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而發生意外,養老院是否有責任
養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歸宿,也是很多子女無奈的選擇。然而,養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時候面臨著一個尷尬問題:去除照顧不周及虐待的特例,老人在養老院里意外摔傷、突發疾患,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負?
老人如何安度晚年是所有家庭都無法迴避的問題
一旦發生意外,家屬就會認為養老院既然收了錢就應該照顧周全,承擔一切外摔傷、突發疾患,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負?
一旦發生意外,家屬就會認為養老院既然收了錢就應該照顧周全,承擔一切責任。養老院卻認為,養老機構只是照顧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養老院當成保險箱來保證老人的萬無一失。
近年來,此類糾紛案件不斷上演,令老人、家屬、養老院倍感沉重。本報從法院了解到相關案例,並調查走訪了多家養老院,同時請院長、家屬、民政局共同來探討此類問題,尋找解決之道,以期讓老人遠離養老院里的糾紛傷痛。
典型案例
老人摔傷離世養老院擔責40%
養老院里的老人們最害怕聽到救護車的聲音,因為那聲音的到來意味著傷病或死亡。2014年1月5日,趙舒蘭老人被救護車從瀋河區一家養老院拉走了,再也沒有回來。老人因為摔傷住院,多種陳疾暴發,導致不治離世。
趙舒蘭的兒子陳某認為,是養老院的失職造成了母親的死亡。2013年9月,趙舒蘭被兒子送進這家養老院,趙舒蘭已經82歲,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不過尚能自己行走,所以陳某為母親辦理的是半護理。老人在養老院生活得一直很好,還交了很多老年朋友。
然而,2013年12月20日晚,趙舒蘭半夜上廁所不慎摔倒,後來自行爬起回到床上。次日,護理員向陳某告知了老人情況。陳某因為工作較忙,也沒有送母親去醫院做全面檢查。
趙舒蘭在床上這一躺就起不來了。到2014年1月4日晚,老人陷入發燒昏迷狀態,養老院趕緊通知陳某,第二天,老人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幾天後老人離世,診斷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綜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種疾病。
陳某認為,養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意外發生。而養老院則認為,半護理是針對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員不可能24小時貼身世,診斷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綜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種疾病。
陳某認為,養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意外發生。而養老院則認為,半護理是針對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員不可能24小時貼身護理。這起意外發生在夜間,而且老人本身年老多病,養老院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瀋河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養老院在老人入住期間提供的活動場所存在安全隱患,護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老人摔倒受傷,並最終死亡。養老院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存在根據合同約定負有提供安全的養老場所及周全的護理措施等義務而不作為的侵害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但家屬在接到老人受傷通知後沒有及時送醫也存在一定過錯,所以綜合考慮,養老院承擔40%責任,陳某承擔60%責任。
糖尿病老人去世兒子上訴被駁
2012年7月19日,薛名將母親送到沈陽市大東區博遠托老養護中心。薛母患有糖尿病,12月6日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醫院搶救,10天後老人醫治無效去世。
薛名認為,托老中心未盡到護理義務,在換用不同的胰島素時,將過量的胰島素注入母親身體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導致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擔責任,索賠146198元。
博遠托老養護中心感覺很委屈。博遠訴稱,薛母進入養老院後,院方一直盡心盡力地照顧,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護理員每日都是按照薛名的囑咐嚴格為其母親進行飼葯。薛母多次發病,養老院均及時通知家屬,並帶老人出院治療,並未出過錯。
大東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深入調查。審理認為,由於托老中心本身不是醫療機構,對胰島素的使用劑量及禁忌症的了解不能達到醫療機構的水準,也無權決定注射的劑量和時間,對注射事項只能依照老人家屬的囑咐進行,家屬的囑咐對托老中心而言相當於醫囑,不能擅自變更。在未得到薛名的變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數和劑量進行操作並無不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變更劑量不屬於托老中心的義務,而是家屬的義務。薛名作為家屬在明知胰島素劑量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應及時通知托老中心調整注射劑量,因其過於自信,對是否發生事故採取了放任態度,故即使托老中心使用了新的胰島素,所造成的後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
醫院診斷薛母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腦血管病等。綜合薛母的死因,認定是其長期患病,身體健康狀況較差所致,其失去意識陷入昏迷狀態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這並非死亡的主要原因,這一點從醫院的診斷上即可得出。現薛名認為母親的死亡系托老中心注射胰島素昏迷所致,理由並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薛名不服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記者走訪
一場官司「打」黃一家養老院
記者連續走訪了多家民辦養老院,他們都認為,在出現老人摔傷等糾紛時,養老院完全屬於弱勢一方。
開了十多年養老院的陳松蒲認為,目前民營養老院在這方面處境很尷尬,大家對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的認識有誤區。「老年人在家裡發生骨折很正常,在養老院里發生就不正常。」陳松蒲對記者說,「經驗告訴我,老人發生摔倒、骨折等意外情況是在所難免的,因為人上了年紀骨質疏鬆,一個轉身,一個下蹲,甚至吃飯都可能導致骨折,與生活在哪關系不大。可老人一旦在養老院發生摔傷等意外情況,養老院就難辭其咎,有的家屬會一味索要賠償。」
沈陽天柱山老年公寓院長陳思對記者說,「現在養老院在照顧老人時如履薄冰,一家養老院攤上一個賠償官司,一年就白幹了,甚至一些小養老院打一個官司就能被壓垮。」陳思說,附近一家小養老院去年就被一場賠償官司「打」黃了。
為了防止老人摔倒,陳思動了很多心思,首先在養老院基礎設施上做了很多防護,比如廁所牆壁四周都安裝扶手,地板都是防滑的,走廊沿牆壁都安裝扶手、攝像頭,冬季下雪後即刻掃雪除冰,將容易滑倒的地方都用繩子攔住禁止老人入內等。
很多時候,老人出意外並不是單一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有養老院的責任,比如設施不完善、護理員不足、照顧不周等;另一方面,也是個別家屬對父母不負責任,比如老人出現摔傷或者突發疾病等情況,需要家屬同意才能送醫院治療,但個別家屬在接到通知後並不積極將老人送醫,有的只要求養老院的醫護人員簡單檢查救治了事,不願意送醫院多花錢,這就延誤並導致老人病情加重,而老人一旦病重離世,家屬卻反過來追責養老院。
律師說法
「免責條款」侵犯老人權益
養老院為了保護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時都會與老人及其家屬簽署免責協議,很多養老院會在合同中專門約定「凡入住老人自行發生燒傷、燙傷、摔傷等,由自身負責,甲方不負責」。
這樣的免責聲明合法嗎?遼寧銘博律師事務所孟德堯律師認為這是無效的霸王條款,「老人與養老院之間所訂立的協議,本質上屬於服務合同的一種,因合同履行而引發的糾紛依法受合同法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約定造成合同相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一位老人的家屬李先生認為,養老院利用合同來保護自己利益,老人卻很難維護自己權益。現在養老院市場放開,民營養老院如雨後春筍,個別養老院無論在設施設備上,還是在人員配備上都不符合養老要求,有的養老院僅以賺錢為目的,照顧老人非常不細心,發生摔傷等意外也不及時告知家屬,而是悄悄隱瞞。
孟德堯律師說,此類案件之所以責任認定難,是因為缺乏標准。老年人因認知能力等原因,對摔傷原因難以舉證,其家人又對養老院在管理或護理老人方面存在過錯責任難以舉證,審判中在對雙方責任認定上,往往由法官主觀判斷為多,導致案情相近的案件在責任認定及判決結果上容易出現較大差異。
如何平衡
民政局只能負責監管和調解
作為養老院的主管部門,民政局是否有好辦法去平衡雙方的利益呢?記者從沈陽市民政局了解到,他們僅有監管責任,沒有相關方面的實質性法規可依。
沈陽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負責養老工作的趙重超感觸頗多,「近年來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產生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但民政部門並沒有權力去認定哪一方有責任。首先應由家屬與養老院自行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家屬投訴到民政部門,我們會出面調解,仍不能達成滿意結果的,只能走司法程序,靠法院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
責任認定難,也是困擾全國養老院的普遍現象。天津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范勇處長從崗位退休後仍舊非常關注這個行業問題,他說,家屬對養老院功能應該有正確認識——養老院就是替子女照顧老人生活的地方,不是存放老人的保險箱,養老院並不能完全保證老人不摔倒、不發病。就像老人生活在家裡,家屬就敢保證老人不摔倒嗎?此類事件發生後,雙方多一份理解就會少一份傷害。趙重超告訴記者,養老院一旦出現打罵老人、管理疏忽造成老人摔倒等情況,家屬可選擇報警,通過公安驗傷,走司法程序。而對此類養老院,民政局絕對是零容忍,會根據舉報進行調查,下發整改通知書,有問題的養老院必須接受整改和處罰。
期待保障
准備為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險
記者從遼寧省民政廳得到消息,解決養老行業問題專題會議前不久剛剛召開,遼寧省准備為養老院的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險,目前正在起草方案階段。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為老人上保險後第三方保險公司將承擔老人發生意外後的責任,此舉將有效解決養老院與老人的矛盾。該保險將由財政撥款一部分,養老院繳納一部分,老人自己交一部分。
全國其他省市養老機構也一直在尋求解決此方面問題的良策。天津養老機構正在探索階段,南京養老機構已經開始實施購買「公共責任險」方式。
記者從沈陽市幾家養老院了解到,他們以前也嘗試過為老人上保險,但一方面因為賠付率比較大,多數保險公司不願意出這個險種,另一方面理賠相當麻煩,所以養老院以及老人都不願意上這個險。不過,這次民政廳將提高保險額度,保險公司也因此會願意設這個險種,老人在理賠時也會相應獲得較高賠償,所以養老機構目前非常期待這項舉措的實施推行。
他山之石
服務功能更細化可避免糾紛
截至2012年底,沈陽市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已超134萬,養老產業的規范化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國外養老產業成型的模式可以成為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經驗。
天柱山老年公寓陳思院長曾專門去美國考察養老產業。她說,美國的養老機構服務群體特別細化,也就避免了很多糾紛。
養老機構會根據老人身體狀況進行分類收取老人,有專門針對特殊群體,如失智老人、癌症康復老人等群體的公寓;有陪住型老年公寓,專門提供與日常生活有關的服務,包括做飯、洗澡、洗衣等;特護型老年公寓除了提供上面兩種類型所需要的服務外,還提供全面的醫療服務,包括從傳統的醫護房間到特別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治療的房間;還有自住型老年公寓,不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與日常生活、葯物服務有關的協助,只是提供一個環境優美、舒適的居住社區。「我們現在的老年公寓大都屬於混合收治,相對而言不能更專業地為老人進行服務。」陳思說。
在防範老人發生意外方面,美國的養老院基礎設施採用科技化、信息化、標准化結合方式。比如在戶外,各處都有緊急呼叫按鈕,每個老人都有一塊一塊機器定位手錶,值班室通過GPS定位來對老人緊急狀況進行監視。更高級的是,有的公寓在房間內安置紅外線感測裝置,因為室內安放攝像頭是侵犯老人隱私的,紅外線感測裝置通過熱力、動力等不同探測方式機械化自動預警,一旦老人在室內某個地方靜止時間超過半個小時或者一個小時,監護人員就會收到報警。
❷ 老人在養老院意外摔死,現在家屬要求賠償15萬,請問這個具體怎麼處理呢賠償如何界定
人身損害賠償
一、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6個月總額計算。
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三、因搶救治療的醫療費用,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根據上述費用,根據老人自身責任和養老院的過錯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賠償比例,協商不成,由受害人親屬向法院起訴解決。 受害人家屬是沒的過錯責任的。
❸ 敬老院員工交通事故負責但不賠錢可以起訴敬老院嗎
敬老院員工交通事故負責但不賠錢可以起訴敬老院嗎?可以。張明年方四十,一直未婚,與其兄張冰相依。因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經有關部門的批准,成為於都縣梓山敬老院的一員。2006年12月11日晚,張明在梓山敬老院附近的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中死亡,經交警部門鑒定由肇事者周傳容負全部責任。現敬老院和張明的大哥張冰均向肇事者周傳容提起人身損害賠償。合議庭對誰有權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存在較大爭議。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冰有權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引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張冰作為死亡受害人張明近親屬人,自然有權對其弟的死亡獲得人身損害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敬老院有權就本院的死亡受害人員向肇事者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獲得人身損害賠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較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具有特殊性,一是死亡受害者是個間歇性精神病患者,二是敬老院是死亡受害者的監護人。確定一個民事主體否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取決於該民事主體是否具備程序上權利和實體上的權利,即該民事主體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和提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一)在本案中敬老院是否具有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程序上的權利?
確定一個民事主體是否具有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程序上的權利,一是取決於民事主體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二是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提起的構成要件。
敬老院作為一個事業單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根據1997年民政部發布的《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條規定: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第六條規定: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敬老院對其成員負有供養、喪葬等義務,與死亡的受害人張明具有直接到利害關系,符合提起民事訴訟構成要件中對的訴訟主體的要件。
就本案而言,敬老院對其成員的死亡具有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程序上的權利。
❹ 敬老院摔傷誰負責
老人住進抄養老院,養老院就對老人負有保障老人人身不受傷害的義務,因過失造成老人受傷,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誰來負責要看當時情形了,如果是因為敬老院沒做到保護工作,當然他們負責。如果完全是個人原因,那對方自然沒有責任。不過既然是敬老院,對方應當對老人的人身安全負責。
如果曾經簽定過條約,敬老院不負責入住老人的意外傷害事故,那要看情況,如果你們的條約里約定了照顧老人生活和安全是對方義務的話,自然不負責任的約定無效。如果僅僅是照顧生活,那不負責任的約定就有效了。如果根本就沒有相關的約定,那麼按照養老院的性質,負責老人的生活和安全是應有之義,自然要負責。
如果有後遺症,以後才查出來,可以繼續要求對方負責。
建議先問問對方有沒有給老人買保險,如果有保險那就好多了。
❺ 養老院的老人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訴求賠償主體是誰
老人的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繼承人,就由養老院的法人代表。
❻ 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傷害,養老院應如何補償
應該先判斷責任。
如果養老院有責任,則養老院需要賠償,賠償金額根據責任比內例來承擔。養老院常見有責容任的情況有,地面濕滑,欄桿護欄不穩定等等。
如果出於老人自身原因導致的事故,則養老院一般沒有責任。比如老人自己走路不穩摔倒,則養老院沒責任。
❼ 老人在養老院摔到死亡意外險賠不賠
根據你的問題,你估計是想為養老院的老人辦理保險?如果你是養老院的管理人員,建議投保養老責任險,他承擔的是養老機構在運作過程中,因自身的疏忽,致老人家的意外傷害,而且應由養老院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不需要投意外險,有兩點理由供你參考:一、老人購買意外險很難獲得核保通過;二、即使買了意外險,老人發生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賠給老人,養老院一樣還要支付責任賠款。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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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我爺爺的弟弟在敬老院里生活 五保戶 在敬老院門口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時敬老院也要賠償這個和敬老院有關系嗎
當然有關系。
敬老院作為照顧老人的一方,老人在門口被撞,疏於看護,是有很大的責任的。
如果老人自理能力很好的話,不屬於限制性民事行為人,如老年痴呆,癱瘓,敬老院是無權要這錢的。如果老人是 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因為敬老院是老人的看護人,雖然其看護不周,但是要求賠償的權利還是有的,至於賠償金怎麼用?還是需要和老人的親戚協商的。一般來說,主要用於老人的治療,以及以後的生活。
❾ 農村五保戶在敬老院意外死亡,死者家屬應得到什麼樣的賠償金。
農村五保戶意外死亡直系親屬能要求的賠償如下:
一、按扶養協議處理。扶養協議約定「五保」對象的遺產歸承擔供養義務的供養人所有的歸其所有,沒有明確約定的,不能歸其所有。供養人有的是集體組織;有的是基層政府舉辦的供養機構,如敬老院等;有的是集體組織與供養機構共同承擔供養義務。如何確定供養人,應根據扶養協議和和承擔供養義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供養工作中應當完善扶養協議。扶養協議的內容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對「五保」對象的遺產處理要明確寫入扶養協議之中。
二、按遺囑繼承或遺贈處理。「五保」對象與「五保」供養人在扶養協議中對遺產未作處理,而另立遺囑將遺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一人或數人繼承,或者將遺產贈他人。其死亡賠償金歸其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有。
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五保」扶養協議和「五保」對象遺囑中均未處理死亡賠償金情況下,「五保」對象的死亡賠償金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所有,即《解釋》第一條二款中所列的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四、承擔「五保」供養義務的集體組織或「五保」供養機構有權從死亡賠償金中扣回「五保」費用。即在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情況下,「五保」對象的死亡賠償金應當先行扣除「五保」費用後的剩餘部份才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所有。這完全符合我國繼承法及其《意見》的有關規定,也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