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3年9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要以政府為主導,發揮社會力量
①著力保障特殊困難 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體現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專義國家,我國的屬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對人民負責的基本原則。(4分) ②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說明政府履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職能。(2分) ③充分發揮社區基層組織作用,體現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2分) ④支持家庭、個人承擔應盡責任,體現權利與義務是統一的,遵守憲法和法律是公民應盡的義務。(2分)
Ⅱ 2013年9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將「以房養老」作為完善養老服務業投融
(1)①政府強化養老的責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有利於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改善人民生活;體現了財政是促進社會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質保障的作用;有利於擴大內需,拉動消費增長,促進經濟發展。②我國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原則是對人民負責。我國政府具有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職能。 (2)①政府應依法審慎行使權力;應集中民智,保證決策的科學性。②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使決策更好地反映民意。③公民可以通過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渠道,參與決策過程;同時應遵循法律、規則和程序,有序參與。 (3)①政府在推進「以房養老」過程中,要充分分析遇到的各種矛盾,積極解決矛盾。理論依據是矛盾的普遍性。②政府推進「以房養老」,要立足於中國國情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理論依據是矛盾的特殊性。③政府在推進「以房養老」過程中,要做好試點,逐步推廣。理論依據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辯證統一的。④要堅持政府是保障基本養老的主導力量,「以房養老」只能是一種補充。理論依據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辯證關系。
Ⅲ 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意見
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民發〔201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衛生計生委、銀監局、保監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局、銀監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精神,為了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現就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民間資本在城鎮社區舉辦或運營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空巢、獨居、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養、助浴、健康、休閑和上門照護等服務,並協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記、身體狀況評估等工作。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可以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機構依法登記為企業。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調指導、評估認證等方式,鼓勵民間資本舉辦家政服務企業、居家養老服務專業機構或企業,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製服務。積極引導有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實行規模化、網路化、品牌化經營,增加和擴大網點,提高養老服務的可及性。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點引入社會組織和家政、教育、物業服務等企業,興辦或運營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專業居家養老機構對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推進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對老年人信息的動態管理。支持民間資本運用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技術手段,對接老年人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主體服務供給,發展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發展老年電子商務,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服務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居家老年人免費配置「一鍵通」等電子呼叫設備。 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機構養老服務 支持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間資本合作)等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養老機構跨區聯合、資源共享,發展異地互動養老,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 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將所屬的度假村、培訓中心、招待所、療養院等轉型為養老機構,支持民間資本對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於養老服務。 鼓勵將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特別是新建機構,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通過公開招投標,以承包、聯營、合資、合作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來運營,實現運行機制市場化。有條件的地方,可穩妥開展把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的試點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民辦養老機構接收城鄉特困人員或政府承擔照料責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養老產業發展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拓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教育、體育健身、休閑旅遊、健康服務、精神慰藉、法律維權等服務,加強對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 支持企業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葯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老年用品一條街或專業交易市場。鼓勵已有電商平台完善服務功能,增加適應老年人消費需求及特點的商品和服務。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老年公寓和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既有住宅適老化改造。對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等建設標准規劃建設的適老住區和老年公寓項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獨立登記條件的養老機構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扶持發展龍頭企業,特別要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培育一批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和知名度高的養老服務業品牌,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 引導和規范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 四、推進醫養融合發展 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協議,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便捷的醫療衛生服務。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對養老機構設立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給予大力支持,積極提供便利;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 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要按規定申請納入定點范圍。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康復項目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扶持和發展護理型養老機構建設。對民間資本投資舉辦的護理型養老機構,在財政補貼等政策上要予以傾斜。 要將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納入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指導,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技術准入和推薦評優等方面,與其他醫療機構同等對待。 加強對養老機構中醫師、執業護士、管理人員等的培訓,強化醫養融合發展的人才保障。鼓勵醫師和執業護士到養老機構、醫療機構中提供服務。 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社區和居民家庭,加強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資政策 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投入。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務業發展的各類財政資金,探索採取建立產業基金、PPP等模式,支持發展面向大眾的社會化養老服務產業,帶動社會資本加大投入。通過中央基建投資等現有資金渠道,對社會急需、項目發展前景好的養老項目予以適當扶持。 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得低於30%。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為捐資舉辦,機構享有對其資產的法人財產權,捐資人(舉辦者)不擁有對所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對於舉辦者沒有捐贈而以租賃形式給予組織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組織運營的流動資金,允許其收取不高於市場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其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並進行必要監管。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停辦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剩餘資產由民政部門負責統籌,以捐贈形式納入當地政府養老發展專項基金。原始捐資有增值的,經養老機構決策機構同意並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對捐資人(舉辦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鼓勵通過財政貼息、補助投資、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推進實施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研究以養老服務產業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服務業。 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允許民辦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不動產登記機構要給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六、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對民辦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養老機構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進一步落實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養老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優惠。 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老人護理等家政服務,在政策有效期內按規定免徵營業稅。 對符合條件的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徵耕地佔用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加強人才保障 支持職業院校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點,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加快發展養老服務專科本科教育,積極發展養老服務研究生教育,培養老年學、人口與家庭、人口管理、老年醫學、中醫骨傷、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人才。拓展人才培養渠道,打通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發展通道,推進醫學專業外其他適宜專業的「3+2」、五年一貫制等中高職一體化人才培養。編制實施《全國老年教育發展規劃(2015-2020年)》。充分發揮開放大學作用,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依託職業院校和養老機構等,加強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對符合條件參加養老照護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補貼。 允許符合條件的醫師到民辦養老機構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鼓勵民辦養老機構引入社會工作人才。對在民辦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公辦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做好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發布工作,指導民辦養老機構和組織合理確定養老護理員勞動報酬。養老機構和組織應當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養老機構,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以靈活就業方式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可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積極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 八、促進民間資本規范有序參與 建立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已經建立的各類養老服務議事協調機構的作用,加強政策協調,定期分析問題,共同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推進舉措。 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行業規范、業務指導職責,及時編制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制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准,組織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指導養老服務設施有序建設。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工作。 貫徹落實養老服務業相關政策法規,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的養老服務業准入、退出、監管制度,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養老服務領域,都要向民間資本開放。 加快制訂和完善養老服務相關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准體系,不斷提升養老服務的規范化和標准化水平。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的跟蹤監測和服務。 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和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推動形成政府、社會組織、養老服務實體三者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設施所需建設用地,適用國家規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政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11號)相關規定,積極做好用地服務工作。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衛生計生委 銀監會 保監會 2015年2月3日 
Ⅳ 閱讀材料,回答問題。 2013年9月1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主要內容是明確
(1)①這是由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的。有利於維護了人民群眾的權利和切身利益,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 ②體現了我國政府的宗旨、工作的基本原則。國務院的做法做到了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 ③是政府切實履行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要求。國務院重視養老事業有利於樹立政府權威,促進社會和諧。(每點3分,共9分) (2)①政府具有組織社會公共服務的職能。政府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建設政府為主導的養老服務體系。 ②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自治組織。應充分發揮農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在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作用,為社會和諧做貢獻。 ③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每個公民都必須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 (每點3分,共9分。)
Ⅳ 商務部關於推動養老服務產業發展有什麼指導意見
(一)加快推動居家養老服務的多元化發展。
(二)加快推動社區養老服務的便利化發展。
(三)加快推動集中養老服務的特色化發展。
(四)加快推動養老服務的信息化發展。
(五)加快推動養老服務的融合發展。
(六)培育龍頭企業。
(七)豐富服務內容。
(八)創新服務模式。
(九)強化服務質量。
(十)加強組織領導。
(十一)制訂規劃和方案。
(十二)配套相關政策。
(十三)開展績效評估。
(十四)加大宣傳力度。
Ⅵ (26分)閱讀材料,回答問題。材料一 2013年10月2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38.(1)①政府有組織社會公共服務的職能。政府要轉變職能,注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建設以政府為主導的養老服務體系。(4分)②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自治組織,要充分發揮其在養老方面的重要作用,為社會和諧做貢獻。(4分) ③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公民有贍養老人的義務,要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注重居家養老。(4分) (2)①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4分)②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發揮財政和稅收的作用,為解決養老問題提供財力支持,吸引社會資本、人力等生產要素的投入。(5分)③完善養老產業政策發揮養老服務在促進第三產業發展和擴大就業方面的作用。(5分)
Ⅶ 《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的內容是什麼
意見,通常會有指導的效果,但是也可能沒有,只是個意見。意見並不在法律位階中,類似更詳細的操作指引。
Ⅷ 以下各項中,《屬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提及的是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二、拓寬養老服務投融資渠道 三、擴大養老服務就業創業 四、擴大養老服務消費 五、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 六、促進養老服務基礎設施建設
Ⅸ 五大要點讀懂《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
對於全國2億多老年人來說,16日有一個好消息:養老服務的一系列「堵點」「痛點」問題即將迎來一輪集中破解。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提出28條具體舉措,直指為養老服務打通「堵點」消除「痛點」,讓老年人及其子女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高。業內人士和相關專家表示,可以從五個要點進一步理解《意見》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要點一:5項措施解決養老服務「入住難」等問題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我國到2018年末60歲及以上人口為2.49億人,占總人口的17.9%。 而到2018年底,我國養老服務機構與設施共16.38萬個,床位總數746.3萬張。養老機構「住不上」「住不起」「住不好」的問題十分突出。 民政部副部長高曉兵表示,《意見》特別針對這些問題,從提供基本服務、滿足多元需求、提升支付能力、支持社會參與、保護合法權益5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政策舉措。 例如,《意見》明確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及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失智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明確從老年產品用品、康復輔具配置、營養均衡配餐、信息技術應用、家庭適老化改造等方面滿足老年人個性化多樣化需求;提出推動形成符合國情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框架,鼓勵發展商業性長期護理保險產品;提出組織開展對老年人產品和服務消費領域侵權行為的專項整治行動等。 要點二:為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集中「清障」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杜鵬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養老服務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體制機制障礙,比如在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方面仍存在政策落實難、准入審批難、融資貸款難等,需要從政策制度入手破解發展障礙。 對此,《意見》提出了5個方面的政策措施: ——進一步放寬行業准入。如簡化醫養結合機構設立流程,實行「一個窗口」辦理;養老機構內設診所、衛生所(室)等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等。 ——進一步擴大投融資渠道。如大力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化、規范化程度高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支持商業保險機構舉辦養老服務機構或參與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運營等。 ——完善養老服務設施供地政策。如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憑登記機關發給的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證書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請劃撥供地;鼓勵各地探索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等。 ——推動居家、社區和機構養老融合發展。如支持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訪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等。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如建立養老服務監測分析與發展評價機制,加強統計監測工作;2019年6月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養老服務供需信息或投資指南等。 要點三:破解養老服務行業良莠不齊、監管薄弱難題 高曉兵介紹,針對養老服務行業統籌不夠、質量不高、監管薄弱等問題,《意見》從完善體制機制、提高質量等角度提出了3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完善工作機制,如將養老服務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范圍;二是建立綜合監管,如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健全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等;三是完善標准體系,制定確保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質量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准,推行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等級評定與認證制度。 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黃勝偉表示,民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服務機構及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堅持最嚴謹的標准、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 要點四:守住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的底線 措施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養老機構消防安全問題全社會關注。《意見》涉及消防安全的有3項,包括解決養老機構消防審驗問題、推行養老服務行業消防安全標准化管理和實施民辦養老機構消防安全達標工程。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副局長羅永強表示,針對民辦養老機構大多消防安全條件較差的現狀,下一步將會同民政部等部門,按照分類施策、清單治理的辦法來實施,包括制定達標工程具體實施方案;聯合民政部門對民辦養老機構進行全面摸排,建立底數台賬;分類匯總民辦養老機構消防安全隱患問題,集中進行整治;推動地方加大資金支持力度,重點支持民辦養老機構重大隱患整改和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對受客觀條件限制,難以設置自動消防系統的民辦養老機構,協調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門,推廣安裝點式報警、簡易噴淋等消防設施。 要點五:提升從業人員的培養和社會認同 一直以來,養老服務行業存在著人才供需悖論:一方面,從業人員緊缺,尤其是高素質專業化人才緊缺,另一方面,從業人員反映待遇不高、社會認同度低、獲得感不強。 為解決這些問題,《意見》針對性地列出了3項舉措,包括建立完善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教育培訓制度、大力推進養老服務業吸納就業、建立養老服務褒揚機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副司長王曉君表示,將採取系列措施破解養老服務人才短缺問題,包括把養老服務、養老護理相關的人才培養作為職業技能培訓的一個重點內容;引導和支持技工院校開設相關的養老護理服務專業,推動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把養老護理相關的專門人才培養列入急需緊缺人才培養目錄當中,落實相應的補貼政策;推動用人單位和有關培訓評價組織開展養老護理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工作;加大養老服務方面就業創業的扶持政策落實力度;促進提高養老護理專業人才的經濟待遇和社會地位等。
與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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