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個養老院國家給多少補助錢啊具體數額多少
各地有所不同,國家對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等。參考貴州省,其補貼標准如下:
1、床位必須在30張以上,每張床位資助3000元。
2、撥付方式,三年兩次支付。
3、正式運營滿一年後,入住率達到30%以上,支付首次50%資助金。
4、運營滿三年後,入住率達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資助金。
5、市財政給予日常運營補貼,每人每月80元。
6、另外,免徵稅。
此外,開辦養老院分兩種,一種是盈利性質的,到工商局注冊,工商注冊沒有補助優惠政策。另一種是非營利性質的,到民政局注冊,享有國家相關優惠補助政策。
當然各地補貼力度不一,具體可以去民政的相關部門咨詢。
(1)民政養老機構服務規范擴展閱讀:
開設養老院的具體申辦流程主要為以下五點:
1、需要准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養老院是國家嚴格把關項目,必須要有一定的論證,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申請。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夠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必須要保證的。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養老院作為福利機構,和一般營利性企業有很大區別,必須要有充足的資金保障,不能輕易就破產,那損害的是老人的利益,這是一個敏感而且脆弱的群體。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對固定場所的審核標准也是比較高的,不能是喧囂的市中心,周邊無空氣污染源等。
5、備齊以上材料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進入審批程序。
2. 個人申請辦養老院國政府有什麼規定
國家對興辦養老院,須具備的條件和政策: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
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關於民辦養老院享受哪些國家優惠政策,您可以查詢國辦發(2000)19號文件《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或咨詢
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將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在基本建設規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
或有償方式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屬於出讓土地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和測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將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兒童福利設施及公益事業的服務設施納入公共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盡可能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便於服務和發展的區域給予安排。社會福利項目編制、設施建設工程的收費,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減免。
(四)對民政部門批准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在辦理法人注冊登記時應優先辦理。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費代養人員的收費標准,既要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要照顧投資者的回報。
(六)按照現行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療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護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貸款的支持力度。
(八)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款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其捐款在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准予扣除。
(九)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用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收費;對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生活用車等免徵養路費;對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業務、郵政業務、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在社區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養、寄養的就讀於小學、初中的孤兒(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各種費用;對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錄取的孤兒,免收學費(培養費)、住宿費;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以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資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法解決。
(十一)衛生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老年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勵並扶持社會力量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為服務對象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根據勞動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82號)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險定點范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優先推薦就業,並免費給予上崗前的培訓。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重視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及社會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抓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希望能夠幫到您,望採納
3. 養老院一般怎麼收費,一般的養老院收費標准
各地收費標准不一樣,以常州為例:
根據《常州市養老服務機構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養老機構的收費由床位費、護理(服務)費、膳食(伙食)費、醫療收費、特需服務收費和代辦收費組成。
床位費根據養老服務機構辦院(園)基本條件評估標准(詳見附表一)評估所得分值,對照床位費指導性收費標准(詳見附表三),確定相應的收費標准。
養老機構為滿足少數老人或家屬的特殊需要,設置的超過基本條件的床位,其床位費標准可向所在地價格、民政部門申請單獨定價,並報市價格、民政部門備案。
護理(服務)費按照「常州市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服務基本要求」(詳見附表二),對照自理、介助、介護三個等級的指導性收費標准(詳見附表四)制定相應的收費標准。
(3)民政養老機構服務規范擴展閱讀
《關於規范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一、建立市場形成價格為主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機制
(一)民辦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准由市場形成。民辦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均由經營者自主確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進行不當干預;
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標准由經營者合理確定,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對非營利機構監管需要,對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進行必要監督。
(二)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區分服務對象實行不同收費政策。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主要發揮保基本作用,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其中,「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實行免費政策;
對其他經濟困難的孤寡、失獨、高齡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養老服務,其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伙食費等服務收費項目按照非營利原則據實收取。
(三)積極探索公建民營等方式運營的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模式。以公建民營方式運行的養老機構,應採用招投標、委託運營等競爭性方式確定運營方,具體服務收費標准由運營方依據委託協議等合理確定。
鼓勵政府通過向民辦養老機構購買服務的方式承擔保障對象養老服務,相關收費政策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4. 養老機構的服務宗旨
養老機構服務的主要對象是老年人,但某些養老機構(如農村敬老院)也接版收轄區內的孤殘權兒童或殘疾人。他們的服務宗旨是安排、照料、護理好老人,讓老年人滿意、子女親屬放心,為政府和社會分憂。絕不能只追求經濟利益,而不顧老人的安危、冷暖和利益,這樣的機構將會招致社會輿論的譴責和政府的制裁。我國《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2001)要求各養老機構在建院之初都必須明確其服務宗旨,並嚴格按照所設定的服務宗旨開展養老服務工作。當然,養老機構服務宗旨在具體宣傳、表述方式上可以存在差別。目前國內較為普遍採用的描述語言有:"尊老、敬老、愛老、熱情、周到、服務"、"關愛、真誠、溝通、服務"、" 勤懇、熱誠為入住老人服務"、"老人至上、服務第一"、"讓老人滿意,讓親屬放心"和"替兒女盡孝,為政府分憂"等。此外,亦可結合機構的名稱巧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