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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福利案例

發布時間:2021-12-12 15:35:13

❶ 告訴我一個兒女不贍養老人的事例,現代的

現在不孝順老人,不贍養老人的大有人在,不過大部分是表現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素質低下的一版些農村婦女權們,在城市中素質高的人群中很少出現這種情況,也不能完全排除沒有的可能,有些是和父母有矛盾的,總之家庭的事外人不清楚,有很多的原因能導致兒女對父母不孝順,比如財產分配不均了.....

❷ 名人成功案例

1、馬雲

1999年的阿里巴巴創辦者馬雲,對夢想從不放棄。他曾經想考重點小學,但卻失敗了;考重點中學也失敗了;考大學更是考了三年才考上;想念哈佛大學也沒有成功。但他有堅持不懈,勇往直前的精神,俗話說:「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他通過自已的努力,最終成功了。他說:夢想,要腳踏實地,和眼淚是息息相關的。

2、王健林

剛滿15歲的王健林從四川綿陽來到東北,成了一名娃娃兵。每天背上10多公斤重的裝備,在齊膝深的積雪中徒步40公里,每次拉練的總路程甚至長達上千公里。從軍18年已經成為團職幹部的他,卻遇上「百萬裁軍」。創業初期沒資歷,沒實力,說好的貸款卻被銀行放了鴿子,為了公司項目,他借過高利貸,人人都不想碰的舊城改造他敢接,剛做商業地產的時候,因為不懂,3年之間打了222場官司。就是這樣一個一根筋的人,如今卻是無人不知的亞洲首富。

3、俞敏洪

被北大開除後,俞敏洪完全沒有了生活來源,為了養活老婆孩子,他只好下海辦起了培訓班。開班初期生源少,為了招生俞敏洪常常一個人騎車,拎著糨糊桶,滿大街貼招生廣告。冬天裡,俞敏洪手中的糨糊經常凍成一塊,不貼廣告的時候,他就和妻子待在「教室」里虔誠守候,盼著來報名的學生。為了學校,俞敏洪曾經一口氣喝下兩斤白酒,送到醫院搶救了6個小時才搶救過來。正是有了俞敏洪的堅持和不懈努力,才有了現在的新東方教育帝國。

4、傑克·倫敦

美國作家傑克·倫敦的房間里,不論是窗簾上、衣架上、櫥櫃上、床頭上、鏡子上,到處都掛著一串串小紙片,走近一看,原來紙片上都寫著美妙的詞語、生動的比喻,有用的資料,他把紙片掛在房間的各個部位,是為了在睡覺、穿衣、刮臉、踱步時,隨時隨地都能看到,都能記誦,外出時他也在衣袋裡裝著不少紙片,他這樣刻苦學習,積累資料,終於寫出了《熱愛生命》、《鐵蹄》、《海浪》等引人入勝的作品。

5、劉強東

1992年,劉強東考入中國人民大學,因為家裡很窮,只帶了五百塊錢。當時的他對自己說:希望大學4年不再向家裡要錢。大四那年,學校附近的一個餐廳恰巧要轉手,劉強東用他前三年賺的24萬元,把店面盤了下來。因為要上課,每周只去店裡兩次。誰知,接手之前盈利的飯店,不到一年時間,就賠光了他賺來的第一桶金。

無奈之下,只能關門。他向親戚借了十幾萬元,還清了餐廳欠下的賬,給每位員工發了兩份工資。走的時候,他連一個碗都沒有帶走。餐廳倒閉時,他欠了20多萬元的債,但他創業的信念和激情一直沒有消退,畢業後的兩年,他還清了所有債務。1998年,劉強東離開外資企業再次創業。他給自己的公司起名叫「京東」。

❸ 誰有關於福利制度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http://www..com/s?tn=myie2&ch=3&bs=%B8%A3%C0%FB%D6%C6%B6%C8&f=8&wd=%B8%A3%C0%FB%D6%C6%B6%C8%B0%B8%C0%FD&inputT=968第一個網址裡面有

❹ 一個真實的案例,求知道!

好像構成職務侵佔罪,你自己看看和你說的情況符合不符合
一、概念及其構成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如商店、工廠、飯店、賓館及各種服務性行業、交通運輸行業等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許可權,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許可權;(3)依靠、憑借許可權、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許可權,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至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環境、容易混人現場、易接近目標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築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所謂非法佔為己有,是指採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本單位財物化為私有,既包括將合法已持有的單位財物視為己物而加以處分、使用、收藏即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如將自己所佔有的單位房屋、設備等財產等謊稱為自有,標價出售;將所住的單位房屋,過戶登記為己有;或者隱匿保管之物,謊稱已被盜竊、遺失、損壞等等,又包括先不佔有單位財物但利用職務之便而騙取、竊取、侵吞、私分從而轉化為私有的行為。不論是先持有而轉為己有還是先不持有而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方法轉為己有,只要本質上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並利用了職務之便作出了這種非法佔有的意思表示,達到了數額較大的標准,即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本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如財會人員故意將某筆收款不入帳,但未來得及結帳就被發現,則應以本罪未遂論處。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佔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佔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佔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綜上,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的,應依照本法第382,383條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則按本罪論處。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二、認定

(一)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二)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共同侵佔單位財物如何定性處理

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徵定性,如主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那麼同案犯都定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案犯定侵佔罪。另一種意見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那麼全案郁定侵佔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應分別定罪,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定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定侵佔罪。我們基本傾問於第二種意見,實踐中僅供參考。

(三)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只能是本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財物,包括公私財物,而且多為犯罪行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實際掌管的本單位財物;而盜竊罪則是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較輕,且量刑的幅度較小;而盜竊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量刑幅度較寬。

(四)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

3、犯罪的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物;而詐騙罪則是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五)本罪與侵佔罪的界狠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占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系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三、處罰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如何為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辯護?我們認為至少應該掌握關於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涉案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和論證,提出具體的辯護方案。由一個強有力的辯護律師或者辯護律師團進行辯護,將最大可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是一個艱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艱難的調查取證工作,然後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要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需要嫻熟的掌握我國對於該種犯罪的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知道刑事法律關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規定;還需要縝密的思維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案情,再把實際案情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互結合,盡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刑法規定之間存在的本質上的不同之處,以達到避免司法機關據此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已經無任何疑義地構成了某種犯罪,那麼律師的職責就轉化為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找到減輕處罰的法律根據和事實理由。總之,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任務就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辯護。
有時,有些刑事案件特別疑難,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特別復雜,我們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還聘請法學教授、研究員等專家,針對這類極其疑難的刑事案件進行法律專家論證,出具權威的《法律專家意見書》,為您的親友提供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有利辯護意見。

有關職務侵佔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如下:
〔釋義〕
本罪是指公司或其他企業職工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侵佔公明司或企業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 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 法發〔1995〕23號)
二、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 的,構成侵佔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 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佔、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6.25 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不同於貪污罪主體的另一類特殊主體。公司的董事、 監事和其他職工(包括經理)以及其他企業職工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非法佔有公司或企業財物構成本罪。這類主體不是國家工作人 員,侵犯的財物也不是國有財產,這是本罪區別於貪污罪的關鍵。對 國有公爵工及犯本罪的,按貪污罪論處。而在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 體上兩罪是相同的。
二、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三、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❺ 社會福利包括哪些方面最好有例子

社保:單位和個人承擔繳費,國家負責建立賬戶,管理、利息。
社會求助:流浪人收養所

❻ 社會保障概論的目 錄

1 第一章緒論
2 第一節社會保障的理論界定
6 第二節社會保障的學科性質與理論框架
10 第三節社會保障的目標與功能
16 第四節社會保障的特徵與原則
26 第五節社會保障的意義
28 案例討論利率杠桿的失效
29 思考題
31 第二章社會保障的發展
32 第一節概述
36 第二節慈善事業與濟貧制度
42 第三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51 第四節社會保障發展經驗、教訓與改革
57 第五節新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70 案例討論智利公共養老金私營化改革
72 思考題
73 第三章社會保障體系與模式
74 第一節概述
78 第二節社會保障體系
88 第三節社會保障主要模式
100 案例討論從公積金到強積金:完全積累型模式的差異
101 思考題
102 第四章社會保障立法與管理
103 第一節概述
106 第二節社會保障立法
121 第三節社會保障管理
128 案例討論1多龍不治水的社會保險管理格局
129 案例討論2企業因不參加社會保險而敗訴
130 思考題
131 第五章養老保險
132 第一節概述
139 第二節養老保險模式
144 第三節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149 第四節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
157 案例討論1連續工作38年無處領取養老金
158 案例討論2提前退休與養老金「黑洞」
159 思考題
160 第六章醫療保險
161 第一節概述
166 第二節醫療保險的基本內容
173 第三節醫療保障模式
178 第四節中國的醫療保障
184 案例討論1泰國的醫療卡計劃
185 案例討論2坦尚尼亞非正規部門醫療保險互助會制度
187 第七章失業保險
188 第一節概述
195 第二節失業保險的基本內容
201 第三節國外失業保險
208 第四節中國失業保險制度
213 案例討論失業率的真假
215 思考題
216 第八章工傷保險
217 第一節概述
222 第二節工傷保險的基本內容
229 第三節工傷保險的主要模式
231 第四節中國的工傷保險
239 案例討論1違章操作負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240 案例討論2交通事故致傷能認定為工傷嗎
242 案例討論3「生死合同」是否違法
243 案例討論4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是否算工傷
245 思考題
246 第九章社會救助
247 第一節概述
252 第二節社會救助的基本內容
259 第三節最低生活保障
265 第四節農村五保制度
268 第五節災害救助
272 案例討論1不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73 案例討論2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分類救助
274 案例討論3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踐
280 思考題
281 第十章社會福利
282 第一節概述
286 第二節社會福利的基本內容
289 第三節老年人福利
296 第四節殘疾人福利
301 第五節婦女兒童福利
306 案例討論1社區老年福利服務星光計劃
308 案例討論2被遺棄的孩子
310 思考題
311 第十一章軍人保障
312 第一節概述
317 第二節軍人撫恤優待
323 第三節軍人保險
326 第四節其他軍人保障
328 案例討論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
334 思考題
335 第十二章補充保障
336 第一節概述
340 第二節員工福利
345 第三節企業年金
352 第四節互助保障
357 第五節慈善事業
361 案例討論1美國401K計劃
363 案例討論2希望工程
366 思考題
367 主要參考書目

❼ 誰有社會福利案例及案例解析,跪求!!

1:該電視機是缺陷產品,因為它的彩色顯像管不合格,既然不合格就不應該擺出來出售。
2.:生命權和健康權以及財產權。
3: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
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經銷商和廠商都應負責
4:財產損失和醫葯費
5:能,第四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❽ 對最近發生的「扶人被訛」事件,寫一篇不少於800篇幅的申論論文!誰能幫幫忙在此謝謝你們啦!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您可以寫好後拿給中公申論批改系統給您批改,教您如何改進。

申論批改系統學習頻道有這方面的熱點表述,轉給您,希望對您的寫作有幫助。

用保險制度扶起跌倒老人

【背景鏈接】

11月27日,北京市民政局宣布,北京市將依託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推出老年意外傷害保險項目,將來被保險老人在乘坐公共交通或逛公園等公共場所時,如發生跌倒、摔傷等意外傷害,均可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付,最高可獲20萬元。此事在社會上引起熱議。

【標准表述】

[綜合分析]

政府出資為老人定製「意外險」,自然是善舉一件。某種意義上說,該項目能夠推行,既得益於財政收入的不斷攀升,也與金融市場內保險產品的多元與細分關聯密切。據悉,「老年人意外傷害險雖由政府主推,但其操作、執行等均由商業保險公司負責」——它實則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又一經典案例。當職能部門開始習慣借力市場,來實現對特定人群的福利覆蓋,在價格和效率層面展現更多優越性,也就變得可期。

[意義]

「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的社會意義,絕不僅在於挽回社會公德的層面,這對大部分北京老人確實是一筆實實在在的實惠。一者,「門檻非常低」已經去掉了商業氣息。這份保險的年度保險費很低。在保單生效後,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意外最高賠付保險金較高。相比於純粹的商業保險,這樣的低成本、高回報,顯然是一種福利。誰都願意拿出買幾個肉夾饃的錢去買一年的平安。

二者,公共財政的有效參與,也給地方政府做出了表率。北京市60周歲及以上享受低保人員、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優撫對象及失獨老年人,將由北京市財政統一出資投保,每人一份。政府給市民買保險,我們很少看到。政府的積極參與會讓更多老人得到實惠,而這也正是當下各地政府應該具有的態度。這是一項專門的老人權利。我們太缺少這種針對專門人群而設立的小型保險。尤其對於老人和孩子而言,商業保險太貴,社會保險不管,以至於這些弱勢群體越來越弱勢。如果其他省份也陸續推廣這種保險制度,這是老人們的一個福音。

[啟示]

北京團購「意外險」的事例表明,公職部門採用市場化手段投放福利,具有理所當然的合理性。一方面,政府機構具備天然的議價優勢。統一采購公共服務,因項目體量之大故可壓低價格。此外,招標環節的設計,也能大大控製成本;另一方面,商業公司擁有標准化的辦事流程、成熟的渠道架構、周全的服務意識,必能給民眾塑造全然不同的體驗。凡此種種,怎是「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公辦服務窗口可比。

[措施]

老年人因身體機能水平下降而產生的客觀風險,需要相應的風險規避機制予以平抑,「老人意外險」的適時推出,將有效減少老人出行時的心理負擔,更好地保障老人權益與社會地位。當然,這僅僅只是邁出了可喜的第一步,政府需要做的事情還很多,對此,中公教育專家建議:

一是擴大保險覆蓋范圍,二是加大財政補貼力度,讓老年人在政府和社會持續的關懷與溫暖中,享受到晚年生活的幸福與尊嚴。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❾ 需要一個關於激勵的案例

對於員工激勵,一般來說分為兩大類。
1.金錢激勵
金錢激勵是多數企業對於員工激勵最普遍的方法。其邏輯簡單明了:通過漲薪資刺激員工完成管理者希望達到的目標。
金錢的確能夠有效吸引、激勵和留住員工,並培養出高績效。當個人行為和期望的結果有直接清楚的因果關系,以及期望的結果容易被衡量時,金錢激勵往往最有效。
怎麼理解這句話?比如,小明賣小龍蝦,老闆告訴他,賣出去10斤賺了100元,賣出去20斤賺300元。他的銷售行為和期望結果有直接關系,並且容易被衡量,這種情況下,金錢激勵是有效的。
2.非金錢激勵
非金錢激勵包括社會認可、績效反饋和內在有吸引力的工作任務。心理學界相信非金錢激勵至少與金錢激勵效果相當。此外,在金錢激勵通常無效的情況下,非金錢激勵看起來還是非常有效。
劍橋大學兩位教授比較了金錢激勵和非金錢激勵對美國快餐連鎖店員工的相對影響。這次試驗的情況對研究金錢激勵的效果而言很理想,因為員工的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且結果可衡量。
在選定的快餐店中,兩位教授還推出了兩種形式的非金錢激勵措施:社會認同和績效反饋,作為金錢激勵的替代方案。社會認同是指非正式的認可、關注、贊美,對個人或團體出色完成工作的由衷贊賞。績效反饋則是以特定方式改變或保持績效,提供過去績效的定量或定性信息。這些信息對於雇員做好自己的工作很有幫助。
研究結果表明,金錢激勵和非金錢激勵都顯著提高了該店的利潤和客戶服務質量,同時降低了員工離職率等。
有趣的一點是,這個研究證明非金錢激勵的效果非常強大。具體來說,快餐店的平均利潤率從30%增加到實行非金錢激勵干預後的36%;金錢激勵使免下車取餐的服務響應時間加快了19%,而非金錢激勵使得免下車取餐的服務提速25%;金錢激勵使員工離職率減少了13%,非金錢激勵使員工離職率減少了10%。

❿ 博開公司福利問題案例

第一問.接班人沒規劃好,難道她走了公司倒閉?問題處理過程完全沒有管理技巧可言。
第二問:這完全是福利,福利是公司如何看待,沒有決對答案,建議對於公司重視的人才設定職位,到達某個職位可有專車,公司可買個車聘請司機啊,長期節約費用,建議二:公司在附近租裝個宿舍房子,2~6人一間,水電使用和房間如何收費還是不收公司決定,
第三問:你讀過破窗理論就知道,李女士是很大問題,有能力但是不會處世又不配合公司,在有能力也是公司炸彈(什麼家遠,來公司疲憊無法工作,都是理由,在招聘時公司干嗎?如果應聘人同意還有來公司,何問題?如果公司福利和薪資在同行是高者,何患招不到人?)
第四問:短期如果因她走,影響公司營運,是可以的,但是長期還是讓她走
第五問:可參考第二問建議,後續招聘時就應杜絕次問題,既然家離公司遠你還招這樣人嗎
你可比較周圍公司福利和環境讓後定奪,希望能幫助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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