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人在養老院發生糾紛屬於啥案由
您好,屬於養老服務合同糾紛。
② 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糾紛如何歸責
養老機構的合同責任分析
在養老機構服務合同中,養老機構主要負有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養老機構的給付義務主要是向入住老人提供生活照顧、護理服務。養老機構還負有確保不因自己提供的設施或服務瑕疵而使入住老年人的人身遭受損害的義務和防止第三人在機構內對老人的人身進行不法侵害的相應的合同責任。
機構提供服務設施、設備不符合標准而承擔的責任
養老機構的給付義務之一是按照約定的標准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服務。但一些養老機構的建築設計不符合標准;安全保衛、消防設施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違法了給付義務,也影響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養老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養老機構沒有按約定提供服務,應相應降低養老服務費用;養老機構的服務人員資質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務不合格,經老人或其家屬提出,養老機構應及時更換或改進服務,若經更換或改進服務仍未合格的,老人或其家屬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養老機構減少不合格服務部分的收費。
老年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引發的責任
進入養老院的老人本身就是高危人群,發生意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必然性,但客觀上說,養老機構自身的服務是導致老年人意外事故的主要因素。如果養老機構沒有按照政府和行業對建築設施的要求建造,使之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老年人傷害事故的,養老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養老機構沒有按照政府或行業規范提供服務,造成老年人傷害事故的,養老機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因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造成老年人人身傷害的,老年人和家屬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未盡到充分的管理、保護義務而承擔的責任
除了服務之外,養老機構對入住老年人還有相應的管理和保護義務,尤其是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由於存在監護職責委託的情形,養老機構對其的管理保護職責是經過雙方約定的。因看護不到位導致老人從床上墜地摔傷或外出走失,因護理不當導致老人在洗澡時燙傷、吃飯時噎食等,養老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疾病、傷害事故的發生或加重與養老機構管理疏忽或不善有關系,即使存在第三方責任人,但由於養老機構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也要承擔相應責任。養老機構服務人員的疏於管理,不僅容易引起糾紛,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行為。
對老年人突發意外處理不當造成傷害的責任
老年人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受到傷害後,養老機構沒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採取相應援助措施,造成了疾病、傷害事故的加重或擴大,養老機構應該承擔相應的事後責任。如,養老機構在老年人摔倒後,沒有及時救護,造成老年人傷情加重,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入住老人及其家屬的合同責任分析
養老機構合同責任的實現,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入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然而,這種保護也要與養老機構的健康發展相平衡。因此,在養老機構服務合同中,養老機構的利益必須同時得到有效保護。
為了配合養老機構履行義務,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屬承擔的義務通常有:入住後要自覺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接受管理,與其他入住老人搞好團結;在接受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費。對偶發性費用如治療、急救費用等應及時結清;應經常與老人進行溝通,保持聯絡,盡量滿足老人的精神需求等等。
隱瞞入住老人的身體狀況而產生的責任
按照養老院機構入住規定要求,老人進入養老機構前必須做全面身體檢查,但在實際執行當中,院方一般注意的是老人是否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等類的疾病,對一些常見老年病和癱瘓病人就不能嚴格要求了。因此他們通常更加註重查看老人外觀,如癱瘓老人是否有褥瘡、硬傷等。但精神類疾病、心腦血管、骨質疏鬆等疾病就很難被發現,這此疾病也成為家屬隱瞞的重點,往往會對老人生命安全構成較大威脅。因家屬隱瞞病情致老人發生意外傷害的,養老機構履行了相應職責,且行為並無不當的,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欠繳相關費用而產生的責任
入住協議的簽署往往是由老人的家屬來完成的,多數老人並不了解其內容。入住後,一旦老人出現經濟緊張、突發疾病、協議期滿等一些需要由家屬履行責任的問題時,常常會出現推諉、扯皮現象,家屬既不繳納護理費、醫葯費,也不接老人回家。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老人和家屬就要授權養老機構在無法聯繫到老人家屬,或者雖然取得聯系但家屬在規定時間內仍不來協同處理相關事宜的情況下,養老服務機構可以本著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進行善後處理,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家屬承擔。
另外,老年人和家屬不能按約定時間交納費用,除應盡快補足所拖欠的費用外,還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如果無故拖欠各項費用超過一定期限,經養老機構催告後仍不交納的,養老機構有權解除合同,書面通知老年人和家屬,要求老人出院。如果老年人在養老機構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後仍不出院,養老機構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解除合同。此種情況下解除合同,老年人和家屬除應支付拖欠的服務費用、訴訟期間的養老服務費用外,還應當支付違約金,並負擔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
入住老人因違反機構規章制度而產生的責任
老人違反養老機構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違反禁止房內吸煙的規定、不服從管理、擾亂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等造成自身傷害的,由老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由此造成其他入住老年人或親屬等人身傷害的,由老人承擔法律責任,家屬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③ 擋案在單位丟失怎麼辦。
責任由丟失檔案的單位承擔。最高院就這個問題有一個復函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
[2004]民立他字第4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19號《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以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請起訴原單位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於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他人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檔案關系人起訴請求補辦檔案、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2006年6月13日
附錄一:最高院專家法官著述與主流觀點
——姜啟波、王勝權、李偉、劉小飛:《新型疑難民商事案件受理問題》(上),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蘇澤林主編、最高院立案庭編《立案工作指導》2006年第一輯、第63-73頁
人事檔案的權屬為國有,單位和個人對檔案不享有民法上的所有權,對人事檔案無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用人單位對人事檔案的佔有也是暫時的,要根據規定進行流轉和移交。按照當事人適格原理,第一,個人對人事檔案不享有管理處分權,不能提起侵犯檔案權之訴。第二,檔案管理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委託保管合同關系,也不可基於合同關系提起合同之訴。
理解上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1、丟失檔案的單位通常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人才交流機構。根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第7條第(3)項的精神,還應包括丟失學生檔案的學校。國家黨政機關丟失人事檔案的糾紛比較少見,如其丟失人事檔案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該責任系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國家賠償責任,有待研究,目前不宜比照民事案件受理。
2、盡管安徽高院只就人事檔案糾紛向最高院請示,但由於工人檔案丟失糾紛和學生檔案丟失糾紛,性質上皆屬於身份類檔案糾紛,故不宜厚此薄彼,對於後兩種糾紛人民法院也應當依法受理。對於非身份類檔案(如醫療檔案)的丟失是否受理,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3、檔案丟失的後果具有多樣性,可能造成工資、福利、保險的損失,還有可能造成再就業的不便。由於檔案丟失有可能造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有關工資、保險、福利、等勞動爭議,因此將檔案丟失糾紛作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與勞動爭議案件競合。因此,當事人可以選擇檔案丟失糾紛起訴,也可以選擇按照有關工資、保險、福利等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
4、補辦檔案的訴訟請求應否支持。不少人認為,對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補辦人事檔案的訴訟請求屬於單位內部行政行為范疇,且有些檔案可能是永久遺失,無法補辦,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補辦檔案的訴訟請求。我們認為,補辦檔案的請求,屬於《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的「採取補救措施」范疇,也可視為第134條規定的「恢復原狀」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大多數當事人起訴的目的,主要是補辦檔案,其次才是賠償損失。如果不受理補辦檔案訴訟請求,只受理賠償請求,則不僅難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可能縱容侵權者的違法行為。審判實踐中,檔案如果能夠補辦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補辦檔案的訴訟請求。至於補辦的內容是否真實、全面,則屬於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范疇,人民法院不宜作實質審查;確實無法補辦的,則屬於履行不能,人民法院不應支持補辦檔案的訴訟請求,但可以判決加大賠償數額,以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案例:勞動者檔案丟失後如何賠償
【裁判主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 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號),已明確答復:「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於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檔案關系人起訴請求補辦檔案、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案件回放】
原告楊繼業訴稱,原告於1961年分配到原寧夏柴油機廠工作,1986年寧夏柴油機廠與寧夏長城機床製造廠合並為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2004年改制為被告寧夏共享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告在工作期間由於所學專業不對口,在兩廠合並期間經廠長同意外出聯系工作,但最終未能調動工作。1987年9月被告前身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將原告除名,但未通知原告。2007年4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時,得知自己的檔案早已被被告丟失,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極大的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因丟失檔案賠償原告下列損失:1、1987年9月至1999年9月共12年的工資損失為50970元;2、1999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養老保險損失為96971元(161619元×60%),醫療保險損失為3232.38元(161619元×2%);3、從2010年起每年參照寧夏社會平均工資的62%賠償原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損失至原告死亡;3、丟失檔案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4、賠償交通費5000元。
被告寧夏共享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其理由如下:1、原告列本公司為本案被告主體有誤。根據寧政辦函(1994)30號《關於將長城機器製造廠柴油機部分劃歸西北軸承廠的批復》,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原寧夏柴油機廠部分劃轉給西北軸承廠,並確認柴油機部分的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一並劃歸西北軸承廠管理,故原告應依法對西北軸承廠提起訴訟。2、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已過法律規定的最長的20年訴訟時效。對原告的曠工處理決定是於1987年9月10日作出的,而原告提起訴訟是在2007年11月22日,已經過法律規定的最長的20年的訴訟時效。因其自身的過錯,其相應的權利已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3、原告訴稱的事實和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原長城機器廠在1987年9月10日作出的曠工處理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自行離開了該廠,離開後多次回來辦理各種事情,對該決定是知道的。而且原告原是寧夏柴油機廠的職工,因政府的行政行為,合並到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的,因此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檔案,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檔案在兩廠合並時轉移到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另外,原告主張的檔案丟失的損失與其計算的方式缺乏因果關系,檔案的損失不能產生其請求中的損失。其主張的工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損失,是應在勞動爭議案件當中解決的問題,而本案檔案丟失是民事爭議,不能以此作為損失的依據,其主張的損失計算無證據支持,也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請依法駁回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審理情況】
原告楊繼業於1961年被分配到原寧夏柴油機廠工作。1986年夏,原告楊繼業因所學專業不對口,外出聯系工作未果,後遷居北京至今。1986年11月,原寧夏柴油機廠與原寧夏長城機床鑄造廠合並成立原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因原告楊繼業一直未回廠工作,原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於1987年9月10日對原告楊繼業作出除名決定,但未給原告楊繼業送達除名決定的手續。2004年原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改制為寧夏共享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4月28日,原告楊繼業從寧夏長城須崎鑄造有限公司辦公室復印了原寧夏長城機器製造廠於1987年9月10日作出的《對楊繼業曠工的處理決定》。
另查明,原告楊繼業回北京後未再就業,其戶籍尚在寧夏銀川市西夏區朔方路派出所。在這期間,原告未辦理過各項社會保險。2007年4月28日,原告找被告辦理社會保險時得知自己的職工檔案被丟失。
【法官釋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號),已明確答復:「保存檔案的企事業單位,違反關於妥善保存檔案的法律規定,丟失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檔案關系人起訴請求補辦檔案、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該案可作為民事案件來處理不容置疑,但新的問題出來了,即賠償的標准如何計算?賠償的范圍都有那些?因為企業已將職工的檔案丟失,職工能享受怎樣的退休金無從計算。此正是本案的焦點所在,由此,形成了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已過最長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駁回。因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了時效抗辯,故法院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並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結合本案,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被告於1987年9月10日對原告楊繼業作出除名決定,從此時起原告的權利就被侵害,故原告雖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2年內主張權利,但亦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原告於2007年4月28日找被告辦理社會保險時得知自己的職工檔案被丟失,其於2007年11月22日向銀川市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時,已過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予以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寧民提字第8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原告楊繼業於2007年4月找被告辦理社會保險時得知自己的職工檔案被丟失,故其起訴主張權利時,未過訴訟時效。並以此為由將此案發回,故本案未過訴訟時效,應予以賠償。至於如何賠償,因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又不知如何舉證,屬於法律空白點,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自由裁量,就此案而言,原告自1986年離開單位後回北京,一直未查找其檔案,直至2007年4月才開始尋找,其本身也具有過錯。考慮到實際情況及我國的相關判例,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6萬元為宜。
第三種意見認為,人事檔案是公民取得就業資格、繳納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所應具備的重要憑證。檔案的存在以及其記載的內容對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響。被告將原告開除並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後,未將其人事檔案按照國家政策,及時予以轉出,造成檔案遺失,影響了原告就業及享受相關待遇,給其取得相關待遇造成了可預見的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勞動者檔案丟失,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予責任,其賠償應作如下計算,以供商榷:
其一、綜合有關規定看,在現行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下,人事檔案的丟失,至少影響勞動者以下利益的實現:喪失到要求人事檔案的單位再就業的機會;無法辦理《就業證》,享受就業便利和優惠;無法辦理失業登記,從而無法領取社會保險金;無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而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而,人事檔案的丟失,關乎勞動者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基本人權。在仍然注重「身份」的現代中國社會,由於檔案的丟失同時意味著歷史和榮耀的丟失,人生的歷程出現「空檔」,還會因為檔案的丟失無法出具組織關系證明、婚姻家庭關系證明等影響生活和工作質量,因此,檔案的丟失造成的損害還包括精神上的利益。
其二、結合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如下分析:
1、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987年9月至1999年9月共12年的工資損失為5097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在1986年起就自動離職,被告就此於1987年9月10日對原告楊繼業作出除名決定,雖原告於2007年4月28日才知曉,但從1987年9月10日起雙方已終止勞動關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獲得工作,從而得到勞動報酬,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要求支付1999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養老保險損失為96971元(161619元×60%),醫療保險損失為3232.38元(161619元×2%)的訴訟請求,其中養老保險的訴訟請求可理解為因被告丟失檔案而致原告無法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繼而退休後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告按1999年10月至2009年10月的職工平均工資的總和的60%計算,沒有任何依據,因為養老保險的征繳不是以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但是醫療保險損失根據最新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按職工平均工資的總和的2%計算是可行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保險損失為3232.38元(161619元×2%)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於養老保險損失的計算,依據寧夏《關於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寧人社發〔2010〕30號文件)的精神,原告屬於通知中的「1995年以前的離崗人員」,如果原告一次性繳納30000元,繳費年限按15年計算,因原告已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可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從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後的次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500元的標准核發養老金。由此亦解決了原告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故由被告承擔30000元的該筆費用,即養老保險的損失按30000元計算比較合理,亦是現在唯一可找得到醫療保險損失至原告死亡的訴訟請求的依據。
3、要求從2010年起每年參照寧夏社會平均工資的62%賠償原告養老保險、,實則是對第2項訴訟請求的重復,相關原理如前所述,其中養老保險待遇本身就包含至死亡止,但醫療保險卻不包含,因原告只要求了10年,故可考慮按上述標准支付至死亡止;
4、丟失檔案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的訴訟請求,因此前已對檔案的丟失造成的損害還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已做過陳述,此處不再贅述,但原告要求10萬元明顯過高,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原告本身存在的過錯,酌情支持20000元為宜;5、賠償交通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原告在庭審中提交了6674元的票據,但本人主張5000元,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④ 敬老院糾紛知多少
但是近年來,因為老年人在敬老院里摔傷、受傷而導致家屬與敬老院之間的糾紛頻頻發生,成為整個社會最為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常見糾紛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點有以下幾個: ★護理人員失職,誰擔責任 王老先生入住了某敬老院,某日由護工人員喂他吃了午飯,下午時王老先生肚子疼送入醫院查出是食物中毒。王老先生的損害由誰來承擔?如果起訴,那麼是要追究護理人員的責任還是敬老院的。 法官釋法:敬老院護理人員失職導致老年人受到傷害,由敬老院來承擔責任。因為這是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由單位即敬老院來承擔責任。但是因為護理人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損害,敬老院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護理人員追償。當然如果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應當追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比如曾經有過護理人員因為疏於對熱水管的管理控制而導致老人燙傷的案件,法院判決護理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建議:敬老院作為老年人安居的一個重要場所,負有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屬與敬老院間的糾紛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護理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在護理工作中發生侵權事件。所以為了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讓其享受一個快樂的晚年。要加強對於護理人員的管理,多開展老年護理知識培訓,增強護理人員的自身素養和專業能力。 ★是否完全根據護理級別承擔責任 最近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張老先生在某敬老院內洗澡的時候,因為澡堂的地滑摔倒了,後來院方沒有及時發現進行搶救,後來導致張老先生死亡。後家屬將敬老院訴至法院。張老先生進院時簽訂的是自理的合同。根據老年人的不同的生活自理能力,分為不同的護理級別,從而院方收取不同的護理費用。那麼假如雙方在簽訂護理合同的時候約定,老年人屬‘自理’級別,那麼收取的費用相比全護理之類的級別低很多。(自理:頭腦清晰,語言表達清晰,收拾自己床鋪,自己吃飯,自己大小便,洗臉、洗腳、洗澡。更換衣服。工作人員打水、換床單、送飯、打掃房間衛生、理發。全護理:語言表達清楚,喂飯,不知大小便,卧床,一切需求他人幫助的。不同的敬老院的規定可能有差異)院方主張洗澡並不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所以不應承擔責任。但是後來法院仍然判決敬老院承擔責任。 法官釋法:雙方具有養老服務合同關系,敬老院負有保障老年人人身不受傷害的義務,其在本案中存在過錯。因為老年人雖然是自理級別,但是敬老院仍然有保障老年人洗澡安全以及在洗澡發生狀況時第一時間進行救治的義務。護理級別不能成為敬老院免責事由。 法官建議:敬老院應當加強規章制度的建設,針對老年人的生理特點改善敬老院的居住條件,增加便於他們生活的各種設施。尊重老年人,讓他們生活的更舒適,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不只是一句話一紙書面合同的事,需要得到每個人的切實重視,需要被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何女士某日突然接到來自父親所在的敬老院的電話,稱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殺了,當敬老院的護理人員發現他時,已經去世多時了。何女士在悲痛之後感到非常氣憤,堅持要討個說法,她認為敬老院應該對此事負責。但是敬老院認為這屬於意外事件,並且是老人自殺行為,在雙方的合同中早已明確約定不對該類事件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法官釋法:某些敬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會載明對於老年人的意外傷害事件不予負責,對於自殺、自殘事件不予負責。這是典型的免責條款,即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合同中有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條款無效。子女們將父親母親送入敬老院生活,敬老院負有保護老年人生命安全的責任,需要在能力范圍內避免對老年人生命健康有損害的情況發生,並且當危險發生時及時制止,防止後果嚴重化,否則敬老院視而不見是存在過錯的。 法官建議:當選擇好了心儀的敬老院後,雙方應當簽訂詳細的合同,各方均應仔細審視合同中各個條款,及時發現各種條款陷阱,共同協商制定出有利於實現各方權利便於履行各方義務的合同。同時注意訂立明確的責任條款,以便在有事故發生時可以以合同為依據,最快速的化解矛盾。 最近新聞里出現一些入住敬老院的患有精神病的老年人傷害其他同住老年人的事件。一般來說,敬老院在《入院須知》都會載明,該院不接受精神病人的規定,而且如果入院以後發現隱瞞精神病者,應予以退院。有的敬老院因為沒有進行該項檢查或者發現有精神病患者但出於利益考慮而怕麻煩沒有讓該患者退院,疏於管理而導致之後的傷害事件的發生。 法官釋法:這樣的行為是違反《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的。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了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護收養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敬老院有義務保護老年人的安全,讓老年人在敬老院里安心生活。所以出現上述情況時,敬老院要承擔過錯責任。 法官建議:當想給父母尋找敬老院時,子女們應該多從品質是否過硬、口碑是否較好等角度進行考察。不能將護理費用的高低作為選擇的唯一標准,更多的應從有益於父母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選擇一個管理規范、環境良好的敬老院。 法官釋法:在侵權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中有明確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使在合同里沒有明確的約定敬老院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如果敬老院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過錯,造成了損害後果,那麼還是要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此時敬老院承擔的是補充責任,之所以不是完全責任,是因為院方只能在能力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敬老院的安保力量達不到可以完全打擊刑事犯罪的程度。 法官建議:敬老院應當加強安保力量,類似於前一陣傷害事件頻發的幼兒園,此類機構均屬於特殊人群聚集的特殊場所,更應當注重安保工作。同時可在敬老院內開展更多的安全教育活動,適當的時候摸索出一套適合老年人身體特點的安全疏散方案。 現在一些敬老院里建立了老年人法律援助志願服務站,這對於在敬老院里宣傳法律,提高護理人員、院中老年人的法律意識都有幫助。 其實,除了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老年人權益外,還應該加強對他們的心理保護。他們最需要的還是能得到精神慰藉,感到自己時刻被關心,時刻被需要。作為子女要多體貼自己的父母,作為敬老院的護理人員要對他們多一份尊重。大家共同來關愛老年人,關注他們的身心健康,讓他們真正的安度晚年。每個人都有父母,每個人也都會成為父母,愛自己的父母,愛天下的父母吧。
⑤ 而發生意外,養老院是否有責任
養老院是很多老年人的歸宿,也是很多子女無奈的選擇。然而,養老院在接收老人的時候面臨著一個尷尬問題:去除照顧不周及虐待的特例,老人在養老院里意外摔傷、突發疾患,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負?
老人如何安度晚年是所有家庭都無法迴避的問題
一旦發生意外,家屬就會認為養老院既然收了錢就應該照顧周全,承擔一切外摔傷、突發疾患,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負?
一旦發生意外,家屬就會認為養老院既然收了錢就應該照顧周全,承擔一切責任。養老院卻認為,養老機構只是照顧老人生活的地方,不能把養老院當成保險箱來保證老人的萬無一失。
近年來,此類糾紛案件不斷上演,令老人、家屬、養老院倍感沉重。本報從法院了解到相關案例,並調查走訪了多家養老院,同時請院長、家屬、民政局共同來探討此類問題,尋找解決之道,以期讓老人遠離養老院里的糾紛傷痛。
典型案例
老人摔傷離世養老院擔責40%
養老院里的老人們最害怕聽到救護車的聲音,因為那聲音的到來意味著傷病或死亡。2014年1月5日,趙舒蘭老人被救護車從瀋河區一家養老院拉走了,再也沒有回來。老人因為摔傷住院,多種陳疾暴發,導致不治離世。
趙舒蘭的兒子陳某認為,是養老院的失職造成了母親的死亡。2013年9月,趙舒蘭被兒子送進這家養老院,趙舒蘭已經82歲,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不過尚能自己行走,所以陳某為母親辦理的是半護理。老人在養老院生活得一直很好,還交了很多老年朋友。
然而,2013年12月20日晚,趙舒蘭半夜上廁所不慎摔倒,後來自行爬起回到床上。次日,護理員向陳某告知了老人情況。陳某因為工作較忙,也沒有送母親去醫院做全面檢查。
趙舒蘭在床上這一躺就起不來了。到2014年1月4日晚,老人陷入發燒昏迷狀態,養老院趕緊通知陳某,第二天,老人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幾天後老人離世,診斷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綜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種疾病。
陳某認為,養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意外發生。而養老院則認為,半護理是針對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員不可能24小時貼身世,診斷為左股骨骨折、糖尿病綜合征、心力衰竭等多種疾病。
陳某認為,養老院在管理上有疏忽,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意外發生。而養老院則認為,半護理是針對生活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工作人員不可能24小時貼身護理。這起意外發生在夜間,而且老人本身年老多病,養老院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瀋河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養老院在老人入住期間提供的活動場所存在安全隱患,護理措施不到位,致使老人摔倒受傷,並最終死亡。養老院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存在根據合同約定負有提供安全的養老場所及周全的護理措施等義務而不作為的侵害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但家屬在接到老人受傷通知後沒有及時送醫也存在一定過錯,所以綜合考慮,養老院承擔40%責任,陳某承擔60%責任。
糖尿病老人去世兒子上訴被駁
2012年7月19日,薛名將母親送到沈陽市大東區博遠托老養護中心。薛母患有糖尿病,12月6日突然因低血糖昏迷不醒,被送往醫院搶救,10天後老人醫治無效去世。
薛名認為,托老中心未盡到護理義務,在換用不同的胰島素時,將過量的胰島素注入母親身體中,造成其低血糖昏迷導致去世,要求托老中心承擔責任,索賠146198元。
博遠托老養護中心感覺很委屈。博遠訴稱,薛母進入養老院後,院方一直盡心盡力地照顧,老人患有全身重症疾病,護理員每日都是按照薛名的囑咐嚴格為其母親進行飼葯。薛母多次發病,養老院均及時通知家屬,並帶老人出院治療,並未出過錯。
大東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深入調查。審理認為,由於托老中心本身不是醫療機構,對胰島素的使用劑量及禁忌症的了解不能達到醫療機構的水準,也無權決定注射的劑量和時間,對注射事項只能依照老人家屬的囑咐進行,家屬的囑咐對托老中心而言相當於醫囑,不能擅自變更。在未得到薛名的變更通知前,托老中心按以前的注射次數和劑量進行操作並無不當。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變更劑量不屬於托老中心的義務,而是家屬的義務。薛名作為家屬在明知胰島素劑量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應及時通知托老中心調整注射劑量,因其過於自信,對是否發生事故採取了放任態度,故即使托老中心使用了新的胰島素,所造成的後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
醫院診斷薛母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肺炎、缺血性腦血管病等。綜合薛母的死因,認定是其長期患病,身體健康狀況較差所致,其失去意識陷入昏迷狀態不排除低血糖的原因,但這並非死亡的主要原因,這一點從醫院的診斷上即可得出。現薛名認為母親的死亡系托老中心注射胰島素昏迷所致,理由並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薛名不服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記者走訪
一場官司「打」黃一家養老院
記者連續走訪了多家民辦養老院,他們都認為,在出現老人摔傷等糾紛時,養老院完全屬於弱勢一方。
開了十多年養老院的陳松蒲認為,目前民營養老院在這方面處境很尷尬,大家對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的認識有誤區。「老年人在家裡發生骨折很正常,在養老院里發生就不正常。」陳松蒲對記者說,「經驗告訴我,老人發生摔倒、骨折等意外情況是在所難免的,因為人上了年紀骨質疏鬆,一個轉身,一個下蹲,甚至吃飯都可能導致骨折,與生活在哪關系不大。可老人一旦在養老院發生摔傷等意外情況,養老院就難辭其咎,有的家屬會一味索要賠償。」
沈陽天柱山老年公寓院長陳思對記者說,「現在養老院在照顧老人時如履薄冰,一家養老院攤上一個賠償官司,一年就白幹了,甚至一些小養老院打一個官司就能被壓垮。」陳思說,附近一家小養老院去年就被一場賠償官司「打」黃了。
為了防止老人摔倒,陳思動了很多心思,首先在養老院基礎設施上做了很多防護,比如廁所牆壁四周都安裝扶手,地板都是防滑的,走廊沿牆壁都安裝扶手、攝像頭,冬季下雪後即刻掃雪除冰,將容易滑倒的地方都用繩子攔住禁止老人入內等。
很多時候,老人出意外並不是單一因素造成的。一方面有養老院的責任,比如設施不完善、護理員不足、照顧不周等;另一方面,也是個別家屬對父母不負責任,比如老人出現摔傷或者突發疾病等情況,需要家屬同意才能送醫院治療,但個別家屬在接到通知後並不積極將老人送醫,有的只要求養老院的醫護人員簡單檢查救治了事,不願意送醫院多花錢,這就延誤並導致老人病情加重,而老人一旦病重離世,家屬卻反過來追責養老院。
律師說法
「免責條款」侵犯老人權益
養老院為了保護自己利益,在接收老人時都會與老人及其家屬簽署免責協議,很多養老院會在合同中專門約定「凡入住老人自行發生燒傷、燙傷、摔傷等,由自身負責,甲方不負責」。
這樣的免責聲明合法嗎?遼寧銘博律師事務所孟德堯律師認為這是無效的霸王條款,「老人與養老院之間所訂立的協議,本質上屬於服務合同的一種,因合同履行而引發的糾紛依法受合同法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約定造成合同相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一位老人的家屬李先生認為,養老院利用合同來保護自己利益,老人卻很難維護自己權益。現在養老院市場放開,民營養老院如雨後春筍,個別養老院無論在設施設備上,還是在人員配備上都不符合養老要求,有的養老院僅以賺錢為目的,照顧老人非常不細心,發生摔傷等意外也不及時告知家屬,而是悄悄隱瞞。
孟德堯律師說,此類案件之所以責任認定難,是因為缺乏標准。老年人因認知能力等原因,對摔傷原因難以舉證,其家人又對養老院在管理或護理老人方面存在過錯責任難以舉證,審判中在對雙方責任認定上,往往由法官主觀判斷為多,導致案情相近的案件在責任認定及判決結果上容易出現較大差異。
如何平衡
民政局只能負責監管和調解
作為養老院的主管部門,民政局是否有好辦法去平衡雙方的利益呢?記者從沈陽市民政局了解到,他們僅有監管責任,沒有相關方面的實質性法規可依。
沈陽市民政局社會事務處負責養老工作的趙重超感觸頗多,「近年來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產生的糾紛呈上升趨勢,但民政部門並沒有權力去認定哪一方有責任。首先應由家屬與養老院自行協商,無法達成協議的,家屬投訴到民政部門,我們會出面調解,仍不能達成滿意結果的,只能走司法程序,靠法院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
責任認定難,也是困擾全國養老院的普遍現象。天津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處范勇處長從崗位退休後仍舊非常關注這個行業問題,他說,家屬對養老院功能應該有正確認識——養老院就是替子女照顧老人生活的地方,不是存放老人的保險箱,養老院並不能完全保證老人不摔倒、不發病。就像老人生活在家裡,家屬就敢保證老人不摔倒嗎?此類事件發生後,雙方多一份理解就會少一份傷害。趙重超告訴記者,養老院一旦出現打罵老人、管理疏忽造成老人摔倒等情況,家屬可選擇報警,通過公安驗傷,走司法程序。而對此類養老院,民政局絕對是零容忍,會根據舉報進行調查,下發整改通知書,有問題的養老院必須接受整改和處罰。
期待保障
准備為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險
記者從遼寧省民政廳得到消息,解決養老行業問題專題會議前不久剛剛召開,遼寧省准備為養老院的老人交人身意外保險,目前正在起草方案階段。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為老人上保險後第三方保險公司將承擔老人發生意外後的責任,此舉將有效解決養老院與老人的矛盾。該保險將由財政撥款一部分,養老院繳納一部分,老人自己交一部分。
全國其他省市養老機構也一直在尋求解決此方面問題的良策。天津養老機構正在探索階段,南京養老機構已經開始實施購買「公共責任險」方式。
記者從沈陽市幾家養老院了解到,他們以前也嘗試過為老人上保險,但一方面因為賠付率比較大,多數保險公司不願意出這個險種,另一方面理賠相當麻煩,所以養老院以及老人都不願意上這個險。不過,這次民政廳將提高保險額度,保險公司也因此會願意設這個險種,老人在理賠時也會相應獲得較高賠償,所以養老機構目前非常期待這項舉措的實施推行。
他山之石
服務功能更細化可避免糾紛
截至2012年底,沈陽市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已超134萬,養老產業的規范化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國外養老產業成型的模式可以成為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經驗。
天柱山老年公寓陳思院長曾專門去美國考察養老產業。她說,美國的養老機構服務群體特別細化,也就避免了很多糾紛。
養老機構會根據老人身體狀況進行分類收取老人,有專門針對特殊群體,如失智老人、癌症康復老人等群體的公寓;有陪住型老年公寓,專門提供與日常生活有關的服務,包括做飯、洗澡、洗衣等;特護型老年公寓除了提供上面兩種類型所需要的服務外,還提供全面的醫療服務,包括從傳統的醫護房間到特別為老年癌症患者提供治療的房間;還有自住型老年公寓,不為老年居住者提供任何與日常生活、葯物服務有關的協助,只是提供一個環境優美、舒適的居住社區。「我們現在的老年公寓大都屬於混合收治,相對而言不能更專業地為老人進行服務。」陳思說。
在防範老人發生意外方面,美國的養老院基礎設施採用科技化、信息化、標准化結合方式。比如在戶外,各處都有緊急呼叫按鈕,每個老人都有一塊一塊機器定位手錶,值班室通過GPS定位來對老人緊急狀況進行監視。更高級的是,有的公寓在房間內安置紅外線感測裝置,因為室內安放攝像頭是侵犯老人隱私的,紅外線感測裝置通過熱力、動力等不同探測方式機械化自動預警,一旦老人在室內某個地方靜止時間超過半個小時或者一個小時,監護人員就會收到報警。
⑥ 養老院發生糾紛是不是養老院一打官司就輸
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賠償,你要先找到主體,也就是侵害的實施者,因為不知道你具體是什麼侵害,無法建議。2010年7月1日將實施的侵權法可以去看看。。還有就是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是產品質量的有產品質量法等等。。。
⑦ 急求一個有關養老保險爭議的典型案例
養老保險可否補繳?(就是以事後追補的方式增加自己的工作年限,可否?)
我們山東省淄博市這邊就不允許補繳以前的保險,但是據我所知,山東省其他地市有允許補繳的。政策不統一啊。光山東省這政策就不統一,那全國呢.....
⑧ 老人在養老院發生糾紛怎麼辦
養老服務機構糾紛是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對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護理行為回和傷害事故答責任處理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它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養老服務機構的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
《辦法》提出,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機構糾紛報告制度,規范養老服務機構糾紛報告工作。對於糾紛,養老服務機構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⑨ 最高法發布十件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一、唐某三人訴俞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案
(關鍵詞:居住權保護、老有所居)
二、王某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關鍵詞:老年人理財、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
三、高某訴劉某、龍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關鍵詞:以房養老、打擊「套路貸」)
四、陳某某贍養費糾紛案
(關鍵詞:「常回家看看」、精神贍養)
五、劉某芽贍養糾紛案
(關鍵詞:子女贍養義務、檢察院支持起訴)
六、郗某某、周某四人與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養老機構的合理注意義務)
七、賈某訴李某某繼承糾紛案
(關鍵詞:分配遺產中照顧老年人利益、優良家風家教、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八、於某某訴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遊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老年人旅遊、團體性維權)
九、周某訴龔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關鍵詞:「強行啃老」、保護老年人合法財產權益)
十、柳州市社會福利院申請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案
(關鍵詞:社會福利機構、老年人監護)
⑩ 如何化解養老院糾紛之痛
但是近年來,因為老年人在敬老院里摔傷、受傷而導致家屬與敬老院之間的糾紛頻頻發生,成為整個社會最為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常見糾紛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點有以下幾個:
★護理人員失職,誰擔責任
王老先生入住了某敬老院,某日由護工人員喂他吃了午飯,下午時王老先生肚子疼送入醫院查出是食物中毒。王老先生的損害由誰來承擔?如果起訴,那麼是要追究護理人員的責任還是敬老院的。
法官釋法:敬老院護理人員失職導致老年人受到傷害,由敬老院來承擔責任。因為這是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由單位即敬老院來承擔責任。但是因為護理人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損害,敬老院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護理人員追償。當然如果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了犯罪,應當追究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比如曾經有過護理人員因為疏於對熱水管的管理控制而導致老人燙傷的案件,法院判決護理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建議:敬老院作為老年人安居的一個重要場所,負有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使命。目前家屬與敬老院間的糾紛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護理人員的管理不到位,在護理工作中發生侵權事件。所以為了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讓其享受一個快樂的晚年。要加強對於護理人員的管理,多開展老年護理知識培訓,增強護理人員的自身素養和專業能力。
★是否完全根據護理級別承擔責任
最近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張老先生在某敬老院內洗澡的時候,因為澡堂的地滑摔倒了,後來院方沒有及時發現進行搶救,後來導致張老先生死亡。後家屬將敬老院訴至法院。張老先生進院時簽訂的是自理的合同。根據老年人的不同的生活自理能力,分為不同的護理級別,從而院方收取不同的護理費用。那麼假如雙方在簽訂護理合同的時候約定,老年人屬『自理』級別,那麼收取的費用相比全護理之類的級別低很多。(自理:頭腦清晰,語言表達清晰,收拾自己床鋪,自己吃飯,自己大小便,洗臉、洗腳、洗澡。更換衣服。工作人員打水、換床單、送飯、打掃房間衛生、理發。全護理:語言表達清楚,喂飯,不知大小便,卧床,一切需求他人幫助的。不同的敬老院的規定可能有差異)院方主張洗澡並不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所以不應承擔責任。但是後來法院仍然判決敬老院承擔責任。
法官釋法:雙方具有養老服務合同關系,敬老院負有保障老年人人身不受傷害的義務,其在本案中存在過錯。因為老年人雖然是自理級別,但是敬老院仍然有保障老年人洗澡安全以及在洗澡發生狀況時第一時間進行救治的義務。護理級別不能成為敬老院免責事由。
法官建議:敬老院應當加強規章制度的建設,針對老年人的生理特點改善敬老院的居住條件,增加便於他們生活的各種設施。尊重老年人,讓他們生活的更舒適,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並不只是一句話一紙書面合同的事,需要得到每個人的切實重視,需要被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何女士某日突然接到來自父親所在的敬老院的中國,稱何老先生在敬老院里自殺了,當敬老院的護理人員發現他時,已經去世多時了。何女士在悲痛之後感到非常氣憤,堅持要討個說法,她認為敬老院應該對此事負責。但是敬老院認為這屬於意外事件,並且是老人自殺行為,在雙方的合同中早已明確約定不對該類事件的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法官釋法:某些敬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會載明對於老年人的意外傷害事件不予負責,對於自殺、自殘事件不予負責。這是典型的免責條款,即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根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合同中有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免責條款無效。子女們將父親母親送入敬老院生活,敬老院負有保護老年人生命安全的責任,需要在能力范圍內避免對老年人生命健康有損害的情況發生,並且當危險發生時及時制止,防止後果嚴重化,否則敬老院視而不見是存在過錯的。
法官建議:當選擇好了心儀的敬老院後,雙方應當簽訂詳細的合同,各方均應仔細審視合同中各個條款,及時發現各種條款陷阱,共同協商制定出有利於實現各方權利便於履行各方義務的合同。同時注意訂立明確的責任條款,以便在有事故發生時可以以合同為依據,最快速的化解矛盾。
最近新聞里出現一些入住敬老院的患有精神病的老年人傷害其他同住老年人的事件。一般來說,敬老院在《入院須知》都會載明,該院不接受精神病人的規定,而且如果入院以後發現隱瞞精神病者,應予以退院。有的敬老院因為沒有進行該項檢查或者發現有精神病患者但出於利益考慮而怕麻煩沒有讓該患者退院,疏於管理而導致之後的傷害事件的發生。
法官釋法:這樣的行為是違反《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的。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了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保護收養的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敬老院有義務保護老年人的安全,讓老年人在敬老院里安心生活。所以出現上述情況時,敬老院要承擔過錯責任。
法官建議:當想給父母尋找敬老院時,子女們應該多從品質是否過硬、口碑是否較好等角度進行考察。不能將護理費用的高低作為選擇的唯一標准,更多的應從有益於父母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選擇一個管理規范、環境良好的敬老院。
法官釋法:在侵權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中有明確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使在合同里沒有明確的約定敬老院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如果敬老院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過錯,造成了損害後果,那麼還是要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此時敬老院承擔的是補充責任,之所以不是完全責任,是因為院方只能在能力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敬老院的安保力量達不到可以完全打擊刑事犯罪的程度。
法官建議:敬老院應當加強安保力量,類似於前一陣傷害事件頻發的幼兒園,此類機構均屬於特殊人群聚集的特殊場所,更應當注重安保工作。同時可在敬老院內開展更多的安全教育活動,適當的時候摸索出一套適合老年人身體特點的安全疏散方案。
現在一些敬老院里建立了老年人法律援助志願服務站,這對於在敬老院里宣傳法律,提高護理人員、院中老年人的法律意識都有幫助。
其實,除了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老年人權益外,還應該加強對他們的心理保護。他們最需要的還是能得到精神慰藉,感到自己時刻被關心,時刻被需要。作為子女要多體貼自己的父母,作為敬老院的護理人員要對他們多一份尊重。大家共同來關愛老年人,關注他們的身心健康,讓他們真正的安度晚年。每個人都有父母,每個人也都會成為父母,愛自己的父母,愛天下的父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