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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輸血補貼政策

發布時間:2022-03-16 17:26:49

老年人貧血想輸血,醫院非讓家屬及親朋到固定地點鮮血,才能用血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3-25

㈡ 五保戶用血什麼政策

五保護這方面事,可以享受免費政策的,這是對他們的待遇。

不過醫療費用自己還是要承擔一些的,只是會比正常少很多。

㈢ 成都市老年人輸血報銷比例是多少

成都市有規定,超過55歲的人就不能輸血獻血了,更不說老年人了。

㈣ 老人可以通過輸血提高免疫力嗎

由於人體血液中含有免疫球蛋白、免疫因子等成分,輸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免疫力。但是,血液成分是有壽命的,而且反復輸血還可能產生一定程度的不良反應,因此不提倡老年人以輸血的方式來提高免疫力。臨床上,輸血作為一種被動的治療的手段,有嚴格的應用指征。主要用於診斷免疫功能低下與免疫缺陷的病人或重症感染的病人。主要輸注的是成分血。


因此,老年人的飲食應該清淡,少鹽、少糖、少脂肪,適量的蛋白質,按時定量進餐,營養要均衡。

80歲一個月上的老人需要用血是免費的嗎

家屬要是有現獻血證的情況下,會根據獻血量免費。沒有的情況下,沒有聽說80歲以上可以用血邊費。

㈥ 老年人貧血輸血會有好處嗎

要對症治療的。非常嚴重的話是要輸血治療的。
老年人貧血以缺鐵性貧血最為常見。因為,當機體缺乏鐵元素時,會直接影響血紅蛋白的合成而導致貧血。老年缺鐵性貧血主要有兩上原因:一是慢性失血,有些老年人因多年痔瘡或鉤蟲病引起長期失血而贊成貧血,也有些老年婦女在接近絕經期時,常因子宮肌瘤或子宮功能性出血而導致慢性失血性貧血;二是鐵的攝入量不足,這是因為老年人飲食量減少,加之不注意食用含鐵豐富的食品,從而使體內儲鐵量下降,導致貧血,也有的老年人容易患胃酸不足或慢性腹瀉從而影響對鐵質的吸收而導致貧血。患有貧血的老年人,會出現皮膚粘膜蒼白、頭暈、眼花、耳鳴、乏力、心慌、氣促等症狀,患有貧血的老年人首先要到醫院查明原因,對症下葯。
平時可以用飲食調養,在膳食中注意供給人體足夠的造血原料,如鐵、維生素C、B族維生素和蛋白質等。

70歲以上老年人醫保報銷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首先要看是省醫保,市醫保,還是社區醫保。
報銷甲類葯是全部報銷
乙類葯是有自付部分的,按正常比報銷。
丙類葯是自費葯,是全部自費的。
最終的報銷值,是要看你住院後的報銷,可以了解下發票的內容。
希望我的答案能幫到你。

㈧ 70歲以上老人因車禍住院搶救期間的輸血費用找誰報銷啊


肇事者
啊。
如果其
直系親屬
(父母配偶子女)有過獻血的,可以找獻血地
血站
報銷。具體辦法搜索當地中心血站網站或者當地獻血條例。

㈨ 無償獻血後,本人和直系親屬可享受什麼優惠政策

1.各個地方的情況不一樣(《獻血法》規定具體措施由省級單位制定)。廣州的情況在下面。我先給你說一下別的。國家有條規定:18歲以下的公民實行半價用血( 不管是否有直系親屬無償獻血)。但是這個文件我找不到,是我兒子剛出生不久的時候因為貧血給他輸血後知道的。

2.希望你的孩子早日康復!

3.下面是廣州的政策: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2屆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廣寧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轄區內的獻血工作,制定獻血工作規劃,保證獻血工作經費。

市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根據年度用血計劃,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工作目標,逐級下達執行。

各級人民政府的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組織開展獻血法律、法規的教育宣傳,普及血液和獻血科學知識,動員和組織轄區內各單位開展獻血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無償獻血工作委員會的辦公室(以下筒稱獻血辦)負責獻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年度用血計劃;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採集和供應的調劑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設置的初步審查和逐級上報主管部門審批;監督管理血站的執業活動;制定重大災害事故應急采血、供血預案。

區、縣級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的獻血、采血、供血、醫療臨床用血工作,擬定和上報本轄區年度用血計劃。

第六條 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協助、共同做好獻血的有關工作。

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新聞宣傳媒體應當根據政府的獻血工作要求做好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報道工作。

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獻血工作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及血液生理知識的宣傳納入學校健康教育內容。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網點的設置納入城市規劃。

公安、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價格、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的有關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政府年度獻血工作目標,制定本單位、本轄區的獻血工作計劃,按時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健康公民(包括暫住三個月以上的外地人員)參加獻血。

第三章 獻血和采供血管理

第八條 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負責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組織,應當依法設立。

除依法設女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采血、供血業務。

血站根據實際需要到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學校或者其它公共場所流動采血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告知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血站采血、供血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的采血、供血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

禁止採集未經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獻血者健康檢查標准)者的血液。

禁止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條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設置的采血點獻血。

公民獻血後,由血站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其所在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和獎勵。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本規定第七條做好獻血的動員和組織工作。其在年度內獻血人數達到政府年度獻血工作目標規定比例的,由獻血辦發給(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其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 禁止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買賣、復制讓(無償獻血證)和(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任何單位威個人不得僱傭他人冒名頂替獻血。單位僱傭他人冒名頂替獻血的,視為未完成年度獻血工作目標。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十四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時,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收取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

第十五條 無償獻血者獻血後,經檢驗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享有以下臨床用血權利:

(一)無償獻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

(二)無償獻血累計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免交上述費用。

無償獻血者獻血後,經檢驗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獻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在本市用血,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應當免交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的,按下列規定在就診的醫療機構辦理手續:

(一)無償獻血者本人用血的,憑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無償獻血證)辦理;

(二)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用血的,憑無償獻血者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無償獻血證)、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與無償獻血者之間關系的有效證明辦理。

無償獻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在異地用血,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應當免交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的,由用血者憑前欺規定的證件、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用血證明和用血收費單據到獻血辦辦理報銷手續。

獻血辦與醫療機構之間應當定期結算。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用血互助制度。

有工作單位的未獻血者用血時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親屬的<無償獻血證)或者所在單位的(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實際用血量向獻血辦或者其委託的醫療機構繳納用血互助金。

有工作單位的未獻血者用血時需要出示(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無工作單位的未獻血者用血時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無償獻血證)的,本人應當依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運輸等費用的三倍計算。

第十八條 十八周歲以下、五十五周歲以上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本市戶9簿在就診醫療機構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革命榮譽軍人憑有效身份證明、見義勇為人員憑公安機關證明或者確認證書在就診醫療機構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九條 急診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時未能出示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的(無償獻血證)或者所在單位的(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繳納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條 用血互助金繳納之日起六個月內,單位取得(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或者無單位的用血者本人戊其配偶、直系親屬取得(無償獻血證)的,獻血辦應當退回繳納的用血互助金本息。

單位逾期未取得(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或者無單位的用血者本人殘其配偶、直系親屬逾期未取得(無償獻血證)的,所繳納的用血互助金不予退回,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用於發展本市獻血事業。

第二十一條 用血互助金由獻血辦設專門帳戶登記入帳,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

獻血辦應當接受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必須遵守下列規范:

(一)使用本市依法設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從外地調劑血液;

(二)儲存、運輸血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三)依照相關規定的項目,對臨床用血進行核查。未經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不得用於臨床;

(四)嚴格執行輸血技術規范和制度,科學、合理用血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五)不得從事采血、供血業務或者自采醫療用血;

(六)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將單采原料血漿用於臨床;

(七)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收取用血費用,不得任意加價。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臨床用血的規范和標准,實行責任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

第二十四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在無償獻血和臨床用血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紅十字會予以表彰獎勵:

(一)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下,積極參與應急獻血的單位和個人;

(二)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和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三)在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 無償獻血累計達到一千毫升以上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紅十字會按下列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 無償獻血累計達到一千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三等獎;

(二)無償獻血累計達到二千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二等獎;

(三)無償獻血累計達到三千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一等獎;

(四) 無償獻血累計達到四千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特等獎。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採集血液的,由區、縣級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血站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血站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偽造、塗改、出借、出租、買賣、復制、轉讓(無償獻血證)或者(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由區、縣級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沒收該證件,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區、縣級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騙取用血優惠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區、縣級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井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獻血辦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采血、供血、醫療臨床用血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前在本市無償獻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需要醫療臨床用血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無償獻血證》和《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均指由本市各級獻血辦頒發的《無償獻血證》和《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㈩ 老年人輸血能免費嗎

根據重慶市血液中心的規定,無獻血證的病人年齡小於18周歲,大於55周歲可退輸血補償金,但其他費不免,如子女有獻血證的,可在獻血的十年內退部分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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