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經營一家養老院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一、辦理養老院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6、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7、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② 敬老院後勤人員的職責和要求
各地要求和具體職責不一,現以新華鄉敬老院為例:
1.要求:
熱愛敬老養老事業,有一定文化水平,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富有愛心,有全心全意為老人服務的思想,年齡在60周歲以下,年紀輕、學歷高、有餐飲從業經驗者優先錄用。
2.工作職責
主要從事炊事員工作,協助其它工作人員做好敬老院管理、服務、衛生等各項工作,全日制上班,提供吃住(要求住敬老院院內),家中有事可請事假(但每月不超過4天)。
(2)養老機構的人員要求擴展閱讀:
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抓好全院幹部、職工政治思想工作,抓好政治理論學習、時事政治宣傳和上級的文件及時傳達工作。
二、制定院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公文的收發登記、批轉、傳閱、催辦、文件的起草、列印等工作。
三、負責院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文件的歸檔、保管、查閱及辦公設備的管理和維修工生。
管護科職責
一、負責落實好院里護理對象有關各項工作。
二、負責院里護理員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做好與定點醫院(5702醫院)的聯系、協調工作及護理對象就醫等工作。
四、負責做好護理對象親屬來院探訪、協調、接待工作。
五、負責制定護理員工作制度,做好護理員考勤工作。
③ 養老機構的服務人員怎麼樣
目前對於養老機構中的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拿萬科的養老護理人員舉例,護理人員分為兩類,院校畢業生,及已具備多年從業經驗的資深護工,且在上崗前均會得到培訓。
④ 敬老院工作人員具備條件有哪些
1、全心全意為老人服務,態度熱情和藹有禮貌,不準冷言冷語,更不得指責、吵罵;
2、照顧老人日常生活,做好老人衛生工作,定期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拆、洗、曬衣被;衣服做到春季三日一洗,夏季每日一洗,秋季每周一洗,冬季每旬一洗,被褥每月拆洗一次;
3、負責老人房間的清潔衛生工作,做到窗明幾凈,空氣新鮮,衣物擺放有序、被褥疊放整齊,雜物放置有序,無蠅、無蚊、無異味、無破亂,地面牆壁整潔;
4、關心老人生活,及時照顧護理,對卧床不起、行動不便、飲食有困難的要飯菜端到床前,喂飯、送菜、洗臉、洗腳、處理便溺,不嫌臟怕累;
5、關心老人的餓心理健康,經常與老人交談,了解他們的想法,掌握他們的要求,說服疏導他們的思想;
6、積極動員並幫助老人參加有益與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幫助他們多運動、多曬太陽;
7、學習掌握有關衛生保健和營養知識、督促幫助老人理發洗澡,幫助老人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8、完成工作責任區和衛生包干區的任務。
⑤ 養老院應該有哪些必需的工作人員
保衛人員、保潔人員、醫護人員、護理人員、廚師(高檔的有營養師)、日常用具維修人員、水電工、財務、出納、行政人員
還有相應的中層管理人員。
⑥ 個人想開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說明;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結《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6)養老機構的人員要求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⑦ 消防法對養老機構有什麼規定和要求
養老機構處於人員密集場所,《消防法》關於人員密集場所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等。
第十一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四十四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7)養老機構的人員要求擴展閱讀:
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第六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六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