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包含哪幾個方面
一、 第一章 總則。該章共有15條,規定了5個方面的問題(1)《安全生產法》立法的目的(第1條);(2)《安全生產法》的調整范圍(第2條);(3)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第3條);(4)按照「三方原則」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及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第6條、第7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並確立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一款,第11條);(5)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原則: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第14條),通過中介機構提供技術服務9第12條),加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強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第13條);獎勵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第15條)。
二、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該章共有28條,規定了7個方面的問題:(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否則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16條);(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第17條、第18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3)在生產經營單位內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職責的規定(第19條、第38條);(4)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內有關人員的資質、教育、培訓、考核的規定(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5)對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中安全生產問題的規定(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6)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和生產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4條第2款);(7)對危險設備(設施)、危險物品、危險作業及重大危險源加強管理的規定(第30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一款、第35條)。
三、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該章共有9條,規定了3個方面的問題:(1)生產經營單位中從業人員的權利(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2)生產經營單位中從業人員的義務(第49條、第50條、第51條);(3)工會組織的權利(第52條)。
四、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該章共有14條,規定了6個方面的問題:(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責任(第53條);(2)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有關職責和行為的規定(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60條、第63條);(3)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57條、第58條、第59條);(4)行政監察機關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第61條);(5)關於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機構的條件和責任的規定(第62條);(6)對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其他方面的監督(第64條、第65條、第66條)。
五、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該章共有9條,規定了3個方面的問題:(1)關於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規定(第67條、第68條);(2)關於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4條);(3)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定期分布(第75條)。
六、 第6章法律責任。該章共有19條,規定了5個方面的問題:(1)地方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76條、第77條、第91條、第92條);(2)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第78條);(3)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法律責任(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第83條、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第90條);(4)生產經營單位中從業人員的責任(第89條);(5)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的執行(第93條、第94條)。
七、 第七章附則。該章共有2條。規定了2個方面的問題:(1)《安全生產法》中關於「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二個用語的含義(第95條);(2)《安全生產法》的施行日期(第96條)。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要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叄』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
安全生產的核心內容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對企業所有人員(從董事長、總經理到一線生產工人)安全責任進行規定和要求,使人人身上有責任,真正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產法的原則:
1、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新法明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對於堅守紅線意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根本性好轉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2、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將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完善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新法提出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方安全職責。
『肆』 安全生產法規包括哪些內容
安全生產法》共7章114條,具有豐富的內涵。其核心內容簡略歸納如下。
(1)三大目標《安全生產法》的第一條,開宗明義地確立了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實現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標: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由此確立了安全(生產)所具有的保護生命安全的意義、保障財產安全的價值和促進經濟發展的生產力功能。
(2)五方運行機制(五方結構) 在《安全生產法》的總則中,規定了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總體運行機制,包括如下五個方面:政府監管與指導(通過立法、執法、監管等手段);企業實施與保障(落實預防、應急救援和事後處理等措施);員工權益與自律(8項權益和3項義務);社會監督與參與(公民、工會、輿論和社區監督);中介支持與服務(通過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等方式)。
(3)兩結合監管體制《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我國現階段實行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體制。這種體制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礦監督、建築、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專項監管相結合的體制。其有關部門合理分工、相互協調,相應地表明了我國安全生產法的執法主體是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和相應的專門監管部門。
(4)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產法》確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別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5)四個責任對象《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我國安全生產具有責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政府責任方,即各級政府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責任方;從業人員責任方;中介機構責任方。
(6)三套對策體系 《安全生產法》指明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的三大對策體系。①事前預防對策體系,即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持『『三同時」、保證安全機構及專業人員落實安全投入、進行安全培訓、實行危險源管理、進行項目安全評價、推行安全設備管理、落實現場安全管理、嚴格交叉作業管理、實施高危作業安全管理、保證承包租賃安全管理、落實工傷保險等,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發動社會監督、推行中介技術支持等都是預防策略。②事中應急救援體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區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體系,制定社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源的預控,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③建立事後處理對策系統,包括推行嚴密的事故處理及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實施事故後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事故經濟處罰,明確事故刑事責任追究等。
(7)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六項責任 《安全生產法》特別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作了專門的確定。確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報告並如實反映生產安全事故。
(8)從業人員八大權利《安全生產法》明確的從業人員的八項權利是:①知情權,即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②建議權,即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③批評權、檢舉權、控告權,即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④拒絕權,即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⑤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⑥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⑦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⑧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從業人員的三項義務:①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②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10)四種監督方式 《安全生產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確規定了我國安全生產的多種監督方式。①工會民主監督,即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②社會輿論監督,即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③公眾舉報監督,即任何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個人做出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時,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④社區報告監督,即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11)88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可能產生的88種違法行為。其中生產經營單位及負責人30種,政府監督部門及人員5種,中介機構1種,從業人員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有2種。
(12)十三種處罰方式《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職、撤職、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伍』 最新安全生產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新《安全生產法》十二大變化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成炳國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產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審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當時正值我國從國家到地方各級安監部門剛剛成立,它結束了我國建國幾十年以來缺少安全生產領域綜合大法的歷史。當時出台的《安全生產法》,存在諸多弊端,更加強調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而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調不夠。這就必將導致政府監管職責過大、責任也過大,企業違法成本過低、自主守法意識也過低,難免出現監管能力不足、難以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等問題。針對《安全生產法》存在的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對比原《安全生產法》和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筆者認為主要有十二個顯著變化。
一、立法目的更加明確
在立法定位方面,這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做了三個創新,一個是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改成了「安全生產工作」,這說明以前的《安全生產法》是個管理法或監管法,現在變成了一個全方位的工作法,以前更多的強調政府的監督管理,新的安全生產法更強調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改為了安全生產工作,看似簡單的文字修改,其實用意是很深的。第二個創新就是把原《安全生產法》「促進經濟發展」改為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把促進經濟發展作為落腳點,經濟發展高於安全生產,這不符合以人為本的要求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要義。修改後的表述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就克服了這一問題。新《安全生產法》立法目的由經濟領域擴大到了社會領域,擴大了安全生產外延和內涵,進一步完善了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第三個創新就是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以前經常看見新聞報道,某某人為了保護國家財產獻出了寶貴生命,但現在很少這種報道了,因為國家已經不鼓勵這種財產第一,生命第二的做法,更加強調生命至上,更加強調以人為本。以人為本,首先就是要以人的生命為本。科學發展首先要安全發展。科學發展觀裡面有三個發展:一個是清潔發展、一個是節約發展、一個是安全發展。清潔發展是環保的問題;節約發展是節能降耗的問題,節約能源的問題;安全發展當然是安全生產的問題。不顧人的生命與健康,脫離了以人為本,去大談經濟發展,就是畸形的發展,是逾越「紅線」的發展,經不起歷史的考驗。我們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但不要血淋淋的的發展。發展是硬道理,但不顧工人生命與健康,讓工人活得毫無尊嚴的發展就是沒道理,就是犯罪,堅決要不得。將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寫入法條,體現了人文關懷,生命至上的理念,同時也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表達,是共築中國夢的具體落實。
二、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分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首要地位、安全生產的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從建國(1949)到2014年的65年間,我國安全生產方針在逐漸演變:1949-1983年,「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1984-2004年,「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 .2002年,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被寫入了原《安全生產法》。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新《安全生產法》重新明確了安全生產的十二字方針。同時,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這是新《安全生產法》在體制機制上的重大創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保障。
三、確立了安全生產標准化制度
原來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沒有一個提到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在安全生產領域第一次提出安全生產標准化的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那個時候還不叫安全生產標准化,叫安全質量標准化。後來的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均對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於2011年制定了《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實施方法和工作要求。這也是目前關於安全生產標准化法律效率最高的一個專門文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長遠性、基礎性和根本性工作,是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水平的一項系統工程,是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新《安全生產法》就這一個地方提到了安全生產標准化,後面也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但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對這項工作新《安全生產法》予以了認可。
四、明確了鄉鎮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有些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相當快,特別是在東南沿海一些省份,有的一個鄉鎮就有上千家企業,且大量是小微企業。小企業生產條件比較差,發生事故的機率比較大,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原《安全生產法》對於安全監管的職責明確到縣級以上政府,但在實踐中,不少中小企業都在鄉鎮一級,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進一步拓展到鄉鎮一級政府,強化監管。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考慮到鄉鎮政府在機構人員方面有所限制,不像縣市以上的政府都有職能部門,可能在監管工作上會帶來一些困難;所以法律的規定稍微原則一點,只明確了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並不是說把鄉鎮的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全壓給鄉鎮政府了,縣市就不管了。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
五、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五是為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
六、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年以來連續10年實施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21.8萬人取得了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萬人注冊並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2007年1月11日發布)的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為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建築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類。今後,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進一步完善分類標准。
七、進一步強化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從目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來看,80%的事故發生原因都有安全培訓不到位這一條。針對實踐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落實、不規范甚至流於形式等問題,為了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到實處,保證教育和培訓的效果,本次修改專門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便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查閱檔案記錄,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前一段時間把安全培訓資質的行政審批去掉了,好多人認為安全培訓弱化了,但從新的《安全生產法》可以看得出來,安全培訓不光沒有弱化,反而加強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新《安全生產法》專門增加了條款,規定企業必須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如果不建立,還有相應的處罰;2、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裡面,這次新增了一項責任,就是安全教育培訓職責;3、強化用工單位要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4、用工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四點都是新《安全生產法》裡面新增加的內容。
八、進一步加強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切實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於未然,是預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關鍵,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工作。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強化了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1、第18 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2、專門新增加了第38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3、第56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4、第57條規定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時, 有提出解決的建議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5、第71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等等。後面有兩條法律責任與其對應,一個是第98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另一個是第99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賦予安監部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利
新《安全生產法》修訂的最大亮點就是第67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按照《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做出行政強制措施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申請程序復雜,拖延時間較長,但在事故很可能一觸即發的緊急情況下,有必要直接賦予監管部門一定的應急處置手段,防止嚴重後果的發生。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可以採用行政強制措施,但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用的,必須滿足七項限制性條件:1、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做出的決定;2、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3、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4、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5、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6、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7、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十、鼓勵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並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對生產經營單位來說,這是一項強制性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但是,工傷保險還存在兩方面問題,第一個問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比例比較低,只有25.9%,也就是說,有將近75%的農民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當然他們也很難得到工傷保險賦予的基本保障。這些農民工很多從事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和建築等高危行業,他們的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年齡較大,在就業競爭中往往處於弱勢,沒有多少資本要求企業必須為其購買工傷保險。而這些企業一旦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農民工的社會救濟及補償問題很難得到落實,常常是政府充當最後買單人。企業死人,政府發喪。工傷保險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它沒有解決事故發生以後,現場施救的資金來源及第三方受事故損害的賠償等問題。工傷保險是企業職工一對一的保險,一旦事故波及到企業職工以外的第三方,比如說化工企業發生泄漏、爆炸,礦山尾礦庫發生潰壩,受到侵害的往往是與企業根本不搭界,沒有工作關聯的無辜群眾,這一部分人受到了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損害後,得不到工傷保險的補償。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商業保險機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就有效的避免的工傷保險的不足,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強化了安監部門現場監督檢查職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享有的現場調查取證權、現場處理權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1.現場調查取證權。包括:(1)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2)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如涉及高危作業的有關生產工藝的資料,安全設施、設備的檔案資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的資料等。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3)向有關人員,包括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等,了解相關的情況。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2.現場處理權。包括:(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責令排除事故隱患。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排除。(3)責令採取緊急避險措施權。如果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屬於重大隱患,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不能保證人員安全的,有權要求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同時要求暫時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或者暫停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設施、設備的使用。只有在重大事故隱患被排除後,經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生產經營單位才能恢復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恢復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3.採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這里所講「查封」,是指張貼封條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封存起來,未經查封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動用。這里所講「扣押」,是指把設備等東西運到另外的場所予以扣留。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兩項新的行政強制性措施,一個是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另一個是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十二、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懾企業,是近期發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等都加大了處罰力度。
一是確立了有錯必罰原則,對安全生產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二是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這個行政法規的一些處罰規定上升為新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條文,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罰款數額。凡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的「起步價」從原來的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也就是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特別重大事故500萬至1000萬;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也就是說「封頂價」從原來的500萬元翻番至2000萬元。目前所有法律中這個罰款數額應該是最高的,並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而是發現違法行為可立即處罰並提出整改要求。
三是不僅處罰單位,也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具體的處罰為: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發生事故,不光對企業負責人罰款,還確立了行業終身禁入制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是建立了部門聯合懲戒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尤其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新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這個企業有安全隱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被關閉,投資部門他們就會考慮我是不是給你貸款或者給你投資;證券部門就可以不讓你的股票上市,你上市了也不能讓你再融資。國土資源部門就不給你建設用地等等。
以上是本人學習新《安全生產法》不成熟的見解,不當之處,望批評指正。
『陸』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應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應用、安全生產部門規章應用、《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應用、《礦山安全法》應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應用、《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職業病防治法》應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應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應用。
本書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和與礦山企業密切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緊密結合,以工學深度融合、任務驅動、行動導向為工作思路,提煉出礦山企業典型的事故案例,以這些案例的分析作為工作任務和載體,並圍繞這些工作任務和載體來介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及其應用,體現了基於工作過程系統化的高職教育特色,強調學與做的統一,注重實務。本書取材新穎,內容豐富全面,能夠給讀者的學習和工作帶來真正有效的幫助。本書既是高職安全技術管理專業的骨幹課程教材,也是對煤礦安全技術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等有實用價值的學慣用書。
『柒』 關於養老院建設養生養老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現行法案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皆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優浩律師事務所提示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2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3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4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5第五章 生產經營編輯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7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捌』 新安全生產法共有幾章,其內容分別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共有七章,其內容分別為: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玖』 [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安全生產的核心內容是安全生產責任制。
對企業所有人員(從董事長、總經理到一線生產工人)安全責任進行規定和要求,使人人身上有責任,真正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根據我國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法規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對安全生產層層負責的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也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核心。
(9)敬老院安全生產查內容有哪些擴展閱讀:
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和義務
安全生產保障權利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
(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3)有對安全生產生產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
(5)有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
(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並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安全生產的義務有:
(1)在作業過程中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產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