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老人住養老院 要進行哪些入院評估
每個養老院的評估細節可能都不太一樣,我就自己知道的情況簡單回答,內容可能不全面。一般自理的老人只需要做個常規體檢就應該可以,半自理或者全護理的老人,需要根據養老院自己的評估體系來判斷屬於幾級護理,才能決定需要什麼樣的照顧和服務當然還涉及費用。
⑵ 老人入住養老院,需要進行哪些入院評估
分析體檢報告
老人入住前,應按養老機構要求提供其最近兩個月內由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體檢報告內容應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規等,以及養老機構認為應該提供體檢報告對於老年人能力評估至關重要,它是快速判斷住養老人基本身體狀況,判定護理需求的重要依據。因此,老年人如有住養需要,首先要准備好符合養老機構具體要求的體檢報告。
通過觀察詢問,初步判定能力等級
在試住期就能接受較有針對性的護理服務,養老機構首先會對新入住老人進行初評,了解其基本行為能力和精神認知狀況,如考察他們肢體協調能力、語言表述力、記憶力等。
通過知識問答、對話交流、詢問家屬的方式進行,工作經驗豐富的護理人員會通過直接觀察、間接詢問、藉助道具等方法,對老人進行基本評估。某些養老機構對新入住老人需到評估室接受包括用餐進食、洗澡梳妝、穿衣穿褲、平地行走、上下樓梯、如廁等在內的對於日常生活活動能力以及精神狀況的初評,從而為確定護理等級和入住區域等提供較為准確的依據。
依據評估體系,得出系統評估報告
通過初評的老人,便會進入養老機構開始試住生活,並在試住期間完成系統評估。養老機構在整合各種參考量表基礎之上,會構建起一個評估體系,對新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精神認知能力、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和適應能力、營養狀況、疾病等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評定。
⑶ 敬老院老年人定期評估制度
敬老院老人定期評估制度:一、分析體檢報告
老人入住前應提供其最近兩個月內由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體檢報告內容應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規等 以及養老機構認為應該提供的檢測項目。視老人年齡、病、殘狀況和體檢資料確定護理等級。
體檢報告對於老年人能力評估至關重要它是快速判斷住養老人基本身體狀況判定護理需求的重要依據。因此老年人如有住養需要首先要准備好符合養老機構具體要求的體檢報告。
二、通過觀察詢問初步判定能力等級
為了使老人在試住期就能接受較有針對性的護理服務首先對新入住老人進行初評了解其基本行為能力和精神認知狀況如考察他們肢體協調能力、語言表述力、記憶力等。
例如初評工作主要由康復師負責通過知識問答、對話交流、詢問家屬的方式進行。而工作經驗豐富的護理人員會通過直接觀察、間接詢問、藉助道具等方法對老人進行基本評估。新入住老人都需到評估室接受包括用餐進食、洗澡梳妝、穿衣穿褲、平地行走、上下樓梯、如廁等在內的對於日常生活活動能力以及精神狀況的初評從而為確定護理等級和入住區域等提供較為准確的依據。
三、依據評估體系得出系統評估報告
通過初評的老人便會進入養老中心開始試住生活並在試住期間完成系統評估。中心在整合各種參考量表基礎之上會構建起一個評估體系對新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精神認知能力、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和適應能力、營養狀況、疾病等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評定。
對新入住老人的綜合評估內容包括基礎資料、能力認知及肢體功能評估、營養安全評估及康復護理需求、病史及常規體檢、輔助檢查日常用葯及診斷、綜合照護建議等評估參照的量表主要有日常生活能力評估、精神狀態評估、感知覺與溝通評估、社會參與評估、營養風險篩查表NRS2002 、簡易智能狀態測試量表MMSE 、 Berg平衡量表 以及跌倒、壓瘡、走失、吞咽等功能表。評估小組中的醫護人員、康復師、心理師、營養師、社工會根據各自的專業領域就相關量表中的問題對老人進行詢問與觀察如營養師會根據營養風險篩查表NRS2002對老人的營養安全進行評估。一周之內評估小組會出系統測評結果並制定相應的護理方案。
⑷ 養老院入院之前會對老人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做評估嗎成都市的養老院哪些會有這個項目呢
一般入住養老院前都會提前讓老人到醫院或在養老機構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內評估,其他機構不知道,我家老容人入住成都哺恩養老前,機構提前為他進行了周密的健康檢查,而且他們還和多家三甲醫院合作,是一家醫養結合型機構,醫療服務非常有保障,你可以多對比了解一下。
⑸ 經營中的養老院怎麼進行資產評估
經營中的養老院進行資產評估,主要是包括它的房屋以及它的設備的資產的一種匯總。
⑹ 養老機構等級評估流程
(一)評估主體。
養老服務機構申報、評定工作組考察評定、民政部門審核、發布公示,層層把關評定工作。各省市星級評定工作依據組織、實施主體可分為以下兩種:
1、由政府民政部門、社會福利中心組織評定工作。具體分工有以下幾種:
其一是低星級與高星級的申報分別審定,區縣、地市評定小組負責審定低星級,省級評定小組負責審定高星級,如陝西、廣西、北京、天津、重慶、山東;
其二是區縣、地市負責初審,省級負責評定,如貴州、河北、陝西、廣東;
其三是省級民政部門與社會福利中心成立評定小組,統一管理全省評定工作,如福建、湖北、河南。
2、部分省市由政府民政部門組織管理,向第三方專業機構購買服務,如上海、浙江、安徽。
(二)評定方式。
實地檢查、資料查驗、問卷調查、重點抽查相結合。
(三) 評定 管理。
各地對星級評定結果設置了相應有效期限,有效期內條件改善可以申報高等級評定,有效期滿需重新申報或復評,有效期從1年到4年不等。有效期滿而不重新申報或參加復評的,不得繼續使用星級標志。
⑺ 養老院入院
正規的養老院入院合同
養老院入住協議
甲方(養老院):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親屬或本市擔保人)
親屬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入住人的關系: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總則
一、為滿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實際需要,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醫、老有所學」,人人共享社會進步的成果,切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人營造溫馨、舒適的生活環境,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老年人的關懷,體現全社會對老年人的關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機構基本規范》、《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經平等協商,簽訂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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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方簽約表明:
甲方對乙方已進行體檢,確信可以為乙方提供約定服務,並接受本協議的約束。
乙方對甲方提供服務的宗旨、內容、性質、工作流程及責任已充分了解,自願接收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自主簽約並接受本協議的約束。
丙方對甲、乙雙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三方均確認,協議內容已仔細了解,對各方的情況均已了解並理解己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情形變遷時,得訂立補充協議。
任何一方認為有必要,可訂立補充條款。
協議分則
甲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提供與資質等級相應的服務設施和活動場所,生活起居、文化娛樂、康復訓練、醫療保健等服務設施配套。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醫療護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無醫務室的應有與其簽約的專業醫院負責老人疾病的診治)。老人居室及文化娛樂活動場所的使用面積不低於部頒《規范》,為老人提供的生活設施和用品須是安全可靠的。有完善的管理規章和服務流程。提供住宿條件及日常生活措施,保障乙方生活環境舒適、潔凈;
二、生活照料的義務。按照入住老人的身體狀況(自理、介助、介護)提供相應的服務,注意營養,根據老人的需要或遵醫囑合理配餐,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要喂水喂飯。要及時清掃房間,保持室內潔凈。定期幫助老人洗澡、理發,修剪指甲,更換衣物。照顧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及一日三餐,實行科學配餐以滿足老年人所需的營養均衡;
三、醫療護理的義務。基於保護入住老人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需要,對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盡到診治護理的義務,嚴格執行康復計劃。老人突發疾病,須盡快通知其親屬或單位,說明病情,提出治療方案。對需搶救的,要先行搶救。對介護老人制定護理方案並嚴格實行程序化個案護理。
⑻ 老人入住養老院,入院流程和入院手續
養老院入院流程,包括服務對象、入院手續、及收費標准。
首先聲明:患有傳染病、精神病者不得入院
1. 申請者應當持本人和送養人的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及復印件各1份到本院,由本院健康咨詢師對入住者進行初步的身體健康狀況評估。
2. 入住本院前必須進行體檢或提供近期(一個月)體檢證明,申請者可以在本院指定的醫院或者與該醫院同級的醫院進行體檢(如化驗肝功、血常規、尿常規、透視、胸片、心電圖、B超等),凡體檢結果達到院方標准者可以入住本院,對體檢未達本院標准者本院有權拒絕其入住;
3. 體檢合格者可以辦理正式入住手續,入住者確定具體入住的房屋後與本院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及其附件,辦理入住手續時,需向本院交付入住押金,該押金在正常入住期限屆滿辦理離院手續時將全部無息返還,同時按照協議書中的約定交付首次入住費用及其他費用後,方可入住本院;
4. 入住者須有監護人(單位)的經濟擔保(擔保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或法人單位)並出具相應的證明,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監護人(單位)應當持有效證件到場和入住者一同與本院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及其附件;
5. 入住者的監護人(單位),應當與本院保持聯系,若該人聯系方式有變應當及時通知本院,以保證在入住者發生緊急情況時,本院可以及時通知,因監護人(單位)地址不清,電話不明而導致院方與其聯系中斷,延遲時間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入住人的監護人(單位)承擔責任;
6. 入住者在選定房屋之後,未經本院許可不得隨意調換房間、留他人住宿或私自轉讓(轉租);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換、留宿的,必須向本院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院方進行安排;
7. 本院為入住者提供屋內必備傢具和生活用品,入住者也可自行攜帶所需的生活用品,但應經本院同意後方可帶入;因入住者未經本院同意私自帶入的生活用品造成的一切損失,由入住者及其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
8. 入住者不得擅自攜帶電器入住本院,如確實需要應向院方提出申請並說明其所攜帶的電器種類,在經本院同意後方可帶入,使用該電器產生的費用由入住者自行承擔;未經院方同意,因入住者擅自帶入的電器出現的問題和意外,由入住者及其監護人(單位)承擔一切責任;
9. 入住者在院期間應當遵守本院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如多次違反規章制度,刁難工作人員,尋釁鬧事,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視為違反合同,本院有權強行要求其限期退院;
10. 本院所提供的服務項目,除明確規定免費的外其餘均按照明確的收費標准收費,但入住者可享受一定的折扣優惠;
11. 入住人的貴重物品(如現金、首飾等)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丟失,責任由入住人或其監護人(單位)自行承擔;
12. 入住期間外出實行請假制度,入住者請假回家的,在離院前應當在管家處對離院的時間、去向等信息進行登記,在辦理相關的手續後方能離院;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者不得擅自外出、外宿,入住人離院後在院外所發生的一切事故或意外,其後果由入住人員及家屬自己負責;
13. 入住者若想提前結束如老人請假回家後想出院,必須及時通知院方,出院時間按通知院方時間結算;辦理結束住宿手續時,需要攜帶入住押金憑證。
以上內容由養老信息網提供:老人入住養老院,入院流程和入院手續
⑼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將應急處理結果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和住所地民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並及時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許可權,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養老機構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實施,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
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光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⑽ 養老院服務質量評估或審核有哪些制度
加強指導,規范管理,建立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效工作機制.敬老院建設是一項長期性工作,要長期堅持下去並不斷規范完善,不斷總結經驗,建立一整套規范化的管理制度,確保取得好的效果.
同志們,盡管敬老院建設工作存有很多困難,但是困難和機遇同在,只要我們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強化措施,扎實工作,就一定能夠順利完成敬老院工作任務,為推動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