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社會養老機構是以公辦為主體還是民辦為主體
現在社會養老機構逐漸向民辦為主體發展。畢竟公辦的力量有限,不能滿足現階段中國老齡化的需要,所以民為的社會養老機構會慢慢成為主體。
社會養老機構接收滿足養老條件的老年人,費用自理並堅持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的原則。
社會化養老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產物。它以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和僱傭勞動制的出現為其經濟基礎。在以小生產為主的傳統農業社會,老年人的贍養主要靠家庭承擔。盡管當時也有一些救濟孤寡老人的機構和措施,但遠未形成制度化。隨著工業化、都市化和僱傭勞動制度的出現,生產的職能逐漸集中於現代化企業,家庭已不再是獨立的生產單位,因而老年人在家庭中也就不再具有生產的領導者或指導者的地位。同時,原有家庭教育的部分功能也被大規模、普及化的文化教育機構所取代,加之其他社會性服務機構(如托幼機構)的出現,使老年人在家庭中照管和教育晚輩的作用減弱。隨著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下降,家庭結構必然隨之而發生相應的變化,家庭的養老功能也隨之降低。僱傭勞動制度的出現,生產者的勞動首先和直接地體現為社會勞動,所創造的價值也成為社會價值,贍養老年人的責任自然就由家庭逐漸轉移到社會。生產力的高速發展,促使經濟日益繁榮,物產日趨豐富,服務性行業和部門日漸增多,這些也為老年人的贍養由家庭轉向社會創造了條件和可能。
⑵ 養老院一般屬於什麼性質公辦or民辦
都有,一般現在來講大型的公辦的多,小型的民辦的多,但是隨著中專國老齡化的實現,養老屬機構慢慢開始贏利,以後民辦的會越來越多,國家對申請養老機構的條件也會逐步提高,所以現在有些地區養老院手續都不給辦了,比如我所在的地方現在民政局已經暫停辦理養老院機構的手續了。
⑶ 養老機構存在的問題,都有哪些呢
如果說我們不能達到智慧養老的話,那麼對於這些在養老機構進行養老的老年人來說的話,就可能會存在一些不安全的問題,尤其是對於財務系統的監控更是存在著非常多的爭議。還有就是對於老年人身體健康,以及生活福利方面的一些問題,許多的養老機構因為護理基礎沒有專業的知識人才,而且許多的工作人員也並沒有對這些老年人過多的關心,可能只是一些單方面的為了工資,所以說這些許多原因都造成了我們國家養老機構變得問題很多。
⑷ 公辦養老機構經營存在什麼問題
資金投入不夠,床位不夠,僧多粥少,越來越跟不上老齡化社會發展的需要。
⑸ 公辦的養老院與民營的養老院的區別
公辦養老院多位於市區內,交通十分便捷;民辦養老機構選址靈活,有的在周邊區域,較為偏遠。
2.公辦養老院管理規范,護理人員都受過專門培訓;民辦養老機構的工作人員流動性相對較大,在服務質量上可能出現參差不齊的狀況。
3.公辦養老院有政府資金補貼,屬於社會福利機構,收費一般比較便宜;民辦養老機構自負盈虧,為了維持運作,價格通常要高一些。
4.相比之下,平民化、大眾價的公辦養老院顯然更受生活節儉的老人們歡迎。
拓展資料:
民營養老院,相對於公辦養老院。民營養老院,是由民間團體或這個人主辦,再就是民辦公助式的養老組織、機構。[1上世紀60年代初,軍烈屬殘廢軍人才能入住,那是公辦的,相繼五保戶也可以入住了(改革後)。1988年,全國農村已有敬老院36665所,有756個縣(縣級市)在鄉鎮普遍辦了敬老院。城市街道也辦起了敬老院。
⑹ 公辦養老院和民辦養老院哪個好
公辦養老院成本低,收費低,節約了拿地和建設等方面的成本,工作人員穩定,加之版收權到的補助等因素,養老院自身資金壓力較小,無需考慮開資成本,而許多公辦養老院是在城市發展之前建設的,隨著城市發展,養老院在城市中心位置,地理位置好,老人入住的花費肯定便宜,是帶有公益性的。這種天然的不平衡,又占據了天時地利的優勢,造成了公辦養老院基礎好,硬體好,資金充裕,提供的服務質量較高,最後變成一床難求,很多老人也願意入住。
目前民辦大多都是租賃或是購買土地,政府不會無償補給。建設成本比較高,而且土地都是偏遠地方,交通設施差,周圍配套不齊全。護理人員缺少,沒有專業的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專業的護理人員,很多管理者和護理者多是半路出家,文化程度不高,年齡偏大,工資收入偏低,在護理或是管理時難免出現失誤,在經營的過程中不得不考慮成本,所以導致了民辦養老院價格居高不下,而且服務質量難提高的困局。
⑺ 養老院公辦民營模式承包費怎麼承擔
摘要 國家政策是鼓勵個人、民間資本進入養老領域的,對個人承包經營公立敬老院持開放態度,完全可以。下面提供一個公立敬老院對外承包經營的招標通告。
⑻ 公辦民營」是怎麼回事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7-26
⑼ 民政局需要對公辦民營的養老機構進行財務監管嗎
摘要 您好,民政局是無權對養老機構的財務進行監管的。依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民政局的監督許可權限以下內容:第四章 監督檢查
⑽ 公辦民營」是怎麼回事
公辦民營,是指各級政府和公有制單位已經辦成的公有制性質的養老機構,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改制、改組和創新,與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脫鉤,交給民間組織或社會力量去管理和運作,政府部門不再插手。
服務機構實行「公辦民營」後,基層政府不僅變服務提供者為服務監督者,也實現了投資方向的戰略轉變。政府只負責大型設施建設投資,日常運營費、小型設施建設費均由社會經營者投入,並且每年社會經營者還會上交一部分利潤,作為機構的折舊費和發展基金。
三種模式:
1、承包式
即把服務機構的經營服務權轉讓給社會經營者,政府根據協議收取一定的承包費,監督相關服務與運營。這種形式相對簡單,操作相對成熟。
2、租賃式
即把服務機構的資產承租給社會經營者使用,政府根據合同收取一定的租金,監督租賃的財產不受損失。
3、合營式
即服務機構的經營服務權由社會經營者部分代行,根據政府與社會經營者雙方的資金及精力投入比例、以及能力優勢分配經營服務權,通過協議確認雙方在某些服務管理上的職責范圍,形成合作關系,社會經營者根據投入情況獲得相應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