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年人沒有結婚證怎麼辦理離婚
歷史形成的事實婚姻,離婚程序和有結婚證的程序是一樣的。不過沒有結婚證,應該有單位,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的證明。
㈡ 沒有結婚證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沒有結婚證的,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去辦理離婚手續。沒有結婚證的,男女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只能算作同居關系,雙方要分開的,不需要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實在要辦理離婚手續的,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再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㈢ 老年人離婚沒結婚證怎麼辦跪求有有幫忙!
直接起訴,讓對方到庭。照顧好母親吧!別讓她受到傷害。
㈣ 六十歲老人沒有結婚證怎麼辦離婚
你好!首先需要根據老人結婚的時間,判斷老人與另一方是否構成事實婚姻,只有構成的情況下才能通過訴訟離婚。
如果老人與另一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曾今與另一方舉辦過酒席、婚禮等能夠被認定為結婚實質要件的行為,則這段婚姻即使沒有結婚證,在法律上也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離婚時,老人需要通過離婚訴訟的方式,到法院起訴另一方要求離婚即可,同時老人也需要准備能夠證明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舉辦過婚禮或酒席等結婚實質要件的行為。離婚分割時,法院會按照合法婚姻關系進行分割。
如果老人與另一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後,與另一方舉辦過能夠認定為結婚實質要件的行為,則在法律上無法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因此,在沒有結婚證的前提上,如果老人想與另一方離婚,則先需要到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之後方能按照合法婚姻關系進行離婚程序,例如離婚訴訟或協議離婚等。如果老人或另一方拒絕補辦結婚證,則雙方的婚姻關系自始至終都不存在,即沒有辦法離婚,即使老人通過訴訟,法院也只能按照解除同居關系對財產等進行處理。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㈤ 沒有結婚證如何辦理離婚
如果夫妻一方的結婚證丟了,可以拿另一方結婚證去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如果雙方的結婚證都丟了,要先去婚姻登記機關開證明,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說明後再辦理離婚登記。也可先去原婚姻登記部門補辦結婚證後再登記離婚。如果一方不配合辦理補辦手續,另一方可以持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然後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㈥ 沒有結婚證怎麼辦理離婚
沒有結婚證的,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拿到結婚證後,再辦理離婚登記。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證的,說明未確立婚姻關系,雙方要離婚的,必須先去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從而確立婚姻關系,領取結婚證,然後再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總的來說,沒有結婚證的,男女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雙方無需離婚,實在要辦理離婚登記的,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㈦ 老一輩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可以離婚。在1994年以前結婚屬於事實婚姻,屬於國家法律保護范疇。婚後財產平均分割。①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②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③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④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
⑤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㈧ 沒有結婚證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沒有結婚證可以先補辦再離婚,或者憑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夫妻雙方可以到原先領取結婚證的民政局進行補辦,或者直接開具婚姻登記證明,工作人員查證屬實之後會補發結婚證。對於協議離婚的,可以直接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訴訟離婚的,則需要請求離婚的一方攜帶證件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