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6年民辦養老機構享有哪些優惠政策
各地情況不同,建議你直接向當地民政部門咨詢。
『貳』 2008年到2016年養老保險補繳共多少
養老保險辦理補繳手續,須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戶回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答首頁、本人頁、變更頁)各三份;
2.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兩份;
3.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人檔案原件(申請人檔案原件經存檔機構審驗後返還用人單位);
4.北京銀行的京卡(借記卡)或郵政儲蓄銀行的個人結算賬戶的存摺。
『叄』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誰知道這個文件具體內容,
內容如下:
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三)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五)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六)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
二、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職業年金補記:
(一)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三、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准確定。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三)改革後,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參照待遇領取地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人員的標准,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准,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過渡期之後達到退休年齡的,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其他類似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關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後的待遇領取地確定
(一)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五、關於處理多重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3)2016年養老機構汛期准備工作通知擴展閱讀:
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有:
1、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2、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
3、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
4、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肆』 蘇人社發(2016)231號,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關於轉發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部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231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市區實際,報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關事項一並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一)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不含因工緻殘退出生產崗位按工傷保險規定調整傷殘撫恤金的人員,下同),按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
(二)參加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參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精神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從2016年7月1日起,比照蘇人社發〔2016〕231號文件中高齡人員增發基本養老金的相關規定補差。
(三)2014年9月底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按原退休費計發辦法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暫實行定額預調。
(四)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二、其他人員養老待遇調整
(一)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人員,其因工緻殘退出工作崗位後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可與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合並作為確定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中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部分的年限依據(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算)。
(二)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轉企事業單位改制前已按事業單位政策辦理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按事業單位調整辦法執行,調整後的增加額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發退養金的各區原鄉鎮小集體退養人員,按原規定參照退職人員調整辦法增發退養金,其中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增發的退養金標准按每人每月36元確定,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市區下列現已享受定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發生活補助費75元,增發所需資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納入市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生活補助費的原退養人員。
2.在60年代初精簡下放的老職工中,按國務院(65)國內字224號文件辦理享受40%救濟費的人員;按蘇政發(81)77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人員。
3.按常勞計(80)83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街道開票工。
4.按常勞計(88)131號文件辦理享受生活補助費的原郊區拆隊轉居無田隊人員。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常 州 市 財 政 局
2016年9月12日
『伍』 關於做好防汛准備的通知
各縣(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部門:
目前我市已臨近汛期,各地必須高度重視,立足於防大汛、搶大險、救大災,把防汛工作作為一件大事、要事抓緊抓好。為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確保安全度汛,現就有關准備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增強危機感和責任感,扎實做好防汛思想動員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防汛抗災的重要意義,認真總結歷年防汛搶險的經驗教訓和先進事跡,使廣大幹部群眾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僥幸心理,堅定信心,增強抗洪減災意識,樹立團結協作、顧全大局的思想;加強組織紀律性,服從命令聽指揮。同時加強法制宣傳,張貼印發有關防汛工作的法規、辦法,使人民群眾家喻戶曉,防止和抵制一切有礙防汛搶險行為的發生。
二、及時建立和完善各級防汛組織機構。由於防汛搶險工作具有時間緊、任務急、技術性強、參與人員多、涉及部門廣等特點,歷年的經驗教訓證明,要取得防汛搶險工作的勝利,及時發現險情、處理方法正確、人力物力跟上是前提。為此,必須有健全的防汛組織機構,包括防汛領導機構和防汛搶險隊伍,並做好相關培訓工作。去年市縣鄉三級換屆,一些缺乏抗洪搶險經驗的新同志走上了防汛工作領導崗位,自治區已於今年3月初舉辦了縣級以上指揮長培訓班,我市也計劃於近期舉辦鄉鎮一級指揮長培訓班,全面提高領導防汛指揮決策能力和水平。各級防汛指揮部要結合實際,落實防汛搶險隊伍,加強搶險技術培訓,做到未雨綢繆,確保防汛搶險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切實做好防洪工程安全檢查,落實度汛措施。防洪工程是防汛搶險的重要基礎。汛前,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防洪工程管理單位自查、主管部門或業主核查、防汛抗旱指揮部抽查的原則,分級逐庫完成防汛檢查工作,重點檢查病險水庫,切實做到責任、隊伍、預案、物料和報警五落實。檢查要全面細致,不留死角,除了大壩和泄洪設施外,還要把防汛通信、水雨情測報、防洪調度系統、大壩安全觀測系統、防汛搶險道路等列入檢查項目,確保這些設施或系統的正常運行。對於發現的問題要集中力量限期整改並備案留查,汛前不能解決的,一定要調整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落實防洪搶險應急預案。河道管理部門要加強河岸沿線的管理,清除河道阻水障礙,對城區容易發生內澇的地方做好排水、轉移保安措施。
四、加強領導,落實安全責任,強化監督追究。各地、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責任制。各級政府一把手要對所管轄地區的防洪安全負總責。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細化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或業主、管理單位的具體責任,層層簽訂責任書,並將責任人名單和職責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和檢查。對於租賃、承包的小型水庫,一定要落實鄉、村長負責制。要建立防汛責任制分級監督機制,通過檢查、督導、績效考核等方式,督促防汛責任人、責任單位切實履行職責,客觀評估責任落實情況,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要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對安全狀況長期得不到改善的防洪工程,要追究其相關防汛責任人的責任;因工作失誤造成垮壩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要嚴肅查處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認真修訂和完善各類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各地、有關部門要在認真總結歷年抗洪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結合防洪工程現狀和當地、部門實際,從預案的完整性、應用的可操作性和流程的合理性等方面對預案進行重新修訂、完善,力求做到詳細、具體、准確、科學,重點是做好「主要應急措施」的編制工作,落實保壩搶險和下游群眾疏散轉移措施,如預警措施、物資儲備、搶險隊伍、撤退線路及人員安置等要詳細、具體。特別是要細化應對超標准洪水、重大險情、垮壩的措施,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六、做好防汛物資儲備。防汛物資是防汛搶險的重要基礎,汛前必須籌備完畢。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防汛物資儲備工作,將其作為防汛責任制的主要內容,狠抓落實。要制訂本級防汛物資儲備計劃,落實儲備經費,按照要求足額儲備。要做好防汛物資儲備的管理,加強對入庫、出庫防汛物資的質檢驗收,凡性能質量達不到標準的決不能驗收入庫和投放使用。要指定設施條件好的固定倉庫存放,確定專人保管維護,汛期對儲備的防汛物資進行認真檢查,24小時有人值班,做好隨時發放調運的各項准備。確保防汛物資能在第一時間調撥一線,滿足搶險需要,做到「備得足、調得出、用得上」。
七、制定度汛計劃,科學調度洪水。各地、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審批備案。汛期要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調度運用計劃,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病險嚴重的水庫,要堅決果斷採取降低水位或空庫運行等措施,力保安全度汛。特別要加強對中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的監督和指導,堅決杜絕違規操作行為。要充分利用水庫雨水情測報、防洪調度、大壩安全觀測等科技手段,綜合權衡效益、損失和風險,制定科學合理的調度方案,果斷決策,科學調控洪水,充分發揮水庫綜合效益。
八、抓好在建工程,確保安全度汛。要加強在建工程和正在除險加固水庫的安全管理,嚴格履行工程項目審批和建設程序,並加大對「四無」水電工程的清查管理力度,從源頭上防止在建工程度汛安全事故的發生。要認真制定在建工程施工度汛方案和應急搶險方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審批,並主動接受其監管。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嚴防在建工程度汛工作發生政府缺位管理的現象。施工單位和工程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標准和施工進度,認真落實各項度汛措施,尤其要重視施工圍堰的防洪安全工作。要堅決制止為了搶工期、趕進度而冒險施工的現象。要加強施工期間水雨情和工情的監測,及時報告險情和重要水雨情、工情,盡早做好防洪搶險准備工作。完成除險加固任務的水庫要認真做好竣工驗收、蓄水試運行和防汛交接等工作。
九、完善規章制度,加強防汛管理。各級防汛部門和水庫(堤防)管理單位要防患於未然,完善管理規章制度,為防汛應急管理提供支撐和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值班制度,確保汛期24小時有領導帶班、有技術人員值班。要建立和完善水庫巡查制度,遭遇較大暴雨、洪水、台風時,要晝夜在崗,增加巡查次數,發現隱患或險情及時報告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水庫通信和預警預報制度,確保水庫信息傳遞及時、准確、暢通,發生險情能及時通知下游群眾做好避險准備。要建立和完善水庫工程設施維護和管理制度,確保汛期水庫各項設施正常運行,認真做好水庫雨水情和大壩安全監測等記錄。
十、各有關縣區、市直屬中型水庫管理單位於3月23日前將修訂的大型、中型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報市防汛辦,以便審批後下達或上報自治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和審批;於3月25日前將水庫和堤防等有關防洪應急預案報市防汛辦備案。
『陸』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3〕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
今年入汛以來,全國因暴雨引發的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頻繁發生,使一些地方的人民生命財產遭受了嚴重損失。國務院領導近日對做好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加強協作,做好雨情、水情測報工作
汛期是地質災害的高發期,氣象、水利部門要加強與國土資源部門的協作,認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預測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層氣象、水利部門的預測預報能力,及時作出強降雨和洪水預報,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地質災害防治的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遇緊急情況要以最快速度通知到各有關方面和群眾,為防止和減少地質災害創造條件。
二、加強監測,做好地質災害預警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監測,特別是對地質災害高發區、危險區的實時監測。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通過監測、會商、確定危險區域,標明危險等級,發布預警通告。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險情巡查、災情速報、汛期值班等制度,完善地質災害防治應急指揮系統,確保聯絡暢通。湖南、湖北、四川、貴州、雲南等丘陵山區和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要做好大面積群發性滑坡、泥石流的預警工作;西北地區要做好黃土滑坡和泥石流的防治工作;礦山企業要特別注意尾礦和廢渣堆放點的安全,防止暴雨引發尾礦垮壩。
三、編制預案,妥善安置受災群眾
對已發生和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地方,要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防禦地質災害預案,制定緊急避讓措施,選擇好安置點,組織好緊急撤離工作,及時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千方百計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並解決好他們的生活問題,確保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醫。
四、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法規
要認真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防治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執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三同時」(工程設計同時提出地質災害防治設計要求,工程建設同時建設地質災害防治設施,工程驗收同時驗收是否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要求)制度,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設中(後)引發和加重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作出評價。對公路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高陡邊坡和不穩定斜坡,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要責成建設單位及時治理,避免地質災害的發生。要加大責任追究制度,對因人為因素發生地質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加強調查,抓緊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等部門要結合汛期地質變化情況,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通過掌握地質災害的現狀、分布和發育特徵,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按照預防為主、避讓和治理相結合,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的原則,制定和完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對規劃方案確定的防治項目和工程,要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政府要安排適當經費,用於地質災害防治和救助工作。
六、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地質災害防治是事關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政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職責。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在地質災害高發地區,政府主要領導要把防治地質災害擺到當前工作的重要議程。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治理,全面掌握地質災害的分布情況,確定危險區域,加強監測預警;氣象部門負責氣象預測和預報工作,要提前做好雨情預報;水利部門要做好水情預報和水庫安全度汛工作;建設部門要全面掌握災害易發地區群眾居住分布情況,加強城鄉居民點的規劃審批和建設管理;民政部門要做好群眾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國土資源部要及時了解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展情況,並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柒』 人社部發(2016)132號文件的內容
人社部發(2016)132號文件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以事後追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最近剛剛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接下來,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將會按照這個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估計正式調整提高退休金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不過都是會從2016年1月份開始補發的。
(7)2016年養老機構汛期准備工作通知擴展閱讀: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是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的基石,為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人社部、財政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職工基本養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
省政府下發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若干意見》(吉政發【2017】36號),統一規范了參保繳費和提前退休等政策。省人社廳、財政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7】105號)予以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