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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全面取消養老機構設立

發布時間:2022-04-01 03:39:39

Ⅰ 開敬老院是不用明政局批了嗎

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的通知》,明確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整體來說,流程簡化了,但是標准卻不會降低。

近年來,蘇州養老事業發展迅速。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有各類養老機構226家、6萬多張床位。但在最近兩年的市、縣(區)兩級民政會同衛計、消防等部門的綜合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的問題也有不少。市老齡辦副主任羅林介紹,「現在養老機構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個,少數的或者部分的養老機構設施設備比較陳舊落後,包括一些敬老院,哪怕是2010年之後開的一些養老機構,這些設施設備肯定是有一些差距的。第二個,它的服務隊伍、服務能力,估計還是跟不上的,首先人員都是一些「4050」或者是年紀大了才過來當護理員的,或者有些機構人員比較少達不到配備要求。」

目前,蘇州市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80萬,占戶籍人口的26%,人均期望壽命已達83.04歲,人口老齡化程度高,應對人口老齡化任務重。羅林表示,在未來三年內,蘇州所有鎮(街道)都將以公建民營的方式,原則上建成一家150張床位以上的保障型養老服務機構。主要為區域內城鄉特困、低收入、高齡、獨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務。「那麼對於已經存在的敬老院這一塊,設施設備也要進行升級改造。還要加強護理型床位的建設,更好地滿足養老剛需。此外,養老服務隊伍建設,政府重視是一個方面,更多的還是由企業根據市場來定。」

Ⅱ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的民政部第48號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48號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長:李立國
2013年6月28日

Ⅲ 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民政部在養老服務方面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Ⅳ 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11月1日起實施

從11月1日起,全國近20萬家養老服務機構將按照修訂後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展服務活動。在民政部今天上午舉行的發布會上,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司長俞建良介紹《辦法》的相關情況時表示,未來將增加辦理養老機構備案的便利程度,減輕開辦者的負擔。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說:「2017年以來,民政部聯合相關部門持續開展全國養老院服務質量專項行動,發現目前養老服務中監管制度不健全、協同機制不緊密等問題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為時有發生,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還暴露出應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
補齊這些短板,需要進一步放開養老服務市場,促進更多社會力量投身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俞建良對此表示,2018年年底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建立了備案制度。此次修訂《辦法》的指導思想之一是增加辦理備案的便利程度。隨著電子政務的建設,通過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備案材料將越來越簡化,程序將越來越簡便,讓開辦者「少跑腿」。
修訂後的《辦法》完善了與養老機構服務有關的表述,明確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肖登峰表示,將「集中居住」修改為「全日集中住宿」、將「照料服務」修改為「照料護理服務」,區分了養老機構與日間照料機構、老年人住宅等;強調養老機構的護理服務,是為了進一步強化養老機構主要向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的發展方向。
對於有在機構養老需求的老人來說,備案便利度的增加,無疑將為自己帶來更多選擇。但也有老年群體擔心,取消設立許可、簡化備案程序,會不會使養老機構的服務質量隨之降低?俞建良強調,在提供便利的同時,養老機構對基本安全和服務質量的承諾不能少,這是開辦者應當承擔的義務。
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細化規范了備案的具體操作規程,包括: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內容、養老機構備案時間和備案機關,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備案流程,備案事項變更,以及備案信息公開和部門間數據共享等。

Ⅳ 民政部門辦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是哪個司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版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民政部權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Ⅵ 民政部清理不符合固定的養老機構名單

摘要 各個養老機構都按照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進行實施前的達標、整改,如果達不到就可以取締,進行停業整頓。

Ⅶ 7月10號民政部下令,養老機構封解除封閉,哈爾濱啥時執行

您好,室內無照經營執法主體一般是工商局,但養老機構需要在屬地民政局登記備案,對處理養老機構,民政局有一定的執法權,但執法主體依然是工商局。

Ⅷ 今年以來,國務院法制辦先後就《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徵求意見稿)》、《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D

Ⅸ 19年前養老院需要去民政局備案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09

Ⅹ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的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5號
《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 2015 年 5 月 4 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5 年 5 月 5 日 (節選涉及《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部分)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 號)要求,我部對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對以下規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 48 號)
1.刪除第十二條第(七)項「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2.在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二、(略)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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