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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結婚財產

發布時間:2021-12-30 17:22:58

老年人再婚分配財產有哪些規定

老人再婚財產的規定和結婚財產的規定是一樣的,協議優先,沒有協議的,結婚後的夫妻公共財產歸共同所有,一方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等。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⑵ 老年人再婚財產如何分配

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對財產確權,確定那些財產屬於死者個人所有。規定是,再婚前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再婚後取得共有財產有一半屬於死者個人所有。以上屬於死者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有繼承人辦理繼承。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前提,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親生子女和繼子繼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或許正因為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依據來認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⑶ 老年人再婚財產分配是怎麼處理的

老人再婚的財產分配問題,結婚,不涉及財產分配,因為只涉及各自的財產可能要合在一起的問題,所以,只涉及對各自重要財產的確定。

只有離婚,才涉及對財產分配的問題。

因為,離婚了,要確定那些財產歸誰,為什麼歸誰。

再婚者雙方離婚的財產分配一般如下:

1,雙方結婚時有約定的,根據約定的合法性處置。

2,沒有約定的,屬於共同財產,由雙方評分。

3,雙方重要的婚前財產一般仍然屬於各人。

4,雙方的婚內共同財產的確定要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考慮。

5,一方婚內逝世,按繼承法規定處置。

⑷ 老年人再婚財產分配是怎麼處理的

對於遺產,首先要分清楚是父母婚前的財產還是之後的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各方婚回前的財產屬於各答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進行繼承。如果對方子女對老人進行了贍養的話,可以依法分得部分財產。對於父母婚後的財產,首先要在父母之間進行一次劃分,在劃分之後劃歸於過世方一方的財產再由未過世的父親或母親與過世方子女共同進行繼承。

⑸ 老年人再婚後的個人財產范圍

(一)夫妻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衣物、儲蓄等。(二)夫妻雙方各自為結婚所准備的各種物品。如傢具、彩電、冰箱、VCD機等。(三)結婚登記前接受各自親友贈送的結婚禮品或結婚登記後接受的贈與人特地聲明贈與給一方的財產。(四)其他屬於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其本人所有;醫生個人使用的醫療器具。也應屬於夫妻婚後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⑹ 老年人婚後共同財產有哪些

老年人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有:
1、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
3、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70歲老人結婚,婚前財產怎麼辦

70歲老人,婚前財產,在雙方達成協議,個人歸個人,有雙方文字就可以,也可以做婚前財產公正,這樣就可以歸僻矛盾。

⑻ 新婚姻法中針對老年人再婚的財產分配有什麼規定

二婚的婚前房產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婦一方的資產:

(一)一方的婚前房產;

(二)一方因人體遭受損害得到的醫療費用、傷殘人日常生活補助金等花費;

(三)遺書或贈與協議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資產;

(四)一方專用型的日常生活用品;

(五)別地理應歸一方的資產。

第十九條,夫婦能夠約定婚姻關聯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及其婚前房產歸分別全部、一同全部或一部分分別全部、一部分一同全部。承諾理應選用書面通知。沒有承諾或承諾不確立的,可用此方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要求。

夫婦對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承諾及其婚前房產的承諾,對彼此具備約束。夫婦對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承諾歸分別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對外開放承當的負債,第三人了解該承諾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資產償還。

⑼ 新婚姻法怎樣規定老年人再婚的婚前財產

再婚的婚前財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老年人結婚財產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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