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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申辦依據

發布時間:2021-03-02 19:47:30

『壹』 開辦民辦養老院需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開辦民辦養老院的條件如下: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1)養老機構申辦依據擴展閱讀: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貳』 開辦養老院需要哪些資質條件

設立養老機構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2)養老機構申辦依據擴展閱讀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8、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叄』 什麼資格才可以申辦養老院

目前養老走社會化了,越來越多的人員辦設養老機構。要辦理的手續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詳情參考以下

第二章 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 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補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肆』 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條件

一、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凡具備相應條件(包括有合法、穩定的經濟收入)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二、是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的文件;批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三、是對老年服務機構的稅費政策扶持,暫免收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企業所得稅,養老服務收入營業稅,以及老年服務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營利性養老機構要照章納稅,如納稅確有困難的,按稅法管理許可權,報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給予減免照顧;依法減免養老機構行政事業性收費;養老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稅務部門批准,予以減免照顧。
必須有護士或者醫生管理者.(有耐心照顧老人的人,現在社會上這樣的人真少。)還得有成立個基金會.利用社會的幫助讓敬老院更好的發展.
需要提供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如果是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02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03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04
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05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06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伍』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屬於行政許可嗎

1、辦理條件

申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舉辦者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關規范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4.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5.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6.床位數在10張以上;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2、所需申辦材料

申請人完成養老機構建設、具備開業條件,申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時,應當向審批實施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7.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外國人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辦理流程

(一)收件

許可實施機關在市、區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窗口收到當事人申請材料後,按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受理

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審查

1.書面審查:許可實施機關自受理設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2.現場查驗:書面審查通過後2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查驗。

3.業務主管領導審核。許可實施機關業務主管領導在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四)審批決定

1.許可實施機關局主要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見。

2.
符合條件的,許可實施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製作《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填寫說明見附件1),不符合條件的,許可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許可證書送達:通知申請人領取《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不能領取的郵寄送達。

(六)審批流程圖。(見附件2)

(七)決定公開:審批決定(審批結果)在萊蕪市行政服務中心網站(網址:**********)公開,公開內容如下表:

事項名稱
項目名稱
批准
不予批准
公開截止日期
業務聯系人

時間
批准文號
時間
不予批准決定書編號

(八)歸檔:許可材料實行分類歸檔。項目辦結後由許可實施機關具體辦理人員負責裝訂歸檔。材料實行日清月結、年終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4、我想了解法律依據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通過,2012年12月修訂)第四十四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2.《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2013年6月民政部令第48號)第八條:「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第十條:「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3.《民政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民政部令第55號)。

4.省民政廳《關於下放外國人及港澳台居民在境內設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許可權的通知》及市民政局《關於委託各區做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的通知》。

『陸』 辦老年公寓需要什麼手續

養老機構的申報與審批過程:首先是根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申辦人應回具備相應的條答件,並向所屬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 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 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 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材料。


民政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書面通知申辦人。

『柒』 申辦養老院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手續步驟:
一是個人申請;
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
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這些辦完後就可以開福利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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