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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定老年人監護人

發布時間:2021-12-18 06:28:58

A. 想問老年人指定監護人

你好,我來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源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需要指定監護人,由街道居委會或者單位的人指定。

B. 老人的監護人法律是怎麼定的

首先,目前抄的民法通則並沒有對除精神襲病人、痴獃人以外的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次,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了規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C. 法院指定監護人需要什麼程序

法院指定監護人的程序:
1、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2、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3、確定監護人的范圍;
4、各位有監護資格的主體表達自己的意願;
5、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D. 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指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E.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程序是怎樣的

當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監護人指定有爭議時,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有人民法院來指定監護人。法院在指定監護人時,要按照相應的原則。那麼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程序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確定程序
關於法定代理人的確定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為進一步細化指定程序,本解釋規定如下: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范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情形
訴訟代理制度是各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所謂訴訟代理,通說認為,是指訴訟代理人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授權,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實施訴訟行為的一種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徵:
(1)代理行為以作為被代理人的當事人名義實施;
(2)代理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訴訟行為能力;
(3)代理行為不超過代理許可權范圍;
(4)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而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是可以指定監護人的,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從規定范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相應的監護人。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的免費法律咨詢。
延伸閱讀:
指定監護人申請書
法院指定監護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被指定監護人的繼承權力

F. 幾年前老人自己指定的監護人,法院認可嗎

子女是法定監護人,你提及的條文是法定監護人以外的情況。
《生活安排》出自個人,沒有不妥。法院會採納。
子女可以作為老人的法定監護人起訴,贍養老人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老大有權利要,其他子女有義務給,至於法院支持多少就要看法官判決了。

G. 法院指定監護人的手續

法院指定監護人流程: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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