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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加強無證養老機構監管通知

發布時間:2022-02-20 09:15:39

① 無證養老機構如何關停

法律分析:無證無照經營,市場監管部門負有依法查處的職責。從事養老服務需要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也就是說,養老院只有在取得營業執照和養老機構許可證後,才能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為健全全鎮養老服務體系,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應該進一步加大養老服務機構安全隱患整改力度,全面清理、整治無證無照經營養老機構,切實保障養老對象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② 國家關於民辦養老機構的法律政策

一、 興辦民營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
、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③ 開敬老院是不用明政局批了嗎

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的通知》,明確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整體來說,流程簡化了,但是標准卻不會降低。

近年來,蘇州養老事業發展迅速。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有各類養老機構226家、6萬多張床位。但在最近兩年的市、縣(區)兩級民政會同衛計、消防等部門的綜合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的問題也有不少。市老齡辦副主任羅林介紹,「現在養老機構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個,少數的或者部分的養老機構設施設備比較陳舊落後,包括一些敬老院,哪怕是2010年之後開的一些養老機構,這些設施設備肯定是有一些差距的。第二個,它的服務隊伍、服務能力,估計還是跟不上的,首先人員都是一些「4050」或者是年紀大了才過來當護理員的,或者有些機構人員比較少達不到配備要求。」

目前,蘇州市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80萬,占戶籍人口的26%,人均期望壽命已達83.04歲,人口老齡化程度高,應對人口老齡化任務重。羅林表示,在未來三年內,蘇州所有鎮(街道)都將以公建民營的方式,原則上建成一家150張床位以上的保障型養老服務機構。主要為區域內城鄉特困、低收入、高齡、獨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務。「那麼對於已經存在的敬老院這一塊,設施設備也要進行升級改造。還要加強護理型床位的建設,更好地滿足養老剛需。此外,養老服務隊伍建設,政府重視是一個方面,更多的還是由企業根據市場來定。」

④ 民政部2015年033號文件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銀監會 保監會
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來源:

民政部門戶網站 時間:

2015-02-25 16:29


民發〔2015〕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衛生計生委、銀監局、保監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局、銀監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精神,為了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現就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鼓勵民間資本在城鎮社區舉辦或運營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空巢、獨居、生活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養、助浴、健康、休閑和上門照護等服務,並協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記、身體狀況評估等工作。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條件的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可以依法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機構依法登記為企業。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協調指導、評估認證等方式,鼓勵民間資本舉辦家政服務企業、居家養老服務專業機構或企業,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製服務。積極引導有條件的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實行規模化、網路化、品牌化經營,增加和擴大網點,提高養老服務的可及性。支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點引入社會組織和家政、教育、物業服務等企業,興辦或運營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專業居家養老機構對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推進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對老年人信息的動態管理。支持民間資本運用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技術手段,對接老年人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主體服務供給,發展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發展老年電子商務,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服務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居家老年人免費配置「一鍵通」等電子呼叫設備。

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機構養老服務

支持採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間資本合作)等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規模化、連鎖化的養老機構,鼓勵養老機構跨區聯合、資源共享,發展異地互動養老,推動形成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

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將所屬的度假村、培訓中心、招待所、療養院等轉型為養老機構,支持民間資本對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用於養老服務。

鼓勵將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機構特別是新建機構,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通過公開招投標,以承包、聯營、合資、合作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來運營,實現運行機制市場化。有條件的地方,可穩妥開展把專門面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公辦養老機構轉製成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的試點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民辦養老機構接收城鄉特困人員或政府承擔照料責任的其他老年人。

三、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養老產業發展

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拓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文化娛樂、教育、體育健身、休閑旅遊、健康服務、精神慰藉、法律維權等服務,加強對殘障老年人專業化服務。

支持企業開發安全有效的康復輔具、食品葯品、服裝服飾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產品,引導商場、超市、批發市場設立老年用品專區專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老年用品一條街或專業交易市場。鼓勵已有電商平台完善服務功能,增加適應老年人消費需求及特點的商品和服務。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老年公寓和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以及既有住宅適老化改造。對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准》等建設標准規劃建設的適老住區和老年公寓項目中,其配套的符合獨立登記條件的養老機構按規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扶持發展龍頭企業,特別要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培育一批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和知名度高的養老服務業品牌,形成一批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產業集群。

引導和規范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開發適合老年人的理財、信貸、保險等產品。

四、推進醫養融合發展


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協議,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便捷的醫療衛生服務。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對養老機構設立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給予大力支持,積極提供便利;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

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要按規定申請納入定點范圍。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康復項目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扶持和發展護理型養老機構建設。對民間資本投資舉辦的護理型養老機構,在財政補貼等政策上要予以傾斜。

要將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納入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指導,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技術准入和推薦評優等方面,與其他醫療機構同等對待。

加強對養老機構中醫師、執業護士、管理人員等的培訓,強化醫養融合發展的人才保障。鼓勵醫師和執業護士到養老機構、醫療機構中提供服務。

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社區和居民家庭,加強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合作。

五、完善投融資政策

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財政資金投入。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充分利用支持服務業發展的各類財政資金,探索採取建立產業基金、PPP等模式,支持發展面向大眾的社會化養老服務產業,帶動社會資本加大投入。通過中央基建投資等現有資金渠道,對社會急需、項目發展前景好的養老項目予以適當扶持。

民政部本級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級政府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將50%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辦養老服務發展的資金不得低於30%。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為捐資舉辦,機構享有對其資產的法人財產權,捐資人(舉辦者)不擁有對所捐贈財產的所有權。對於舉辦者沒有捐贈而以租賃形式給予組織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以借款方式投入組織運營的流動資金,允許其收取不高於市場公允水平的租金和利息。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其關聯交易進行披露並進行必要監管。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停辦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剩餘資產由民政部門負責統籌,以捐贈形式納入當地政府養老發展專項基金。原始捐資有增值的,經養老機構決策機構同意並經審計符合規定的,可對捐資人(舉辦者)給予一次性獎勵。

鼓勵通過財政貼息、補助投資、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推進實施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研究以養老服務產業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穩步推進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養老服務業。

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允許民辦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不動產登記機構要給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六、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對民辦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徵營業稅。養老機構在資產重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進一步落實國家扶持小微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養老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優惠。

對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老人護理等家政服務,在政策有效期內按規定免徵營業稅。

對符合條件的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民辦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免徵耕地佔用稅。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對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減半徵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七、加強人才保障

支持職業院校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點,擴大人才培養規模;加快發展養老服務專科本科教育,積極發展養老服務研究生教育,培養老年學、人口與家庭、人口管理、老年醫學、中醫骨傷、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門人才。拓展人才培養渠道,打通技術技能人才的培養發展通道,推進醫學專業外其他適宜專業的「3+2」、五年一貫制等中高職一體化人才培養。編制實施《全國老年教育發展規劃(2015-2020年)》。充分發揮開放大學作用,開展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依託職業院校和養老機構等,加強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對符合條件參加養老照護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補貼。

允許符合條件的醫師到民辦養老機構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鼓勵民辦養老機構引入社會工作人才。對在民辦養老機構就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公辦機構相同的執業資格、注冊考核政策。

做好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發布工作,指導民辦養老機構和組織合理確定養老護理員勞動報酬。養老機構和組織應當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養老機構,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以靈活就業方式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可按規定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積極改善養老護理員工作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職業防護。

八、促進民間資本規范有序參與

建立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已經建立的各類養老服務議事協調機構的作用,加強政策協調,定期分析問題,共同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推進舉措。

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行業規范、業務指導職責,及時編制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養老服務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制訂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標准,組織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指導養老服務設施有序建設。其他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工作。

貫徹落實養老服務業相關政策法規,建立公開、透明、規范的養老服務業准入、退出、監管制度,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養老服務領域,都要向民間資本開放。

加快制訂和完善養老服務相關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准體系,不斷提升養老服務的規范化和標准化水平。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業的跟蹤監測和服務。

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和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推動形成政府、社會組織、養老服務實體三者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九、保障用地需求

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設施所需建設用地,適用國家規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政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11號)相關規定,積極做好用地服務工作。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衛生計生委 銀監會 保監會
2015年2月3日

⑤ 無證養老機構由哪個部門負責取締

是由民政機構負責,可能還要有公安配合的。

⑥ 有沒有文件針對養老院開設病區的文件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關於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

國衛辦醫發〔2017〕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快推進醫療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促進醫養結合發展,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醫療領域投資活力的通知》(國衛法制發〔2017〕43號)要求,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養老機構內部設置的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應當符合相應的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見附件1),主要為服務對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預防、老年保健,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療、護理,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急診救護,安寧療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可以採取家庭病床、巡診等服務方式。

二、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管理部門,下同)備案,並提交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和設置醫療機構的備案材料(見附件2)。

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四、在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衛生計生監督機構每年現場監督檢查不少於2次,在開業後3個月內進行第一次現場檢督檢查。養老機構內部設置的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應當與周邊醫療機構建立轉診協作機制,不斷提升醫療服務能力,確保醫療質量安全。

附件:

1.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的基本標准依據

2.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的備案材料樣式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7年11月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附:《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7〕38號)》及附件原文

⑦ 政府現在對養老事業越來越重視了,有沒有相應的扶持項目或者機構呢

為了支持養老機構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先後出台了一些鼓勵和扶持的政策法規,基本涵蓋了支持養老機構建設、規范機構生活照料和醫療、康復以及文化生活服務等多方面內容,為養老機構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制度保障。
其中,早在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就轉發了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的通知>>,2005年民政部又下發了《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醫療、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優惠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養老機構。
同時,2005年民政部還開展了全國"養老服務社會化示範活動",提出了"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財政部、國家稅務局歷來對老年人服務機構有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2006年,多部委又提出了"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近幾年全國兩會上的社會福利保障、醫療改革等熱門話題也與養老服務息息相關。
另外,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事業發展規劃,將老年福利事業列為政府重點工作,出台扶持民辦養老、推動居家養老、培育發展社區養老、建立社區養老服務信息平台的政策措施。
但是這些政策的落實依然存在些許問題,比如:政策操作性不強,缺乏對養老產業布局、規模、服務結構的詳細規劃;各地對國家提出的優惠政策不落實、不兌現的現象十分普遍。按照規定,養老機構所用水和煤氣,執行民用價格,用電按最優惠價格收費。民政部門雖然是養老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但對於水、電、煤氣等事項,也只能與相關單位進行協調,並無強制其執行的權力。真正能夠完全享受到這些政策的民辦養老院很少,因為現在只有國家出台的政策,到了地方沒有具體可供操作的細則。民辦、個體養老院的准入、運營及退出環節的管理缺乏統一的標准,行業監管混亂,小的托老院無法保證服務質量和消防安全,卻與大型托老院進行低價競爭,客觀上影響正規、大型養老機構的發展。我縣老年人口31719人,占總人口的13%。由於現代社會競爭激烈和生活節奏加快,中青年一代正面臨著工作和生活的雙重壓力,照護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力不從心,迫切需要通過發展社會養老服務來解決。目前,民樂縣公辦養老院只有兩所,綜合福利院一所,床位數400張,集供養老人319人,占老年人數的1%。民辦養老院還處於空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精神,2015年我國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0張的標准差距很大,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且辦養老院前期投入大,利潤較薄,民間投資的積極性不是很大,因此,政府出資鼓勵民營企業辦養老院迫在眉睫。我們應積極探索建立了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採取資金保障和服務保障相結合的方式,以提供補貼、發放服務券等形式,購買社區養老機構、養老服務中介組織的服務,為符合條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維權、信息咨詢等服務。
建議:
1.養老機構接收的農村"五保"和城鎮殘疾、低保及"三無"人員,其費用應由政府按規定支付,或由政府予以適當補助。補貼資金盡早足額到位。
2.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燃料)等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並免收相應的配套費;優惠養老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收費。
3.適當放寬貸款條件,並提供優惠利率。政府有關部門幫助協調擔保機構解決養老機構的貸款抵押問題。對於規模較大、前景較好、市場急需的養老服務項目,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貸款貼息。對於個人集資購買房屋資產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應適當減免房屋更名、交易費。
4.加大財政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明確給予大型托老院床位補貼,扶優扶強,扶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5.支持養老機構開展對外服務。養老機構具備對外開展護理、康復及醫療服務條件的,允許申請納入社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逐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
6.社會媒體為大型正規托老院多加宣傳報道,提供免費信息支持。
7.加強對個體養老院的准入、運營及退出環節的管理,取締管理混亂的小型養老院。加強對養老機構員工的職業道德和護理技術的教育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⑧ 四川省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內容在哪裡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6〕4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15〕45號)精神,切實破除阻礙社會辦醫的體制機制障礙和政策束縛,加快推進我省社會辦醫療機構成規模、上水平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為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在深入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衛生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細則的通知》(川辦發〔2011〕2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4〕14號)等鼓勵社會辦醫政策措施基礎上,經省政府同意,現就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放寬准入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各地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14號),結合實際,科學制定本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其他醫療衛生資源配置規劃,將社會辦醫納入總體規劃,合理控制公立醫院數量和規模,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1.5張床位數對社會辦醫進行總量和結構控制,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類別和地點限制,診所、門診部等醫療機構不設數量限制,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公開規劃設置情況。各地要利用官方網站或新聞媒體定期公開區域內醫療機構數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出台或調整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於規劃出台或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公布,詳細說明本區域可新增或擬調整的醫療資源規模和布局。對涉及新增或調整醫療資源的,包括新建城區等,政府必須落實保基本的責任,同時支持由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醫療機構。未公開公布規劃的,不得以規劃為由拒絕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或配置醫療設備。〔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引導社會力量投入。鼓勵社會力量直接投向省內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舉辦二級以上婦兒醫院、康復醫院、老年病醫院、護理院、臨終關懷醫院等醫療機構,以及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等新型業態。對尚未列入《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的專科醫院,其基本標准參照《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有關要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類專科醫院和只提供傳統中醫葯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加快社會辦中醫類機構發展。支持有條件的社會辦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促進醫養融合。引導社會辦醫向高水平、規模化方向發展,發展專業性醫院管理集團。〔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規范社會辦醫審批
(四)清理社會辦醫許可。各級相關行政部門應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和互為前置等審批環節,不得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不得限制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經營性質。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和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實行屬地化管理,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專科疾病防治機構、婦幼保健醫院、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等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由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負責,門診部、診所等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香港、澳門和台灣服務提供者在我省地級以上城市可設立獨資醫院。進一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與境外資本通過股權變更、股權收購等形式變更為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將醫療機構許可統一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進行集中審批,向社會公開舉辦醫療機構審批程序、審批主體和審批時限,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執業許可等審批環節,在法定審批時限基礎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壓縮行政審批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申辦醫療機構相關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加快社會辦醫項目審批,提高審批效率。〔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控制公立醫院規模
(六)合理控制公立醫院規模。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規模適度的原則,根據國辦發〔2015〕14號要求進行合理控制,嚴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擴大規模建設。各地要結合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制訂工作,明確政府辦醫的范圍和數量,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嚴格限制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在縣域內,社會辦醫要和縣級公立醫院改革相結合,發揮公立醫院主體作用和社會辦醫補充作用,相輔相成。〔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七)規范公立醫院改制。鼓勵公立醫療資源豐富的地區開展公立醫院改制試點,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國有企業辦醫院重組改制,有序引導和規范包括國有企業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推動國有企業辦醫院分離移交或改制試點,通過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公立醫院改制過程中可按照經營目的,自主申請為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企業、慈善機構、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以出資新建、參與改制、託管、公辦民營等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社會辦醫療機構可以通過合作、兼並、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公立醫院改組改制,優先支持醫療實力強、管理規范、社會信譽好的機構參與改組改制,同時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國資委、財政廳、省工商局、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拓寬投融資渠道
(八)加強財政資金扶持。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發展健康服務業,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激勵機制。各地要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范圍,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並逐步擴大購買范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路,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對成功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主板、創業板首發上市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其總部和主營業務均在我省的,省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定向債務融資工具等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提供承銷服務的,省財政按當年累計實際承銷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責任單位:財政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九)豐富籌資渠道。支持地方政府通過設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加大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投資力度,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通過「創業板行動計劃」到場外市場掛牌、規范、培育、融資,到場內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鼓勵銀行業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客戶資源等優勢,廣泛調動社會辦醫的積極性,多渠道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社會辦醫。引導銀行業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認真做好支付結算、財務顧問、現金管理、債券承銷等一攬子綜合金融服務。〔責任單位:省政府金融辦、四川銀監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優化融資政策。引導金融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范圍,探索、嘗試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於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醫療領域創新型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責任單位:四川銀監局、省政府金融辦,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優化大型設備配置
(十一)支持大型醫療設備配置。各地要優化大型設備配置使用程序,簡化流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配置「中國製造」。按照非公立醫療機構設備配備不低於20%的比例,預留規劃空間。優先為社會辦獨立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病理診斷機構等配置大型設備,凡符合規劃條件和准入資質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嚴控公立醫院超常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大型設備配置飽和的區域不允許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在內的所有醫療機構新增大型設備。〔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二)促進大型設備共建共享。鼓勵各地推廣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的「PPP模式」,探索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鼓勵各地通過各種方式整合現有大型設備資源,支持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實現相關信息互聯互通,強化標准統一和質量控制,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享,面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設備共用、共享機制。〔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六、促進資源柔性流動
(十三)推進醫師多點執業。進一步放寬醫師多點執業的條件、類別及地點,簡化審批流程,探索實施醫師區域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制度,探索多點執業醫務人員可作為社會辦醫審批和大型設備配置等時的人力資源配置計算,吸引省外、國外符合條件的醫師來我省多點執業,鼓勵醫師在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醫療機構之間規范流動,鼓勵醫師到基層、邊遠山區、醫療資源稀缺地區和其他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調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實現優質醫療資源向基層流動。同時,確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晉升、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面不因多點執業受影響。鼓勵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執業保險,通過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務人員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以及解決醫療職業傷害保障和損害賠償問題。各地要根據實際,對開展醫師多點執業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工作盡快研究制訂試點方案,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四)加強業務合作。鼓勵地方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業務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體途徑,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交流與技術合作。通過組建醫療聯合體,開展對口支援、遠程醫療、人員進修、專題培訓等多種形式,從技術、管理、人力資源、學科發展等方面給予社會辦醫療機構全方位扶持,提高社會辦醫整體水平。鼓勵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社會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在明確責權關系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七、落實同等政策待遇
(十五)提升臨床水平和學術地位。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提供特色診療服務。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引進中高端人才,組織開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與合作。社會辦醫在職稱評定、科研課題招標和成果評價、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待遇。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等。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符合要求的條件下,不斷提高其人員所佔比例並逐步達到5%以上,進一步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職務的機會。〔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六)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范圍。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范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社會辦醫療機構提出簽訂協議申請並符合條件的,均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范圍。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制性質作為醫保定點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因素為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規范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出台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新農合基金結算的指導意見等。〔責任單位: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八、優化創業發展環境
(十七)嚴格落實稅收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對其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地方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增強主動服務意識,維護其合法權益,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責任單位: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八)清理規范收費政策。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減免養老和醫療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及時向社會公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涉企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類收費項目方面,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一律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收費政策和標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土地政策。各地要為社會辦醫創造平等的用地環境,對非營利性社會辦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將社會辦醫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促進社會辦醫發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醫療機構建設發展需求,將社會辦醫項目用地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優先保障;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可優先用於社會辦醫項目,一並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經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社會辦醫項目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社會辦醫項目用地,鼓勵採取租賃方式供應,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支持社會力量利用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存量房產和原有土地興辦醫療機構,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連續經營1年以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按劃撥土地辦理用地手續,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採取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責任單位: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九、營造良好發展氛圍
(二十)完善監管機制。堅持「誰審批、誰負責」,嚴格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監管責任,探索大型社會辦醫療機構「上劃一級」監管制度,實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統一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德醫風、誠信服務等考核和管理評價標准。完善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的約談整改制度,重點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執業范圍、執業行為、執業人員進行監管,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退出機制,落實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本地區醫療服務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社會辦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醫德醫風、績效考核、處罰信息等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並納入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採取一定期限內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引導參加醫療責任險。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出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管理細則,明確對經營性質、資金結余使用等的監管辦法。〔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十一)引導行業自律。支持和鼓勵有關社會組織在業務范圍內對社會辦醫療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維護社會辦醫療機構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范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自律,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責任單位: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
(二十二)營造良好氛圍。各地應充分利用政府網站、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微博微信微視頻、手機報、移動客戶端等媒體,多形式大力宣傳解讀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社會辦醫,宣傳和表彰社會辦醫療機構中涌現的先進典型,擴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對促進社會辦醫取得的成效及經驗進行及時總結和宣傳報道,形成有利於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衛生計生委、省中醫葯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社會辦醫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社會辦醫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具體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和分工,探索開展差別化、多樣化改革,促進社會辦醫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要及時細化完善配套措施,並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建立重點工作跟蹤機制和定期督導制度,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7月20日

⑨ 民政局能對無證養老院發停業通知書嗎

有權利,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⑩ 現在國家對個人開辦養老院有什麼優惠政策啊

優惠政策如下:

從哈爾濱市市民政局獲悉,哈爾濱市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供地保障政策、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收費減免政策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對符合我市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興辦養老機構或養老服務組織的,可優先安排小額擔保貸款資金,並享受財政貼息政策。同時,哈市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業務。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國有劃撥用地,對養老院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在規劃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以參照工業地價辦理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供地。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國有劃撥用地,鄉鎮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營利性養老機構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可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優先保障供應。

(10)縣加強無證養老機構監管通知擴展閱讀:

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和政府性基金項目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線(數字)電視建設費(入網費),有線(數字)電視終端用戶收視維護費、征地管理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半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

在達標排放污染物並經環保部門核準的前提下,免繳排污費,適當減免環境監測服務費。對營利性養老機構建設按照40%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收費。養老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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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縣加強無證養老機構監管通知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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