『壹』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是否要辦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備案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如果要成立這種中心的話,應該去咨詢相關的部門,辦理一些相關的資質認證啥的。
『貳』 開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和資質
可以參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中的要求和相關內容,另外也可以詳細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了解開養老院所需要的手續和資質。《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是為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由民政部於2013年6月28日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雖然在2019年5月31日,根據民政部令第64號《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決定》,廢止該辦法,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2)養老機構設置許可前擴展閱讀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叄』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到底是規范行業還是行業的攔路虎
我認為應該是來規范行業。
首先要源有一定資質,達到養老機構的基本要求,這是對客戶的負責任,減少可能存在的不規范給老人健康、生活帶來的風險,是對老年人養老基本需求的滿足、保障。
其次有了一定規范,可以在規范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優化,制定一定的行業標准,以防止被有不良動機的人攪亂市場,以防止好的養老機構反而沒有公平的待遇和認可,同時對於樹立品牌、推動進步也不利。
最後,許可的設立要充分調查市場,考慮到科學性和可行性,考慮到國家養老的大背景、相關政策的完善情況,以更好的確保養老機構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不是攔路虎,在預期不明或者是養老機構創新的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試驗點,使得政策更靈活使用,又能鼓勵相關養老機構。
『肆』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第五條 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籌建養老機構的需要和條件,在設立條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取得許可並依法登記。未獲得許可和依法登記前,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 第十五條 設立許可證應當載明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有效期限等事項。
設立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設立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養老機構應當持設立許可證、登記證書副本、養老服務提供情況報告到原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許可機關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按照設立條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到分支機構住所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分支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自行解散,或者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應當終止,並將設立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服務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因分立、合並、改建、擴建等原因暫停服務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實施。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公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關依法對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設立許可證載明事項的變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
許可機關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對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准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機關發現養老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許可機關依法撤銷許可後,應當告知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注銷許可,並予以公告:
(一)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養老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四)被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機關依法注銷許可後,應當告知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許可機關舉報,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變更、終止手續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
第二十七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1年內完成整改,其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在實施後2年內完成整改。
第三十條 城鄉社區日間照料和互助型養老場所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伍』 辦理老年公寓營業執照需要前置許可嗎
開辦公司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可行性分析報告。分析目標公司的業務范圍、市場前景、你具備的優勢……。 2 目標公司的章程。公司體制、性質及組織機構,規模……。 3 注冊資本。不同規模不同性質的公司需要的注冊資金數額不同,工商管理部門有規定(當地優惠政策)。 4 開辦場地。自有產業(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5 銀行帳戶和財務人員。 有了以上軟硬體後可向開辦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注冊。完成注冊登記後,工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憑執照到有關部門辦理刻公章、稅務登記、海關(有進出口業務的公司)、檢驗檢疫(有相關業務的公司)、勞務許可等等後續手續;內部則需要制定各種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幹部和管理人員、招聘員工,進行全員培訓,考核合格發上崗證,此後才可以正常開展業務。 租用公寓作為公司的開設地點,只要滿足你的要求,該公寓符合使用規定,給你出具相關證明,獲得工商注冊的認可即可。
『陸』 辦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需提供哪些資料
根據益養老智慧養老平台小編了解到的情況,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材料要准備以下這些:
1、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出示原件),同時提交《設立養老機構可行性報告》;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出示原件);申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3、擬設立養老機構名稱的核准通知(出示原件);
4、擬設立養老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5、相關證明材料
1)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2)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消防備案憑證;
3)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
4)衛生防疫部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提交所租賃房屋的權屬證明,出示原件);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身份證和健康狀況證明出示原件);
7)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出示原件);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柒』 今年以來,國務院法制辦先後就《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徵求意見稿)》、《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D
『捌』 申請開辦養老機構需要到哪些部門審批 設立養老機構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玖』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嗎
1、辦理條件 『拾』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5號 與養老機構設置許可前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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