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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用火用電用氣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07 04:11:43

⑴ 誰有網吧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公司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內所有生產車間、倉庫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煙動火。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3.臨時動火應向公司安委會書面申請,批准後方可動火,並要有防範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4.固定動火必須經公司安委會審查同意,報經公司領導批准,並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並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現場。
7.廠區、庫區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廠區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8.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廠區內使用時,應經公司安委會批准,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9.車間、庫房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對准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於生產(工作)上,不準用於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11.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在公司和宿舍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公司生產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2.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由生產部派專職電工處理,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公司安委會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14.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5.禁止使用電熱棒。
16.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櫃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乾燥並掛牌專人管理。
17.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嚴禁超荷運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18.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敬老院消防安全制度範本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准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的術語和定義、建設要求和自我評定。
本標准適用於社會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具有一定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5907 消防基本術語 第一部分
GA653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3術語和定義
GB 5907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社會單位 social organization
有固定活動場所且有依法注冊名稱或其他合法名稱的組織。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3.2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 four capacities of fire safety
包括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3.3
疏散引導員 evacuation conctor
發生火災時,負責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的單位工作人員。
4建設要求
4.1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4.1.1 單位應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能力,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
4.1.2 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應重點加強對用火用電、燃油燃氣、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控制室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重點管理內容參見附錄A。
4.1.3 單位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a) 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b) 用火用電、燃油燃氣的管理有無違章;
c)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d)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是否暢通;
e)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f)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情況;
g)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h) 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i)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j)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1.4 單位應定期組織防火巡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他單位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至少每二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應在營業結束時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避免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內容:
a) 用火用電、燃油燃氣的管理有無違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d)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e) 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情況;
f)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1.5 員工應每日進行崗位自查,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a) 用火用電、燃油燃氣的使用有無違章;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c) 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
d) 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e)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1.6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整改負總責,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
4.1.7 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發現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部門和責任人,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批。整改期間應採取臨時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4.1.8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後,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應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
4.2 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4.2.1 單位應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做到初起火災早發現、早撲救。
4.2.2 員工發現起火能立即呼救並撥打「119」電話報警,起火部位現場員工能在1 min內形成第一滅火力量,採取如下措施:
a) 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員工,立即摁下按鈕或撥打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
b) 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員工,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
c) 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員工,引導人員疏散。
4.2.3 火災確認後,單位消防控制室或單位值班人員能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在3 min內形成第二滅火力量,採取如下措施:
a) 通訊聯絡組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員工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員工;
b) 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c) 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引導現場人員疏散;
d) 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e) 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4.3 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4.3.1 單位應提高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做到會引導人員疏散,會火場逃生自救。
4.3.2 員工應熟悉本單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和逃生技能。
4.3.3 單位應根據相關國家標准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必要的火場逃生避難器材。
4.3.4 人員密集場所應明確疏散引導員,負責引導在場人員通過附近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迅速疏散。
4.3.5 火災發生時,疏散引導員能立即通過喊話和廣播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要求,通知引導火場人員正確逃生。
4.3.6 醫院、福利院、養老院、敬老院、幼兒園和托兒所等場所應將安全疏散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安排足夠的疏散引導員,確保火災時現場人員能夠安全疏散。
4.3.7 火災無法控制時,單位火場總指揮應能及時通知所有參加救援人員撤離。
4.4 消防宣傳教育能力
4.4.1 單位應提高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做到消防常識普及化,消防設施標識化。
4.4.2 單位應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人員,且應具備宣傳教育能力。
4.4.3 單位能利用展板、專欄、廣播、電視、網路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在明顯部位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志。
4.4.4 員工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4.4.5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熟知以下內容:
a) 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職責;
b) 本單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d) 依法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責任。
4.4.6 單位員工應熟知以下內容:
a) 消防常識;
b) 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和安全操作規程;
d)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e) 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疏散逃生的基本方法。
4.4.7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應熟知以下內容:
a) 崗位職責制度;
b) 本單位的消防設施;
c) 控制室設備操作規程;
d)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4.8 單位根據相關國家標准規定,結合自身特點設置消防標志和標牌。

5 自我評定
5.1 單位應按照本標准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自我評定工作,具體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
5.2 依據本標准要求,可採取現場檢查、模擬演練、隨機提問、查閱檔案、組織考核等方法進行評定。
5.3 評定不合格的,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督促整改,並重新組織自我評定。

⑶ 跪求通用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設備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須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向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氣安裝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氣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氣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周,確須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查手續,否則電工如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五、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六、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註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和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3、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6、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7、宿舍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氣等電熱設備,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器等。
8、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禮堂、宿舍樓、食堂等重要場所,嚴禁吸煙。
9、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後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運行。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滅火預案
(一)現場指揮
1、(突發事件)發生後,事故現場最高行政管理人員為現場指揮員,負責指揮事故現場的滅火、疏散、報警;
2、消防、秩序維護人員進入現場後,要視最高行政管理人員為現場指揮員,服從指揮;
3、接到報警後,滅火現場指揮人員要迅速趕至事故現場,擔當滅火指揮任務;
4、夜間發生事故,總值班人員擔任現場指揮;
5、消防控制中心為事故處置指揮中心,指揮部人員應在最快時間內到達指揮位置;
6、公安消防隊到達現場後,由滅火指揮部領導向其報告情況,公司各級消防組織服從消防隊指揮。
(二)報警
1、某部位出現火情時,發現人員以最快速度用手動報警按紐、專用報警電話或其它工具向消防控制中心報警,內線報警電話(暫未定);
2、接到報警後,監控中心在啟動攝像追蹤火情時,當班巡邏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消防控制中心視情況啟動設備,切換應急廣播,通知上級領導,並向公安消防機關報火警。
(三)滅火
(1)滅火力量組織
1、事故發生地點所在住宅義務消防隊(巡樓人員)為第一支滅火力量;
2、公司義務消防大隊直屬中隊(消防員)為第二支滅火力量;
(2)滅火設施
1、乾粉、1211滅火器、消火栓系統為主要滅火工具;
2、滅火工具採用分工負責制,住宅管理范圍內布置的滅火器具體要落實專人負責;
(3)滅火戰術
1、實行先控制、後消滅的方針;
2、首先使用乾粉,水霧滅火器;
3、力爭速戰速決,盡量以包圍形式滅火,力量不足時以堵截的形式出現;
4、如火勢較大,在火勢蔓延的方向設置陣地,防止火勢蔓延,力爭控制的同時消滅;
5、使用消火栓滅火時,每支消火栓設上三人,1人看護消火栓水帶線路;2人持水槍。 (四)滅火保障
1、通訊保障:事故發生時,以無線對講機、電話、應急廣播為主要工具,通訊工具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對講機要備足電源。如地下建築通訊中斷,要採取接力通訊。
2、設備保障:設備搶修組負責切斷著火部位電源及其電器設施,維護關、排風設施,保障事故照明和消防用水,根據情況搶修關鍵設備,並負責想滅火區域輸送滅火器材。
3、醫療救護保障:根據情況要在事故現場附近設置火場救護現場或在正門外設救護場所。 疏散預案
疏散指揮部:
總指揮:物業公司總經理劉錦濤
副總指揮:秩序維護部主管徐越、客服經理毛歡、人事行政經理徐麗莉、工程部經理霍愛民、意美公司劉衛
成 員:意美公司各班主任白金梁、張卓識、蔡曉鵬、陳志強 指揮位置:消防控制中心 主要職責:
掌握現場情況,作出正確判斷;
1、 被困人員情況; 2、 人員疏散情況; 3、 人員傷亡情況。 現場指揮部 總指揮:物業公司總經理劉錦濤、秩序維護部主管徐越 成 員:意美公司秩序維護經理劉衛 組 長:物業公司行政部經理徐麗莉 副組長:客服部經理毛歡、意美公司各班主任白金梁、張卓識、蔡曉鵬、陳志強 成 員:工程部主管郭濤、客服保潔部劉泰山、秩序維護部領班田野、客服助理王司家、胥昆明、劉金金、巢棲梧
主要責任:
1)根據總指揮命令,按照疏散預案,有序疏導,組織被困人員盡快撤離火災現場; 2)組織疏散執勤人員,進入指定位置,引導被困人員並指示疏散路線和方向; 3)負責安全疏散的全體人員,要盡職盡責,在疏散過程中,對被困人員及時提示需要注意的問題,以便順利撤離現場; 4)調動機動人員,及時解決疏散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異常和堵塞現象; 5)組織人員對爆炸危險物品、貴重物資和影響滅火戰斗的物資進行疏散; 6)平時要根據安全疏散預案實地演習,使每個成員都能明確各自的崗位和任務。
通訊保障組 組 長:物業公司行政部經理徐麗莉 成 員:行政部全體員工、工程弱電員 主要責任:
1)傳達總指揮命令,調動各部門及住宅員工參加現場疏散; 2)發生事故時負責保證電話線路暢通無阻。 現場保衛組 組 長:秩序維護部主管、外委公司劉衛 組 員:外委秩序維護各主任 主要責任: 1)接受指揮部命令,部署全體成員,進入指定位置進行警戒; 2)維護疏散秩序,防止其它人員干擾,接應被困人員; 3)維護住宅內部重點部位加強警戒,嚴重保護; 4)在現場周圍建立警戒圈,迅速進入警戒狀態,不準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5平時要根據安全疏散預案實地演練,使每個成員都能明確各自的崗位和任務; 醫療救護組 組 長:客服部經理毛歡 組 員:客服部全體員工 主要責任: 1)備足急救醫療救護用具和急救葯品; 2)對現場中的傷病人員實施緊急救護。並根據指揮部的命令或傷病程度隨時向120急救中心求救。 3)對需要入院進行治療的危急傷員及時送往醫院進行搶救。
(一)、安全出口、疏散路線 1、各門要處於開啟狀態,火災發生後,秩序維護人員根據指令在第一時間迅速將所有安全出口迅速向外打開。 2、疏散樓梯、疏散路線、安全出口採用分工負責制。安全出口的主通道為主要疏散路線,疏散時,疏散路線沿途設專人守侯,負責引導疏散。 3、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疏散責任人員應迅速就位,其它部位疏散人員根據疏散命令在第一時間就位。 4、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路線要落實專人,倒班的部位要落實兩套人員。 5、進行事故廣播或全場廣播。 6、疏散指揮、引導人員在疏散中利用口喊、手提擴音器、手勢等方法,向被疏散人員指示疏散路線,出口方向,提示應注意問題,使他們消除恐慌情緒,保持鎮靜,做到有序疏散。
(二)、疏散措施 1、出納室(僅限於物業辦公區此次不參加演習)根據疏散命令迅速將錢款放置保險箱內,或就地將錢款放置抽屜鎖緊。 2、貴重商品進入保險櫃。 3、首先疏散受煙火直接危害的人員,其次是疏散受煙火直接威脅的人員,最後疏散大部分人員。 4、安全疏散實行先人員、後物質,先業主、後員工的步驟。 5、變電所、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送(排)風機房、為重點部位,未接到命令前必須堅守崗位。 幾點要求: 撲救初期火災和安全疏散,是一項應急措施,是處置突發火災事故的重要手段。為此要求: 1)各部門要按照方案要求,根據各自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措施,並分解到住宅各崗位及人頭。 2)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樓外出口等都要科學的編成序號,這種序號應與平時使用管理相一致。 3)要編好疏散用語。包括:局部疏散用語、全部疏散用語、現場引導人員用語、廣播用語應錄製成錄音。
(三)、疏散引導人員安排 1、首層大堂設二人引導: 2、公共露天平台五層設二人引導; 3、公共區域七層設二人引導; 4、公共區域十層設二人引導; 5、直通室外疏散通道設二人引導。
(四)、安全門與疏散樓梯責任分工 1、疏散樓梯間為剪刀式通道; 2、共二條逃生路線一邊通道為直通室外另一邊通道為直通大堂; 3一層疏散通道間內設二人引導 要求: 1、當聽到火情及疏散指令後,迅速按分工組織好本部門的人員到崗位; 2、人員疏散本著分流,就近向安全方向疏散的原則進行。
(五)、疏散需要注意事項: 1、不要乘坐電梯; 2、不要重進火場; 3、不要擁擠踏踩人群 4、順樓梯間向下疏散不要順樓梯間向上疏散

電氣設備檢查管理制度
1.目的作用 加強對電氣設備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制度章程,對日常的使用檢修工作進行規范,是確保電氣設備安全、正常運行,防範各種事故發生,延長設備使用壽命,保障生產順利進行的必要措施。為此,特製定本制度。
2.管理職責
2.1 對電氣設備的管理需要有科學的態度和嚴謹、認真、細致的工作作風,因此機修車間要加強對配電室及電氣修理組的日常工作管理,使工作人員保持高度負責的工作狀態,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2 由於電氣設備的管理專業性很強,公司總師辦及設備動力科應在專業技能上加強對工作的指導,特別是對關鍵、重要設備的操作和檢修,更要經常深入到現場進行工作督導,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3.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管理
3.1 凡新建、技改安裝的電氣設備,必須經交接試驗合格,方可交付車間(部門)投入運行。 3.2 預防性試驗是檢查鑒定運行中供電設備和高壓電氣設備(電力變壓器、電力電纜、高壓配電裝置、高壓電機等)的絕緣性能、導線接頭的質量及電氣保護裝置動作的可靠靈敏程度,是確保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的重要手段。
3.3 預防性試驗周期規定,原則上結合各車間(分廠)的電氣設備大、中、小修進行,一年一次預防試驗工作,超周期不試驗,由設備所在部門負責。
3.4 由設備能源科編制預防性試驗規程、報表等,預防性試驗人員實施執行。
3.5 預防性試驗工作,由設備主管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其工作程序如下:
3.5.1 配電室高壓電氣,由機修車間提出計劃,直接與市供電部門聯系試驗工作,計劃交設備科備案。
3.5.2 各生產車間的高壓電氣,由設備所屬部門提出計劃報設備科審核、備案,電氣副總批准,交機修車間負責試驗工作。試驗後,由機修車間提供試驗報告,試驗數據要准確可靠,交設備科和設備所屬部門歸檔備查。
3.5.3 設備所屬車間應派出電工配合被試設備進行拆裝線,並協助機修車間進行高壓試驗工作。 3.6 列入年度計劃的預防性試驗的高壓電氣設備應做到不漏試,標准不得降低,嚴格按國家現行規定的規程執行。
3.7 電氣在預試過程中,若發現主要設備的絕緣顯著降低或重大絕緣缺陷和擊穿時,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組織分析及時搶修或更換,搶修或更換試驗合格後,方可投人運行。
4.繼電保護裝置的整定、校驗
4.1 繼電保護裝置是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的衛士,它可以排除或縮小故障的范圍,保護電力系統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2 各種高壓電氣設備保護整定計算要正確,定值要合理,不能因鑒定不當造成保護樞動誤動或越級跳閘。
4.3 繼電保護裝置調整校驗動作要可靠,靈敏度要高,運行要正確,動作率必須達百分之百。 4.4 凡經整定的繼電保護裝置要加以鉛封,不準隨意亂動、亂調。
4.5 按照國家現行試驗標准,每年進行保護調整校驗。
4.6 投人運行中的繼電保護裝置,由配電值班人員或維護電工進行定時巡迴檢查,在運行日誌上,要詳細記錄保護裝置動作的次數和原因、信號反映影響范圍。運行中出現誤動或越級跳閘時,值班人員應立即向車間匯報,車間應組織主管人員到現場檢查整定值及保護裝置,必要時重新調整,先做傳動試驗,找不出原因再做繼電器的解體檢查直至解決問題。
5.電氣設施的防雷保護
5.1 建立和完善電氣設施的防雷保護設施,是防止雷電對電氣設施造成損壞的重要安全措施。 5.2 各變(配)電室必須具有防止直擊雷、感應雷及防止雷電波人侵的保護設施。防雷保護設施應做到先進合理,參數配合恰當,動作靈敏可靠。
5.3 隨著電網系統的逐步擴大,從設計上應不斷採用國內外先進防雷措施和設備,提高全廠電網系統的耐雷水平。
5.4 要定期對防雷設施進行檢測,以保持其性能良好可靠。
5.5 全廠應於每年雷雨季節到來之前,以機修車間為主,設備科參加,組成電氣防雷檢查組,對防雷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限期解決。
6.絕緣油的管理
6.1 絕緣油的管理是一項有特殊要求、技術性很強的管理,管理好可以提高絕緣強度,延長電氣設備的檢修周期,保證電氣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6.2 運行中電氣設備的絕緣油,必須符合國家頒發的試驗標准,凡不合格者,不得投人使用。 6.3 不同牌號的絕緣油一般不宜混合使用,必須混合使用時事前應做好混合試驗,符合下列要求,方准許投人使用:
6.3.1 混合油質不低於其中安定性較差的一種油質。
6.3.2 新油與運行中的油相混合時,其油質不應低於運行油之質量。
6.4 所有電氣設備上變壓油,應每年進行一次取樣擊穿試驗,做簡化試驗,其簡化試驗項目包括閃點、酸、酸鹼反應(其結果報告應存人檔案),不合格者,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
6.5 電氣值班人員對運行中的變壓器、電壓互感器、油開關等備應定期檢查(對公用設施,機修車間負責定期檢查)於規定油品和泄漏者,應向主管人員反映,及時處理。
6.6 對大型變壓器(1000KVA及以上的)每兩三年做一次油色譜分析。
7.主要電氣設備檢修
7.1 主要電氣設備的檢修周期,應損、腐蝕、老化等規律,安排檢修。
7.2 對主要電氣設備應強調「檢」字,只有及時地檢查出問題及時排除,才能保障其強使用中的監控管理。
7.3 對於正在運行中的設備故障,在接到報告後,維修車間組織修復工作。對修理件,使設備盡快運行。
7.4 對於按間隔周期定時定點檢修的設備,應在檢修前三天通部門並按檢修內恢復工作狀態。 7.5 設備在檢修過程應根據不同設備的具體情況,按公司設備動力科制定的檢修標准嚴格執行。 8.雙票制度管理
8.1 為了確保安全停電、送電,對電力檢修作業,實行工作票及操作票制度。
8.2 電氣工作人員在高壓電氣設備上進行安裝、檢修、調整和試驗等工作,必須遵照工作票的規定,履行工作票手續。
8.3 架空線路及電纜計劃停電檢修和試驗等工作,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時,施工負責人必須到廠總配電室履行工作票手續。
8.4 各車間電源進線開關及配電屏計劃停電檢修和試驗等工作,必須斷開一級電源開關時,車間電氣主管人員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到廠總配電室履行工作票手續。
8.5 事故處理及消除嚴重設備缺陷,屬於哪一個車間,該車間電氣主管人員或施工負責人應到廠總配電室履行工作票手續。
8.6 各車間如果計劃停電檢修或試驗等工作時,如不需斷開上一級電源的開關時,車間電氣主管人員應在本部門配電室履行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續。
8.7 凡計劃停電檢修或試驗,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結束後,必須由原履行工作票手續人員到廠總配電室辦理復電手續。
9.關於避免觸電事故
9.1 嚴禁無電工證人員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
9.2 嚴禁無經驗電工和未在工作地段兩段掛接地線的情況下在高壓電氣設備上作業。同時,驗電和接地均需使用合格工具。
9.3 嚴禁約定時間停、送電,配電線路停電必須使用「停電區域圖」。
9.4 嚴禁無人監護,單人在高壓設備上工作,施工前必須遵守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的規定。 9.5 嚴禁不使用操作票進行倒閘操作(事故處理可不用操作票的操作應記入操作記錄本)。
9.6 嚴禁未經核對盲目操作(核對設備名稱、編號、開關刀閘位置、操作模擬圖)。
9.7 嚴禁不按規定使用相應的安全工具進行操作。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明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職責,制訂每日24小時值班和交接班的程序與要求以及設備自檢、巡檢的程序與要求。
2、具備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和維修保養記錄、完整的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等基本情況資料。
3、在醒目位置懸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職責、火警處置程序、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關人員的聯系電話等資料。
4、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不得漏記、補記、代記,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應完整,字跡清晰,保存完好。
5、消防控制值班室的設備設置應符合要求,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堆放與設備運行無關的雜物,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
6、值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具備一定消防知識和熟悉操作規程。
7、值班期間發生各種報警,值班人員應按照相應的火警處置程序進行靈活有效的處理,嚴格執行火災報警制度。
8、值班人員嚴禁吸煙、動用明火或擅自關閉、改變室內消防設備的工作狀態。
9、控制外來人員入內,並做好登記方可進入,進入後嚴禁亂動各種設備;廠家的工作人員維修設備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消防管理人員陪同方可進入工作。
10、值班人員應遵守值班紀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長時間佔用值班電話,接收和發出報警時,有條件的要及時進行電話錄音,不準隨意刪除報警電話錄音。

⑷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是什麼

就是企業對電氣焊、使用明火、吸煙等和使用臨時用電、用電設備、用電器具等方面安全所規定的制度。如;
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試行)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於公司多數單位都屬於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範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選煤企業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後,才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塗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後,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於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並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廠區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1.8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2.1 一級動火(禁火區):
2.1.1 變電所、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捕收罐區域、燃油爐鍋、葯劑庫區(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原煤准備(返煤地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及篩分破碎工房內,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棧橋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2.1.2 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2 二級動火:
2.2.1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於二級動火。
2.3 三級動火:
2.3.1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2.3.2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4 凡可拆卸並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5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並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3.1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並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廠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審批;並在公司安全部登記備案。
3.2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並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3.3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並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4.2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4.3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4.5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4.6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4.7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准備工作
5.1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5.3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範措施。
5.4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並經審批簽字認可後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5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後,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6.1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6.1.1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於完好狀態。
6.1.2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6.1.3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採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後方可批准。
6.2 管理要點:
6.2.1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許可權
6.2.1.1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6.2.1.2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並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採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6.2.1.3許可權: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並向領導報告。
6.2.2 電焊作業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
6.2.2.1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6.2.2.2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採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6.2.2.3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於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6.2.3.2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6.2.4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6.2.5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並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准》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6.2.7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6.2.8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7.1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後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7.2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7.3廠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8、附則
8.1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8.2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8.3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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