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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的組織架構

發布時間:2021-11-15 05:24:15

1. 寺院里辦養老院可行嗎

寺院創辦養老院的思考

如何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解決我國養老突出問題,已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站在佛教居士的角度,老年居士們的養老問題更值得我們關注,倡導創辦佛教居士養老院已成為大家的共識。
一、為什麼要創辦佛教居士養老院?
據報道,2013年底,我國老年人口突破2億人;2014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2.12億,一年間全國老年人口增加了1200多萬。在2.12億老年人口中,有一部分信仰佛教的老年居士,一日三餐只吃素食,每日早晚按時誦經念佛。由於他們對飲食起居有特殊的習俗要求,一般的養老院無法入住,他們迫切希望找到一處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念佛修行,臨終時得到助念關懷、安然往生的養老院。
鑒於此,全社會應當關注特殊群體的養老問題,大力創辦佛教居士養老院。近年來,隨著社會養老事業的興起和不斷發展,很多寺院正在嘗試和探索創辦居士養老院。如果在寺院創辦養老院,有哪些特色優勢呢?
二、寺院辦養老院的特色優勢。
1、有國家政策的鼓勵和支持。2012年2月16日,國家六部委以「國宗發(2012)6號」文件,聯合發出「關於鼓勵和規范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該意見為寺院創辦養老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是寺院依法辦理養老院的主要依據。
2、可一體化解決念佛、修學、養老的問題。寺院氛圍環境好,創辦養老院是很多老年居士安度晚年的好去處,可使老人們生活有安排,作息有規律,共學共修,心情舒暢。這不僅從生活上解決了老年居士們的實際困難,更重要的是從精神上可消除他們的一些後顧之憂,滿足了部分老年居士的心願,對老人們的身心健康大有裨益。
3、可提高寺院的資源利用率。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充分貫徹落實,各地恢復、重建、新建的佛教寺院大量涌現。雖然很多寺院建設規模大,老年信眾多,吃住學基本設施均已齊備,但也存在著住寺僧人少,舉辦法會後空置率高,寺院資源利用率低的問題。如果按照「物盡其用、減少投入、優化配置、資源共享」的思路建設寺院和養老院,探索走「一寺兩院」之路也是一項投資少、見效快、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可提高寺院的資源利用率。
4、可就近解決農村一些佛教居士的養老問題。寺院在古代是教育人的場所,相當於現在的學校,我國凡有歷史的村落,都曾建有寺院。改革開放以來,各地農村恢復、重建、新建了很多寺院。如果按照「一寺兩院」的模式去探索推廣,可以說未來有很多寺院可創辦養老院,可解決農村一些佛教居士的養老問題。
5、可自我約束管理,實現公益目的。佛教居士修持的重點是消除貪、嗔、痴、慢、疑「五毒心」,修出一念的清凈心。由於居士們注重修持和因果,懂的感恩,所以入住養老院後能夠自我約束、自我監督、自我管理,可避免和減少普通養老院時常發生的「養管矛盾」和老人兒女找茬鬧事的問題,降低管理成本,實現低收費、高公益的目的。
6、可獲得更多義工們的幫助照顧。寺院舉辦法會或日常節假日時,很多善心的居士義工們可隨時為老人們進行幫助照顧,更好地傳承「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美德。
7、可及時解決臨終助念問題。老年居士追求的最高目標是脫離生死輪回,求生極樂世界;最擔心的是在臨終時能否得到臨終關懷,順利往生。臨終關懷的最佳效果是在臨命終時,發揮集體的力量,由多人現場及時助念,而這樣的效果一般情況下是難以實現的,入住寺院創辦的養老院後,可及時解決臨終助念問題。
8、可推行厚養薄葬的治喪新風。老人去世火化後,可推行厚養薄葬的治喪新風。按照佛教喪葬儀式,將骨灰統一安放於寺院往生塔中,可減少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三、寺院辦養老院的現狀及問題。
1、發展模式模糊。寺院創辦養老院是一項新生事物,如何經營?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目前還沒有一個清晰的發展模式,大家仍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相對於社會上的養老院還有一定的差距。
2、管理體系不清。多數養老院法人或負責人由寺院住持擔任,組織架構、人事財務管理與寺院融為一體,存在管理體系不清,形式上寺院走公益慈善之路,實質上制約了養老院的發展。正如有的老人提出,自己入住養老院是否是享受了眾善人的供養,如果是這樣,或者難以說清楚時,他們就不敢再入住寺院創辦的養老院了。
3、看法認識不一。對寺院創辦養老院的做法,有人贊成,有人置疑,看法認識不一。
4、養老規模不大。多數養老院屬於後期改造,養老規模不大。
6、服務范圍有限。多數養老院只能入住全自理老人,對半自理、全護理老人無法接收,服務范圍有限。
5、整體入住率不高。多數老人以短期入住為主,入住時間不穩定,往往是舉辦法會時入住的多,夏天比冬天入住的多,農閑時入住的多。對於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們,養老院再好也不如自己的小家庭,想念牽掛兒女親人使老人們不願長久入住,在半自理和全護理老人無法入住的情況下,養老院整體入住率不高。
7、服務人員難聘。由於養老院招聘的服務人員基本是居士信眾,居士們相信因果,在管理體系不清,發展模式模糊的情況下,很多居士認為當義工可以,如果掙寺院的錢不應該,他們寧願在外面多幹活少掙錢,也不願意到養老院來打工。因此,養老院很難招聘到穩定的管理人員和護理員。
8、發展後勁不足。多數入住老人家庭不富裕,如果收費過高,老人們難以承受,將無法入住,執行低收費標准,養老院又難以繼續發展。因此,多數養老院維持現狀,發展後勁不足。
四、寺院辦養老院的幾點建議。
為使寺院辦養老院能服務更多老年居士,堅持公益性發展方向,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建議:
1、管理體系要分明。首先,由寺院組織,成立「養老院管理領導組」。其次,養老院管理體系要與寺院明確分開,自成一體,獨立運行。養老院應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公益性法人機構,自覺接受「養老院管理領導組」的監督管理,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領導組安排的財務審計。
養老院管理服務人員宜面向社會招聘,當然基本條件之一是佛教居士信眾,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隻穩定的盡職盡責的管理隊伍。
2、思想認識要轉變。寺院辦養老院是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但是好事要辦好,要量力而行,既不能給寺院增加負擔,又不能讓入住老人使用寺院財物有所顧慮,免得大家擔負因果責任。
居士信眾無論布施多少錢物,都是供養寺院的,養老院不能與寺院共享共用。養老院所用寺院房屋、設施等,可按租賃方式補償寺院,也可簽定一份內部協議,比如養老院定期從所獲利潤中按比例提取一部分費用,上交寺院作為租賃費。
3、服務范圍要擴展。養老院要一步到位,全面接收全自理、半自理、全護理的老人,在擴展服務范圍的同時,要保證養老院有獨立的廚房、活動室,滿足老人們喜軟食、熱食的習慣和日常娛樂活動的需求。
4、前期策劃要到位。雖然廣大老年居士希望有一處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念佛修行的養老院;但是不可盲目開辦,前期策劃要到位,要考慮好每一個細節,包括各項管理制度均要做到細化可操作。否則,半途而廢或未達預期目的時,易引發各種雜念爭議,造作因果責任。
5、居士信眾要關注。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辦好佛教居士養老院是廣大居士信眾的期盼,關注養老院的發展變化更是廣大居士信眾的義務。廣大居士信眾應當出主意、想辦法,群策群力完善寺院創辦養老院的發展模式、管理制度。
聲明:筆者寫這個「思考」,只起拋磚引玉之作用,如與現有寺院做法有沖突時,不當之處,拜請批評指導。

2. 如何選擇養老院

目前中國的養老院,不外乎於兩種性質的養老院,一類是政府、集體興辦的養老機構,通常我們聽到的敬老院或者社會福利中心一般屬於此類;另一類就是民營/私人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老年公寓、托養院、頤養院等一般屬於此類。但是一般人認為具有公立性質的養老機構比民營/私立的養老機構要好,其實在現實當中是不存在的,需要找養老機構的用戶大可一視同仁。對於形形色色的養老院,子女如何選擇合適的養老院呢?
一、衛生醫療條件
這是子女或老年人會忽略的重要因素。養老院除了提供護理之外,由於服務對象是老年人,衛生醫療是不可忽略的。衛生醫療的條件有多好,就能代表該養老院的素質有多高。衛生方麵包括了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對於無法自理的老年人來說,個人衛生要求就特別高,比如:沖洗大小便、更換內衣、洗澡等。公共衛生指的是多長時間清理房內、衛生間,食堂的衛生質量等問題。至於醫療方面,包括了該養老院擁有多少個醫生護士,醫療設備是否齊全,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有哪一些,是否靠近醫院等。
二、伙食
如果老人家是來自外省,或許會對本地的食物不習慣,因此這個問題也必須講究。再來,如果老年人患有疾病,比如糖尿病,該養老院是否有提供專門的糖尿病餐。
三、地理位置
老人家都希望養老院越靠近家越好,子女接送、探望也比較方便。如果地點是靠近市區,附近就比較多購物場所,而且搭乘公交地鐵也比較方便,因此往往靠近市區的養老院床位比較緊張。當然,郊區的養老院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那裡的空氣新鮮,遠離鬧市,是老年人頤養的好地方。
四、價格
從價格方面考慮,應該計算的是一個月需要支付多少錢,而不只是考慮床位費或其他單個項目費用。有些養老院聲稱其床位費比起其他養老院來的便宜,但他通過提高其他項目的費用來填補,所以子女們別被誤導了。基本上,一個月的費用=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再看該養老院是否還收取其他費用,比如:洗衣費、娛樂費、尿片費等。有些城市,如廣州養老院還會收取一次性購置費,用於購置房內設施。由於金額較大,因此也是子女們需要考慮能否承擔的一個重要因素。
五、其他因素
除了以上的因素之外,子女還可以考慮養老院的環境如何,是否有花園、魚池等休閑娛樂場所。養老院的是否備有電梯,走廊是否有扶手,提供哪一些設施,比如:運動場所、康復器材等。除此之外,養老院是否舉行戶內外活動、聯歡節目,讓老年人度過愉快的生活。
總之,最重要的還是老人家住的是否舒服合適,因此子女在考慮養老院的時候,必須徵得老人家的意見。

3. 你好,我想咨詢一下開養老院的事,你現在開了嗎,我們能不能探討一下

想要咨詢一下養老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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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管轄的工商部門咨詢
也可以到網上查一下相關信息
就會得到幫助

4. 辦養老院的可行性報告

寫養老院可行性報告,找「海南方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代寫,甲級資質。養老院建設,主要是提供老人修養的場所,所以在編寫時需要注意的細節非常多。個人編寫養老院可行性報告,總會有偏漏,所以,找公司代寫比自己代寫價值會更高。
國際養老院可行寫報告編寫綱要
前言
第一章概論
第二章養老產業現狀與發展
第三章項目背景和特點
第四章項目的建設內容
第五章項目的技術與保障體系
第六章管理與經營
第七章行業與市場分析
第八章市場營銷策略
第九章項目經濟效益分析
第十章融資計劃
第十一章財務預測
第十二章風險控制
第十三章結論
第十四章附件清單

5. 兩層磚混結構敬老院施工組織設計30頁左右。。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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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佛教寺院建立養老院的優勢在哪裡

寺院創辦養老院的思考

如何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解決我國養老突出問題,已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話題。站在佛教居士的角度,老年居士們的養老問題更值得我們關注,倡導創辦佛教居士養老院已成為大家的共識。
一、為什麼要創辦佛教居士養老院?
據報道,2013年底,我國老年人口突破2億人;2014年底,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2.12億,一年間全國老年人口增加了1200多萬。在2.12億老年人口中,有一部分信仰佛教的老年居士,一日三餐只吃素食,每日早晚按時誦經念佛。由於他們對飲食起居有特殊的習俗要求,一般的養老院無法入住,他們迫切希望找到一處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念佛修行,臨終時得到助念關懷、安然往生的養老院。
鑒於此,全社會應當關注特殊群體的養老問題,大力創辦佛教居士養老院。近年來,隨著社會養老事業的興起和不斷發展,很多寺院正在嘗試和探索創辦居士養老院。如果在寺院創辦養老院,有哪些特色優勢呢?
二、寺院辦養老院的特色優勢。
1、有國家政策的鼓勵和支持。2012年2月16日,國家六部委以「國宗發(2012)6號」文件,聯合發出「關於鼓勵和規范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該意見為寺院創辦養老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是寺院依法辦理養老院的主要依據。
2、可一體化解決念佛、修學、養老的問題。寺院氛圍環境好,創辦養老院是很多老年居士安度晚年的好去處,可使老人們生活有安排,作息有規律,共學共修,心情舒暢。這不僅從生活上解決了老年居士們的實際困難,更重要的是從精神上可消除他們的一些後顧之憂,滿足了部分老年居士的心願,對老人們的身心健康大有裨益。
3、可提高寺院的資源利用率。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充分貫徹落實,各地恢復、重建、新建的佛教寺院大量涌現。雖然很多寺院建設規模大,老年信眾多,吃住學基本設施均已齊備,但也存在著住寺僧人少,舉辦法會後空置率高,寺院資源利用率低的問題。如果按照「物盡其用、減少投入、優化配置、資源共享」的思路建設寺院和養老院,探索走「一寺兩院」之路也是一項投資少、見效快、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可提高寺院的資源利用率。
4、可就近解決農村一些佛教居士的養老問題。寺院在古代是教育人的場所,相當於現在的學校,我國凡有歷史的村落,都曾建有寺院。改革開放以來,各地農村恢復、重建、新建了很多寺院。如果按照「一寺兩院」的模式去探索推廣,可以說未來有很多寺院可創辦養老院,可解決農村一些佛教居士的養老問題。
5、可自我約束管理,實現公益目的。佛教居士修持的重點是消除貪、嗔、痴、慢、疑「五毒心」,修出一念的清凈心。由於居士們注重修持和因果,懂的感恩,所以入住養老院後能夠自我約束、自我監督、自我管理,可避免和減少普通養老院時常發生的「養管矛盾」和老人兒女找茬鬧事的問題,降低管理成本,實現低收費、高公益的目的。
6、可獲得更多義工們的幫助照顧。寺院舉辦法會或日常節假日時,很多善心的居士義工們可隨時為老人們進行幫助照顧,更好地傳承「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美德。
7、可及時解決臨終助念問題。老年居士追求的最高目標是脫離生死輪回,求生極樂世界;最擔心的是在臨終時能否得到臨終關懷,順利往生。臨終關懷的最佳效果是在臨命終時,發揮集體的力量,由多人現場及時助念,而這樣的效果一般情況下是難以實現的,入住寺院創辦的養老院後,可及時解決臨終助念問題。
8、可推行厚養薄葬的治喪新風。老人去世火化後,可推行厚養薄葬的治喪新風。按照佛教喪葬儀式,將骨灰統一安放於寺院往生塔中,可減少大操大辦,鋪張浪費。
三、寺院辦養老院的現狀及問題。
1、發展模式模糊。寺院創辦養老院是一項新生事物,如何經營?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目前還沒有一個清晰的發展模式,大家仍處於摸著石頭過河的階段,相對於社會上的養老院還有一定的差距。
2、管理體系不清。多數養老院法人或負責人由寺院住持擔任,組織架構、人事財務管理與寺院融為一體,存在管理體系不清,形式上寺院走公益慈善之路,實質上制約了養老院的發展。正如有的老人提出,自己入住養老院是否是享受了眾善人的供養,如果是這樣,或者難以說清楚時,他們就不敢再入住寺院創辦的養老院了。
3、看法認識不一。對寺院創辦養老院的做法,有人贊成,有人置疑,看法認識不一。
4、養老規模不大。多數養老院屬於後期改造,養老規模不大。
5、服務范圍有限。多數養老院只能入住全自理老人,對半自理、全護理老人無法接收,服務范圍有限。
6、整體入住率不高。多數老人以短期入住為主,入住時間不穩定,往往是舉辦法會時入住的多,夏天比冬天入住的多,農閑時入住的多。對於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們,養老院再好也不如自己的小家庭,想念牽掛兒女親人使老人們不願長久入住,在半自理和全護理老人無法入住的情況下,養老院整體入住率不高。
7、服務人員難聘。由於養老院招聘的服務人員基本是居士信眾,居士們相信因果,在管理體系不清,發展模式模糊的情況下,很多居士認為當義工可以,如果掙寺院的錢不應該,他們寧願在外面多幹活少掙錢,也不願意到養老院來打工。因此,養老院很難招聘到穩定的管理人員和護理員。
8、發展後勁不足。多數入住老人家庭不富裕,如果收費過高,老人們難以承受,將無法入住,執行低收費標准,養老院又難以繼續發展。因此,多數養老院維持現狀,發展後勁不足。
四、寺院辦養老院的幾點建議。
為使寺院辦養老院能服務更多老年居士,堅持公益性發展方向,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建議:
1、管理體系要分明。首先,由寺院組織,成立「養老院管理領導組」。其次,養老院管理體系要與寺院明確分開,自成一體,獨立運行。養老院應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公益性法人機構,自覺接受「養老院管理領導組」的監督管理,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領導組安排的財務審計。
養老院管理服務人員宜面向社會招聘,當然基本條件之一是佛教居士信眾,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隻穩定的盡職盡責的管理隊伍。
2、思想認識要轉變。寺院辦養老院是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但是好事要辦好,要量力而行,既不能給寺院增加負擔,又不能讓入住老人使用寺院財物有所顧慮,免得大家擔負因果責任。
居士信眾無論布施多少錢物,都是供養寺院的,養老院不能與寺院共享共用。養老院所用寺院房屋、設施等,可按租賃方式補償寺院,也可簽定一份內部協議,比如養老院定期從所獲利潤中按比例提取一部分費用,上交寺院作為租賃費。
3、服務范圍要擴展。養老院要一步到位,全面接收全自理、半自理、全護理的老人,在擴展服務范圍的同時,要保證養老院有獨立的廚房、活動室,滿足老人們喜軟食、熱食的習慣和日常娛樂活動的需求。
4、前期策劃要到位。雖然廣大老年居士希望有一處既能安度晚年,又能念佛修行的養老院;但是不可盲目開辦,前期策劃要到位,要考慮好每一個細節,包括各項管理制度均要做到細化可操作。否則,半途而廢或未達預期目的時,易引發各種雜念爭議,造作因果責任。
5、居士信眾要關注。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辦好佛教居士養老院是廣大居士信眾的期盼,關注養老院的發展變化更是廣大居士信眾的義務。廣大居士信眾應當出主意、想辦法,群策群力完善寺院創辦養老院的發展模式、管理制度。
聲明:筆者寫這個「思考」,只起拋磚引玉之作用,如與現有寺院做法有沖突時,不當之處,拜請批評指導。

7. 什麼是養老模式,有幾部分組成

1、家庭養老,即老年人居住在家中,主要由具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對老年人提供贍養服務的養老模式。主要在以東方文化為底蘊的日本、新加坡等國家。這種模式適合不願意脫離熟悉環境且子女有經濟能力、閑暇時間、照顧精力和照顧意願的老年人。

2、居家養老,即老人居住在家中,由社會來提供養老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歐美等發達國家佔主要。該模式適合子女無暇照顧,有一定自理能力且不願意離開原有熟悉環境的老年人。

3、機構養老,即將老人集中在專門的養老機構中養老的模式。主要有:養老院、護理院、臨終關懷機構。

4、其他養老模式。1)互助養老;2)以房養老;3)旅遊養老;4)候鳥式養老;5)異地養老;6)鄉村田園養老

(7)養老院的組織架構擴展閱讀:

2017年28日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國家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規劃》(國發〔2017〕13號)提出,到2020年,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更加健全。

(一)居家養老

和世界上任何國家一樣,我國將以居家養老為主。但是,我國家庭規模小型化和「4-2-1」結構家庭日益增多,傳統意義上的居家養老模式發生重大變化,需更多藉助於社區服務和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其中,長期照料、精神慰藉、臨終關懷等老年護理服務蘊涵著巨大的社會需求。

優點:符合中國傳統的養老習慣和觀念,成本低。

問題:隨著中國家庭人口模式的變化,子女少老人多已經成為嚴峻的現實;居家養老越來越困難。

(二)機構養老

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飲食起居、清潔衛生、生活護理、健康管理和文體娛樂活動等綜合性服務的機構。

優點:集中居住便於管理和服務。

問題:投資大,回收周期長,盈利困難;監管困難,對經營中發生在機構內的傷病、死亡等重大問題沒有相應明確的解決辦法,時有糾紛困擾經營者;服務人員培訓難度大;入住者成本高,低收入家庭難以長期支撐;隨著老年人的增多,養老機構明顯供給不足。

(三)居家養老和社區服務相結合

是指在社區建立一個支持家庭養老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由社區服務人員提供居家養老的服務,而不是由家庭成員所提供。提供「三助」「兩托」「兩咨詢」服務:助餐、助理、助醫;日托及全托服務;法律咨詢和心理咨詢等。

優點:符合政府養老產業政策,鼓勵各種形式資本進入居家養老服務領域;符合大部分老人「養老不離家」的思想。

問題:資金和人員缺口大。投資回報率較低,後續支撐難度大;服務受眾廣,因而對服務品質和人員要求高,服務人員難以滿足要求;社區養老功能不全、服務能力不強的現象也普遍存在。

(四)居家養老與社會服務相結合

由政府購買服務,企業負責運營,是一種居家養老服務提升模式。老人住在家中,由社會來提供養老服務。通過信息平台整合社會資源,根據老年人居住、需求等情況,打造綜合服務型、護理康復型、嵌入照護型等各類功能型照料中心,為老年人提供流動健康服務車、緊急救援、家政服務指派、體檢康復、送餐到家、上門家政等功能服務。

優點:居家養老能夠充分整合利用家庭、社區資源,使養老成本大大降低。

8. 養老院國家有什麼優惠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6〕65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文轉發)等有關要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推動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創新,改進完善養老領域金融服務,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養老領域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創新金融服務。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發展養老服務業,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適應傳統養老模式轉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緊迫任務。立足國情,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迫切要求改進和創新金融服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廣泛動員社會資本參與,增加社會養老財富儲備,提升養老服務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養」戰略目標順利實現。

(二)做好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是金融業自身轉型升級的內在要求。

在金融市場化、國際化和多元化趨勢下,金融機構傳統業務和發展模式面臨挑戰,金融業進入轉型升級的重要發展階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滿足迅速增長的養老服務業發展和居民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是增加資本市場中長期資金供給,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結構優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的重要機遇,是金融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各金融機構要增強戰略意識,加快養老領域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實現支持養老服務業和自身轉型發展的良性互動。

二、總體要求

(三)指導思想。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決策部署,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為出發點,以提高金融對養老服務業的資源配置效率為方向,統籌各類金融資源,持續推進改革創新,建立和完善有利於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金融組織、產品、服務和政策體系,切實改善和提升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水平。

(四)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主導,政策扶持。以市場化為方向,以政府扶持為引導,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在實現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金融資源向養老服務領域配置和傾斜。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服務。立足區域養老服務業發展和居民養老需求實際,對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等不同養老服務形式,積極探索和創新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三是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加強金融支持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各類規劃和政策的銜接,以滿足「老有所養」、推進醫養結合和建設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需求為重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約金融服務的體制機制障礙,努力尋求重點領域突破。

(五)發展目標。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蓋廣泛、種類齊全、功能完備、服務高效、安全穩健,與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符合小康社會要求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組織更加多層次,產品更加多元化,服務更加多樣化,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和滿足居民養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顯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進居民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創新專業金融組織形式。

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優化整合資源,提高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水平。鼓勵金融機構將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個人養老相關的金融業務和戰略轉型相結合,探索建立養老金融事業部制。支持金融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地區或分支機構組建服務養老的金融發展專業團隊、特色分(支)行等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提升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

(七)支持各類金融組織開展養老領域金融業務。

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積極應對老齡化社會發展要求,優化內部組織架構和管理體制,增強養老領域金融服務能力。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開發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價格公允的產品,提供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鼓勵信託公司利用信託制度優勢,積極開發各類附帶養老保障的信託產品,滿足居民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八)積極培育服務養老的金融中介體系。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與融資擔保機構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主,引導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面向養老服務業開展徵信、評級服務,鼓勵銀行與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合作,實施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分類扶持。支持發展與養老領域金融創新相適應的法律、評估、會計等中介服務機構,鼓勵金融機構與養老信息和智慧服務平台合作,運用「互聯網+」大數據資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務。

四、積極創新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服務

(九)完善養老服務業信貸管理機制。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養老服務業發展導向和經營特點,專門制定養老服務業信貸政策,開發針對養老服務業的特色信貸產品,建立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授信審批、信用評級、客戶准入和利率定價制度,為養老服務業提供差異化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民政部門、行業協會等合作開展養老信貸專項培訓,提升信貸服務專業化水平。

(十)加快創新養老服務業貸款方式。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承貸主體,對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養老服務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資企業或個人作為承貸主體發放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設立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或招用員工比例達到政策要求的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積極利用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給予支持。對建設周期長、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延長貸款期限,靈活採取循環貸款、年審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種還款方式。

(十一)拓寬養老服務業貸款抵押擔保范圍。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為抵押,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貸款創新,滿足養老服務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區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寬有利於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十二)推動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

支持處於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養老服務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已上市的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股份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探索建立民政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項目信息合作機制,加強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的培育、篩選和儲備,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養老服務企業在中小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融資。探索利用各類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為非上市養老服務企業提供股份轉讓渠道。

(十三)支持養老服務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

支持處於成熟期的優質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鼓勵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積極發揮各類擔保增信機構作用,為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債提供增信支持。對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可以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方式,募集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發展。

(十四)鼓勵多元資金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支持各地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鼓勵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PPP項目的融資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養老服務業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探索與政府購買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基金模式,探索運用股權投資、夾層投資、股東借款等多種形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機構和項目的融資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養老產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方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者積極投資處於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養老服務企業。

六、推動完善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優化保險資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進一步完善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等組成的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推進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發揮社會保險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業年金、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一步向中小企業覆蓋。推動商業養老保險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促使商業保險成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繼續推進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積極開發長期護理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產品,助推養老、康復、醫療、護理等服務有機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由政府使用醫保基金賬戶結余統一為參保人購買護理保險產品,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多元化保險籌資模式,保障老年人長期護理服務需求。支持保險公司發展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大力發展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為養老機構運營提供風險保障。

(十七)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

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風險的前提下,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委託市場化機構多種渠道開展投資,實現資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務能力。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以投資新建、參股、並購、租賃、託管等方式,興辦養老社區和養老服務機構。鼓勵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多種形式,為養老服務企業及項目提供中長期、低成本的資金支持。

七、著力提高居民養老領域的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強老年群體金融服務便利性。

鼓勵金融機構優化網點布局,進一步向養老社區、老年公寓等老年群體較為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機構對營業網點進行親老適老化改造,加強助老設備、無障礙設施建設,開辟老年客戶服務專區,提供敬老服務專窗、綠色通道等便捷服務,為老年客戶營造便捷、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老年客戶電話銀行服務流程。

(十九)積極發展服務居民養老的專業化金融產品。

鼓勵銀行、證券、信託、基金、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針對不同年齡群體的養老保障需求,積極開發可提供長期穩定收益、符合養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異化金融產品。大力發展養老型基金產品,鼓勵個人通過各類專業化金融產品投資增加財產性收入,提高自我養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醫療、健身、娛樂、旅遊等領域消費信貸、信託產品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代際養老、預防式養老、第三方付費養老等養老模式和產品,提高居民養老財富儲備和養老服務支付能力。

(二十)不斷擴展金融服務內容。

金融機構要積極介入社會保障、企業年金、養老保障與福利計劃等業務,做好支付結算、賬戶管理、託管和投資等基礎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為老年群體提供特定服務的銀行卡等非現金支付工具,適當減免開卡工本費、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等費用,探索提供商戶優惠、醫療健康、休閑娛樂、教育咨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務。加強老年金融消費者教育和權益保護,加大理財產品等新型金融業務的宣傳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識,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老年人辦理大額轉賬等業務應及時提醒查閱,在面向老年人銷售保險、理財產品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誤導銷售或錯誤銷售。

八、加強組織實施與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強金融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

建立人民銀行、民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參加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和信息溝通,形成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並定期完善養老服務業指導目錄,發布更新養老服務機構與企業信息,建立健全項目資料庫和推薦機制。對納入資料庫並獲得民政部門推薦的優質養老服務項目,金融機構應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給予積極支持。各級民政部門應指導養老機構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提高承貸能力和償付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運用財政貼息、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對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激勵和扶持。

(二十二)綜合運用多種金融政策工具。

加強信貸政策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和醫養結合領域的支持力度。運用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政策,加強對銀行、證券、信託、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展養老領域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監管,以利於金融創新穩妥有序開展。

(二十三)加強政策落實與效果監測。

各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養老領域金融業務發展的統計與監測分析。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民政、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等,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來源於:養老信息網-《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65號)全文

9. 養老院產業的相關金融政策

《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6〕65號)

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6〕65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文轉發)等有關要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推動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創新,改進完善養老領域金融服務,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養老領域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創新金融服務。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發展養老服務業,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適應傳統養老模式轉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緊迫任務。立足國情,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迫切要求改進和創新金融服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廣泛動員社會資本參與,增加社會養老財富儲備,提升養老服務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養」戰略目標順利實現。

(二)做好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是金融業自身轉型升級的內在要求。

在金融市場化、國際化和多元化趨勢下,金融機構傳統業務和發展模式面臨挑戰,金融業進入轉型升級的重要發展階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滿足迅速增長的養老服務業發展和居民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是增加資本市場中長期資金供給,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結構優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的重要機遇,是金融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各金融機構要增強戰略意識,加快養老領域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實現支持養老服務業和自身轉型發展的良性互動。

二、總體要求

(三)指導思想。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決策部署,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為出發點,以提高金融對養老服務業的資源配置效率為方向,統籌各類金融資源,持續推進改革創新,建立和完善有利於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金融組織、產品、服務和政策體系,切實改善和提升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水平。

(四)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主導,政策扶持。以市場化為方向,以政府扶持為引導,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在實現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金融資源向養老服務領域配置和傾斜。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服務。立足區域養老服務業發展和居民養老需求實際,對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等不同養老服務形式,積極探索和創新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三是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加強金融支持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各類規劃和政策的銜接,以滿足「老有所養」、推進醫養結合和建設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需求為重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約金融服務的體制機制障礙,努力尋求重點領域突破。

(五)發展目標。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蓋廣泛、種類齊全、功能完備、服務高效、安全穩健,與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符合小康社會要求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組織更加多層次,產品更加多元化,服務更加多樣化,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和滿足居民養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顯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進居民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創新專業金融組織形式。

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優化整合資源,提高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水平。鼓勵金融機構將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個人養老相關的金融業務和戰略轉型相結合,探索建立養老金融事業部制。支持金融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地區或分支機構組建服務養老的金融發展專業團隊、特色分(支)行等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提升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

(七)支持各類金融組織開展養老領域金融業務。

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積極應對老齡化社會發展要求,優化內部組織架構和管理體制,增強養老領域金融服務能力。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開發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價格公允的產品,提供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鼓勵信託公司利用信託制度優勢,積極開發各類附帶養老保障的信託產品,滿足居民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八)積極培育服務養老的金融中介體系。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與融資擔保機構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主,引導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面向養老服務業開展徵信、評級服務,鼓勵銀行與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合作,實施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分類扶持。支持發展與養老領域金融創新相適應的法律、評估、會計等中介服務機構,鼓勵金融機構與養老信息和智慧服務平台合作,運用「互聯網+」大數據資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務。

四、積極創新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服務

(九)完善養老服務業信貸管理機制。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養老服務業發展導向和經營特點,專門制定養老服務業信貸政策,開發針對養老服務業的特色信貸產品,建立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授信審批、信用評級、客戶准入和利率定價制度,為養老服務業提供差異化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民政部門、行業協會等合作開展養老信貸專項培訓,提升信貸服務專業化水平。

(十)加快創新養老服務業貸款方式。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承貸主體,對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養老服務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資企業或個人作為承貸主體發放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設立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或招用員工比例達到政策要求的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積極利用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給予支持。對建設周期長、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延長貸款期限,靈活採取循環貸款、年審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種還款方式。

(十一)拓寬養老服務業貸款抵押擔保范圍。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為抵押,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貸款創新,滿足養老服務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區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寬有利於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十二)推動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

支持處於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養老服務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已上市的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股份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探索建立民政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項目信息合作機制,加強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的培育、篩選和儲備,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養老服務企業在中小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融資。探索利用各類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為非上市養老服務企業提供股份轉讓渠道。

(十三)支持養老服務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

支持處於成熟期的優質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鼓勵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積極發揮各類擔保增信機構作用,為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債提供增信支持。對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可以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方式,募集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發展。

(十四)鼓勵多元資金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支持各地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鼓勵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PPP項目的融資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養老服務業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探索與政府購買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基金模式,探索運用股權投資、夾層投資、股東借款等多種形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機構和項目的融資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養老產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方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者積極投資處於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養老服務企業。

六、推動完善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優化保險資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進一步完善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等組成的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推進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發揮社會保險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業年金、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一步向中小企業覆蓋。推動商業養老保險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促使商業保險成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繼續推進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積極開發長期護理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產品,助推養老、康復、醫療、護理等服務有機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由政府使用醫保基金賬戶結余統一為參保人購買護理保險產品,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多元化保險籌資模式,保障老年人長期護理服務需求。支持保險公司發展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大力發展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為養老機構運營提供風險保障。

(十七)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

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風險的前提下,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委託市場化機構多種渠道開展投資,實現資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務能力。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以投資新建、參股、並購、租賃、託管等方式,興辦養老社區和養老服務機構。鼓勵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多種形式,為養老服務企業及項目提供中長期、低成本的資金支持。

七、著力提高居民養老領域的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強老年群體金融服務便利性。

鼓勵金融機構優化網點布局,進一步向養老社區、老年公寓等老年群體較為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機構對營業網點進行親老適老化改造,加強助老設備、無障礙設施建設,開辟老年客戶服務專區,提供敬老服務專窗、綠色通道等便捷服務,為老年客戶營造便捷、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老年客戶電話銀行服務流程。

(十九)積極發展服務居民養老的專業化金融產品。

鼓勵銀行、證券、信託、基金、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針對不同年齡群體的養老保障需求,積極開發可提供長期穩定收益、符合養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異化金融產品。大力發展養老型基金產品,鼓勵個人通過各類專業化金融產品投資增加財產性收入,提高自我養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醫療、健身、娛樂、旅遊等領域消費信貸、信託產品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代際養老、預防式養老、第三方付費養老等養老模式和產品,提高居民養老財富儲備和養老服務支付能力。

(二十)不斷擴展金融服務內容。

金融機構要積極介入社會保障、企業年金、養老保障與福利計劃等業務,做好支付結算、賬戶管理、託管和投資等基礎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為老年群體提供特定服務的銀行卡等非現金支付工具,適當減免開卡工本費、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等費用,探索提供商戶優惠、醫療健康、休閑娛樂、教育咨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務。加強老年金融消費者教育和權益保護,加大理財產品等新型金融業務的宣傳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識,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老年人辦理大額轉賬等業務應及時提醒查閱,在面向老年人銷售保險、理財產品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誤導銷售或錯誤銷售。

八、加強組織實施與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強金融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

建立人民銀行、民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參加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和信息溝通,形成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並定期完善養老服務業指導目錄,發布更新養老服務機構與企業信息,建立健全項目資料庫和推薦機制。對納入資料庫並獲得民政部門推薦的優質養老服務項目,金融機構應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給予積極支持。各級民政部門應指導養老機構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提高承貸能力和償付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運用財政貼息、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對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激勵和扶持。

(二十二)綜合運用多種金融政策工具。

加強信貸政策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和醫養結合領域的支持力度。運用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政策,加強對銀行、證券、信託、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展養老領域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監管,以利於金融創新穩妥有序開展。

(二十三)加強政策落實與效果監測。

各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養老領域金融業務發展的統計與監測分析。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民政、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等,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內容來源於養老信息網:《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65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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