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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護理保障老年人條件

發布時間:2021-02-23 05:44:56

1. 老年人長期護理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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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護理保險,又稱老年護專理保險,是對保障被屬保險人因為功能喪失,生活無法自理,需要入住康復中心或需要在家中接受他人護理時的種種費用給予補償的一種健康保險。長期看護保險是相對較新的一種健康保險產品。隨著老年人口的逐漸增多,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老年看護保險在歐美等發達國家有了較快的發展。早期以個人長期護理保險為主,近年來團體型長期護理保險也有一定發展。
長期護理險與失能收入保險中對被保險人失能後收入損失的補償是不同的。長期護理保險保障的護理項目一般包括照顧被保險人的吃飯、穿衣、人浴、入廁和行動等的護理費用。

2. 老齡社會的市場對策:長期護理保險與社會福利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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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人口快速老化的背景下,老年人的晚年保障將會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長期護理保險將對老年人福利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對專以提供保障為出發點的保險企業來說,也意味著巨大的商機。本文試著通過上海的現狀來分析在我國壽險公司開展老年護理保險的可行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老齡化、護理保險
【正文】:老年長期護理保險是為因年老患病或傷殘需接受長期護理的被保險人提供費用給付或護理服務的保險。老年護理保險是一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新型分支,在歐美國家呈現出大力發展的勢頭。據悉該險種已經成為美國廣大家庭最受歡迎的險種之一,約佔美國人壽保險市場30%的份額。
一、我國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的現狀及成因分析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已推出的「萬全終身重大疾病險」是一個集重大疾病與老年護理於一身的保險,但其僅僅在約定年齡後定期給付一定數額的保險金作為護理費,與國際上的老年長期護理保險仍有較大差距。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國老年護理保險仍未起步,那麼為何保險公司開發護理險種的積極性不高,市場進展緩慢,究其原因主要在於:
老年人體質差,屬疾病多、遭受意外機率高且避險能力差的風險高發群體,要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意味著保險公司要承擔相當的風險,經營稍有不慎,不但不能盈利,還可能入不敷出。同時,我國商業人壽保險公司發展歷史較短,對經營這些風險系數較高的險種還缺乏經驗。
老年長期護理保險蘊含的風險大,保險費率高,保險公司認為絕大多數老年人很難承受高額保險費支出。如果保險公司為了搶占市場份額而刻意降低保險費,其風險後果難料。
商業保險公司對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的市場前景認識不足,存在短視行為,片面追求所謂的經濟效益,而忽視老年護理保險的潛在市場收益和社會效益。
政府缺乏相應的扶植措施。比如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等。
二、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的可行性
根據國家計生委的數據,2001年我國65歲以上的人口數量已經超過9200萬,占總人口的比例為7.18%,已經超過了聯合國規定的人口老齡化的比例(65歲以上人口比例為7%);並且正在以每年3.2%的速度遞增。據專家預測,到了2050年,中國將成為高度老齡化國家。經濟發達的上海早在1979年就進入了老年型社會,65歲以上老年人口一直以每年2.69%的速度遞增。
老年化進程的加速推動著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的市場需求,下面我們以老齡化進程最快的城市——上海為例,分析我國保險公司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的可行性。
(一)、上海市城市經濟調查隊在上海市10個區100個居委會,抽查1000位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進行老年人生活狀況調查,情況如下:
老年長期護理的市場總體需求情況
15%的老年人需要生活照料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是老年人群中最脆弱的群體。調查顯示:日常基本生活不能夠完全自理的老人占總體的15.1%,其中80歲以上老年人中這一比例高達45%。調查數據還顯示:在生活自理能力有缺陷的老年人中,依靠子女照顧日常生活的佔51%,依靠配偶照料的佔26.5%,依靠保姆照料佔7.3%。
高齡老年人存在四多
在80歲及以上的高齡人中存在「四多」。一是身邊無子女獨居多,佔36.6%;二是喪偶多,喪偶率為57%,女性高達78.2%;三是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多,佔45%;四是生活照料依靠子女多,高齡老人身體不適或者生病時,有68.6%依靠子女照料。
老年長期護理保險替代產品對其市場需求的影響情況
各年齡段的老年人入住養老院意願情況
年齡段65-6970-7475-7980以上總計
老年人總數2922852481751000
想入住人數66413528170
想入住比例(%)22.614.414.11617
資料來源:吳愛珍孟憲國.對上海市老年人生活狀況的調查報告.《上海統計》.2003年11期
社會保障對老年長期護理服務的供給情況
由於老年人的生理特性,醫療費用占生活支出比例比較大。2002年,老年人年人均自負醫療費用1770元,相當於兩個月的養老金收入。其中自負醫療費用在500元以下的佔36.5%,500-1000元的佔25.6%,1000-2000元的佔19.4%,2000元以上的佔18.5%。對醫療保障體系的評價:有90%的老年人享有醫療保障,其中,對現有的醫療保障制度感到「滿意」或者「較滿意」的達五成,認為「一般」的佔33.9%,認為「不滿意」的佔16.1%。
4、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的市場缺口情況
助老服務項目需求情況
服務項目已接受服務人數希望得到服務的人數
為老人上門服務49341
家庭病床30316
上門護理49325
資料來源:吳愛珍孟憲國.對上海市老年人生活狀況的調查報告.《上海統計》.2003年11期
5、老年人收入情況
有96%的老年人享有社會養老保險,人均月養老金收入816元,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74元,其中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500元以下的老年人家庭佔6.9%,501-800元的佔54.4%,801-1000元的佔22.3%,1001-1500元佔10.6%,1500元以上的佔5.8%。另外有31.4%的老年人,平時每月將得到子女贍養收入152元。
(二)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的有利因素:
1、對於實行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政策的我國,老年人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大批獨生子女的父母已經進入或者即將進入老年階段。同時高齡老人喪失自理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殘缺的比例增大,使得我們每個人都會直接或間接地捲入老年人「護理危機」之中。
2、老年人入住養老院是長期護理服務的替代形式。由於傳統養老觀念的束縛,大部分老年人不願意入住養老院,可見入住養老院對於長期護理保險的替代彈性極小,對其市場需求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
3、社會保險中的醫療保障並不包括老年人的長期護理,鼓勵老人自養,樹立自我養老意識。也就是說:設計一種滿足老年人長期護理需求的險種就顯得十分必要,商業保險公司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產品補充社會保障的空缺迫在眉睫。
4、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老年人希望得到上門的護理服務,以改善自己的生活質量。調查數據表明:已經接受服務的人數僅僅佔了希望得到服務人數的13%,可見老年長期護理保險市場缺口巨大。
5、中、青年人對其老年時經濟狀況的預期是影響其是否需要長期護理保險的因素之一,也是保險公司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時考慮的一個因素。雖然老年人有一定的經濟來源,能夠滿足其日常開銷,但隨著醫療費用上漲趨勢的加劇,入住醫院或老年人護理機構的費用使許多人難以承受,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來解決這一難題不失為一劑良葯。
此外,上海市經濟學會的一項最新保險市場調查結果顯示:希望開發老年護理保險的佔45.33%,可見,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的市場有效需求之巨大,然而市場有效供給可謂一片空白。商業保險公司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不僅能解決未來老年人「護理危機」,而且將會成為保險公司新的業務增長點,蘊藏著無限商機。
三、對我國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的幾點建議
一個成熟的保險公司首先應該考慮的是市場需求,哪些險種能夠產生經濟效益,哪些險種能夠產生社會效應,都必須進行科學論證,合理搭配,而不能偏執地注意某個特定險種的經濟效益。只有為投保人量身定做保險套餐,合理組合各種險種,才能不斷的為保戶化解人身風險。結合上面分析,筆者主張保險公司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宜早不宜遲。
1、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科學設計老年長期護理保險
險種設計是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首要環節,它直接關繫到保險雙方的經濟利益。我國可以借鑒美國、法國、日本等保險業發達國家在開辦老年護理保險上的成功經驗,從保險費率釐定、責任范圍確定等方面下功夫。例如美國的長期護理保險在投保方式上既可以單獨投保,也可以以團體保險的形式投保,按照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實際年齡制定不同的保險費率。在保單內容上,美國長期護理保險中的「通貨膨脹條款」有三種形式:一是保單可以不包括給付總額,只規定隨著通貨膨脹而增加每日給付限額。二是保單根據通貨膨脹指數進行給付或者按每年3%-5%的比率調整給付額。三是保單允許被保險人在將來定期增加保險金額,且被保險人不必再提供具有可保利益或身體健康證明。「通貨膨脹條款」的嵌入,使老年長期護理保險未來得給付額度免受通脹的負面影響,真正保障了被保險人的利益。
2、合理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將之區別與年金保險
目前太平洋保險公司推出的護理保險實質上是一種年金保險,只是給付年齡與市場其他年金保險略有差異而已。從精算基礎差異的角度看,年金保險的定價基礎是生存率、生存時間長短和年金給付額度;而長期護理保險的定價基礎是疾病發生率、疾病恢復期長短和護理費用率,兩者存在明顯差別。此外,年金保險重點在於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保障,護理保險不僅僅是對被保險人的軀體疾患及發生的護理費用進行補償的醫療保險,而且應該提供包含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指導等健康保險服務。這也提醒壽險公司,在開發護理保險時,要著重考慮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費率、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及保險金的領取條件等方面的內容,使之與年金保險予以區分。同時,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及投保條件都將影響到保險產品的開發和給付標準的制定。壽險公司在完善現有健康險險種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對現有險種的費率和保障范圍重新進行包裝改造,賦予「長期護理」的內容,使保障范圍不僅僅局限於經濟方面,而且包括提供護理信息及服務方面,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更符合老年人的需求。
准確定位被保險人,改變傳統銷售模式
保險的基本職能之一是防災防損,而非發生事故後的應急預案。目前老年長期護理保險市場空白、保險公司不積極開發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對被保險人的定位問題。老年護理保險是解決未來老年人「護理危機」後顧之憂,其被保險人應定位在中、青年一代,而不是已經或即將出現「護理危機」的老年人。
對於不喜歡被陌生人打攪、而且工作繁忙的中、青年人來說,傳統的代理人銷售模式吸引力有限。隨著電子商務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採取網上銷售、銀行代理、郵政代理等其他銷售渠道,在銷售模式上可以採用與其他金融產品捆綁銷售等新型模式。
4、壽險公司應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為客戶提供有關護理服務及護理信息
針對老年長期護理保險的承保對象以及風險的特殊性,壽險公司應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為客戶提供有關護理服務及護理信息。例如與一些專門的護理服務機構聯合,或自己設立相應部門,由專家答復客戶的咨詢要求。如果客戶需要專職護理人員的話,由壽險公司負責與護理服務機構聯系派遣護理人員等,這一方面體現了壽險公司的服務宗旨,另一方面也為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5、政府政策扶植老年長期護理保險業務的開發與發展
老年長期護理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補充,能更好地解決老年人「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問題,讓老年人安度晚年。因此需要政府創造一個有利於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長期護理保險的政策環境。例如:政府給予稅收政策的優惠減免以刺激有效市場需求。其次,因為護理保險不僅僅是對被保險人的護理費用進行補償,而且還包括提供護理服務,這就需要政府推動保險公司與醫療服務機構建立合作夥伴關系,提高護理服務水平。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商業醫療保險發展的風險管理難題,有效降低醫療風險的發生率,為患者和被保險人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同時也能夠配合國家的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最後,通過「社會統籌、家庭負擔、企業資助」等多渠道解決好長期護理保險的投保費用,逐步建立起一個以家庭負擔為主、社會養老為輔、商業保險為補充的新型養老模式。
長期護理保險是為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服務,有助於老年人提高生活質量,對老年人福利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長期護理保險空白,這與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劇不相協調,開發老年長期護理保險刻不容緩。壽險業必須抓住這個發展契機,運用「領先一步,步步領先」競爭戰略,大力開發、發展老年長期護理保險使之成為壽險公司新的競爭優勢。

3. 什麼是長期護理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定義

長期護理險主要是為被保險人在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時,側重於提供護理保障和經濟補償的制度安排。目前,全球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兩種形式。

長期護理保險是發達國家公共衛生政策和體系中的重要一環,《長期護理保險》一書深入研究了發達國家開展長期護理保險的成功經驗,這也給我國公共衛生政策的設計和制訂者們完善我國國民健康系統提供了得要的參考依據。

拓展資料:

長期護理保險大約20年前在美國開始,德國和法國的長期護理保險發展勢頭一直很好,在美國長期護理保險日益成為廣大家庭最受歡迎的險種,目前已佔美國人壽保險市場30%的份額。

2018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2.4億,我國人口老齡化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獨生子女的贍養負擔加重,年輕人工作繁忙使得照顧老年人的時間減少,長期護理保險很有市場前景。

給付條件標准:

1.日常活動能力失敗。包括:起床和睡覺,或起居活動、穿衣和脫衣等。

2.醫學上的必要性與住院治療。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住進護理院時與住進醫院一樣,要有醫學上的必要性

3.認知能力障礙。通常,如果被保險人被診斷為在某方面有認知能力障礙,就認為需要長期護理。

保險責任:

各保險公司不一樣,一般有以下內容:

1.長期護理保險金。由意外傷害等原因造成被保險人喪失生活能力。

2.癌症保險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初次發生特定的癌症。

3.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死亡可獲得。

4.老年護理保險金。被保險人60歲後按規定領取。

5.老年疾病保險金。初次發生合同約定的疾病

4. 中國需要長期護理的老年人有多少

據推算,我國約有3250萬老年人需要不同形式的長期護理,而目前我國老齡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都遠遠不能滿足需要。9月21日,全國老齡辦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加快養老服務業的發展,努力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照顧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以應對日益嚴峻的人口老齡化形勢。

據悉,到2010年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將達到1.74億,約占總人口的12.78%,其中80歲以上高齡老年人將占老年人口總數的12.25%。另據預測,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將在2030年到來,從現在開始,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准備期只有短短25年時間。全國老齡辦常務副主任李本公在發布會上說,據推算我國約有3250萬老年人需要不同形式的長期護理。目前5%的老年人有入住養老機構的願望,且將逐步增加。據了解,發達國家養老床位數為老年人口總數的3%~5%,而我國目前養老機構床位占老年人口的比重僅為0.84%,養老服務缺口甚大。

李本公表示,養老服務作為新興行業,具有廣泛的社會需求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僅就提供就業崗位而言,假如我國養老機構床位占老年人口的比重提高到發達國家目前的低限3%,按入住老人與護理人員3:1測算,即可提供150多萬個就業崗位。如果考慮到居家養老服務面對數千萬老年人的多樣化需求,創造的就業機會就更加可觀。

5. 現在國家對65歲以上的老年人有什麼福利政策或者待遇

我國老年人口已超2億
老有所養老有所醫
才能讓老人安心、子女放心!
近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
提出要讓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見、摸得著的實惠
那麼意見提出了哪些重要福利?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制定和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要求開展老年人照顧服務工作要堅持5項基本原則:即黨政主導,社會參與;突出重點,適度普惠;因地制宜,循序漸進;政策銜接,強化服務;城鄉統籌,和諧共融。明確了20項老年人照顧服務的重點任務,其中不少是實實在在的福利。

醫療健康服務
1.鼓勵通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為老年人免費建立電子健康檔案,每年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包括體檢在內的健康管理服務。
2.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3.加大推進醫養結合力度,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逐步建立完善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的業務合作機制,倡導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鼓勵有條件的醫院為社區失能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診制度。
4.積極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失能人員特別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
5.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實現符合轉診規定的老年人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

資料圖片。(實習生 鄧淑娟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莫偉濃 攝)
基本生活保障服務
1.全面建立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並做好與長期護理保險的銜接。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貧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
2.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鼓勵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優惠服務。大力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並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鼓勵和支持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為失能老年人提供臨時或短期托養照顧服務。
3.除極少數超大城市需按政策落戶外,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可自願隨子女遷移戶口,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

公共設施保障服務
1.推進老年宜居社區、老年友好城市建設。提倡在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中,適當配備老年人出行輔助器具。加強社區、家庭的適老化設施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裝電梯等。
2.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為老年人提供優惠和便利,鼓勵公路、鐵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3.綜合考慮老、幼、病、殘、孕等重點旅客出行需求,有條件的公共交通場所、站點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加快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設置老年人等重點人群服務標志,開辟候乘專區或專座,為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等有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廣州老人在老年大學練太極拳。(資料圖片 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邱偉榮攝)
文化教育服務
1.推動具有相關學科的院校開發老年教育課程,為社區、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教學資源及教育服務。支持興辦老年電視(互聯網)大學,完善老年人社區學習網路。鼓勵社會教育機構為老年人開展學習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服務。
2.老年教育資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開放,減免貧困老年人進入老年大學(學校)學習的學費。提倡鄉鎮(街道)、城鄉社區落實老年人學習場所,提供適合老年人的學習資源。
3.支持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精神慰藉、互幫互助等活動,鼓勵和支持為鄉鎮(街道)、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為老服務機構和組織因地制宜配備適合老年人的文體器材。引導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開設老年閱覽區域,提供大字閱讀設備、觸屏讀報系統等。

其他相關服務
1.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2.貧困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依法依規給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
3.進一步推動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有條件的地方可適度放寬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准和受案范圍
4.鼓勵相關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親屬開設一定學時的老年人護理、保健課程或開展專項技能培訓。
5.鼓勵制定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引導公民自覺履行贍養義務和承擔照料老年人責任。倡導制定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支持政策,發揮老年人積極作用。
大家還可以一圖看老年人可以享受哪些照顧服務↓↓↓

(新華社發)
在廣州老年人能享受哪些福利?
序號001

6.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老年人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四十四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組織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它是以中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為依據的,是中國第一部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發展老齡事業相結合的專門法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分為五部分內容:一是立法宗旨部分,重點闡述了立法目的、年齡界定和保障內容三方面的法律規定及其依據;二是家庭養老部分,重點闡述了堅持以家庭養老為主要形式的「三種根據」、老年人需要特別保護的「六種權益」、贍養人需要履行的「六項義務」,禁止贍養人對老年人的「六種侵權行為」等有關法律規定;

三是社會保障部分,重點闡述了建立老年社會保險制度、保障「三無老人」的助養辦法、興辦老年社會福利設施和制定屬地敬老優老政策等方面的有關規定;四是積極養老部分,重點闡述了要「養為結合」和要「以為促養」的有關法律制度;

五是法律援助部分,重點闡述了老年人訴狀優先受理、訴訟費用可緩、減、免,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和依法裁定先於執行等四項援助內容的規定。

7.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專。新法從原來的6章50條擴展到屬9章85條,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許多新的亮點:一是規定了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年節。二是首次創設規定老年監護制度。三是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四是規定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五是明確政府應當支持養老事業發展。六是完善計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七是對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 。八是新法首次增設宜居環境一章。九是明確老年人可以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十是充實完善有關法律責任規定 。
有了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維權就有了更硬的後台。新法不僅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且還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國家還為老年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8. 什麼條件的老人可以享受長期護理保險

只要是失能半失能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均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待遇,我家附近的濟南頤和護理院還不錯了解下吧。

9. 老年人保障法,具體內容會給老人什麼樣的幫助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2年12月28日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咨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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