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第五條 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根據申請人籌建養老機構的需要和條件,在設立條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支持。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條件的,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設立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取得許可並依法登記。未獲得許可和依法登記前,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收住老年人。 第十五條 設立許可證應當載明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有效期限等事項。
設立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設立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設立許可證有效期5年。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養老機構應當持設立許可證、登記證書副本、養老服務提供情況報告到原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許可機關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按照設立條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到分支機構住所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分支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自行解散,或者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應當終止,並將設立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服務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因分立、合並、改建、擴建等原因暫停服務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實施。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公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許可機關依法對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范圍等設立許可證載明事項的變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養老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
許可機關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對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
(一)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准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機關發現養老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許可機關依法撤銷許可後,應當告知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注銷許可,並予以公告:
(一)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養老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四)被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許可機關依法注銷許可後,應當告知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許可機關舉報,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變更、終止手續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
第二十七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許可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1年內完成整改,其中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在實施後2年內完成整改。
第三十條 城鄉社區日間照料和互助型養老場所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 養老服務存在哪些問題
(1)養老服務業整體發展缺乏長遠規劃。部分地區養老服務業起步晚,還處於摸索階段,在整體發展上缺乏長遠規劃。
(2)政策缺乏靈活性,未充分結合地方實際情況,缺乏有效的政府投入資金的績效考量機制。目前有關政策法規對於些具體事項的規定過於呆板。
(3)養老機構比例不合理,城鎮養老床位佔比較少。總體來看,大部分床位面向城鎮「三無」和農村五保人員、農村老年人,面向城鎮區域老年人的服務設施佔比較少。
(4)未有效實現市場化運作,養老機構產權不清晰,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緩慢。民辦養老機構相對較少,其他類型的養老機構多為政府投資設立,產權不清晰,缺乏明確的權利義務主體。
(5)社會化養老優勢未充分體現,尚未在社會上形成廣泛認同。由於社會化養老行業尚未發育成熟,加之目前社會養老機構參差不齊,部分養老機構設備不到位、服務水平不高、護理員大多沒有接受過專業訓練、缺乏專業性的老年護理和心理知識等原因,無法滿足人口老齡化過程中養老服務需求的快速增長。
3. 養老院內設機構的設立理由
建設抄部有規定:
養老院的建築設計規襲劃必須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指標,養老院的房屋建築主要有老年人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務、生活、衛生保健、康復、娛樂、活動、健身、社會工作用房。到網上也可以找到,不過都沒有很詳細的,我是在中國敬老院網上看到過,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窢發促菏詎孤存酞擔喀發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設行業標准制訂、修訂項目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標〔1995〕661號)的要求,由哈爾濱建>大學主編的《老年人建>設計規范》,經審查,批准為強制性行業標准,編號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 今年以來,國務院法制辦先後就《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徵求意見稿)》、《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D
5.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到底是規范行業還是行業的攔路虎
我認為應該是來規范行業。 6.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嗎
1、辦理條件 7. 如何推進社會養老問題 民政部近日發布通知,明確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也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這意味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這個曾經把不少民辦養老機構擋在門外的「攔路虎」,如今將徹底掃除。 推進養老服務業標准化建設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手段。近年來,民政部會同相關部門針對養老服務業相繼出台了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養老機構基本規范、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范、養老機構安全管理、老年人能力評估等標准、規范。2018年,民政部公布了國家標准《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徵求意見稿)。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管理制度,將有助於提高養老機構服務質量,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庭作出選擇。 文章來源 知道日報:銀發浪潮來襲養老機構門檻降低 養老問題成為社會化問題 8. 養老機構的現存問題 1、養老服務機構供需矛盾突出。隨著老年人口快速增長,對養老機構的需求加大,而社會養老機構數量較少、質量較差、增速較慢,形成很大的矛盾。正面臨著急劇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種種社會問題,給老年人帶來諸多的生活和精神上的困難。2、農村養老亟需加強。隨著農村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五保」老人逐步轉變為城市「三無」老人。加之農村人口老齡化加劇和農民就業方式的改變,留守或「空巢」老人增多,農村養老服務機構發展明顯滯後於城市發展的需求。3、養老機構的經營管理困難較多。現有養老機構大部分經營收入不多,營利微薄,規模小,設備簡陋,投入少,服務水平不高,養老機構的專業護理、管理人才缺乏,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管理水平不高。尚不能適應社會不同收入群體的不同養老需求。4、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一方面是促進養老業發展的法規政策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扶持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的優惠措施落實不到位。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在獲取土地劃撥等方面還有許多困難和制約。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資本投入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積極性。5、發展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還很艱難。一是選址難。大部分民辦養老機構場所是租用的,選擇相對獨立而交通便利的地址難,且消防措施難以落實。二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對經營中發生的機構內的傷病、死亡等重大問題沒有相應明確的解決辦法,時有糾紛困擾經營者。三是養醫結合難。大部分民辦機構規模小,軟硬體設施跟不上,入住的老年人看醫用葯無法就地刷IC卡,造成看病難。總之,公辦養老機構體制機制不活、服務成本較高、經濟效益較低;民辦養老機構數量少、發展不平衡;農村養老機構點多分散、不利於管理和集中供養;個性化服務項目少,服務內容單一;缺乏政策扶持,經營狀況不容樂觀。 9. 學習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心得體會 需要在民政機構審批備案,按要求級別設置設施和配合人員,工商辦理執照等 10. 養老機構存在的問題,都有哪些呢
與養老機構設立中的問題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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