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書在網上怎麼填
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書填寫
1.基本情況
1.1「單位名稱」、「登記日期」、「住所地址」、「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等應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登載內容相一致。
1.2「住所來源」:
「自有」,是指住所產權在民非單位名下,屬民非單位自有的;
「個人或組織無償提供」,民非單位的住所是指由某人或某組織無償提供使用的。
「租賃」,民非單位與住所產權單位簽署過租賃合同的。
1.3「聯系電話」,「傳真」,通過該電話或傳真可以在工作時間隨時與民非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就民非單位的有關事務進行溝通、協調。
1.4「網站地址」,填寫民非單位建立的用於發布本單位各類信息的網站地址。
1.5「網站名稱」,填寫網站的中文名稱。
1.6「電子郵箱」,填寫民非單位對外電子信件聯絡的辦公室或有關負責人員的電子郵箱。
1.7「從業人員數」是指在民非單位領取薪酬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總數。
1.7.1「專職: 人」是指專門從事民非單位工作,由民非單位以自有資金解決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沒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員;
1.7.2「兼職: 人」是指人事、工資等關系在其他單位,但在民非單位負責相關工作,部分領取薪酬的人員。
1.8「執業許可證號」 是指本單位取得的由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證書號、文件號。
1.9「單位代碼」是指本單位取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
1.10「內設機構名稱」是指民非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如辦公室、財務室、技術部等機構,需要到民政部門備案。需填寫在民政部門備案的內設機構名稱,如未到民政部門備案,可在年檢時備案。
2.本年度變更登記事項
根據實際變更情況填寫。
2.1「批准時間」是指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本單位變更的日期。
2.2「修改後是否核准」是指本單位的章程修改後是否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准;「核准時間」是指本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准表」的日期。
3.本年度內設機構增減情況
根據實際增減情況填寫。
如本年度未增減內設機構,可不填寫「本年度內設機構增減情況」。
內設機構屬備案登記,如發生變化未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可不填寫「本年度內設機構增減情況」,但須在年檢期間辦理內設機構的備案手續。
4.本年度開展公益活動情況
在填寫「本年度開展公益活動情況」時,需提交與活動相關的紙質或電子版圖片、文字材料。
5.工作報告
填寫本年度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履行登記手續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財務管理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等。舉辦過面向社會的研討會、論壇的還應當填寫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情況。
「工作報告」可直接列印或手寫在報告書上、也可列印或手寫後粘貼在報告書上,同時需提交電子版工作報告。電子版工作報告可存檔送至登記管理機關。
6.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聲明
本報告書必須經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本人用鋼筆或簽字筆簽署,代簽或復印無效。
同時加蓋本單位印章,方為有效。
7、年檢審查意見
「業務主管單位初審意見」:由業務主管單位出具年檢初審意見,並在方框內加蓋公章。
B. 養老機構資質審查,已運行的機構需提交材料
社會養老服務機構
1、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養老服務機構固定場所專的證明文件(房產證及租賃合同屬);
3、養老服務機構場所的建築設計和服務設施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建設規劃、衛生防疫、環保標準的審查驗收手續;
4、養老服務機構場所的建築設計、設置的有關資料並符合民政部頒布的《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
5、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6、與其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驗資報告
7、完善的機構章程及符合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機關規定的名稱;
8、服務人員、醫務人員、護理人員有關的資格證書和健康證明;
C. 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民辦養老機構的場所、設施設備、人員配備、服務質量、衛生、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民辦養老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地可依託社會福利協會或養老協會,搞好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管。社會福利協會或養老協會定期對民辦養老機構實行考評。具體考評辦法由社會福利協會或養老協會制定,報同級民政部門審定。
第二十七條 探索小型民辦養老機構依託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管理的路徑。床位在50張以下的民辦養老機構可納入社區日間照料服務中心,開展連鎖服務。
第二十八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膳食經費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屬公開賬目。
民辦養老機構應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應當參照執行企事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並接受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民辦養老機構實行年檢制。民辦養老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驗檢手續。
民辦養老機構自檢不符合條件或者逾期不辦理年檢手續的,不得繼續開展業務活動,並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門收回《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民辦養老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民辦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再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並由有關部門追繳已減免的相關費用:
(一)擅自改變主要場地或主要設施用途的;
(二)違反民辦養老機構工作規范和服務標准,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服務對象投訴且查證屬實達到3次(含)以上的;
(三)當年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相關職能部門發出整改通知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經營時間不滿五年的民辦養老機構解散或者改變為企業性質的民辦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收回民辦養老機構床位建設補貼。
第三十二條 民辦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履行設立、變更和終止手續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場地、主要設施用途的;
(三)未按照規定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的;
(四)違反民辦養老機構工作規范或服務標准,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歧視、虐待、遺棄老年人的。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