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看當事人是什麼情況下摔傷,如果當事人是沒有自理能力的,在養老院摔傷則是專養老院護理員照顧屬不周,應由養老院負責賠償。
2、如果當事人有部分自理能力,當事人想做做不了的事,叫護理員處理而護理員沒有及時處理,當事人在沒有護理員陪伴下在養老院沒人摔傷,仍然是養老院的責任。
3、如果當事人有完全自理能力,在非養老院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自己摔傷的,則是當事人自己負責。
『貳』 關於老人摔傷養老院責任問題
沒的說,養老院負全部責任.因為和生病是兩回事.生病是自然現象.摔傷不是他們沒干好工作的問題,就等於沒工作或欺騙行為.問題是嚴重的.必須負全部責任!相關部門還應給予相應的處罰.老人不聽話,管不住老人也是養老院的責任.人老了就是糊塗嗎.沒這個能力,在加強看護的同時就應該及時通知家屬嘛
『叄』 老人養老院吵架摔傷致殘怎麼處理
既然是在養老院出的事情,
就應該養老院負責了,
監護人就是養老院呀,
這很明白的事情。
『肆』 老人在養老院摔傷養老院有賠償責任嗎,老人在
如果是養老院疏於看護而導致養老院裡面的老人摔傷的話,那麼養老院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老人在入住養老院時通常會與養老院簽訂養老協議,雙方形成合同關系,養老院的工作人員疏於看護導致老人摔傷,就是養老院的工作人員沒有很好地履行合同義務,理應為老人的摔傷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養老院拒絕賠償的話,摔傷的老人家屬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養老院賠償,如果養老院認為自己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的話,那麼養老院需要舉證老人摔傷與養老院的工作沒有因果關系,沒有證據證明的話養老院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伍』 姥爺在養老院摔成骨折,養老院究竟應該負什麼責任
得看養老院方面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養老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要專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屬比如護理人員失職不在場或當時地面濕滑。至於入住前簽訂的協議,協議本身有效,但是其中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合同法》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陸』 敬老院摔傷誰負責
老人住進抄養老院,養老院就對老人負有保障老人人身不受傷害的義務,因過失造成老人受傷,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誰來負責要看當時情形了,如果是因為敬老院沒做到保護工作,當然他們負責。如果完全是個人原因,那對方自然沒有責任。不過既然是敬老院,對方應當對老人的人身安全負責。
如果曾經簽定過條約,敬老院不負責入住老人的意外傷害事故,那要看情況,如果你們的條約里約定了照顧老人生活和安全是對方義務的話,自然不負責任的約定無效。如果僅僅是照顧生活,那不負責任的約定就有效了。如果根本就沒有相關的約定,那麼按照養老院的性質,負責老人的生活和安全是應有之義,自然要負責。
如果有後遺症,以後才查出來,可以繼續要求對方負責。
建議先問問對方有沒有給老人買保險,如果有保險那就好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