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最新老人遺囑範文
立遺囑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單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去世之後的處理意願。
我和我妻共有財產如下:
1、房產一套,座落於某市某街某號的×平方房產×處(評估值××萬元);
2、汽車兩輛,車牌號分別……;
3、股票××,分別為××、××、××,各××股(去世當日市值××萬元);
4、銀行存款××元,存於××銀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帳號為:……;
5、傢具及家用電器,……(列舉並註明產品品牌、規格等),價值共計××萬元。
7、……
留有債務如下:
1、欠××(債權人姓名)××萬元,到期日為×年×月×日;
2、……
現對歸我所有的份額,作出如下處理:
1、房產由父母××、××繼承。
2、汽車由兒子××繼承。
3、股票由妻子××繼承。
4、傢具及家用電器由××繼承。
5、存款歸還我對××的債務後,由女兒××繼承。
6、骨灰由女兒××負責保管。
7、……
遺囑由××執行,性別、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遺囑人簽字:×××
××年×月×日
② 老人遺囑怎麼寫才能有效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一種類型,也是最簡單的一種遺囑,在生活中極為常見,那最簡單的遺囑怎麼寫?有效的自書遺囑需要哪些條件?書寫遺囑,首先要寫明遺囑人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等信息。接著寫: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部分財產,作如下處理:一、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某某某,下面就寫明財產的詳情,比如一台電視機、或者一個冰箱等等。二、我自願將下列歸我所有的財產遺留給另一個人誰誰誰:照樣也要寫明財產詳情,比如一輛車等。三、本遺囑委託某某某為執行人。最後,遺囑人簽名。至此,一份簡單的自書遺囑就完成了,但是寫完了並不一定就是有效的,還需得滿足以下條件: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5、遺囑中處分的財產只能是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③ 老年人訂立遺囑的形式及要求
遺囑屬於要式法律行為。有效的遺囑應當採取下列六種形式之一: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
對此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一)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在這六種形式中,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三)口頭遺囑只能在情況緊急來不及訂立其他遺囑時才能使用,並且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採取其他形式訂立遺囑,否則口頭遺囑無效。
其中,在需要有見證人在場方可生效的遺囑形式中,以下人不得作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④ 關於老人遺囑
1、姥爺去世了,那麼該房子屬於姥爺的一半即變成遺產,由姥姥和兒女們平分。
2、這種情況下,姥姥不能繞過其他子女直接處置房產。
3、必須其他子女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才能夠轉給某個人。
你姥姥的其他子女必須寫放棄繼承的聲明,並通過公證,然後才能辦理。
⑤ 老年人訂立遺囑應包括的內容
遺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根據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書寫。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⑥ 關於老人遺囑的問題
1可以生效
2即使沒有遺囑的性質也可以贈與合同的名義使之有效
⑦ 老人怎麼寫遺囑
(1)自書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自己親筆寫,寫完之後簽上自己的名義並註明年月日。
反言之,不是自己親筆書寫的、寫完沒簽名、沒有註明年月日等都可能導致自書遺囑的效力受到質疑或否定。
自書遺囑一般不建議進行塗改或增刪,可以選擇列印方式作參考,再親筆抄寫避免塗改。
自書遺囑訂立後如有需要進行調整和變更的,應另行訂立遺囑,不宜在原遺囑上刪改,重新訂立的遺囑建議註明第幾份,以及與之前遺囑沖突的情況,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遺囑一般由立遺囑人自行保管,也可以交信任的人進行保管。
(2)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要有兩個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簽名,另一位見證人簽名,此外還需要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均需要註明簽名的年月日。
《民法典》實施後,代書方式可以是代書人親筆書寫或採取列印方式,為了便於繼承糾紛中遺囑真實性的認定,建議代書方式首選親筆書寫。
代書遺囑要求比較嚴格,建議慎用代書遺囑。
(3)列印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列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的遺囑類型,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親自列印形成,列印後由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一頁均簽名、註明年月日。
遺囑的真實性是遺囑效力認定的前提,建議訂立列印遺囑時全程錄音錄像。
(4)錄音錄像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應當採用專業錄音錄像設備,應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錄音錄像遺囑中應看到遺囑人和見證人,遺囑人和見證人也可以在錄音錄像遺囑中介紹自己的姓名並說明錄音錄像遺囑形成的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的載體是錄制設備,將錄音錄像遺囑拷貝到電腦或其他載體上即為復制,建議採取錄音錄像訂立的遺囑要保管好錄制設備,同時不要將錄音錄像遺囑的原始資料隨意刪除。
(5)口頭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一般是在極端情況下,即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且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以後,能夠採取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⑧ 老人遺囑怎麼寫
遺囑應包括以下內容:(1)遺囑人的信息;(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信息;(5)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必須註明年、月、日除此之外。
正文
立遺囑人:XXX,男,XX歲,XXX省XXX縣人,住XXX縣XXX小區XXX號。
我今年XX歲,且患有心臟病,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我去世之後的處理意願。我和我的後妻XXX現共有以下財產:
(一)原籍XXX省XX縣XX小區有產權房2套3間2廳,1套一間一廳,共XXX平方米;傢具共有XX件,其中(註:別的財產)
(二)有縣銀行定期存款一張,存有人民幣XXXXXXXX元。
為了在我死後,在財產分割上不發生糾紛,現對我的後妻XXXX各自的財產加以明確,並對我自有的財產提出如下的處理意見。
(一)後妻XXX現年XX歲,無親生兒女,喪失勞動力。我們結婚XX年,她對我關懷備至。對我和她共有的財產應先行明確她所有的部分。一間一廳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歸後妻XXX所有,(註:寫明個別財產)。
(二)我的財產在我死後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繼承:
1.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子XXX繼承(註:再寫明個別財產)。
2.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女XXX繼承(註:再寫明個別財產)。
本遺囑一式四份,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分別由後妻XXX,子XXX,女XXX各執一份。
立遺囑人:XXX(簽名蓋章)
證明人: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遺囑
⑨ 關於老人遺囑問題
額,不知道樓上諸君哪裡來的理論~~雖然討厭粘貼黨,但二樓的說法倒是還有些作用的,看清楚法律條文明確寫著「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等等,在我國,錄音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等都是要有兩名無關見證人在場,但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是不需要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遺囑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其餘的遺囑效力相當,最後立的是有效遺囑。
如果老人的遺囑是自己寫的,即自書遺囑,是不需要見證人的,這個好多人都搞混掉了。如果方便的話,當然是公證的最好了,但沒有公證有老人親筆書寫的遺囑還是可以的,產生糾紛可以去驗筆跡嘛。
至於產權過戶,一樓的觀點非常正確,老人過世之後分割遺產時再過戶沒有影響,因為有遺囑在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