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政部門辦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是哪個司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已經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版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民政部權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⑵ 辦養老院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審批
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書擴展閱讀:
民政部近日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發布之日起,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
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完成審批的,應當終止審批,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並作出說明。各級民政部門不得再實施許可或者以其他名目變相審批。已經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不再換發許可證。
《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和信息共享,不斷提高服務便利化水平,逐步實現申請登記養老機構線上「一網通辦」、線下「只進一扇門」、現場辦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請人辦事。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後,設立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應當向民政部門備案,真實、准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書和承諾書,民政部門應當提供備案回執,書面告知養老機構運營基本條件,以及本區域現行養老服務扶持政策措施清單。
對於由民政部門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養老機構,可以相應簡化備案手續。養老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通知》強調,各地要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創新養老機構管理方式,推動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屬於建築、消防、食品衛生、醫療服務、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應當及時抄告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並積極配合做好後續相關查處工作。
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告知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乃至吊銷登記證書。
民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屬於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門還應當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防止變更性質。各地要積極探索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通知》強調,各地民政部門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推動將修改涉及養老機構許可和管理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納入立法工作計劃,開展相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時修訂完善建設運營補貼等與許可管理直接相關的配套政策,確保不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斷檔。
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及時將法律修改的主要內容、改革措施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公布或者在公共場所陳列,方便社會公眾特別是養老服務從業人員和廣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此外,民政部表示,將在修改《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工作中,進一步明確對養老機構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相關規定。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報告,以便盡快提出改進措施。
⑶ 想開一個家庭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程序是什麼
各地存在一定的差異,以重慶市為例,相關信息如下:
一、關於設立養老機構的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以及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四)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以上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具備從業資格;
(五)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六)床位數在10張以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民政局負責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以及市政府投資設立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除前款外本行政區域內其他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
二、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審批表。
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由投資舉辦人提出。合資舉辦養老機構的,需由合資成立的企業或合資各方共同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和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人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證書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
2. 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登記表。
3. 委託辦理的,除提供以上資料外,受委託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
居民身份證、戶口薄、護照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可以作為身份證明。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區縣(自治縣)范圍內,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不得重名。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組織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政府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機構編制部門關於機構設立的批復文 件,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2.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有關章程格式提供章程,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企業申請有關要求提供章程或協議;
3.提供養老機構規章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護理工作制度、醫療康復工作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後勤工作制度等管理文書。
(四)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包含房產所有者的身份證明、房產證明等必備附件。
(五)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的驗收或證明材料。
1.建設單位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備案證);
2.食品葯品監管部門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書(可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登記後、收住老年人前補交);開展醫療康復服務的,按衛生行政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審批和驗收文件;
4.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合格意見。新建、改擴建的養老機構,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備案憑證;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和驗收報告。
利用已有房屋改建養老機構沒有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備案證的,應提供有資質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質量檢測報告書(《鑒定報告書》),以及環保、消防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名單(《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登記表》)、身份證明文件及職業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向許可機關提供的申請文件、材料應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提供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向許可機關提供的申請文件、材料應為一式二份。
(3)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書擴展閱讀:
私人開設福利機構的優惠補貼:
一、稅費優惠政策。
養老機構獲得設立許可後,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規定,可享受以下稅費優惠政策:
1、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收入為免徵收入。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設施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3、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適當減免。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天然氣初裝費降低30%收取,水電氣安裝工程費用適當減免。
有線數字電視收視維護費執行低收入用戶減免政策,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等安裝費用適當減免。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優惠政策。
二、一次性建設補貼。
在巴南區轄區內新建、擴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養老機構新增床位50張以上,符合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養老機構建設標準的,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並登記且入住率超過50%,新增床位可獲得11000元/張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其中市級補助10000元/張,區級補助1000元/張)。
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新增床位20張以上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符合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養老機構建設標準的,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並登記且入住率超過50%,新增床位給予6000元/張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其中市級補助5000元/張,區級補助1000元/張)。
三、運營補貼。
已獲得設立許可並登記的養老機構,且入住率超過50%,接收巴南區籍老人在機構入住滿3個月以上可申報運營補貼,按每人50元/月的標准給予運營補貼。
⑷ 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書面報告怎麼寫
養老院屬福利院,不納入工商管理范圍,應該咨詢民政局。民政局福利科一負責人告訴:養老院屬民辦性質,養老院的設備及工作人員要齊備,並制訂好《養老院管理章程》,使養老院管理更加規范,最後,在具備了消防部門的相關證明及衛生許可證以後,便可到民政局辦營業執照了。 提問人的追問 2010-05-30 17:54 那建用於養老院的房子的相關手續該怎麼辦呢?回答人的補充 2010-05-30 18:09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 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 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 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 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 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 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 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 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 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 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 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⑸ 辦養老院需要哪些材料和許可證
1有房屋使用許可(自己的房產證或租房合同書)2拿房屋建築消防許可和房屋裝飾消防許可到民政局去申請3帶著驗資報告,企劃書,市場調查報告
⑹ 辦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需要提交消防備案憑證怎麼辦理
聯系當地消防大隊,他們會要求你准備備案的相關材料
⑺ 請問如果想申辦養老院需要哪些資質
建議你向當地民政局咨詢或者上民政局網站查詢。
⑻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嗎
1、辦理條件
申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舉辦者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關規范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5.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6.床位數在10張以上;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2、所需申辦材料
申請人完成養老機構建設、具備開業條件,申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時,應當向審批實施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外國人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辦理流程
(一)收件
許可實施機關在市、區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窗口收到當事人申請材料後,按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審查
1.書面審查:許可實施機關自受理設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2.現場查驗:書面審查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查驗。
3.業務主管領導審核。許可實施機關業務主管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四)審批決定
1.許可實施機關局主要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見。
2.
符合條件的,許可實施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製作《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填寫說明見附件1),不符合條件的,許可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許可證書送達:通知申請人領取《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能領取的郵寄送達。
(六)審批流程圖。(見附件2)
(七)決定公開:審批決定(審批結果)在萊蕪市行政服務中心網站(網址:**********)公開,公開內容如下表:
事項名稱
項目名稱
批准
不予批准
公開截止日期
業務聯系人
時間
批准文號
時間
不予批准決定書編號
(八)歸檔:許可材料實行分類歸檔。項目辦結後由許可實施機關具體辦理人員負責裝訂歸檔。材料實行日清月結、年終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據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過,2012年12月修訂)第四十四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2.《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號)第八條:「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第十條:「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3.《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民政部令第55號)。
4.省民政廳《關於下放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境內設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許可權的通知》及市民政局《關於委託各區做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