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桐梓縣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辦並負責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大資金投入,實現符合五保條件的五保對象全部入院集中供養的目標。鼓勵有條件的村興辦敬老院,提倡社會力量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民政部門是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業務工作的指導。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經費。民政、財政、物價、監察、審計部門負責敬老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入院與供養
第五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優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對象入院供養和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入院供養、寄養。
第六條五保對象入院供養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自費代養對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養對象或代養對象監護人簽訂自費代養協議,並提交體檢證明。?
第七條五保對象入院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村組應承擔的責任,供養對象財產處置辦法,敬老院和供養對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寄養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入院條件,收費標准,入院後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醫葯費處理辦法,喪葬事宜,違約責任等。
第八條五保對象入院後,村組應配合敬老院繼續做好有關服務工作;供養對象去世,應實行火化,村組應協助敬老院,從簡料理後事。
第九條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需要代管的,不動產由村組代管,動產由敬老院代管。入院協議中有財產處理條款的,按入院協議處理。
第十條敬老院供養對象的實際生活,應不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章膳食管理
第十一條敬老院應注重供養對象的飲食營養,嚴格按照食品衛生要求操作,每周有食譜,並盡量滿足特殊供養對象的飲食要求。
第十二條每周食譜應根據供養對象的意見和要求進行調整。應吸收供養對象代表參與膳食物資的采購和驗收,伙食賬目要按月向供養對象公布。?
第十三條供養對象和工作人員不得在院內自設爐灶生火做飯。工作人員在院內就餐的,應與供養對象同灶,並按規定交納伙食費。
第四章服務與護理
第十四條敬老院應合理安排供養對象住房。對已入院的患傳染病的供養對象要進行衛生隔離。
第十五條敬老院應為供養對象提供熱情周到的日常護理,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養對象提供必要的特殊護理。
第十六條敬老院要強調親情服務,給予供養對象精神上的慰藉,組織供養對象開展學習和健身娛樂活動,落實供養對象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十七條供養對象應團結互助,講究衛生,愛護公物,服從管理,盡量做到自主服務;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院內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和其他集體活動。
第五章醫療保健
第十八條敬老院應設醫務室或診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醫護人員,備有常用葯品和基本的診療設備。
第十九條敬老院醫務室或診所應為供養對象建立健康檔案。依託當地醫療機構,每年為供養對象體檢一次,對患病供養對象要及時治療。
第二十條鄉鎮財政要設立專項資金,專項用於集中供養對象醫療費用的開支。敬老院也可從其他渠道籌集醫療專項資金。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全部納入農村合作醫療,對患病住院的供養對象,其醫療費用經合作醫療機構報銷後仍有困難的,可由民政部門及鄉鎮共同承擔解決。
第六章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對敬老院建設進行科學規劃,並按照建設部《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國土資源、建設管理等部門應對敬老院的建設提供便利條件,並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敬老院應選擇居住環境較好且通電、通水、通路的地方建設。要充分利用國有、集體閑置資產,可以採取改建、擴建、新建等多種建設方式。
第二十四條敬老院應合理分區布局。生活區、文化娛樂區、生產經營區的劃分應科學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第二十五條敬老院內外出入口及供養對象生活、活動場所應為老年人提供方便設施,並進行防滑處理。
第二十六條供養對象居室應有良好朝向、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居室人平使用面積原則上不小於6平方米。居室應配備必要的傢具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條敬老院應合理設置衛生間、浴室和公用洗衣間等公共衛生場所。平房的公用衛生間應做到每棟一處,樓房的公用衛生間應做到每層一處,有條件的地方應盡可能在居室內設衛生間。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要設立公共文娛、健身等活動場所。有條件的敬老院應配置適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二十九條敬老院廚房應能滿足供養對象供餐需要,保持衛生整潔。應有滿足供養對象進餐的餐廳並配齊桌椅,配備餐具消毒設施和食品保鮮設備。
第七章資金來源
第三十條敬老院資金來源包括:財政轉移支付的集中供養五保資金、鄉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縣財政按敬老院實際供養人數按月撥付五保資金,作為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生活費用,並設置專戶管理。
第三十二條鄉鎮財政應將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建設經費及維修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縣財政及有關部門適當給予補助。
第八章生產經營
第三十三條敬老院應具備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要有能滿足供養對象生活需要的種養基地。組織有勞動能力的供養對象自願參加生產勞動,並適當給予獎勵。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按照《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民辦函〔2001〕9號)減免稅費。
第三十四條敬老院應對生產經營進行成本核算,並將生產經營情況定期向供養對象公布。
第三十五條敬老院生產經營收入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再生產的投入,補充供養對象生活費用和醫療經費,補充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建設經費及維修經費的不足,經鄉鎮人民政府審定的生產經營獎勵開支。
第九章財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敬老院資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隨意處置。敬老院資產中如有國有資產,其資產處置方案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才能執行。
第三十七條敬老院財務原則上由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代管,會計核算與管理、各種憑證的取得、填制,賬務的處理,報表,均應符合《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敬老院的大額開支應經院務管理委員會討論,必要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九條敬老院財務收支情況應按季度向供養對象公布,並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章組織建設
第四十條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敬老院根據工作需要,設膳食管理、服務護理、環境衛生、安全保衛、生產經營等若干小組,各小組人員由工作人員和身體健康、有一定特長的供養對象組成,並確定一名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院務管理委員會人數為5—7人,由全體院民和工作人員選舉產生,院務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院務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討論、通過敬老院的重大事項、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院長、工作人員和供養對象執行;討論審核並監督院內財務、重大維修和基建項目開支;對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組織對院長和工作人員進行信任度測評;調解供養對象內部矛盾和糾紛;對敬老院的建設與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一章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院長、護理人員、保衛人員、財務人員、醫護人員、炊事人員等組成。工作人員可以專職,也可以兼職。
第四十四條敬老院工作人員應做到少而精。工作人員原則上按1∶10的比例安排,並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明確每個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
第四十五條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聘用或任命,但應徵求縣民政部門的意見。待遇應不低於社會同等崗位。
第四十六條敬老院院長同時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內供養對象的信任度測評。年度考核不稱職的,鄉鎮政府應當進行調整或解聘。院長離任前,應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七條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由敬老院聘任。敬老院工作人員的聘任堅持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四十八條聘用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應簽訂聘用協議書。
第四十九條院長及其他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由基本工資和生產經營獎金兩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在任命(聘用)時確定,生產經營獎金根據敬老院生產經營狀況而定,在聘用時明確考核計算辦法。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敬老院供養對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者,由院長或院務管理委員會或上級管理機關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敬老院及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供養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虛報供養人數,冒領五保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
(三)擠占、貪污、挪用敬老院資金及侵佔、違規處置敬老院資產的;
(四)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適應鄉鎮敬老院。村辦敬老院參照執行。社會力量興辦敬老院,按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十三條敬老院可依據本辦法制定請銷假制度、衛生制度、考勤制度、膳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務室管理制度、供養對象守則等規章制度。
㈡ 全市積極推進敬老院工程建設的重要意義
積極推進敬老院工程建設
首先體現了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得以延續的手段之一。
其次,敬老院建設是關愛老人、奉獻社會、體恤民意、為民解憂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
再次,推進敬老院建設可以推動孤寡老人供養水平不斷提升,促進老年事業快速發展。
最後,是構建和諧社會,發展老齡事業的重要途徑,也可讓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健康幸福的安度晚年,更是時代的需要。
㈢ 江西日報2012年3月19日完整版農村敬老院招聘院長有關文件精神
2014年江西省招聘鄉鎮敬老院院長、會計公告
事業單位招聘網2014年5月24日訊為進一步強化全縣農村五保供養服務工作,切實落實省、市民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關於加強農村敬老院機構建設實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關於印發《鄉鎮敬老院院長、會計考核聘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決定對全縣敬老院空缺的管理崗位工作人員進行公開招聘,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聘用的崗位及資格條件
1.聘用的崗位:
三江鎮敬老院院長1名(崗位代碼140101)、幽蘭鎮敬老院會計1名(崗位代碼140102)、南新鄉敬老院會計1名(崗位代碼140103)、塔城鄉敬老院會計1名(崗位代碼140104)。
2.聘用者需具備的資格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遵紀守法,人品正派,有奉獻精神,對老人有愛心、孝心,熱愛敬老院事業,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無違法違紀行為,身體健康,五官端正。
(2)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戶籍必需在當地鄉鎮且長期在當地居住,年齡男性45周歲以下(1968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女性40周歲以下(1973年12月31日以後出生)。
(3)敬老院會計崗位應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且從事會計工作2年以上。
簡章發布地址:事業單位招聘網(http://www.shiyebian.net/)
二、考核聘用的程序
1.報名:
①報名時間: 2014年6月3日至6月6日(上班時間)
②報名地點:南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樓幹部科
③報名注意事項:報名時須攜帶本人學歷證、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均用A4紙復印,各1份)、1寸同底免冠彩照2張,報考會計崗位的還需提供會計從業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從事會計工作2年以上的證明。如實填寫《報名登記表》並繳納考試費50元。
2.考試:參加人社局組織的招聘統一考試,考試科目為綜合基礎知識(內容包括:政治理論、法律知識、經濟管理、科學技術、公文寫作)。考試時間地點見准考證(報名成功的考生6月16日—6月19日到南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樓幹部科領取准考證)。
3.體檢、政審:按照考試成績排名,根據各職位招聘人數1:1確定體檢人數,體檢標准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執行。體檢合格人員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體檢、政審不合格產生的空缺按成績排名依次遞補。
三、聘用
體檢合格擬聘人員名單進行不少於5各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後按相關規定辦理聘用手續,並與縣民政局簽訂聘用合同,新招聘的人員第一次聘用合同為一年,一年後組織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進行續聘,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關系。
四、待遇及聘後管理
1、招聘的院長和會計實行編外管理,定編定崗不定人。被聘人員與縣民政局簽訂聘用合同,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年末由縣民政局進行目標責任考核。聘期內享受事業單位國家規定的同類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並繳納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聘用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不足15年的,不足年限的社會養老保險由本人全部繳交。
2、被聘用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必須解除聘用合同。解聘後不再享受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工資福利保險等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城鎮企業職工在社保局辦理退休,享受社保養老金待遇。
3、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繳納社保費(除個人承擔部分)由縣財政承擔,其它福利待遇由鄉鎮按同類工作人員核發,並由所在鄉鎮財政承擔。被聘人員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管理。
五、其他
1、招聘工作接受縣紀委第三紀工委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監督電話為:0791-85731370(第三紀工委)、0791-85712813(人社局)。
2、招聘工作各階段具體安排均在南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http://www.ncxrenshi.gov.cn)公告,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參考人員因未看到公告而影響錄用等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3、本公告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咨詢電話: 85712813)。
4、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鄉鎮敬老院院長、會計招聘報名登記表》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㈣ 加大鄉鎮一級養老院建設力度,對農村有什麼好處
可以保障更多的老人養老的問題。防止他們孤獨。
㈤ 農村敬老院國家補貼
申辦社會養老福利機構享有以下優惠政策:
1、對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經依法批准,應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要優先劃撥供地;對採取有償方式供地的,在地價上應給予優惠;對社會力量以及外資興辦的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指在工商、稅務部門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應優先保障土地供應,並參照工業用地基本同價;對徵用或使用集體所有的非耕地建設社會福利養老機構的,按照國家規定免收土地權屬調查費、地籍測繪費。
2、各類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水、電、燃氣、供暖、固定電話、寬頻網路的使用費,要與居民用戶同價;數字(有線)電視收視費減半。
3、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各類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在申請消防、衛生防疫部門驗審相關設施設備時,有關費用予以優惠,並優先驗審。機構內的生活垃圾、糞便清運和排污等費用有關部門應免收並免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
5、對新建、擴建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床位給予補助。新建養老機構每張床位資助3000元。受資助的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必須在30張以上。床位數量依據養老福利機構總建築面積,按照平均每張床位面積不低於25平方米核定。每年評審驗收一次。資助金撥付方式為三年兩次支付,即:通過評審驗收的養老福利機構正式運營滿一年後,入住率達到30%以上,支付首次50%資助金;運營滿三年後,入住率達到50%以上,支付另外50%資助金。到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延至達到要求時予以支付。享受政府補貼的養老機構保證經營8年以上。
6、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運營補貼。對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各級民政部門批准設立、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非營利性養老福利機構,按照收住本市戶籍老年人人數,由市財政給予日常運營補貼。補貼標准:每人每月80元。
7、對城鄉入住養老機構的失能高齡困難老年人給予補助。城鄉失能高齡困難老年人(不含由國家供養的「三無」和「五保」老年人)入住民營養老機構,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補助4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補助600元,屬於獨生子女死亡或與三級以上殘疾獨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㈥ 2009年省級計劃人員生活補貼擬發放名單如何發放
2009年,雲南省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關心重視和民政部門的積極努力下,取得顯著成績。城鄉低保制度不斷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穩步推進,五保供養水平有所提高,農村敬老院建設步伐明顯加快,城鄉臨時救助取得突破,較好地發揮了社會救助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社會功能,為完成全省 「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各項目標任務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2009年工作總結
(一)城市低保扎實推進,繼續鞏固應保盡保。按照「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實施保障。到年底,全省有城市低保對象90萬人,比上年增加了3萬人;保障標准最高的255元,最低的170元,全省平均196元,比上年略有提高;月人均補助144元,比上年降低8元。2009年,全省共支出城市低保資金15.73億元(含春節慰問金和一次性生活補貼15310萬元)。中央和省級投入專項資金135282萬元,其中,中央補助108660萬元,比上年的91404萬元增加了18.9%,省級安排26622萬元,比上年的21262增加了25.2%,確保了資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二)農村低保提高補助水平,擴大覆蓋范圍。按照雲南省「興邊富民」計劃要求,2009年農村低保以邊境地區為主擴大了保障范圍,保障對象新增37.8萬人,達到337.8萬人。同時,適當提高補助水平,全省月人均補助達到60元,比上年的50元提高了10元。全年支出農村低保資金26.85億元(含一次性生活補貼25370萬元)。中央和省級投入專項資金255400萬元,其中,中央補助195400萬元,比上年的75100萬元增加160.2%,省級安排60000萬元,比上年的41660萬元增加44%。
(三)農村五保供養制度進一步鞏固。全省22.1萬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現應保盡保,省級補助標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80元,省級全年投入供養資金21216萬元。129個縣(市、區)全部制定並公布了供養標准,實現了「按標施保」,供養水平得到較大幅度提高。農村敬老院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大,省級共投入資金11734萬元,資助了93所農村敬老院建設項目。2009年建成67敬老院所,新增床位9018張。全省集中供養21656人,集中供養率達到9.8%,比去年提高2個百分點。
(四)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全面推行。在2008年全面建制的基礎上,2009年,全省城鄉醫療救助制度逐步走上正軌。全年資金支出達1.9萬元,資助428.1萬農村低保、農村五保和邊民等特殊困難群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出資金8562萬元;資助88.2萬城市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14.9萬人次的城鄉困難群眾實施住院和門診救助,支出資金10438萬元。中央和省全年投入資金55062萬元,其中中央補助48102萬元,比上年的22388萬元增加了115%,省級安排6960萬元,比上年的6055萬元增加了15%。
(五)臨時救助政策加快實施。省級通過追加預算安排了城鄉臨時救助資金4000萬元,通過從省級農村低保資金中切塊安排了農村臨時救助資金19600萬元,全年省級投入23600萬元,支持各地建立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目前,全省已有14個州市和124個縣市區出台了文件,對臨時救助制度進一步做了細化和規范,部分州(市)、縣兩級安排了配套資金。
(六)其他專項工作順利開展。一是年初克服了時間短、任務重,工作力量不足等諸多困難,順利完成了在春節前將一次性生活補助發放到城市低保、農村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手中的艱巨任務。二是對沿邊(距離邊境線1公里以內)定居的群眾以每戶1000元的標准進行補助,支出資金5750萬元,為守土固邊重任的完成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將60年代精減退職人員每人每月生活補助標准提高了60元,省級補助達到了每人每月120元,享受補助19781人,省級全年投入2848萬元。從2009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了沙甸事件困難人員生活補助標准,省級全年投入109萬元。
(七)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取得階段性成果。從2008年開始啟動的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已通過試運行,目前正在推廣階段,年底前已完成了16個州市的網路聯通工作、9個州市工作人員信息系統操作管理培訓和9個州市系統設備安裝調試工作,2010年將在全省全面推廣使用。
二、2010年工作計劃
(一)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支撐保障體系。按照「全國社會救助規范管理工作會議」要求,下一步將在全省建立和落實社會救助工作責任制。擬爭取在2010年初與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聯合下發《關於建立和落實社會救助工作責任制的通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和組織、監察、民政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將社會救助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評范圍,切實落實工作機構、人員及必需的工作經費,健全考核激勵機制,促進全省社會救助工作的又好又快發展。
(二)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政策制度。一是對現行政策進行梳理、總結和完善,規范操作程序,政策空白留有隱患的,要加以細化完善,甚至補充制定新的政策。二是根據工作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和上級的新要求逐步調整一些政策規定,比如農村低保標準的制定,醫療救助方面政策的調整等等。三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和完善救助對象備案和定期抽查長效機制,組織社會力量進行監督檢查,設立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群眾監督。同時,建立問責追究制度,增強工作人員責任感,提高工作質量。
(三)繼續鞏固城市低保「應保盡保」成果。一是適時提高保障標准。根據專家對國家經濟發展形勢的預測,2010年物價指數將是一個上漲的趨勢。隨著物價指數的上漲,全省將適當提高保障標准,一方面提高原有保障對象補助水平,另一方面一部分邊緣群體可以納入保障范圍,以保證貧困家庭不因物價上漲而相對降低實際生活水平。二是支持昆明市等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入戶核定家庭收入的試點,積極探索科學核定家庭收入的成功方法。三是做好迎接審計部門對城市低保資金專項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和封閉管理。
(四)探索規范農村低保制度的實施途徑。一是在一部分州市開展農村低保按標施保和按指標控制相結合、按戶施保、差額補助的試點,真正明確低保功能,把握低保對象范圍,探索科學有效的工作方法,進而在全省廣泛推行,從而促進全省農村低保工作健康發展。二是強化農村低保規范化管理。抓好村級民主評議、鄉鎮審核、縣局審批等關鍵環節,堅持兩榜公示,並根據家庭結構變化、人口變化、實際收入水平變化等情況,強化對農村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
(五)加快推進敬老院建設和五保供養工作。一是根據《雲南省加強農村敬老院建設實施意見》和《雲南省新三年「興邊富民工程」行動計劃(2008年-2010年)》的要求,2010年省級將投入近1億元,新建和改擴建農村敬老院76所,其中邊境42所,內地34所。二是做好申報民政部資助項目和省發改委資助項目的准備工作。要求各地做好項目儲備,條件成熟的項目要盡快完善各項手續,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落實土地和配套資金,為爭取資助奠定良好的基礎。三是努力提高集中供養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敬老院床位使用率不得低於90%;新增集中供養人數7000人,集中供養率提高3個百分點,達到12.8%。
(六)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體系。一是結合新一輪醫療制度改革,貫徹落實民政部等四部《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進一步完善政策法規和工作制度。二是完善醫療救助結算辦法。在每個州市建立1-2個一站式結算服務試點,探索方便群眾就醫報銷的結算辦法。三是100%資助救助對象參保參合。四是加強資金管理,調整政策措施降低資金結余率,各地累計結余的資金不超過當年可用資金總額的15%,且要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
(七)建立和強化城鄉臨時救助制度。重點抓好臨時救助制度建設。和有關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同時要求所有州(市)、縣(市、區)都要制定實施辦法,使這項制度在我省規范有序運行。完善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任務目標,切實解決困難群眾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
(八)加強管理,不斷提高社會救助隊伍素質。一是加強監督檢查。有關社會救助資金管理方面的舉報、投訴案件查處率要達到100%。二是強化社會救助工作的能力建設。積極推廣紅河州的經驗,在全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網路。三是抓好社會救助幹部隊伍建設工作。通過培訓、交流、考察、學習的機會讓基層工作人員提高理論素養和業務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四是進一步抓好全省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建設工作。2010年要在16個州市全部啟用新信息系統,以改善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效。五是爭取在上半年成立雲南省社會救助協會,加強社會救助理論研究、先進工作經驗的推廣以及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察學習。
㈦ 關於養老院建設養生養老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現行法案僅有《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皆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優浩律師事務所提示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2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3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4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5第五章 生產經營編輯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6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7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㈧ 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專五保供養和屬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