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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管理養老保險機構

發布時間:2022-03-22 01:25:19

1. 養老保險設置專門機構的作用是(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2. 請問養老保險歸哪個部分負責

你好! 中央國家機構「養老保險」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地方政府機構「養老保險」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等」

3. 縣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還是公益服務事業單位

縣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是行政職能事業單位,不會轉為國家公務員,也不會轉為企業

4. 縣級企業養老保險中心的管理員是幹啥的

社保專管員

5. 農村60歲以上養老金屬於那個部門管理

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負責領取資格公示。

1、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2、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3、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5)縣級管理養老保險機構擴展閱讀: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6. 養老保險歸哪個部門管理

養老保險屬於中國的社保部門進行管理。
社保屬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在地方上由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具體負責。地方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是各地的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等,各地具體名稱有所不同)。
職責有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貫徹執行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社保也就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指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7. 養老保險公司交的那一部分去那裡了

只有自己繳納的部分進入個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部分全部進入統籌基金。

「統籌基金」主要負責兩部分的待遇給付。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待遇的給付;另一部分是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完畢,職工本人仍然健在,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將由「統籌基金」給付。這體現了橫向調劑、互助共濟的社會保障基本要求。

個人賬戶」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保險的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記入的內容包括:姓名、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儲存額情況等。「個人賬戶」主要負責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的給付,體現了「縱向平衡調劑」,即參保職工勞動就業時為滿足將來的晚年生活需要進行自我積累。

簡而言之,社保里公司繳費的部分都進入了「統籌基金」。「統籌基金」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用於支付現在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以及「個人賬戶」中的錢已經為「0」的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就是說等過了若干年,現在繳費的員工退休後,領取的基礎養老金,以及「個人賬戶」里的錢領光後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都由若干年後的「統籌基金」支付,而基金的來源是若干年後的企業繳費。

8. 農村養老金發當機構是哪個單位

農村養抄老金去哪裡領取給付工作以縣鄉兩級管理機構負責為主。 一、個人
保險對象在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應向所在行政村或所在企事業單位的代辦員申請辦理領取手續。本人的戶口薄或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應做為申報的證明材料,在代辦員的指示下,填寫領取申請表,交回繳費證。待繳費單位和鄉鎮保險管理機構辦理完有關手續後,領取人會接到通知,到村或鄉領取養老金。
二、村級及鄉鎮辦企事業單位
1.繳費單位填寫「領取養老金申報單」
2.收回保險對象的「繳費證」
3.上報鄉鎮保險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三、鄉鎮級保險管理機構
1.對保險對象進行領取資格的審查
2.確認領取資格後,將「領取養老金申報名單」、「繳費證」和個人的「繳費記錄卡」上報區縣保險機構
四、區縣級養老保險機構
對保險對象領取資格進行審核,確定養老金領取標准,填寫「領取證」和「養老金發放記錄卡」將領取證下發領取人,個人的發放記錄卡存鄉保險管理機構
五、鄉鎮級保險管理機構
發放養老金,鄉鎮領取人需在領取人的領取證蓋章,領取人必須在「養老金發放記錄卡」上簽字。

9. 如何辦理在湖南省漢壽縣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可以辦理嗎

(1999年9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1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根據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關於修改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本省境內具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含鄉鎮企業中的農民),依照本辦法規定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交納養老保險費,待年老時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被保險人發放養老金的制度。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政府組織、群眾自願、加強管理、確保兌現的原則逐步實施。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將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作為其申請結婚證、生育證、入學等的前提條件。

第四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當與家庭贍養、優待撫恤、社會救濟和五保供養等相結合,確保農民老有所養。

第五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並由其所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設在鄉(鎮)的代辦機構具體經辦,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六條 縣、鄉兩級設立由政府及監察、審計、財政、稅務、計生、鄉鎮企業、人民銀行等單位組成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勞動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代辦機構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法規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章 被保險人

第七條 凡男20周歲至60周歲、女20周歲至55周歲的農民,應當根據自願原則逐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0周歲以下的農民,也可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八條 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應當由投保人到被保險人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機構辦理投保手續。鄉鎮企業可以以企業為單位組織農民職工統一投保。

第三章 保險費交納

第九條 養老保險費由投保人個人交納,被保險人所在集體可以給予適當補助,國家予以政策扶持。

第十條 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被保險人個人帳戶。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代辦機構必須向投保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專用交費憑證,並向被保險人發放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費分按月、按年、不定期和一次性交納四種類型。投保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交費類型和交費數量,並可以預交或者中途變更交費類型和數量。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投保人按月、按年交納保險費有困難時,經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機構批准,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暫時停交;被保險人在未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生活確實很困難的,由本人申請,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機構審核,報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從其交納的保險費中適當借支。

第十二條 集體補助養老保險費,應當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所在企業討論確定。鄉鎮企業對農民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助,在國家規定的額度內稅前列支。
集體補助養老保險費,應當對獨生子女父母給予優待。
民政部門發放到人的救濟費、優撫費,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將少量數額用於扶助補救濟和優撫的對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本省農村遷徙的,其交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遷往外省的,由保險經辦機構退給被保險人處理。
被保險人由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且有固定職業的,其交納的保險費本息由保險經辦機構退給被保險人處理;被保險人轉為城市戶口但無固定職業的,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保險關系轉到城市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未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死亡,其保險費本息全部退給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一次性全部付給其生前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者生前所在單位,用作被保險人的喪葬費和養老保險集體補助。

第四章 養老金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但因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失去生活來源的,經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提前到男55周歲、女50周歲領取養老金。

第十六條 養老金給付標准,根據被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的類型、數量、時間及利率確定。被保險人交納保險費期間調整過交納保險費類型、數量及利率的,應將不同類型、不同數量、不同利率的保險費金額合並計算後再確定其領取標准。具體辦法由省民政部門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製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養老金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 養老金的領取保證期為10年。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時間不足10年死亡的,剩餘年限的養老金由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領取;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一次性付給其生前所在村民委員會或者生前所在單位,用作被保險人的喪葬費和養老保險集體補助。
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時間滿10年仍健在的,繼續按原標准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當月為止。

第十九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代辦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拖欠被保險人的養老金。

第五章 保險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以縣統籌,縣級所有,省、地、縣三級按2:3:5的比例管理並負責保值增值,地、縣兩級不能達到規定的增值要求的,應當將其管理的保險費上交到省級管理,以確保其保值增值。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機構必須將所收的保險費於2日內上交給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每月底將保險費按比例上解到省、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省、地、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帳。

第二十二條 養老金以縣為單位統一核算。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省、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下年度養老金發放計劃,省、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當年12月底以前比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比例向縣核撥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養老金給付需要外,其餘基金主要採取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家債券的方式保值增值,各級政府和部門不得直接用於風險性投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費的提取和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及按國家規定從中提取的管理服務費的年度預算、決算,由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和人民銀行的監督。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追回損失,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足額給付被保險人養老金的;
(二)擅自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提取比例的;
(三)違反規定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
(四)弄虛作假,冒領養老金的;
(五)貪污、挪用、截留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或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服務費的;
(六)遺失、損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帳表和證單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在農村開展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保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代辦機構交納養老保險費的人。
本辦法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年老時享有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養老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10. 縣級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管理辦公室單位怎麼樣,是不是很忙很枯燥

很鼓噪但是不累因為養老保險工作單一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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