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關於民辦養老機構的法律政策
一、 興辦民營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
、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養老院的規章制度與章程
國家對興辦養老院,須具備的條件和政策: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
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關於民辦養老院享受哪些國家優惠政策,您可以查詢國辦發(2000)19號文件《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或咨詢
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將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在基本建設規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
或有償方式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屬於出讓土地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和測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將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兒童福利設施及公益事業的服務設施納入公共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盡可能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便於服務和發展的區域給予安排。社會福利項目編制、設施建設工程的收費,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減免。
(四)對民政部門批准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在辦理法人注冊登記時應優先辦理。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費代養人員的收費標准,既要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要照顧投資者的回報。
(六)按照現行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療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護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貸款的支持力度。
(八)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款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其捐款在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准予扣除。
(九)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用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收費;對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生活用車等免徵養路費;對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業務、郵政業務、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在社區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養、寄養的就讀於小學、初中的孤兒(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各種費用;對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錄取的孤兒,免收學費(培養費)、住宿費;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以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資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法解決。
(十一)衛生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老年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勵並扶持社會力量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為服務對象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根據勞動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82號)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險定點范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優先推薦就業,並免費給予上崗前的培訓。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重視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及社會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抓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3. 如何注冊一家養老機構
一、關於設立養老機構的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以及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四)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以上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具備從業資格;
(五)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六)床位數在10張以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民政局負責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以及市政府投資設立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除前款外本行政區域內其他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
二、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審批表。
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由投資舉辦人提出。合資舉辦養老機構的,需由合資成立的企業或合資各方共同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和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人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證書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
2. 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登記表。
3. 委託辦理的,除提供以上資料外,受委託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可以作為身份證明。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區縣(自治縣)范圍內,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不得重名。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組織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政府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機構編制部門關於機構設立的批復文 件,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2.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有關章程格式提供章程,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企業申請有關要求提供章程或協議;
3.提供養老機構規章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護理工作制度、醫療康復工作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後勤工作制度等管理文書。
(四)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包含房產所有者的身份證明、房產證明等必備附件。
(五)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的驗收或證明材料。
1.建設單位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備案證);
2.食品葯品監管部門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書(可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登記後、收住老年人前補交);開展醫療康復服務的,按衛生行政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審批和驗收文件;
4.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合格意見。新建、改擴建的養老機構,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備案憑證;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和驗收報告。
利用已有房屋改建養老機構沒有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備案證的,應提供有資質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質量檢測報告書(《鑒定報告書》),以及環保、消防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名單(《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登記表》)、身份證明文件及職業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向許可機關提供的申請文件、材料應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提供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向許可機關提供的申請文件、材料應為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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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開辦民辦養老院需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開辦民辦養老院的條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4)民非養老機構章程擴展閱讀: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 民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
你好,樓主:
一、來申辦源民辦養老院手續:
(一)申辦人向擬辦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籌辦申請書,可行性報告和申辦人有效身份證件。(二)申辦人經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可開始籌建民辦養老院。(三)經同意籌辦的民辦養老院具備開業條件時,向批准機關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二、享受優惠政策:(一)免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施工管理費、防空地下室易地費、牆體革新費、學校校舍修建附加費、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有關收費。(二)免繳城市煤氣和供水的增容費。(三)用水、電、煤氣,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業的分類價格擇低執行。(四)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民辦養老院,暫免徵企業所得稅,以及民辦養老院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6. 申辦養老院的手續中什麼是章程草案
目前養老走社會化了,越來越多的人員辦設養老機構。要辦理的手續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詳情參考以下
第二章 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 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補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民政部 發布日期:1999年12月30日 實施日期:1999年12月30日 (中央法規)
7. 養老院的機構章程
一起為老人服務。
8. 民辦非企業單位如何定義單位性質
民辦非抄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襲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8)民非養老機構章程擴展閱讀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