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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評估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17 23:27:09

『壹』 養老院的規章制度與章程

國家對興辦養老院,須具備的條件和政策: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
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關於民辦養老院享受哪些國家優惠政策,您可以查詢國辦發(2000)19號文件《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或咨詢
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將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在基本建設規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
或有償方式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屬於出讓土地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和測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將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兒童福利設施及公益事業的服務設施納入公共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盡可能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便於服務和發展的區域給予安排。社會福利項目編制、設施建設工程的收費,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減免。
(四)對民政部門批准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在辦理法人注冊登記時應優先辦理。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費代養人員的收費標准,既要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要照顧投資者的回報。
(六)按照現行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療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護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貸款的支持力度。
(八)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款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其捐款在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准予扣除。
(九)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用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收費;對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生活用車等免徵養路費;對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業務、郵政業務、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在社區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養、寄養的就讀於小學、初中的孤兒(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各種費用;對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錄取的孤兒,免收學費(培養費)、住宿費;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以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資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法解決。
(十一)衛生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老年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勵並扶持社會力量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為服務對象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根據勞動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82號)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險定點范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優先推薦就業,並免費給予上崗前的培訓。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重視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及社會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抓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貳』 如何對養老服務體系進行政策評估

對養老服務體系進行政策評估的建議是:
建立養老行業監管體系,建立公開、公平、規范的養老機構准入制度和考核評估體系,成立「養老機構評估專家組」進行專業技術督導。對於符合質量標準的養老服務機構予以獎勵;對於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責令其進行改進,對改進後仍達不到質量標準的取消營業資格。通過措施,規范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和服務水平,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合法經營、依法操作。

養老服務體系五大措施:
一是加快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加強對新建小區社區服務用房規劃布局的審核,使小區規劃和社區養老場所做到同步規劃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充分發揮民政部門既管城鄉社區建設,又管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優勢,積極進行內部資源整合,統籌利用社區資源;制定並下發社區托老站和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准,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扶持和推進。市內社區普遍建立托老站、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康復中心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農村以敬老院為依託,增設日間照料和短期托養床位,並逐步向區域性養老服務中心轉變,為農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服務。
二是加快養老服務機構建設。推進養老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市、縣(市)區、養老服務機構三級聯網系統,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動態管理;健全核查監督機制,落實養老機構扶持政策,提高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機構建設的積極性,推進全市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三是加快推進「12349」信息服務平台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依託地方通訊信息平台,構建全市統一的「12349」養老服務信息網路,建設集機構養老、社區托老和居家養老為一體的沒有圍牆的「鄭州社會化養老院」,積極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四是探索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及評估制度。加強調研,加緊制定和出台養老服務評估和補貼辦法,根據老年人經濟狀況和服務需求,分類實施養老服務補貼,推動老年社會福利服務由補缺向普惠型轉變。
五是探索建立政府購買保險制度。推動建立政府為養老服務機構入住的老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提高養老服務機構發生意外傷害風險的善後處置能力。

『叄』 關於養護院對老年人進行評估具體評估等級相關事項要讓人民群眾有知博嗎

目前沒有法律要求將評估結果公開,評估結果也只是養老機構提供服務的一項依據。如當地有規定,會要求向民政部門備案評估結果。

『肆』 《養老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的出台,對養老行業提出了哪些挑戰

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方便有需求的老年人及其家庭作出選擇。

『伍』 辦養老院為什麼要資產評估

目前養老走社會化了,越來越多的人員辦設養老機構。要辦理的手續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詳情參考以下

第二章 審批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 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 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 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補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陸』 養老院服務質量評估或審核有哪些制度

加強指導,規范管理,建立持續健康發展的長效工作機制.敬老院建設是一項長期性工作,要長期堅持下去並不斷規范完善,不斷總結經驗,建立一整套規范化的管理制度,確保取得好的效果.
同志們,盡管敬老院建設工作存有很多困難,但是困難和機遇同在,只要我們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強化措施,扎實工作,就一定能夠順利完成敬老院工作任務,為推動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

『柒』 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民辦養老機構的場所、設施設備、人員配備、服務質量、衛生、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民辦養老機構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地可依託社會福利協會或養老協會,搞好對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管。社會福利協會或養老協會定期對民辦養老機構實行考評。具體考評辦法由社會福利協會或養老協會制定,報同級民政部門審定。
第二十七條 探索小型民辦養老機構依託企事業單位、中介組織管理的路徑。床位在50張以下的民辦養老機構可納入社區日間照料服務中心,開展連鎖服務。
第二十八條 民辦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膳食經費專門賬戶,並定期向老年人及其家屬公開賬目。
民辦養老機構應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應當參照執行企事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並接受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民辦養老機構實行年檢制。民辦養老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驗檢手續。
民辦養老機構自檢不符合條件或者逾期不辦理年檢手續的,不得繼續開展業務活動,並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民政部門收回《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民辦養老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民辦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再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並由有關部門追繳已減免的相關費用:
(一)擅自改變主要場地或主要設施用途的;
(二)違反民辦養老機構工作規范和服務標准,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服務對象投訴且查證屬實達到3次(含)以上的;
(三)當年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相關職能部門發出整改通知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經營時間不滿五年的民辦養老機構解散或者改變為企業性質的民辦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收回民辦養老機構床位建設補貼。
第三十二條 民辦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履行設立、變更和終止手續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場地、主要設施用途的;
(三)未按照規定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的;
(四)違反民辦養老機構工作規范或服務標准,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歧視、虐待、遺棄老年人的。
第三十三條 民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辦養老機構的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捌』 經營中的養老院怎麼進行資產評估

經營中的養老院進行資產評估,主要是包括它的房屋以及它的設備的資產的一種匯總。

『玖』 老人入住養老院,需要進行哪些入院評估

分析體檢報告

老人入住前,應按養老機構要求提供其最近兩個月內由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體檢報告內容應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規等,以及養老機構認為應該提供體檢報告對於老年人能力評估至關重要,它是快速判斷住養老人基本身體狀況,判定護理需求的重要依據。因此,老年人如有住養需要,首先要准備好符合養老機構具體要求的體檢報告。

通過觀察詢問,初步判定能力等級

在試住期就能接受較有針對性的護理服務,養老機構首先會對新入住老人進行初評,了解其基本行為能力和精神認知狀況,如考察他們肢體協調能力、語言表述力、記憶力等。

通過知識問答、對話交流、詢問家屬的方式進行,工作經驗豐富的護理人員會通過直接觀察、間接詢問、藉助道具等方法,對老人進行基本評估。某些養老機構對新入住老人需到評估室接受包括用餐進食、洗澡梳妝、穿衣穿褲、平地行走、上下樓梯、如廁等在內的對於日常生活活動能力以及精神狀況的初評,從而為確定護理等級和入住區域等提供較為准確的依據。

依據評估體系,得出系統評估報告

通過初評的老人,便會進入養老機構開始試住生活,並在試住期間完成系統評估。養老機構在整合各種參考量表基礎之上,會構建起一個評估體系,對新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精神認知能力、感知覺與溝通、社會參與和適應能力、營養狀況、疾病等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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