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老人有監護人嗎
在我國監護只針對兩種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兩版類人也就是民權法上所說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因為年紀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備保護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設置監護人代理他們進行民事活動,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這才是設立監護制度的目的所在.
而對於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為身體的衰老而沒有養活自己的能力,與之相應的,民法為其設立的制度就是贍養制度,而不是監護制度.盡管身體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輕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別人的監護.
❷ 法律規定老年人誰是監護人
法律分析:老年人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其配偶、子女、其他近親屬都可以擔任監護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❸ 老年人的監護人是指什麼人
法律分析:老年人的監護人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❹ 請問老人的監護人可以由誰擔任監護人的權利和職責都有哪些
首先先糾正一下,我國的監護制度僅適用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包括老人。專
針對你的屬情況,應該涉及子女對老人的贍養義務。
我國僅有婚姻法和若干司法解釋對贍養老人作出規定,如: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這是父母子女關系中的基本規定.
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由於你的老婆由你岳父撫養成人,因此,你老婆是有贍養義務的.
婚姻法第三十條規定: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對繼母有無贍養義務的請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自幼送人撫養的女兒對其生父贍養義務問題的復函》
等等
對老人負有贍養義務的一般是老人的子女
我國婚姻法對於贍養老人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規定
沒有具體贍養老人的權利和義務
❺ 七十歲的老年人的監護人是誰
這取決於老人是否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不是其監護人是,配偶,和子女。
❻ 80歲老人第一監護人是誰人
肯定是子女啊
❼ 誰是老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老年人的監護人包括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等;如果老年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❽ 老年人有監護人嗎
法律分析:有。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一般是老人的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❾ 80歲老人的法定監護人是誰
法律分析:80歲的夫妻是監護人,但是人老了有權沒力氣,與他的兒女都有權做他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