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敬老院有哪些優惠條件
烏魯木齊市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意見
(已經200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烏政辦[2009]325)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全國老齡委辦公室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6號)和自治區民政廳等13個廳局《關於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新民發〔2009〕52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養老服務業的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貫徹「黨政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方針,從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出發,堅持政策引導、政府扶持、社會興辦、市場推動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投資主體多元化、服務內容多樣化、監督管理規范化、適宜老年人需求的養老服務體系。
(二)主要目標。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發展養老服務業政策法規,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大力發展各類養老福利機構,到2015年,全市養老福利機構床位數實現每千名老人有12張床;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路進一步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顧、家政服務、心理咨詢、康復保健等居家養老環境和條件明顯改善;老年護理、家政服務、臨終關懷等服務有效開展,老年用品市場逐步完善,使全市養老服務業初步形成規模,從而滿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老年人生活質量不斷提高。
二、主要任務
(一)發展養老福利機構。
養老福利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住養、生活護理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政府通過增加財力,申請國家和自治區資金支持,鼓勵、引導民營資本投資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養老福利機構床位數。到2015年,實現每個區(縣)建有一所60張以上床位的示範性、綜合性養老福利機構。
(二)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建在社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保健、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設施。完善現有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 「星光老年之家」等為老服務功能,不斷拓展服務項目。到2015年,全市新建示範性區老年日間照料服務中心(托老站)30個。整合資源,各部門、各單位設在街道、鄉(鎮)和社區的各類生活服務和文化體育設施要向老年人開放,滿足老年人需求。
(三)拓展居家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是指在社會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區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專業化的服務。根據我市實際,要把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康復保健等作為居家養老服務的重點內容,以社會孤老、空巢老人、80歲以上高齡老人、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人和經濟困難老人作為居家養老服務重點。充分利用社區老年生活服務設施,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優質、高效服務。發揮志願者隊伍和老年人協會等群眾組織作用,為老年人提供鄰里關照、協議包戶、親情陪伴、自助互助等服務。積極實踐政府為特困老人購買服務、服務機構提供服務、老年群眾組織或中介組織監督評估服務質量的新型服務模式。逐步建立志願者公益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和市場化有償服務相結合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養老福利機構建設資金投入。
公辦養老福利機構建設所需資金,列入市、區(縣)兩級財政預算。新增公辦養老福利機構床位所需資金,分別由市、區(縣)兩級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落實。區(縣)按標准建設、依規定運營的公辦養老福利機構,凡收養「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城市低保老年人佔床位總數50%以上的,給予每張床位1000元一次性補貼。對規模較小、房屋破舊、布局不合理的農村「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供養服務機構,進行拆、改、並。凡收養「五保」和農村低保老年人佔床位總數70%以上的,並按規定運營的敬老院,給予每張床位1000元一次性補貼。
(二)加大養老福利機構的政策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發展各類養老福利機構,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參股等形式,興建、擴建或在原有其他設施基礎上改建適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護理的養老福利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以下簡稱養老福利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福利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經民政部門審批,符合國家民政部頒發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MZ008-2001),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或社會力量採取承包、租賃、合營等方式與政府合作經營並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可享受有關政策優惠和資金支持。在工商部門注冊的、營利性養老機構,不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規劃立項方面:
(1)對公辦養老福利機構,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以劃撥方式供地、並減半徵收城鎮國有土地補償費。對非公辦養老福利機構,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土地有償使用原則,以協議方式供地,並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2)市規劃部門給予減免5%—10%規劃設計費用的優惠。
(3)市建設部門對敬老院、社會福利院免徵城市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供熱配套費。
2.資質審批方面:
(1)養老福利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免交登記費、年檢費,其它費用減半交納。
(2)養老福利機構辦理衛生許可證申領及年檢手續,按收費標準的80%交納公共場所衛生審查費和年檢費。辦理從業人員健康證,按收費標準的80%交納體檢費。
3.稅收規費方面:
(1)對老年社會福利機構自用的房產和土地,暫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向老年人提供育養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老年福利機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及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公辦養老福利機構、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按照稅法規定予以扣除。
(2)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殘疾人保障金。
(3)免徵新建房屋產權登記費。
(4)養老福利機構用電按當地居民電價收取,用水費用按當地居民生活類標准收取。
(5)安裝、使用電話等電信業務,執行住宅電話資費標准。
(6)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先征後返的原則,即全額征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後,按80%比例予以退付。
(7)免收地下水資源費、治安聯防費。
(8)立足社區和面向社區的養老福利機構可減免物業管理費。
(9)新建養老福利機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給予當期貸款利息50%的貼息補助。
4.培訓用工方面:
對從事養老護理、服務工作的人員,凡屬再就業培訓補貼范圍的,可在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進行免費培訓,培訓後經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職業培訓機構按照現行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培訓工作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組織實施。養老福利機構吸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事業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准按養老福利機構應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事業保險三項費用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
5.社會捐贈方面:
養老福利機構可按規定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但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對受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捐贈人沒有明確使用意願的,應當用於改善設施設備和服務對象的生活,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6.政府資助方面:
養老福利機構可享受政府補貼,補貼資金包括開辦經費、運營經費、特困供養補貼等,從市、區(縣)兩級財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助款項中解決。
(1)開辦經費補貼。對按標准建設、依規定運營的新增養老福利機構床位,給予每張床位300元一次性開辦補貼,分3年撥付。加大對自建、購置房產用於開辦養老福利機構的扶持力度。自建養老福利機構運營滿三年後,按照實際入住床位數,給予每張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自建資助。資助金必須用於機構內部設施條件的改善,房屋修繕,老年人健身康復、文體活動器材以及生活用品用具的購置。
(2)運營經費補貼。開業滿6個月以上,且床位利用率達到80%以上(含80%)的養老福利機構,可以申請運營經費補貼。民政部門根據養老福利機構在院老人實際入住人數、實際在院天數,按照每人每天1.4元的標准,給予養老福利機構運營經費補貼。
(3)特困供養補貼。安置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的民辦養老福利機構,可以申請特困供養補貼。經區(縣)民政部門確認供養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保」對象身份後,財政部門將補助給上述人員的生活費轉入該機構,用於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務等所需費用。特困供養補貼,按照民辦機構內安置的特困老人護理等級和人數進行補貼: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補貼5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補貼70元;介護(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補貼100元。養老福利機構在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同時,仍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規定,享受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
(4)補貼申請程序。符合下列條件的養老福利機構可以申請資金資助:持有《烏魯木齊市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書》和法人登記證書的復印件;開業滿6個月以上的;入住老人及親屬滿意率達95%以上;各項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務規范;養老服務管理運營工作正常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的;未經批准,擅自合並,或改為他用的;年度驗審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請辦理驗審手續的;財務帳目混亂,不按規定要求報表或報表弄虛作假的;管理服務質量差,入住老人及親屬滿意率達不到95%,或一年內有效投訴3次以上的;違反《烏魯木齊市養老福利機構基本規范》、養老服務行業規定和職業道德,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
(5)申報審批程序。養老福利機構於每年1月向民政部門提出開辦、運營經費補貼的書面申請。民政部門對養老福利機構申請開辦、運營經費補貼的書面申請進行審批。對同意給予補貼的,民政部門應當與提出申請的養老福利機構簽訂補貼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監督與處罰。申請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審查、評審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數據、資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的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被資助資格,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回。對擅自改變福利機構的使用性質,或利用福利機構房產從事核准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的,對已經撥付的資助金予以追回,並終止其享受資助的資格,違反法律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加大對非法養老福利機構的打擊力度,保護合法老年公寓的權益,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養老福利機構的,由民政、工商等部門聯合查處。對在養老福利機構申辦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鼓勵扶持居家養老服務。
通過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康復保健等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老人營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1.市、區(縣)兩級財政設立「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專項經費,按1:1配比出資,為本市戶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特困救助、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購買服務。隨著市、區(縣)財力的不斷增加,逐步擴大服務對象范圍,提高購買服務補貼標准。
2.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對象,根據老年人身體情況、家庭困難程度和養老服務需求,分別給予不同的養老服務補貼。享有補貼的困難老人,如入住養老福利機構,其享有的補貼可在養老福利機構使用。
3.對公益性公司招用的養老服務人員,符合養老福利機構用工補貼條件的,同等享受養老福利機構用工補貼政策,所需資金從市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4.對新建、符合標準的示範型老年人日間照料服務中心(托老站),由市、區(縣)兩級財政各給予5萬元一次性建設補貼。
5.烏昌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為市民政部門撥付一定數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專項經費,用於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服務對象的評估、服務質量的監督和考評等支出。區(縣)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經費,根據實際需要列入本區(縣)財政預算。
四、切實加強領導,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一)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發展養老服務業納入議事日程,進一步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明確工作目標,落實工作責任,提高服務意識,改進服務方式,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民政、老齡等部門要制定養老服務行業有關設施建設、服務規范的標准和分類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斷提高養老服務業的規范化、標准化水平。
(二)嚴格養老服務業的社會福利機構行業認定工作。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公辦養老福利機構、非營利性養老福利機構和居家養老組織的審核驗收工作,並向社會進行公示,符合規定條件的,方可認定為社會福利養老福利機構。
(三)建立健全年檢年審制度。按照國務院《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由民政部門依法對各類養老福利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進行年檢年審工作。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執行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後改變功能設置的,停止其享受社會福利機構的各項扶持政策,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對盜用社會福利機構名義騙取各種扶持政策的,或非營利性福利機構變更性質、用途的,應中止並追回相應的減免資金和資助經費。違反法律法規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加快公辦養老福利機構等社會福利機構的改革。公辦養老福利機構要繼續履行現有職能,為城鄉特困老年人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服務,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可以利用空餘的床位接收社會老年人入住,也可以利用空餘場地興建老年公寓等養老服務設施,向社會老年人開放。公辦社會福利機構在向社會老年人開放時,不改變其性質,不削弱其社會福利的職能,不降低對優撫對象、特困老年人等供養服務質量。同時,要積極探索養老福利機構公辦民營的路子,加快公辦養老福利機構內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運行機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參與社會福利養老機構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方式的改革,可以依法將經營權以承包、租賃、出讓、委託經營、參股等方式轉給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以及外資等市場主體,由市場主體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原則為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五)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民政和勞動部門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國家養老護理員職業標准(試行)》,開展對各類養老福利機構和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實行持證上崗。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設立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培養老年學、管理學、心理學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服務水平。各區(縣)要加大投入,積極開發養老服務公益性崗位,為安置下崗職工尤其是「4050」人員再就業創造條件此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在此意見發布前有關養老服務政策的相關規定,如與本意見有沖突之處,以此意見為准。
你要根據地方的不同去看政策
❷ 國家對養老院有哪些扶持政策
國家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
就設立方面: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
就經營方面: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的補貼,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
國家(指民政部)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包括民營、個人辦養老院)有優惠政策,但這種政策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各地政府、民政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存在很大差別。
比如東部沿海地區,因經濟發展較好,對社會力量興辦福利機構實行資金扶持:一是建設補貼,分為新建、改建兩種標准;二是入住老人補貼,分為自理、半護理、全護理三種標准;相關稅的減免;土地劃撥。
比如天津對個人開養老院的按人頭給於800到2萬的補貼,具體有當地民政局負責,你可以咨詢一下當地民政局。
(2)資助資金對養老機構運營方面有什麼意義和作擴展閱讀:
補助條件
除滿足養老機構(不含護理型)一次性建設補助的資助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老年養護院建設標准》(建標144-2010)、《醫療養老結合基本服務規范》(DB 37/T 2721-2015)、《護理院基本標准(2011版)》等建設標准和服務規范。
(2)醫療功能完善。單獨建設的老年養護院、護理院,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設置相應醫療科室,並報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養老機構中內設康復醫院、護理院、養護院和分支醫療機構的,應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申請設置審批,分支醫療機構應達到《護理院基本標准(2011版)》規定的醫療條件。
(3)重點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
(4)配備一定數量的護理人員。
❸ 開個養老院國家給多少補助錢啊具體數額多少
各地有所不同,國家對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等。參考貴州省,其補貼標准如下:
1、床位必須在30張以上,每張床位資助3000元。
2、撥付方式,三年兩次支付。
3、正式運營滿一年後,入住率達到30%以上,支付首次50%資助金。
4、運營滿三年後,入住率達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資助金。
5、市財政給予日常運營補貼,每人每月80元。
6、另外,免徵稅。
此外,開辦養老院分兩種,一種是盈利性質的,到工商局注冊,工商注冊沒有補助優惠政策。另一種是非營利性質的,到民政局注冊,享有國家相關優惠補助政策。
當然各地補貼力度不一,具體可以去民政的相關部門咨詢。
(3)資助資金對養老機構運營方面有什麼意義和作擴展閱讀:
開設養老院的具體申辦流程主要為以下五點:
1、需要准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養老院是國家嚴格把關項目,必須要有一定的論證,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申請。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夠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必須要保證的。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養老院作為福利機構,和一般營利性企業有很大區別,必須要有充足的資金保障,不能輕易就破產,那損害的是老人的利益,這是一個敏感而且脆弱的群體。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對固定場所的審核標准也是比較高的,不能是喧囂的市中心,周邊無空氣污染源等。
5、備齊以上材料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進入審批程序。
❹ 政府是否給民營的敬老院補助
各地政策不一致,很多地方對民營的敬老院有補助,但補助的資金有限。
以北京為例:
2008年,北京市民政局《關於資助街道鄉鎮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的通知》明確了對新建、擴建的鄉鎮(地區辦事處)養老服務機構的資助辦法。2009年,《北京市給予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資金支持試點單位徵集文件》中提到,對符合條件的社會力量興辦的養老機構,按照養老機構類型、建設方式給予不同標準的一次性建設資金支持:新建、擴建護養型養老機構每張床資助16000元,非護養型養老機構每張床資助13000元;利用其他設施改建的護養型養老機構每張床資助10000元,非護養型養老機構每張床資助8000元。去年年底,《北京市給予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資金支持試點單位徵集公告》(下稱「《公告》」)里再次重申了這一政策。
根據中國老齡科學研究中心在京發布的《中國養老機構科學研究報告》,截至2014年底,我國60歲以上的老人已達到2.12億,高齡老年人口數量達到2400萬,失能老年人口接近4000萬。該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各類養老服務床位551.4萬張,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26張。
據《中國養老機構發展研究報告》顯示,在位於12個城市的257家養老機構中,48.1%的被訪養老機構運營狀況為基本收支平衡,32.5%的被訪養老機構虧損,有盈餘的被訪養老機構僅佔19.4%。
民營養老機構經營難原因:
1、是政府對民營資金的支持力度不夠,導致公辦養老機構搶奪良性資源,民營養老機構和公辦養老機構無法進行公平的市場競爭;
2、是公辦養老機構工作人員有編制,工資偏高,使得人才不願意進入民營的養老機構;
3、是由於各地政府的財政狀況不同,許多運營補貼沒有及時足額發放。
❺ 國家對開辦營利性養老院,在資金補助方面有何優惠政策
❻ 機構養老項目建設的背景與意義
新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從50年代初建立和發展的,其面對的主要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部分內容還涉及到城鎮居民。
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保條例)。條例對保險費的徵集及管理和支配、保險項目及標准、保險實施范圍、執行和監督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由財政支付、財政部和人事部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支付、全國總工會管理。由於當時達到退休條件的老人很少,繳費率(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占月工資的比例)僅為 3%,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相當於某基期職工工資的比例)為50%~70%。後來對條例進行了修改,擴大了實施范圍,提高了若干待遇,但基本格局一直保持到60年代。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險制度是以單獨的法規確立的。1955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等4個文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與企業職工根據上述條例享受的大體相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制度也是在50年代建立的。1952年公布的《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的規定》,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得到了較好的醫療保障,其醫療保險的范圍比《勞保條例》較廣,待遇也稍優厚。此後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也有相應的完善。到60年代中期,中國已經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一套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醫療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社會保障制度受到嚴重干擾和破壞。社會保險工作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社會保險金的徵集管理和調劑使用制度被停止,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退休金、醫療費和其他勞保開支改在營業外列支,使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不但使職工失去了保障,也給負擔過重的企業的經營發展施加了沉重的壓力。
在「文化大革命」以後,中國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時期。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開始恢復和重建。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頒布,對從事危險工作的工人退休條件有所放寬,鼓勵提前退休。養老金替代率提高到 60%~75%。繳費率從1978年的2.8%增加到1985年的10.6%。
到80年代中期,形成了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保障系統。由企業負責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管理,屬典型的受益基準制,保障水平較高,其覆蓋面主要是國有企業。
值得指出的是,直到90年代中期,改革主要針對企業職工養老制度和公費醫療制度進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變化不大。
隨著國民經濟體制的變化,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已成必然。各地進行了大量的試點,獲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相關的理論研究和策略探討也為新體制的設計提供了可貴的意見。
1986年《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范圍擴大到勞動合同制工人,其費用來源是企業和個人繳費,企業繳費率15%(包括醫療、喪葬、撫恤等),個人交納標准工資的3%以下,並開始在縣、市級實行統籌。1991年全國96%的市縣實行了養老保險統籌,標志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入了實質性階段。
中國部分地區在社會保障改革方面走在前面,一些國有企業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方面從80年代初已經試行社會統籌的方法,一些地區已經取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如上海市的養老保險改革始於1993年,現在已覆蓋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事業單位,覆蓋面達到97%(上海市勞動局,1997)。
一些行業的養老保險改革也已經啟動,如煤炭行業從1995年起,開展省級統籌,1996年實行全國全行業統籌調劑。煤炭行業進入統籌的有286家企業,在冊職工327萬人,離退休人員120萬人,養老金占工資總額的29%,是全國第一困難行業。實行統帳結合後,退休人員能夠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維持了社會穩定,對在職職工而言,解決了後顧之憂,提高了生產積極性。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力地保證和促進了企業改革(朱登山 1996)。
根據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建議》,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公平和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管理體制集中統一、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建立起適用於各類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資金的社會保險制度。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進入90年代以後把在全國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放在優先位置。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4年國家體改委發布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
❼ 公益基金的用途有什麼
公益基金的用途:
1、社會上有很多人需要我們的幫助,我們每個人只捐一元錢的話存與公益基金里的話,那麼200個人的一元錢可以幫助一個輟學的孩子返回學校。我們捐出我們不穿的衣服,不用的書本去幫助那些還在為溫飽問題不能讀書而愁苦的孩子們。
2、在幫助他人的同時,這樣的活動也是在幫助我們自己,提高自己品德的素質,通過公益基金來加強大家之間的交流,使我們變得更加團結,使我們更加被社會所接受、所認可。
(7)資助資金對養老機構運營方面有什麼意義和作擴展閱讀:
基金成員組成:
1、支持或資助本基金範圍內慈善公益項目的國內外企事業機構、社會組織、媒體或個人。
2、支持或資助本基金範圍內慈善公益項目的國內外專業人士、專家、學者及有關團體。
基金募集來源
1 企業的現金捐款;企業的義賣產品捐款; 企業的實物捐贈拍賣捐款。
4 接受社會各類合法形式捐贈;基金投資增值。
捐贈方式:
1、現金捐贈,分一次性捐贈、也分多次定期定向捐贈投入;各參與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捐贈時間和形式。
2、實物捐贈,參與企業根據自身資源及受助項目所需,提供實物捐助。如建築企業提供校園建築施工、原材料單位提供建材、傢具商提供校舍桌椅、IT企業提供電教化設備等。
3、義賣捐贈,企業銷售產品所得的部分或者全部用於慈善款項。參與企業(如零售企業或生產企業)拿出部分產品進行義賣,可以將全部銷售所得、產品銷售所得、某段時間銷售所得或利潤部分進行定向捐贈。
4、場地捐贈,企業可以將自有產權或經營使用權的場地設施全部或部分定向捐贈給特定慈善公益項目使用。
❽ 民政部對民間養老部有什麼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三方面:稅收減免;有條件的地方在一次性投資和日常運營方面提供補助;對養老機構建設在用地和使用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等方面提供政策優惠。
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
(一)採取政府補助、購買服務、協調指導、評估認證等方式,鼓勵各類民間資本進入居家養老服務領域。(二)支持民間資本拓展居家養老服務內容,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精神慰藉、康復護理、居家無障礙設施改造、緊急呼叫、安全援助和社會參與等多方面服務。(三)鼓勵民間資本在城鎮社區舉辦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動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支持社區養老服務網點連鎖發展、擴大布點,提高社區養老服務的可及性。(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重點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配餐等服務。支持村民自治組織發展農村互助養老模式。二、鼓勵民間資本舉辦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五)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舉辦適宜老年人特別是失能、半失能、高齡老年人集中照料、護理、康復、娛樂的養老院、養護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種形式的養老機構。(六)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可以按照舉辦目的,區分營利和非營利性質,自主選擇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兩種法人登記類型。(七)對於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支持其根據市場需求,豐富服務形式和服務內容,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性服務。(八)鼓勵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規模化、品牌化、連鎖化和網路化發展,支持其跨區聯合、資源共享,發展異地互動養老,推動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較強競爭力的養老機構。(九)鼓勵民間資本對閑置的醫院、企業廠房、商業設施、農村集體房屋及各類公辦培訓中心、活動中心、療養院、旅館、招待所等可利用的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於養老服務。(十)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鼓勵境外資本在境內投資設立養老機構。對境內養老機構現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樣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港澳地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十一)對於政府舉辦的尤其是新建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提倡通過公開招投標,以承包、聯營、合資、合作等方式,交由社會組織、企業或有能力的個人等民間資本運營或管理。(十二)鼓勵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接收安置政府供養對象,政府按照規定標准撥付相關生活、醫療、照料等費用。(十三)各級民政部門要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民間資本在為孤老優撫對象、「三無」、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困難老年人提供的基本養老服務中,發揮積極作用。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產業發展(十四)積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發展老年生活服務、醫療康復、飲食服裝、營養保健、休閑旅遊、文化傳媒、金融和房地產等養老產業。(十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開發老年保健、老年照護、老年康復輔具、老年住宅、老年宜居社區等產品和服務市場。(十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各類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或組織,承接政府或社會委託,提供養老服務評估、咨詢和第三方認證等服務。五、落實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優惠政策(十七)將民間資本舉辦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條件的,按照土地劃撥目錄依法劃撥。(十八)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養老服務,根據其投資額、建設規模、床位數、入住率和覆蓋社區數、入戶服務老人數等因素,給予一定的建設補貼或運營補貼。(十九)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其免稅收入不計入所得稅應納稅收入。(二十)民間資本舉辦的各類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按有關規定,要與居民家庭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同價。(二十一)對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的,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定點范圍。(二十二)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提供的養老服務,其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根據其提供的服務質量,實行企業自主定價。(二十三)鼓勵社會向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進行捐贈,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六、加大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資金支持(二十四)爭取建立養老服務長效投入機制和動態保障機制,不斷增加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財政支持。(二十五)爭取設立多種形式的專項投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在安排中央專項補助資金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要將民間資本參與運營或管理的養老機構納入資助范圍。(二十六)各級民政部門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於50%的比例用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並不斷加大對民間資本提供養老服務的扶持力度。(二十七)鼓勵金融機構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通過創新信貸品種、增加信貸投入、放寬貸款條件、擴大抵押擔保范圍等方式,加大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的金融支持。七、加強對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指導規范(二十八)完善養老服務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養老服務監督和管理,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十九)制訂養老服務資格認證、建築設施、人員配備、分類管理、安全衛生、等級評定等標准,建立養老服務需求與質量評估制度,推動各級各類養老服務標準的貫徹落實,規范民間資本養老服務提供行為。(三十)開展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專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提升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業務水平,推行院長崗前培訓和養老護理員持證上崗制度,提升民間資本提供養老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三十一)指導民間資本舉辦的養老機構或服務設施加強管理服務,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實現安全、健康、有序發展。(三十二)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揮其在行業自律、監督評估和溝通協調等方面的作用,促進民間資本投資主體行業自律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三十三)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發揮好宏觀管理、行業規范和業務指導職能,進一步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養老服務領域。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部。
❾ 國家對扶持養老有些什麼政策
1、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 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2011―2015年)》、《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使我國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以養老服務設施為例,2011年共計投入37.9億元推進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3、2014年6月,國土資源部出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意見》明確要求,空閑廠房、學校、社區用房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連續經營一年以上,土地性質可暫不變更、五年內可不增租。
為鼓勵支持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意見》從供地方式、地價(租金)等方面明確了支持政策。
一是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二是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4、2014 年12 月25 日召開的全國民政工作視頻會議上,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2015 年將繼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扎實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公辦養老機構改制等試點工作,確保2015 年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達到30張的目標。」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