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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權益維護

發布時間:2021-02-17 12:03:14

老年人再婚財產如何分配

再婚後的財產,屬於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對財產確權,確定那些財產屬於死者個人所有。規定是,再婚前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於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再婚後取得共有財產有一半屬於死者個人所有。以上屬於死者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有繼承人辦理繼承。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前提,要按照繼承法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親生子女和繼子繼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於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或許正因為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很多子女會反對父母再婚,亦或是要求老人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財產由各方子女繼承。如果老人婚前對財產進行了約定,那就依照約定來認定;如未約定各自財產的權屬,那就只能按照法律依據來認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⑵ 再婚喪偶老人如何維護財產繼承權

老年人再婚時因子女、家庭、生活閱歷等多方面原因,較之年輕人,對再婚對象考慮更多的是年齡、健康狀況、收入水平等因素,雙方子女對父母再婚配偶的相處態度也成為衡量因素之一。因老年女性往往在年齡、壽命等方面佔有優勢,因此審判實踐中發現不少老年女性在再婚配偶去世後維護自身財產權益存在障礙。一方面,部分老年人的成年子女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侵害老年女性財產權、繼承權的事件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老年女性維權意識、舉證能力較為欠缺,或是本著家醜不外揚的傳統觀念,沒有及時留存相關證據,不具備提供證據的能力和意識。對此,法官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強老年人財產繼承權益保護:

首先,婚姻關系締結前,通過夫妻財產約定、婚前協議等形式,對各自財產進行確認。如果雙方在財產、子女等問題上爭議較大,可以在婚前對此協商確定解決方案,或者通過夫妻婚前財產約定等方式,對目前取得的雙方各自名下財產或以後取得的財產進行權屬方面的約定,避免之後不必要的爭議。

其次,保留盡可能多的財產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老年人再婚過程中,有時會出現一方的存款賬號、工資卡、國債明細等財產憑證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的情況,其配偶尤其是從事家務勞動無退休收入的老年女性,往往對上述財產並不知曉,導致因缺乏財產線索而無處主張權利。建議老年女性增強法律意識,在維護家庭和睦的同時,注意日常留存和積累相應證據和財產線索,以利於日後維權和舉證。

最後,老年人可以通過遺囑、公證書等書面形式,對自己身故後可能出現的家庭內部財產爭議,進行財產權屬確認,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⑶ 關於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問題!

其實你復說的是目前最好的方法了。如果制不想到公證處公正,只要是協議表達的是各自雙方真實意願,那麼這份協議自然受到法律保護。假如怕日後出現其他麻煩,在起草協議時不妨請上幾個與此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做個證明。祝幸福!

⑷ 老年人再婚贍養問題怎麼解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你說的這種情況,由各自的子女贍養各自的老年,老年夫妻之間具有扶養義務。

⑸ 針對老年人再婚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1、法律明確規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權。
《婚姻法》第三十條特別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2、《婚姻法》明確規定再婚老人的贍養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盡贍養義務相威脅,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贍養義務,都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繼承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由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老人在婚前的財產所有權不會因再婚而受到影響,而再婚後的上述財產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此,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夫妻可自由約定其財產的歸屬。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但是,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願立遺囑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樣,老年同居、「走婚」並不受法律的保護,當「走婚」遇到了問題,解決起來並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時財物發生了損失、被盜等,子女都可能將責任歸咎於另一方或其家人,引發矛盾和糾紛。同居、「走婚」的形式,雖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發的房產、財產等分割問題的糾紛,但事實上並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護。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為詐騙者創造了可乘之機。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是防止被騙的有效途徑之一。

⑹ 老人再婚贍養問題細則是怎樣的

父母再婚子女拒絕贍養是不行的,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並不會因為父母離婚或再婚而改變。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對於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給付贍養費。只有在父母遺棄、虐待子女,嚴重傷害子女情感的,構成犯罪的,父母再婚時,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才被許可。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能幹涉。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離婚終止。父母再婚,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已經違反了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以及我國《婚姻法》第30條的規定。當子女有條件贍養老人而不履行義務時,父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法院根據父母的訴訟請求,查明情況後,可判決令子女給付。如子女堅持不給,法院還可強制執行子女的財產。
老人再婚贍養問題規定如下:
我國相關法律並未將履行撫養義務作為享受贍養義務的前提,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見,贍養人的贍養義務是由法律明文規定了的,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同樣,在贍養老年人這個問題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
一些贍養人往往漠視對老年人的法定贍養義務,以父母再婚為借口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其實,這種理由、借口都是站不住腳的。老年人在晚年依法應得到子女及其他贍養人的悉心照顧,安享晚年,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附加條件能夠改變。

⑺ 老人再婚後,繼子女有沒有贍養義務

老人再婚抄後,繼子女對繼父母,如果形成了撫養、扶養、贍養關系的,具有法定贍養義務,不有形成形成了撫養、扶養、贍養關系的沒有法定義務,但從尊重老人和關愛老人(特別是再婚父母沒有其它子女可依託的情況下)角度考慮,應當從道義上給予必要的扶養或扶助之責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⑻ 關於老年人再婚以及死後贍養義務

回答:第一,你們對你爺爺的再婚配偶有贍養義務。因為在法律上,那個老太太與你們爺爺在法律上已經構成夫妻關系,也就成為你們父親、叔、伯他們三兄弟的繼母。對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法律規定比較明確。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了晚輩對長輩的贍養義務: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當然,那個老太的子女作為婚生子女也有贍養義務。
2、因為已經領取結婚證,就不是事實婚姻問題,而是合法婚姻。

⑼ 新婚姻法怎樣規定老年人再婚的婚前財產

再婚的婚前財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老年人再婚權益維護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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