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安人員管理制度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總結出保安人員管理制度如下:
一、保安人員的職責
1、保護工廠和員工的財產安全與人身安全,維護工廠內的正常秩序。
2、保護工廠內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災害事故現場,並維護現場秩序。
3、把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扭送公安機關或治安辦。
4、做好工廠內的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防災害事故等安全防範工作。
二、保安人員的許可權
1、對刑事案件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有權抓獲並扭送公安機關。
2、對發生在工廠內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權保衛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現場秩序以及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但無現場勘查的能力。
3、 依照本工廠的規章制度規定,勸阻或制止未經許可的進入工廠內的人員、車輛。
4、對出入工廠內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按要求進行驗證檢查,但無人身檢查權。
5、進行工廠內安全防範檢查,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6、遇到有違法犯罪人員不服制止,甚至行凶、報復的,可採取正當防衛,但不得涉及無辜人員或不當防衛。
7、 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監視,並報告當地公安局或相關部門處理。
8、對有違反廠紀廠規行為的人,進行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
9、制止工廠內的違法犯罪的行為。
10、對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監視,並向公安機關或治安辦報告。但無偵查、扣押、搜查的權利。
11、監督進出廠員工配戴廠證。
三、保安人員禁止從事的行為
1、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行為。
2、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3、罰款或沒收財物的行為。
4、扣押他人證件或者財物的行為。
5、辱罵、毆打他人或者教唆毆打他人行為。
6、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的行為。
7、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者勞動爭議的行為。
8、其它違反廠紀廠規的活動。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是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它是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了的條例。 共九章五十二條。
B. 養老院的崗位職責有哪些
一、服務員要遵守院內一切規章值度,服從工作安排,做到不濃裝艷抹,衣著整潔。
二、服務員必須有愛心,把老人當親人,工作要積極主動,不怕臟,能吃苦耐勞,盡職盡責,隨時掌握老人的生活,身體,思想等情況。遇突發情況,及時向領導和政務人員反映。
三、服務員要具備良好的素質和修養,對老人要和氣,語言要溫和,態度要熱忱,不論何種原因不能與老人爭吵,要做好對老人的個人衛生,經常洗澡、洗頭,定期換曬衣被,根據季節變化注意老人衣服的增減。
四、工作人員要團結互助,同心協力搞好工作,當班時間做好房間整潔工作,保證衣櫃和便池衛生,室內空氣新鮮,不準吵架、打架、罵人,互相之間相互尊重。
五、服務員要記好當天的工作日記,要精心護理重病老人,按時喂葯。對癱瘓,卧床的老人要經常翻身按摩,交班時要交代清楚,每星期開二次工作會議,交流工作經驗。檢查不足之處,提出改進辦法。
六、服務員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因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因護理人員失誤造成的後果,服務員必須承擔責任。有事要提前三天請假,如發生無故缺席,按制度扣分。
七、服務員經體檢合格,由院方培訓一周後方可以上崗。
八、讓我們全體員工齊心協力,尊重、愛護、孝敬養老院每位老人。共同把我們養老院建成舒適的老人樂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