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嗎
1、辦理條件
申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舉辦者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關規范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5.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6.床位數在10張以上;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2、所需申辦材料
申請人完成養老機構建設、具備開業條件,申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時,應當向審批實施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外國人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辦理流程
(一)收件
許可實施機關在市、區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窗口收到當事人申請材料後,按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審查
1.書面審查:許可實施機關自受理設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2.現場查驗:書面審查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查驗。
3.業務主管領導審核。許可實施機關業務主管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四)審批決定
1.許可實施機關局主要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見。
2.
符合條件的,許可實施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製作《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填寫說明見附件1),不符合條件的,許可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許可證書送達:通知申請人領取《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能領取的郵寄送達。
(六)審批流程圖。(見附件2)
(七)決定公開:審批決定(審批結果)在萊蕪市行政服務中心網站(網址:**********)公開,公開內容如下表:
事項名稱
項目名稱
批准
不予批准
公開截止日期
業務聯系人
時間
批准文號
時間
不予批准決定書編號
(八)歸檔:許可材料實行分類歸檔。項目辦結後由許可實施機關具體辦理人員負責裝訂歸檔。材料實行日清月結、年終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據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過,2012年12月修訂)第四十四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2.《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號)第八條:「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第十條:「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3.《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民政部令第55號)。
4.省民政廳《關於下放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境內設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許可權的通知》及市民政局《關於委託各區做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的通知》。
Ⅱ 在政府文件中經常能看到「前置手續」、「後置審批手續」等詞,請問是什麼意思
前置審批、後置審批
如果注冊有工程承包許可的裝修公司,是需要前置審批的。
企業注冊流程如下: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辦理事項: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辦事機構:區工商分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分局窗口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辦理程序:持股東(投資人)資格證明領取《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七個名稱備查)→交表→領取《名稱核准通知書》
收費標准:無收費
提交材料:
⑴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⑵全體投資人資格證明
⑶特殊行業需要的其他文件
2、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辦理事項:領取開業登記注冊申請書
辦事機構:區工商分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分局窗口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辦理程序:出示《名稱核准通知書》→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
收費標准:無收費
提交材料:
⑴名稱核准申請書
3、前置審批
前置審批是指企業登記注冊前,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經營資格的審查。
目前前置審批共計14大類,72項審批項目,見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6月的《專項審批目錄手冊》,可在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分局櫃台索取。
請按需辦理表格內事項。
無前置審批,則直接辦理下一步
4、存注冊資金入銀行
辦理事項:入資
辦事機構:建設銀行?分理處,中國銀行?支行等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建設銀行窗口),中國銀行窗口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立等可取
辦理程序:股東之一本人當面出示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原件→填寫入資單→存入注冊資金→領取入資原始進帳單
收費標准:無收費(若辦理銀行詢證函交200元手續費)
提交材料:
⑴名稱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⑵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⑶注冊資金
①自然人出資:現金或銀行通存通兌存摺
②法人出資:出資單位支票和新成立法人的人名章及委託書
5、工商注冊的審批、領取營業執照
辦理事項:工商注冊、營業執照批復
辦事機構:區工商分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分局窗口
辦理時限:受理後五個工作日
辦理程序:
填寫並提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材料→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5個工作日後持《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交費→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收費標准:注冊資(本)金1000萬以下的,按0.8‰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營業執照工本費10元/個
提交材料:由於企業的性質不同,提交的材料也不同,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其他類型公司請參照辦理,或咨詢投資服務大廳總服務台和工商分局窗口)
⑴《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公司章程(提交列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⑶企業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提交《企業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第二聯。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不能採取分期繳付方式,應提交全部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報告
⑷《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⑸股東資格證明
⑹指定(委託)書
⑺《企業秘書(取系人)登記表》
⑻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⑼列印的股東名錄和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各一份
⑽經營范圍涉及後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承若書》
6、後置審批
後置審批與前置審批正好相反,指的是在拿到營業執照後需要到有關部門審批的審批項目。
目前後置審批共計20大類,115項審批項目,見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6月的《專項審批目錄手冊》,可在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局櫃台索取。
請根據您所須設立的企業類別不同,依據工商局告知的後置專項審批事項在3個月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後置專項審批。
無後置審批,則直接辦理下一步
7、公章備案及刻制
辦理事項:備案及刻制公章
辦事機構:區公安分局及其指定的刻字社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公安分局窗口備案,區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刻章
辦理時限:備案立等可取;刻章不定(屬於企業行為,由刻字社自行定價)
辦理程序: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備案→公安分局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印核准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財務章、人名章等印鑒
收費標准:公安分局備案免費,刻章費:(此為行業規范價格,僅供參考)共計395元(其中財務章210元/枚、公章70元/枚、合同章70元/枚、人名章45元/枚)
提交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⑵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8、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辦理事項: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辦事機構: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質量技術監督局窗口(電話:65973300-234)
辦理時限:受理後3-5個工作日
辦理程序:領表→填表→提交單位公章等資料→交費→(辦理時限過後)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收費標准:30元/套
提交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⑵單位公章;
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9、地稅登記
辦理事項: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辦事機構:區地稅局
辦理地點:區投資服務大廳地稅局窗口、地稅局服務大廳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收費標准:40元/套(稅務登記工本費)
提交材料:「個體經濟」可不報送以下的⑵、⑷、⑸項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⑵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⑷公司或企業章程復印件;
⑸房產證明或租房合同復印件(有交易額的,需要租金發票);
⑹印章(公章、財務章)。
10、國稅登記
辦理事項: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辦事機構:區國稅局
辦事機構:區投資服務大廳國稅局窗口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收費標准:稅務登記工本費10元/個
提交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
⑵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⑶公章、財務章、法人名章;
⑷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此材料在後面的開戶步驟之後,回來補交);
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⑹辦稅人員身份證
11、開設銀行賬號
辦理事項:在銀行開戶
辦事機構:面向企業的銀行分支機構
辦理地點:就近銀行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立等可取
收費標准:無收費
提交材料:(開戶完成後,回大廳國稅局窗口補交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⑴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⑵營業執照正、副本;
⑶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公章、財務章、法人人名章;
⑸公司會計照片一張(1寸)
12、開轉資證明和劃轉資金
辦理事項:轉資
辦事機構:區工商分局開轉資證明,在入資銀行劃轉資金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分局窗口、建設銀行窗口等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立等可取
辦理程序:在工商分局窗口開具轉資證明→在大廳內入資銀行劃轉資金
收費標准:建行不收費、中行手續費3元
提交材料:
⑴工商局開具的轉資證明
⑵股東之一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轉資
⑶營業執照副本
⑷開戶銀行的開戶許可證和交換號
⑸入資時的原始進賬單
⑹印簽卡(副卡)
13、統計登記
辦理事項:辦理統計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辦事機構:區統計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統計局窗口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辦理程序:領取《統計登記單位基本情況表》(601表)兩份→參加相關培訓→填表,並提交下述材料→發放統計登記證
收費標准:無收費
提交材料:
⑴《統計登記單位基本情況表》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⑵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⑷房地產開發及建築單位須提供資質等級證書
14、社會保險登記
辦理事項:社會保險登記
辦事機構:區勞動局社保中心
辦理地點: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收費標准:無收費
辦事程序:領取並按要求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交表→領取養老、失業、工傷各險種報表→審核養老險報表→到養老櫃台入機→交納養老保險費→簽養老協議→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審核失業險報表→入機→審核工傷保險報表→到工傷櫃台入機→交納工傷保險費→簽工傷協議→憑《社會保險登記證》領取《醫療保險信息表》→填好後列印出正式表格並導出3寸軟盤→貼好照片將表格和軟盤交到一樓醫療保險櫃台。
提交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⑵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⑶繳費企業單位的公章及法人身份證
⑷開戶行賬號及復印件
15、申請辦理戶外廣告
辦理事項:戶外廣告申請
辦理地點:大廳市政管委窗口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准:無
辦理程序:提交相關材料—初審合格後進行現場勘察—領取批准證書—經營地所在的工商所登記—經營地所在的城管部門備案
提交材料:
⑴設置戶外廣告申請書
⑵申辦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⑶廣告擬設置實景效果圖(電腦合成)1份、單位地理位置平面1份
⑷設置自設廣告的陣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如房產證等)復印件1份,
如租賃他人房屋和土地的應提供產權主人同意設立廣告證明1份
⑸廣告製作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⑹申請施工標牌需提供:①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②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④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⑤銷售許可證、⑥地名批示復印件各1份
Ⅲ 關於養老保險審批流程!
辦理退休手續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從單位退休的參保人員,退休回手續由本人單位的經答辦人員辦理。手續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持職工已簽字的《養老保險手冊》,到社保分中心列印《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平均工資指數情況單》;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待遇審批手續;將審批後的《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檔案》等材料送交社保分中心進行退休待遇審核。
二是個人繳費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由個人存檔所在機構的經辦人員辦理。辦理手續同單位退休人員一樣。辦完退休手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退休的次月,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Ⅳ 營利性養老機構先照後證是什麼意思
1、私營性質抄、或私營股份制養老院,沒有國家財政和民政部門的補貼,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的養老院稱為盈利性養老院。
2、營利性是商行為概念既包括任何主體從事的以盈利性營業為目的的客觀商行為,也包括商主體從事的任何營業性活動,即主觀商行為。例如,按照《日本民法典》的規定,商行為是一系列交易性活動的總稱,其中不僅包括任何主體基於任何目的而從事的「絕對性商行為」,如證券交易與票據交易行為;而且包括商主體專為盈利性營業目的而從事的「營業性商行為」.如商業買賣、商業承攬、商業服務、商業運送、商事代理與居間、商事保險等;還包括「商人為其營業而進行的」「附屬性商行為」,其范圍包括商主體為從事營業而進行的一切附屬性活動。
Ⅳ 辦理後置審批都需要哪些手續和材料
前置審批
前置審批是指企業登記注冊前,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經營資格的審查。
目前前置審批共計14大類,72項審批項目,見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6月的《專項審批目錄手冊》,可在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分局櫃台索取。
請按需辦理表格內事項。
無前置審批,則直接辦理下一步
4、存注冊資金入銀行
辦理事項:入資
辦事機構:建設銀行?分理處,中國銀行?支行等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建設銀行窗口),中國銀行窗口
辦理時限:資料齊全立等可取
辦理程序:股東之一本人當面出示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原件→填寫入資單→存入注冊資金→領取入資原始進帳單
收費標准:無收費(若辦理銀行詢證函交200元手續費)
提交材料:
⑴名稱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⑵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⑶注冊資金
①自然人出資:現金或銀行通存通兌存摺
②法人出資:出資單位支票和新成立法人的人名章及委託書
5、工商注冊的審批、領取營業執照
辦理事項:工商注冊、營業執照批復
辦事機構:區工商分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分局窗口
辦理時限:受理後五個工作日
辦理程序:
填寫並提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材料→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5個工作日後持《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交費→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收費標准:注冊資(本)金1000萬以下的,按0.8‰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營業執照工本費10元/個
提交材料:由於企業的性質不同,提交的材料也不同,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其他類型公司請參照辦理,或咨詢投資服務大廳總服務台和工商分局窗口)
⑴《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公司章程(提交列印件一份,請全體股東親筆簽字;有法人股東的,要加蓋該法人單位公章)
⑶企業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提交《企業交存入資資金憑證》第二聯。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不能採取分期繳付方式,應提交全部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報告
⑷《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⑸股東資格證明
⑹指定(委託)書
⑺《企業秘書(取系人)登記表》
⑻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准文件
⑼列印的股東名錄和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各一份
⑽經營范圍涉及後置許可項目的,應提交《承若書》
6、後置審批
後置審批與前置審批正好相反,指的是在拿到營業執照後需要到有關部門審批的審批項目。
目前後置審批共計20大類,115項審批項目,見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6月的《專項審批目錄手冊》,可在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局櫃台索取。
請根據您所須設立的企業類別不同,依據工商局告知的後置專項審批事項在3個月以內到相關部門辦理後置專項審批。
無後置審批,則直接辦理下一步
7、公章備案及刻制
辦理事項:備案及刻制公章
辦事機構:區公安分局及其指定的刻字社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公安分局窗口備案,區公安分局指定的刻字社刻章
辦理時限:備案立等可取;刻章不定(屬於企業行為,由刻字社自行定價)
辦理程序: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備案→公安分局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印核准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財務章、人名章等印鑒
收費標准:公安分局備案免費,刻章費:(此為行業規范價格,僅供參考)共計395元(其中財務章210元/枚、公章70元/枚、合同章70元/枚、人名章45元/枚)
提交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⑵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8、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辦理事項: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辦事機構: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質量技術監督局窗口(電話:65973300-234)
辦理時限:受理後3-5個工作日
辦理程序:領表→填表→提交單位公章等資料→交費→(辦理時限過後)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收費標准:30元/套
提交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⑵單位公章;
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9、地稅登記
辦理事項: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辦事機構:區地稅局
辦理地點:區投資服務大廳地稅局窗口、地稅局服務大廳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收費標准:40元/套(稅務登記工本費)
提交材料:「個體經濟」可不報送以下的⑵、⑷、⑸項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⑵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⑷公司或企業章程復印件;
⑸房產證明或租房合同復印件(有交易額的,需要租金發票);
⑹印章(公章、財務章)。
10、國稅登記
辦理事項:稅務登記(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辦事機構:區國稅局
辦事機構:區投資服務大廳國稅局窗口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收費標准:稅務登記工本費10元/個
提交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
⑵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⑶公章、財務章、法人名章;
⑷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此材料在後面的開戶步驟之後,回來補交);
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⑹辦稅人員身份證
11、開設銀行賬號
辦理事項:在銀行開戶
辦事機構:面向企業的銀行分支機構
辦理地點:就近銀行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立等可取
收費標准:無收費
提交材料:(開戶完成後,回大廳國稅局窗口補交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⑴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⑵營業執照正、副本;
⑶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⑷公章、財務章、法人人名章;
⑸公司會計照片一張(1寸)
12、開轉資證明和劃轉資金
辦理事項:轉資
辦事機構:區工商分局開轉資證明,在入資銀行劃轉資金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工商分局窗口、建設銀行窗口等
辦理時限:材料齊全立等可取
辦理程序:在工商分局窗口開具轉資證明→在大廳內入資銀行劃轉資金
收費標准:建行不收費、中行手續費3元
提交材料:
⑴工商局開具的轉資證明
⑵股東之一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轉資
⑶營業執照副本
⑷開戶銀行的開戶許可證和交換號
⑸入資時的原始進賬單
⑹印簽卡(副卡)
13、統計登記
辦理事項:辦理統計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
辦事機構:區統計局
辦理地點:投資服務大廳統計局窗口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辦理程序:領取《統計登記單位基本情況表》(601表)兩份→參加相關培訓→填表,並提交下述材料→發放統計登記證
收費標准:無收費
提交材料:
⑴《統計登記單位基本情況表》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⑵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⑷房地產開發及建築單位須提供資質等級證書
14、社會保險登記
辦理事項:社會保險登記
辦事機構:區勞動局社保中心
辦理地點:
辦理時限:立等可取
收費標准:無收費
辦事程序:領取並按要求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交表→領取養老、失業、工傷各險種報表→審核養老險報表→到養老櫃台入機→交納養老保險費→簽養老協議→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審核失業險報表→入機→審核工傷保險報表→到工傷櫃台入機→交納工傷保險費→簽工傷協議→憑《社會保險登記證》領取《醫療保險信息表》→填好後列印出正式表格並導出3寸軟盤→貼好照片將表格和軟盤交到一樓醫療保險櫃台。
提交材料:
⑴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⑵法人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⑶繳費企業單位的公章及法人身份證
⑷開戶行賬號及復印件
15、申請辦理戶外廣告
辦理事項:戶外廣告申請
辦理地點:大廳市政管委窗口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收費標准:無
辦理程序:提交相關材料—初審合格後進行現場勘察—領取批准證書—經營地所在的工商所登記—經營地所在的城管部門備案
提交材料:
⑴設置戶外廣告申請書
⑵申辦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合法有效證明文件
⑶廣告擬設置實景效果圖(電腦合成)1份、單位地理位置平面1份
⑷設置自設廣告的陣地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如房產證等)復印件1份,
如租賃他人房屋和土地的應提供產權主人同意設立廣告證明1份
⑸廣告製作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⑹申請施工標牌需提供:①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②國有土地使用證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④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⑤銷售許可證、⑥地名批示復印件各1份
Ⅵ 我想建立一個養老院 都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能批准
一、辦理養老抄院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2、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3、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4、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5、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6、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7、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
Ⅶ 辦養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審批
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7)養老機構後置審批擴展閱讀:
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
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
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
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屬於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門還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防止變更性質。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強調,各地民政部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推動將修改涉及養老機構許可和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納入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相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建設運營補貼等與許可管理直接相關的配套政策,確保不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斷檔。
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及時將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改革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或者在公共場所陳列,方便社會公眾特別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廣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將在修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工作中,進一步明確對養老機構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以便盡快提出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