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鄭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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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以下流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轉入地社保局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在社會保險服務大廳社保關系轉移窗口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二)轉出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三)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的,提供《廣西公務員及參照或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進入企業工作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申報表》和基金劃轉憑證。
二、轉入地社保局審核通過後,生成並向轉出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轉出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後,生成並向轉入地社保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轉移基金,終止參保人員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
四、轉入地社保局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以及(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的)原單位轉來的財政補貼款項核對無誤後,將轉移基金額和財政補貼款項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補充完善相關信息,辦結接續手續。
㈡ 鄭州市青年人才補貼政策
鄭州市青年人才補貼政策如下:
1、補貼標准:博士畢業生:每月1500元;碩士畢業生:每月1000元;本科畢業生:每月500元;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按本科畢業生標准申領。
註:申請通過當月為發放起始月,5年內根據實際正常繳納養老保險月份發放,最長發放實際為36個月。暫未工作或創業的,可按相應標准申領6個月的生活補貼。
2、申請人需要同時滿足下面的條件:2017年1月1日及以後畢業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畢業生 (含海外留學歸國人員)和技工院校全日制預備技師;碩士、本科畢業生年齡應在35歲以下,博士不設年齡限制;畢業三年內落戶我市(本市戶籍未遷出戶口的畢業生不需提供);與鄭州市域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在鄭州自主創業,並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且在鄭州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不含補繳)滿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規范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措施,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㈢ 鄭州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有補貼政策
鄭州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住院的,子女每年享有不超過20日護理假,假期視作出勤;年滿60歲的,由財政部門支付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獎勵扶助金。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二)年滿六十周歲後,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並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條 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標准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並建立利益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河南省衛生計生委 河南省財政廳
《關於實施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制度的通知 》
豫衛家庭〔2015〕2號
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衛生計生委(人口計生委)、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促進我省城鄉人口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豫政﹝2014﹞83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從2015年開始,在全省實施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獎勵扶助對象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對象以個人為單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一)具有本省戶籍的城鎮居民或戶口遷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領取退休金(養老金)的原本省城鎮居民;
(二)沒有違反計劃生育號召和政策法規生育且目前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三)年滿60周歲;
(四)未享受外省(區、市)同類獎勵與扶助、國家計劃生育特別扶助以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程序和具體政策解釋由省衛生計生委制定。
二、獎勵扶助標准
(一)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標准參照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標准執行。從2015年1月1日起,對年滿60周歲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標准發給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二)在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鎮三無老人供養等惠民政策時,獎勵扶助金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三、獎勵扶助資金來源
獎勵扶助資金由省、市、縣財政納入年度預算,按基本標準的60%、20%、20%的比例分級負擔;財政直管縣按照省、縣財政80%、20%的比例分級負擔。
四、獎勵扶助金發放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
獎勵扶助金由省財政廳和省衛生計生委確定的金融機構統一代理發放,以個人為單位,每年發放一次。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實行城鄉統一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扶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項重大決策,各地衛生計生、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落實責任,讓廣大群眾及時、全面、准確地了解政策內容,分享改革發展成果。
2015年3月30日
㈣ 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 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制度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銜接的通知(國人口發[2009]10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豫政[2009]94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鄭政文[2009]31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貼對象為《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鄭政文[2009]316號)規定的參保對象中年齡在45周歲及以上的領證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生雙女父母。
第三條 對自願參加鄭州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年齡在45—59周歲的領證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生雙女父母,在其按鄭政文[2009]316號文件規定正常繳費的基礎上,給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計劃生育繳費補貼。
第四條 對年滿60周歲、符合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的領證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計生雙女父母,在鄭政文[2009]316號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基礎上,再給予每人每月40元計劃生育養老補貼。
第五條 計劃生育繳費補貼直接計入個人賬戶,不沖抵個人養老金繳費;對補繳年限,不給予該項補貼。
第六條 參保人死亡或因各種原因喪失計劃生育補貼條件的,計劃生育繳費補貼的發放按照《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包括計劃生育繳費補貼和計劃生育養老補貼)納入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列入本市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和縣(市、區)財政各負擔50%,並按時撥付經辦機構。
第十條 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申報、登記、繳費、待遇領取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冒領、多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補貼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鄭州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一並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㈤ 河南省80歲以上老人政府有補助嗎
有。進入2019年又有一個好消息,河南今年將實施80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80歲以上老人可享受該補貼。從河南省民政廳獲悉,今年擬對80歲—89歲、90歲—99歲以及百歲老人分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50元、100元、300元標准發放高齡津貼。具體標准由當地制定。
據悉我省有160多萬高齡老年人,目前已有部分地區已經實施了80歲以上老人高齡津貼制度。河南作為人口大省,老年人津貼制度是一項實實在在的惠民工程,可見我們的養老保障制度越來越完善。
(5)鄭州市養老機構補貼擴展閱讀:
河南省已經有部分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實施了80歲以上老人高齡津貼制度。在此之前,我省規定各地市要對百歲老人發放每人每月不少於100元的老齡津貼,隨著80歲以上老人高齡津貼制度的實施,受益老年人群體更為廣泛。
作為「先行者」,鄭州市從2015年1月1日起開始發放高齡津貼,具體標準是:年滿80~8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年滿90~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年滿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高齡津貼是針對高齡老人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按照「低標准、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總體要求,創新高齡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養老保障服務體系,建立保障高齡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長效機制,推進補缺型老年福利向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發展,使廣大高齡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斷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
㈥ 請問鄭州市社會養老保險問題
你說的這個是城鄉居民養老。
鄭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各項組織落實工作。
二ΟΟ八年七月四日
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具有鄭州市戶籍、沒有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照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廣覆蓋、可持續、易銜接」、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個人繳費為主、經濟組織適當補助、政府給予補貼的籌資方式。
第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縣(市)區管理、分級經辦。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支付等業務經辦工作。
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發動和組織保障工作,確保經辦人員、資金、設施及時足額到位。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在各鄉(鎮)、辦事處設立派出機構,專人專職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務。
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辦理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待遇享受等手續,並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二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城鄉居民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補貼;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其他收入。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以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算術平均值確定。繳費比例可按照繳費基數的6%、7.5%、10%、20%、30%選擇;有條件的城鄉居民也可按照繳費基數的50%、85%選擇。
第九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於每個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向所屬的經辦機構申報本人選擇的下個繳費年度的繳費比例;凡未申報或未按要求申報的,經辦機構按其上一繳費年度繳費比例確定。
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7月1日至下個自然年度的6月30日。
第十條 在同一繳費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每6個月或12個月繳納一次。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預繳一個繳費年度以上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因中斷繳費需跨繳費年度補繳的,應按補繳時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選擇的繳費比例予以補繳,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中斷繳費後未補繳的,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不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保時年滿45周歲以上,距達到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在參保時按所在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從參保之日起至60周歲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逐年繳納。
參保時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應在參保時按所在繳費年度的繳費基數和本人選擇的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在同一繳費年度內按時足額繳費的(不含一次性繳納、補繳),政府給予繳費基數1.5%養老保險補貼。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2008年6月30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在一年半內辦理參保登記、參保時年滿61周歲及以上的,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政府給予一次性參保補貼。補貼標准為:年滿61周歲的一次性補貼400元,年齡每遞增一周歲,政府一次性補貼增加400元;年滿74周歲及以上的城鄉居民,政府一次性補貼5600元。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或個人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給予資助。
第三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納入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平調或侵佔。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從城鄉居民參保之日起,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參保人繳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基金。財政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給予參保人繳費基數1.5%的養老保險補貼,其中1%記入個人賬戶基金,並相應抵繳個人繳費,0.5%記入統籌基金。
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分別記賬,單獨核算。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第二十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如符合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需要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的,其個人賬戶轉移額為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具體折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按照機關事業單位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其轉移手續。轉移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參加前款之外的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參保手續,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內出國(境)定居或死亡的,其個人繳費本息之和一次性退還給本人或支付給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統籌基金,同時終止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章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一)年滿60周歲;
(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參保時已滿60周歲及以上,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三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由政府養老津貼、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月政府養老津貼=(鄭州市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鄭州市上年度農村居民月人均純收入)÷2×4.5%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139
城鄉居民領取的養老津貼每年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增長速度自然調整。
第二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個人賬戶基金不足以支付時,由統籌基金繼續支付。在統籌基金不足以支付3個月養老金時,同級財政要及時給予補充。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和基金收支情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適時提出並報請市政府批准,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經辦機構定期對其領取資格進行認證。
第二十七條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可以選擇補繳欠費或向後逐年延續繳費,直至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且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自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另按每月20元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自年滿8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滿10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參保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2008年7月1日後將戶口遷入鄭州市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其具有鄭州市戶籍累計滿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符合本辦法參保條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的城鄉居民,本辦法實施後達到70周歲及以上,經本人書面向所屬的經辦機構申請,自願放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經審核確認批準的次月起,由經辦機構按20元每月發給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年滿80周歲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100周歲每月再增加50元。申請時已經超過上述年齡的,自批準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應高齡老人生活補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鄭州市戶籍的百歲以上城鄉居民,經申請每月發放100元的高齡老人生活補助,不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十九條 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時,其所在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向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繳費余額本息之和一次性退還其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費1000元,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戶口遷入我市年滿55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應一次性繳納10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向後逐年延續繳納5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不享受養老保險補貼)後,可以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參保補貼、政府養老津貼、高齡老人生活補助,列入財政預算,由市、縣(市、區)兩級財政分別負擔50%,並按時撥付經辦機構。
第三十二條 對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登記、繳費、待遇領取等過程中弄虛作假和冒領、多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一並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具體的還要看你的戶口在那?
戶口是鄭州的,就在你的戶口所在地辦理。
2008年9月1日,將全面開展。
㈦ 新政策城鎮居民滿六十歲以上的老年人在那裡領取基礎養老金
城鎮居民年滿六十歲需要在之前辦理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才可以領取,具體領取是去當地的社保部門辦理養老金的領取業務,由社保局根據其繳費情況來發放養老金。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符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人員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辦事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並從相關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
第三十一條 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人員出國(境)定居的,由本人持出國(境)定居證明或轄區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所屬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結算手續。其個人賬戶中個人賬戶余額(不含政府補貼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人員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提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參保人死亡次月起2個月內持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屬的鄉(鎮)、辦事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一次性結算的相關手續。繼承額為其個人賬戶余額(不含政府補貼部分),同時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7)鄭州市養老機構補貼擴展閱讀:
《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鄭州市戶籍、沒有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城鄉居民,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七條 參保繳費時,參保人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繳費標准,在每個自然年度內選擇 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中任意一個繳費標准,以貨幣形式一次性繳納當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八條 2009年12月31日(含,下同)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參保時可不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年滿46周歲不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逐年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補繳,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年滿16周歲不滿46周歲的城鄉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在此繳費年齡段參保人參保時年滿46周歲以上的,需先補足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
㈧ 鄭州市60歲滿60歲的老人沒工作有什麼補貼
問題是鄭州市60歲的老人沒有工作有什麼補貼?我們國家現在的政策是60歲以上的老人應該是每一個月100元的補貼費用。
㈨ 鄭州市高齡補貼有啥規定
1、完善政府供養制度。進一步完善「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制度,並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提高供養標准,保障城市「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不低於全區平均生活水平。
2、建立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政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機制,對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困難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償的居家養老服務。
3.實施80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按照「低標准、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總體要求,建立80周歲及其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推進補缺型老年福利向適度普惠型社會福利發展,提高高齡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讓高齡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4.完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與管理辦法。依據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河南省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准入、經營、管理、退出等機制,將所有養老機構納入行業管理。強化制度建設,合理配置資源,聚焦管理、規范服務,實現管理與發展同步同拍。
(9)鄭州市養老機構補貼擴展閱讀:
高齡補貼有關要求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資金保障,把高齡津貼發放作為愛老、敬老的重要惠民工作抓實抓好。
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加強協同配合。財政部門要做好資金保障;公安部門每月將老人死亡及遷出情況通報民政、人社部門;民政、人社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統,每月10日前互通高齡津貼發放信息,共同做好高齡津貼的審核和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