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敬老院工作人員管理措施
敬老院工作人員管理規定 農村中心敬老院(標准化敬老院)是指按照《四川省農村敬老院等級達標試行標准》、《成都市農村敬老院標准化建設設計規范》要求設計建設、以供養農村五保對象為主、設施配套、功能完備、床位數達80張以上的敬老院。農村中心敬老院屬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為加強全縣中心敬老院的管理服務工作,維護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合法權益,確保五保對象在吃、穿、住、醫、葬等方面能得到及時保障,促進中心敬老院建設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民政部《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和省、市關於農村敬老院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對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員(包括院長、會計、炊事員、護理員、鍋爐工、醫務人員等)制定如下管理規定。一、基本要求(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遵守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二)熱愛農村五保供養事業、有愛心、勤奮踏實、有吃苦耐勞精神。(三)愛崗敬業,能夠勝任本職工作,不怕臟、不怕苦、不怕累。(四)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愛護和悉心照料每一位五保供養對象。(五)加強自身職業道德素質、修養,努力提高自身業務技能和綜合能力。(六)服從領導,服從大局,具有健康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七)愛護中心敬老院公共財物,不浪費,不損壞,不化公為私。(八)講究個人衛生,儀表端莊,著裝得體、整潔。二、工作時間根據中心敬老院五保供養對象多數體質較弱、需要照料的實際,為體現對五保供養對象的人文關懷,敬老院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原則上為每周一至周日上午8時至晚上18時、晚上18時至次日8時由院長安排輪流值班,炊事員根據工作需要適當提前工作時間;國家對法定節假日有調整的,以國家調整時間為准。在確保敬老院日常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經敬老院院務管理委員會批准,可根據崗位需要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作適當調整。三、考勤院長、院務管理委員會對工作人員上下班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勤。定期考勤一般每日兩次,不定期考勤一般每周應不少於3次,主要檢查工作人員在位和有無遲到、早退等違規違紀現象。四、值班(一)工作時間外和節假日,敬老院工作人員應堅持值班制度。值班由院長根據崗位需要提前安排值班人員,一般由全體工作人員輪流擔任,值班人員中有足夠的炊事人員和護理人員(3人以上),必須能維持敬老院的日常工作。值班人員必須堅持全時在位,並保持通信暢通。如遇安全事故、人員傷亡等重大問題必須及時處置和匯報。節假日值班時間為24小時,工作時間外值班為當日18時至次日8時。值班人員交接班時間為每天早上8時,由院長組織,主要說明值班期間的有關情況,有無重大情況、突發事件、待辦事項等。(二)中心敬老院要建立交接班登記本,對每日值班情況進行登記,對突發事件發生時間、地點、處置意見作詳細記錄,由交接雙方簽字,院長審核後確認。五、請銷假 (一)工作人員外出或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要按級請假。請假時間在1日以內,地點不超出郫縣范圍,可向院長口頭請假;1日以上或超出郫縣范圍,均應填寫《請假單》報院長批准。院長根據敬老院工作安排和工作人員實際情況批假,院長、副院長請假1天以上由縣社會救助福利中心批准。一般工作人員請假5日以內在成都市范圍內由院長批准,超出上述請假天數或外出范圍,須由院長向縣社會救助福利中心報批,批准後方可離院。工作人員請假後應按規定及時歸隊銷假。凡未請假、准假、填寫《請假單》、或超出請假時間、地點或未按規定及時銷假者,均按曠工處理。(二)工作人員請假,應提前安排好相關工作,經批准後應自行進行工作交接,必要時由院長協調、組織工作交接。(三)工作人員如遇特殊、突發情況可電話請假或請人代假,事後應及時說明原因並補辦相關手續。六、獎懲措施(一)獎勵中心敬老院要大力發展院辦經濟,增加院內經濟收入,同時在工作人員中積極開展各種有利於敬老院建設和發展的比、學、趕、幫、超等活動。如有下列情形,經敬老院院務管理委員會討論同意,報縣社會救助福利中心批准,根據該院院辦經濟收入狀況,對有關人員進行表彰和物質獎勵。1、被縣社會救助福利中心、縣民政局以上單位通報表彰者。2、一年內未遲到、早退或未請假者。3、向中心敬老院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被採納收到良好效果者。4、見義勇為、處事果斷,避免了事故的發生和減少了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者。5、其它按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應予獎勵的情形。(二)懲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中心敬老院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按規定給予處罰。1、一個星期以內,遲到或早退3次以下者,由院長、院務管理委員會在工作人員大會上通報批評;3次以上,每超出1次,扣5元。連續兩周被通報批評者,每次扣20元。2、工作人員當班時間嚴禁參與打麻將等賭博活動,違者每次扣50元。3、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內嚴禁飲酒(中心敬老院統一安排的除外),違者每次扣50元。飲酒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4、曠工1日者,扣發本人半月工資;連續曠工3日者,扣發當月工資;連續曠工3日(不含3日)以上,縣社會救助福利中心將予以辭退或開除。5、值班期間一經發現脫崗者每次扣50元。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者,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6、其它需要懲罰的情形,按縣中心敬老院年度工作綜合目標考核細則和有關規定執行。七、解除勞動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社會救助福利中心按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的。(二)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或工作紀律、操作規程,經多次教育不改或因此造成責任事故的;(三)打架斗毆、聚眾賭博、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後果者;(四)在本職崗位上出現事故、案件或重大問題者;(五)工作期間因故受到刑事處罰者;(六)身體體檢不合格、有傳染性疾病、不適合敬老院工作者;(七)嚴重失職、瀆職、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八)其他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規定應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本規定自發文之日實施。 **********年**月**日
Ⅱ 養老院老人請假,退護理費嗎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Ⅲ 請假、銷假的程序是什麼
如果您在正規工作單位的話,這事一般屬單位的政工科管理,請假時首先要經過你所在科室的領導同意,然後到政工科領表,然後你的領導簽字、政工科科長簽字、本人簽字。並且在請假條上寫好請假時間,請假日期的長短。等再去上班時,再去銷假。
Ⅳ 請問銷假需要寫銷假條嗎
如果工作了一般也不需要,除非公司或者單位有明確規定!
請假期滿或規定的假期滿向主管的人或所在的單位、學校報到 (一)病假 因疾病(因公致殘或患職業病者除外)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公假 領導幹部因公出差(出訪),可以請假。
(4)養老院請假銷假制度擴展閱讀:
請銷假辦法
(一)領導幹部
局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副科級及以上二級事業單位負責人因公、因私外出瀏陽,或者工作時間暫離工作崗位,必須按程序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期滿,應在2天內到市委組織部辦理銷假備案。
(二)幹部職工
工作人員因病假、事假、婚喪假、探親假、產假、年休假等不能到崗工作,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外出培訓學習(2天及以上)等,均需提前按程序履行請假手續,經相關領導批准後報人事財務科備案。請假、培訓學習期滿,應在2天內到人事財務科履行銷假手續。
三、請假程序與審批許可權
(一)領導幹部
黨組書記、局長請假,填寫《單位主要負責人請銷假審批表》(見附件1),並提供相關請假依據,提前2天報市委組織部審核後呈報市委主要領導審批。審批後,將請銷假審批表復印件報市委辦、政府辦、局人事財務科備案。
黨組成員、副科級及以上二級事業單位負責人請假,填寫《黨政正職以外的科級領導幹部請銷假審批表》(見附件2),並提供相關請假依據,提前2天報由黨組書記、局長審批,將請銷假審批表原件、復印件分別報組織部、局人事財務科備案。
(二)幹部職工
科室正職請假,2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含3天)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局長批准;
科室副職、科員請假,1天以內由科室正職批准,2天以內經科室正職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含3天)經科室正職、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局長批准;
Ⅳ 工作人員請假制度
法律分析:
法律依據:
Ⅵ 銷假制度啥意思
法律分析:請假期滿或規定的假期滿向主管的人或所在的單位、學校報到。與請假相對應,一般銷假與請假的程序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Ⅶ 關於請假銷假的問題
每個公司的制度都不同
我們公司只要請假都扣工資!
Ⅷ 請銷假制度方面的
一、 工作時間:8:00-17:00(12:00-13:00為午飯時間)。
二、 執行上班刷卡簽字制度,下班刷卡制度,任何員工不能代替別人刷卡,一經發現,扣發當天工資。
三、 員工外勤必須高效率辦事,不得無故逗留,閑游在外,確因工作耽誤須用電話向部門負責人告之。
四、 遲到/早退5分鍾內口頭警告;遲到/早退5分鍾以上每分鍾扣款1元,累計計算;多次遲到/早退經教育不改,給予解聘。
五、 員工因病、因事需要請假,需經部門經理批准,許可權兩天;5天以上需公司辦公室批准。
六、 當月曠工一天記小過處分;曠工兩天記大過處分;連續曠工3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七、 公司辦公室每月30日將考勤情況上報給公司財務部。 答案補充 對不起,我這個是企業單位的,因為我在企業做管理,對事業單位不太了解,你可以翻一下你們單位的規章制度,裡面應該有規定,或者問一下同事,看在這方面有什麼不成文的規定沒有
Ⅸ 敬老院管理員主要工作,怎麼管理,怎麼跟員工溝通
Ⅹ 公司員工請假制度(詳細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請假程序
第二條 員工填寫請假單,註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各級領導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三條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確保工作連續性。
第四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審批。
第五條 假滿回公司銷假,通報人事部,並交接工作。
第三章 請假標准
第六條 公司請假標准見下表:
第四章 請假規定
第七條 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主管報知,並於事後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並扣減月工資。
第九條 如因私人原因請假,應優先使用個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夠部分再行辦理請假。
第十條 請假以小時為最小單位,補修以半天(4小時)以上計算。
第十一條 假期計算。
1.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2. 員工請假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二條 員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條 員工1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不享受當年年假;凡安排療養或休養的員工,其天數不足年假時,可以補足;凡脫產、半脫產學習的員工,不享受當年年假。
第十四條 公司中高級職員請假,均須在總經理室備案或審批,並記錄請假人聯絡辦法,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常務會議批准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