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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老年人

發布時間:2021-12-20 03:34:52

⑴ 民法總則改變老人摔倒扶不扶

關鍵不全在立法,而在於各級法院的裁判,只有更合理的判決書,才會引導人們遠離冷漠、見義勇為。

⑵ 2017最新《民法總則》是怎麼規定民事行為能力的

2017最新《民法總則》是這樣規定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民法總則老年人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民法總則》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參考資料:網路-民法總則

⑶ 中國民法通則中是否老人可將遺產給不孝兒女

被繼承人可以自立遺囑或公證遺囑,將個人財產自由處分。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⑷ 民法典遺產法實施後,沒有遺產的老人該如何養老

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廢止。 2021年你的生活將有這些大不同!今天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將正式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現在已經沒有遺產法了,因為已經同步廢止了,但是有“繼承編”。不過從表面看該問題和民法典並沒多大聯系,因為民法典是保護大家的日常生活和行為的“網路全書”,而涉及到養老問題是屬於理財養老問題。如果老人無子女和親戚,還沒有資產,那是屬於特困戶了,可以領取低保和廉租房,而且國家的精準扶貧是肯定會幫到這類人的

⑸ 民法通則里有沒有扶老人的立法

民法通則里並沒有扶老人的相關規定,但有部分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製定適用於扶老人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實。
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救助人,是指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對在緊急情況下遭遇人身損害或者人身損害危險的人,自願提供救助的自然人。
第三條 被救助人主張其人身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四條 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五條 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而發生費用的,有權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償。
第六條 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救助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救助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民事責任。
被救助人誣告陷害救助人的,處理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公共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記錄系統。
第七條 知道救助情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救助人的救助行為提供合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對證人予以獎勵。
第八條 救助人因救助行為與被救助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九條 對救助人的獎勵和其他保護,適用見義勇為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⑹ 根據民法總則 老年人的監護制度是怎樣的 並談談其必要性

老年人的監護很有必要,隨著年齡的變大,身體上心理上生活上都有太多不便,需要成年專子女在身邊屬守護。不在身邊的子女法律也規定了每年抽出一定時間看望,打電話等,對老年人是一種國家制度層面的保護,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

⑺ 法律規定老年人多大需監護人

老人如果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會需要監護人,與年齡大小無關。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法律規定的是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法定監護人。

《民法總則》里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7)民法總則老年人擴展閱讀

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在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如意識昏迷時,有權為被監護人選擇看護機構、養老院、護工等事宜,也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治療、康復方案、醫葯方案、出入院手續辦理等事務。

而為了保證被監護人利益,對監護人也有明確的許可權限制,如監督人將監督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使用,監護人不得擅自提款、挪用。

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把原屬於60歲以上老年人的意定監護擴展到18歲以上的所有成年人。所以,不只是老人,如果你一個人在外身邊沒有親人,有信得過的朋友也是可以簽訂協議,幫忙照料,提前預防。

⑻ 民法總則10周歲降為八周歲的規定是怎樣的

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⑼ 民法總則規定,成年子女有什麼父母的義務

《民法總則》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1、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2、《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3、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根據《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9)民法總則老年人擴展閱讀:

一、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

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

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

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二、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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