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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養老機構審批

發布時間:2021-12-15 09:34:19

『壹』 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

http://minzh.dl.gov.cn/table/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服務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其中兒童福利機構和涉港、澳、台或外資申辦的社會福利機構由市級民政部門審批。申
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由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審驗,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申請人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執業申請。
希望對你有幫助

『貳』 中外合資企業審批必備文件是哪些#

(1)合資企業至少有一方為外國投資者,同樣也至少有一方是中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可以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團體或個人。中國投資者可以是公司、企業或者是其他經濟組織。注意:這個特點的涉外因素的含義,特別是申方的個人不能成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方的當事人。
(2)中外合資企業是經中國政府批准設立的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並受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保護。注意:中國法人是適用中國法律的基點。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外雙方投資者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同投資即中外雙方都要有投資,其中外方投資比例一般不得少於25%,否則,不享受合資企業的待遇。
(4)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力最高權力機關。
中外合資企業審批必備文件
1.承諾書、辦理人員委託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2.設立申請表(申請中方簽字蓋章)、發改委立項批復
3.合資、合作意向書,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分析報告復印件(包括文字及經濟部分)
4.中方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若投資外方是公司,需開業證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證明文件(包括投資方股東名單、董事會名單、董事會授權簽字代表的決議)及資信證明。
若投資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資信證明。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要求,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需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台僅需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叄』 開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和資質

可以參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中的要求和相關內容,另外也可以詳細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了解開養老院所需要的手續和資質。《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是為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由民政部於2013年6月28日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雖然在2019年5月31日,根據民政部令第64號《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決定》,廢止該辦法,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3)中外合資養老機構審批擴展閱讀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肆』 開辦養老院需要哪些資質條件

設立養老機構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4)中外合資養老機構審批擴展閱讀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伍』 中外合資企業需哪些部門審批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所需材料

中外合資公司注冊中外兩方應先出具的證明
1、中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投資者為事業法人的,出具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出具企業所在國(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投資者為自然人的,提交其護照復印件或長期居留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雙方簽訂的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2、進口設備清單(無進口設備的不用提供);
3、擬辦企業董事會名單;
4、中方營業招照復印件(經工商部門蓋章確認);
5、外方公司的商業登記證、注冊證書及銀行資信證明(股份公司還應提供股東股份證明);
6、擬辦企業聯絡員相片2張;
7、擬辦企業場地來源證明

除上述必備文件外,還應提交列印的投資者名錄和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名錄各一份。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具體比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下(含三百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百萬美元以上至一千萬美元(含一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得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四百二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二百一十萬美元;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一千萬美元以上至三千萬美元(含三千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一千二百五十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五百萬美元;
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一千二百萬美元。

『陸』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嗎

1、辦理條件

申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舉辦者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關規范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5.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6.床位數在10張以上;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2、所需申辦材料

申請人完成養老機構建設、具備開業條件,申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時,應當向審批實施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外國人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辦理流程

(一)收件

許可實施機關在市、區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窗口收到當事人申請材料後,按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審查

1.書面審查:許可實施機關自受理設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2.現場查驗:書面審查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查驗。

3.業務主管領導審核。許可實施機關業務主管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四)審批決定

1.許可實施機關局主要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見。

2.
符合條件的,許可實施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製作《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填寫說明見附件1),不符合條件的,許可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許可證書送達:通知申請人領取《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能領取的郵寄送達。

(六)審批流程圖。(見附件2)

(七)決定公開:審批決定(審批結果)在萊蕪市行政服務中心網站(網址:**********)公開,公開內容如下表:

事項名稱
項目名稱
批准
不予批准
公開截止日期
業務聯系人

時間
批准文號
時間
不予批准決定書編號

(八)歸檔:許可材料實行分類歸檔。項目辦結後由許可實施機關具體辦理人員負責裝訂歸檔。材料實行日清月結、年終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據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過,2012年12月修訂)第四十四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2.《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號)第八條:「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第十條:「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3.《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民政部令第55號)。

4.省民政廳《關於下放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境內設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許可權的通知》及市民政局《關於委託各區做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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