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年人犯罪有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老年人犯罪的類型有:1、暴力犯罪。2、性犯罪。3、財產犯罪。4、社會適應與犯罪。5、心理變化與犯罪。6、文化程度與犯罪。7、觀念更新與犯罪。8、精神障礙與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㈡ 老年人犯罪如何量刑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刑法》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㈢ 老年人犯罪的如何認定
老年人犯罪的,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未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犯罪的,與普通犯罪分子一致,不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㈣ 老年人犯罪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對老年犯罪人給予過分嚴厲的處罰,不僅會引起老年犯罪人本身的不滿甚至仇版恨情緒,也會使老權年犯罪人的家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產生對社會的離心傾向。
1、暴力犯罪。
2、性犯罪。
3、財產犯罪。
4、、社會適應與犯罪。
5、心理變化與犯罪。
6、文化程度與犯罪。
7、觀念更新與犯罪。
8、精神障礙與犯罪。
9、極端「護家」現象與犯罪。
㈤ 刑法修正案十對老年人犯罪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對於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㈥ 老年人犯罪一般會怎樣處罰
對於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未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犯罪的,應正常量刑,沒有特殊規定。
《刑法》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㈦ 針對老年人的犯罪有哪些
報警了嗎?你怎麼確定是被犯罪組織控制了?
㈧ 老年人犯罪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老年人犯罪如果屬於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是指觸犯法律而構成罪行。做出違反法律的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㈨ 刑法對60歲以上的老人犯罪量刑標准
在我國刑法中,對60歲以上老人量刑是與60歲以下人相同的,就年齡而言,刑法關於責任年齡問題只有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和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對八種重罪承擔刑事責任的條文,沒有歲數大就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超過75歲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然而並不能被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條】第四十九條【不適用死刑人員】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