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老人在銀行做更夫死亡,算工傷嗎
個人觀點不算!
退休老人,首先就不屬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年齡內的勞動者(一般是指16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其次,退休老人有退休金吧,他與銀行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一種僱傭關系。既然不屬勞動關系,那自然也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慗。第三、《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首要目的是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第四、我國眼目前社保系統對不滿16周歲和超過60周歲的人辦理工傷保險是不支持的。
個人觀點,供參考。
謝謝!
B. 有沒有適老年人的工作哦
老年人最好不要再找工作了。
身體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想找一份工作的話,可以考慮一下保安的工作。相對來說保安的工作對年齡的要求比較寬松一些。
C. 更夫,與單位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沒有達到退休年齡。
應為勞動關系。除非你是經過勞務派遣,到該單位工作,或者該單位與你簽訂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該單位有義務為你繳交社會養老保險,由社保機構支付退休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D. 76歲老人為事業單位打更十年整應為勞動合同關系還是勞務合同關系
當然是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一、規范和調整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在法律依據方面的主要區別
勞動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范和調整,而且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范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二、勞動關系主體與勞務關系主體的區別
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三、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系方面的區別
處於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徵。隸屬關系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不爭的事實。而勞務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
四、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范;而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僱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五、用人單位對當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區別
用人單位具有對勞動者違章違紀進行處理的管理權。如對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當事人的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記過失單、降職等處分;勞務關系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處理雖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但不含當事人一方取消當事人另一方本單位職工「身份」這一形式,即不包括對其解除勞動合同或給予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在支付報酬方面的區別。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分配關系通常包括表現為勞動報酬范疇的工資和獎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會保險關系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當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交叉時的處理: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者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E. 新勞動法對更夫有什麼說法
理論上來講你是下崗職工,因為你的單位還給你交保險,並且發給你生活費,就是因為你和單位有勞動合同所以人家才給你交養老保險,你現在找的更夫的工作只能算是你打零工,所以從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你是臨時人員,因為你並沒有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為你沒有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現在的單位也沒有辦法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明白了嗎但是你說的更夫的職位給的薪水也太少了,現在一般都是給600--800啊
F. 老人死了打更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為老人守墓的意思
G. 老人外出打更不是上班時間意外死亡,工作單位有責任嗎
基本上跟單位沒有什麼關系,所以不要想太多了,那樣會很痛苦的!
H. 60歲以上可以老人可以僱傭嗎,當更夫
只要身體健康能勝任沒有不可以的
I. 老人在物業打更不給開工資沒有勞務合同
不給工資可以去法院起訴,沒有其他辦法解決
J. 劉忠林16個月花掉一半國家賠償金,缺乏生活經驗應該如何樹立理財觀
劉忠林他需要學習,管理這一筆錢要做這幾點:一是為自己存一筆養老金,按照一百五十萬存儲。二是購買一套房子,遼源市房價不高按照五十萬規劃;三是找到一份可以維持日常生活的工作;四是其他剩餘先留著有可以經營的小買賣做一個,有可以相依相伴的人一起生活。
對於劉忠林來說最重要的是盡快建立起對生活的熱情,在監獄生活了25年,最好的時光都沒有了,但是只是他現在無罪釋放了,可以有計劃地到處遊玩一下感受一下生活的美好,也讓自己的一生不白來一趟,雖然51歲了但是其實路也還挺長,需要長遠計劃,需要充滿生活的期許。可以多做一些公益事業讓自己找到存在感,人都是需要被肯定的,積極面對生活一切從長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