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11月1日起實施
從11月1日起,全國近20萬家養老服務機構將按照修訂後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展服務活動。在民政部今天上午舉行的發布會上,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司長俞建良介紹《辦法》的相關情況時表示,未來將增加辦理養老機構備案的便利程度,減輕開辦者的負擔。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說:「2017年以來,民政部聯合相關部門持續開展全國養老院服務質量專項行動,發現目前養老服務中監管制度不健全、協同機制不緊密等問題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為時有發生,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還暴露出應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
補齊這些短板,需要進一步放開養老服務市場,促進更多社會力量投身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俞建良對此表示,2018年年底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建立了備案制度。此次修訂《辦法》的指導思想之一是增加辦理備案的便利程度。隨著電子政務的建設,通過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備案材料將越來越簡化,程序將越來越簡便,讓開辦者「少跑腿」。
修訂後的《辦法》完善了與養老機構服務有關的表述,明確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肖登峰表示,將「集中居住」修改為「全日集中住宿」、將「照料服務」修改為「照料護理服務」,區分了養老機構與日間照料機構、老年人住宅等;強調養老機構的護理服務,是為了進一步強化養老機構主要向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的發展方向。
對於有在機構養老需求的老人來說,備案便利度的增加,無疑將為自己帶來更多選擇。但也有老年群體擔心,取消設立許可、簡化備案程序,會不會使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隨之降低?俞建良強調,在提供便利的同時,養老機構對基本安全和服務質量的承諾不能少,這是開辦者應當承擔的義務。
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細化規范了備案的具體操作規程,包括: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內容、養老機構備案時間和備案機關,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備案流程,備案事項變更,以及備案信息公開和部門間數據共享等。
Ⅱ 民政部門對養老機構封閉期間私自走動的處理措施
針對近期的疫情形勢,民政部門進一步加強了防控措施。
一是部省市縣四級民政部門全面動員,積極防控。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元旦春節期間養老機構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的通知》,2021年1月18日,民政部召開全國養老服務和兒童福利領域冬春季疫情防控工作會議,進行了再動員再部署。目前,各級民政部門都在積極行動,幫助養老機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是養老機構進入冬春季防控應急狀態,暫停探視,進行封閉管理。養老機構因探視、采購、老年人和工作人員返家返鄉等形成的人員物資流動高峰一般陰歷小年前就開始了。今年各地已經啟動養老機構封閉管理,暫停探視和不必要人員的進入,各類物資進入養老機構要規范消毒和接收管理。出現疫情的地區還要實行更嚴格的封閉,直到疫情過去。
三是加強養老機構內部防控。主要按照聯防聯控機制要求,做好日常防護和健康監測。每日上下午測量全員體溫,定期為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和老人開展核酸檢測,優先為工作人員接種疫苗,同步做好消防、食品、服務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堅決防範各類事故發生。
四是做好關心關愛,營造祥和節日氣氛。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鼓勵養老機構內開展小規模節日活動,加強老年人心理慰藉,創造條件幫助老年人、工作人員與家屬親人「親情連線」,進行線上看望,讓老人和工作人員在機構中過一個安全、祥和的春節。
Ⅲ 養老機構的經營范圍在民政局哪個地方找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Ⅳ 養老機構民政許可證過期仍在繼續運行違反了什麼規定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是為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由民政部於2013年6月28日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31日,根據民政部令第64號《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決定》,廢止該辦法。
Ⅳ 養老院屬哪個部門管
養老院分為公辦和民辦兩種形式,分屬不同到部門管理。
具體如下:
1、公辦形式的養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門設立,歸民政部門管理;
2、民辦形式的養老院有兩種:
(1)由民政部門批准設立,按歸屬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區(縣)一級民政部門管理。
(2)在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批准成立,這就歸工商部門管理。
(5)民證部養老機構管理擴展閱讀
一、民政部職責如下:
1、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3、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4、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5、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6、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7、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8、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二、民政部機構設置
1、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下設:綜合處、福利彩票處、慈善和社會捐助處、老年人福利處、殘障人福利處
2、社會事務司
擬訂婚姻、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邊民婚姻管理;承辦政府間兒童收養政策協調事宜;協調省際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全國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下設: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綜合)處、殯葬管理處、兒童福利和收養處、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婚姻管理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政部
Ⅵ 民政局需要對公辦民營的養老機構進行財務監管嗎
摘要 您好,民政局是無權對養老機構的財務進行監管的。依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民政局的監督許可權限以下內容:第四章 監督檢查
Ⅶ 民政部對民間養老部有什麼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三方面:稅收減免;有條件的地方在一次性投資和日常運營方面提供補助;對養老機構建設在用地和使用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等方面提供政策優惠。
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一)採取政府補助、購買服務、協調指導、評估認證等方式,鼓勵各類民間資本進入居家養老服務領域。(二)支持民間資本拓展居家養老服務內容,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康復護理、居家無障礙設施改造、緊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會參與等多方面服務。(三)鼓勵民間資本在城鎮社區舉辦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支持社區養老服務網點連鎖發展、擴大布點,提高社區養老服務的可及性。(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重點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配餐等服務。支持村民自治組織發展農村互助養老模式。二、鼓勵民間資本舉辦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五)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舉辦適宜老年人特別是失能、半失能、高齡老年人集中照料、護理、康復、娛樂的養老院、養護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六)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可以按照舉辦目的,區分營利和非營利性質,自主選擇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兩種法人登記類型。(七)對於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支持其根據市場需求,豐富服務形式和服務內容,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性服務。(八)鼓勵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規模化、品牌化、連鎖化和網路化發展,支持其跨區聯合、資源共享,發展異地互動養老,推動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九)鼓勵民間資本對閑置的醫院、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療養院、旅館、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於養老服務。(十)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鼓勵境外資本在境內投資設立養老機構。對境內養老機構現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樣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十一)對於政府舉辦的尤其是新建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提倡通過公開招投標,以承包、聯營、合資、合作等方式,交由社會組織、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等民間資本運營或管理。(十二)鼓勵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接收安置政府供養對象,政府按照規定標准撥付相關生活、醫療、照料等費用。(十三)各級民政部門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民間資本在為孤老優撫對象、「三無」、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困難老年人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中,發揮積極作用。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產業發展(十四)積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發展老年生活服務、醫療康復、飲食服裝、營養保健、休閑旅遊、文化傳媒、金融和房地產等養老產業。(十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開發老年保健、老年照護、老年康復輔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區等產品和服務市場。(十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各類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或組織,承接政府或社會委託,提供養老服務評估、咨詢和第三方認證等服務。五、落實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優惠政策(十七)將民間資本舉辦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條件的,按照土地劃撥目錄依法劃撥。(十八)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養老服務,根據其投資額、建設規模、床位數、入住率和覆蓋社區數、入戶服務老人數等因素,給予一定的建設補貼或運營補貼。(十九)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免稅收入不計入所得稅應納稅收入。(二十)民間資本舉辦的各類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按有關規定,要與居民家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同價。(二十一)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的,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定點范圍。(二十二)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的養老服務,其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根據其提供的服務質量,實行企業自主定價。(二十三)鼓勵社會向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進行捐贈,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六、加大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資金支持(二十四)爭取建立養老服務長效投入機制和動態保障機制,不斷增加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財政支持。(二十五)爭取設立多種形式的專項投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在安排中央專項補助資金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要將民間資本參與運營或管理的養老機構納入資助范圍。(二十六)各級民政部門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並不斷加大對民間資本提供養老服務的扶持力度。(二十七)鼓勵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通過創新信貸品種、增加信貸投入、放寬貸款條件、擴大抵押擔保范圍等方式,加大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金融支持。七、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指導規范(二十八)完善養老服務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養老服務監督和管理,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十九)制訂養老服務資格認證、建築設施、人員配備、分類管理、安全衛生、等級評定等標准,建立養老服務需求與質量評估制度,推動各級各類養老服務標準的貫徹落實,規范民間資本養老服務提供行為。(三十)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提升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業務水平,推行院長崗前培訓和養老護理員持證上崗制度,提升民間資本提供養老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三十一)指導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加強管理服務,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實現安全、健康、有序發展。(三十二)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和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民間資本投資主體行業自律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三十三)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發揮好宏觀管理、行業規范和業務指導職能,進一步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部。
Ⅷ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有哪些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開展服務活動。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維護養老機構正常服務秩序。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鼓勵養老機構加入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二章 備案辦理
第九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承諾書等材料,並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
(二)服務場所權屬;
(三)養老床位數量;
(四)服務設施面積;
(五)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網上備案。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收到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指導養老機構補正。
第十三條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權屬、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養老機構在原備案機關轄區內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營利性養老機構跨原備案機關轄區變更服務場所的,應當及時向變更後的服務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託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三章 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心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緊急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照料護理等級和服務內容、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和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場所;
(六)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七)暫停或者終止服務時老年人安置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等生活照料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條件的居住用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適宜老年人食用、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日常保健知識宣傳,做好疾病預防工作。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轉送醫療機構救治並通知其緊急聯系人。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依照精神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定期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消防等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護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體現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運營方式、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值班室、樓道、食堂等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
第二十九條 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依法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檢測、維修,開展日常防火巡查、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並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三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的保管期限不少於服務協議期滿後五年。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鼓勵養老機構為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在機構內開展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三十五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並書面告知民政部門。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養老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協議約定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協商確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養老機構終止服務後,應當依法清算並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民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第三十八條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應當結合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違法失信、風險高的養老機構,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老機構非法集資的防範、監測和預警工作,發現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聽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其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四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暢通對養老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四十五條 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並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准提供服務的;
(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七)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八)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Ⅸ 養老院歸哪個政府部門負責
法律分析:公辦形式的養老院由政府民政部門設立,歸民政部門管理;
民辦形式的養老院有兩種:
由民政部門批准設立,按歸屬地管理形式,基本由區(縣)一級民政部門管理。
在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批准成立,這就歸工商部門管理。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Ⅹ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49號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