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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協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1-02-12 10:38:40

① 一個縣有養老服務協會還可以成立關於老年的協會么

為什麼不可以?都是服務群眾,民間組織罷了。老人家這么多,以後會更多。多幾個協會更好。去民政注冊成立機構,有章程,有人員,有制度。便可以。

② 加入協會的條件

中國青少年宮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會員基本條件:
(1)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2)自願向中國青少年宮協會提出入會申請;
(3)在全國青少年宮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2、理事基本條件
(1)是協會會員單位,入會時間在一年以上;
(2)嚴格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3)積極參加並配合協會的各項活動,履行理事職責和義務;
(4)堅持公益性,在全國青少年宮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影響和代表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人才效益協調發展,能夠發揮行業示範作用;
(5)能夠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6)及時交納會費;
(7)協會理事原則上由單位法人代表擔任。當單位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時,可由其指定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
3、常務理事基本條件
(1)是協會理事單位,擔任理事單位時間在一年以上;
(2)經二到三名理事單位共同推薦;
(3)嚴格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4)積極參加並支持協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活動,認真履行常務理事職責和義務;
(5)堅持公益性,在全國青少年宮業務領域中具有較好影響和代表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人才效益協調發展,發揮行業示範作用;
(6)為青少年社會教育事業開拓創新、盡職盡責,積極奉獻;
(7)能夠熱心為行業公益事業服務,認真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反映會員的意見及要求;
(8)及時交納會費;
(9)協會常務理事原則上由單位法人代表擔任。當單位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時,可由其指定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

老年人體育協會章程

辦事機構
辦事機構 電 話 地 址
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 83178697 西湖路99號
越秀區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東路483號2樓
海珠區民政局 34289845 海聯路160號4樓
荔灣區民政局 831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號2樓
天河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38622075 黃埔大道中258號恆安大廈
白雲區民政局 86389519 廣園中路238號4樓402室
黃埔區民政局 82378617 大沙東路333號
花都區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區公益路35號
番禺區民政局 84693492 市橋鎮清河東路319號東副樓2樓
南沙區民政局
蘿崗區民政局 82112105 開發區志誠大道管委會大樓東座404室
從化市民政局 87968422 街口鎮新城市廣場D5區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荔城鎮荔鄉路民生街

社會團體登記

政策依據
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250號)
二、《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民政部民社發[1996]10號)
三、《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2001〕第23號)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會團體依法成立,應當經過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登記兩個階段。
一、申請籌備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發起人或發起單位簽名蓋章的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籌備申請的文件(原件);
(三)驗資證明;
(四)社會團體住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加具審核意見並蓋章的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社會團體擬發展的會員名單(個人會員須50個以上,團體會員須30個以上,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混合的須50個以上);
(七)按《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草擬的章程草案;
(八)填寫《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二、申請成立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原件);
(三)驗資報告;
(四)社會團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五)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
(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紀要;
(七)會員名單;
(八)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審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填寫《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機構印章備案表》、《社會團體帳戶備案表》。
三、申請變更登記須提交的材料:
(一)社會團體辦理業務主管單位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二)社會團體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名稱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文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會團體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對原法定代表人的財務審計報告;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和《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後者須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同意並蓋章);
7、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四)社會團體辦理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變更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4、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社會團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l、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含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有償或無償使用);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六)社會團體辦理活動資金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文件(原件);
3、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4、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七)社會團體辦理章程核准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章程時的會議紀要;
3、蓋有會章的章程修改說明;
4、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蓋有會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提交以下村科:
(一)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理由、名稱以及業務范圍等;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四)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程序
一、申請籌備
(一)申請籌備社團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首先應按照其業務范圍向相應的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三)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二、申請成立
(一)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以電話或書面的形式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有關登記事項的變更程序
一、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應取得原業務主管單位和新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批復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名稱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社會審計機構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四)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四、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五、住所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O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六、活動資金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交由社會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驗資證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四)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後的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一、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組織的成員構成應由以下人員構成:業務主管單位的代表;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及財務人員;社會團體的會員代表。
三、清算組織主要有以下職權:
(1)清算社會團體的財產,編制有關清算的會計報表和清算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社會團體未結業務;
(4)清理社會團體的債權和債務;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明確的原則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社會團體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7)清算結束時,製作清算報告書。
清算活動結束後,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時限為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
四、申請注銷登記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申請書並附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決定注銷登記的會議紀要;
(2)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報告書(原件);
(4)領取並填寫注銷登記表;
(5)收繳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本、副本)、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的年檢
一、年檢的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情況;
(二)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三)開展經營活動情況;
(四)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
(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六)負責人變化情況;
(七)在編及聘用工作人員情況;
(八)其它有關情況。
二、年檢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三)《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
(四)《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
(五)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三、年檢的程序:
社會團體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記管理機關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檢查,具體程序如下:
(一)領取《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並如實填寫;
(二)按要求准備材料並於每年3月31日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登記管理機關按年檢內容進行檢查並審核有關材料;
(四)登記管理機關做出年檢結論。

申請開辦社會福利機構

政策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9〕第19號)

申辦條件
一、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注冊資金按開辦床位計算,不低於每張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比例為1:4-7,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殘疾人的比例為1:1.5-3;
四、必須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場所,並符合國家建築設計、安全防火和衛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適應的宿舍、餐廳、醫療室和一定的醫療康復設備,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13平方米。

申請辦理程序及承諾
一、凡有意開辦民辦福利機構的人士,可先向廣州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索取有關資料詳細閱讀(地址:西湖路99號6樓)。
二、已決定申辦民辦福利機構者,向市民政局社會福利救濟處遞交申請(50張床位以下的,在開辦機構所在區、縣級市民政局申請),並提供以下文件:
(一)籌辦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
(二)申辦組織和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三)機構章程;
(四)服務場所的場地使用合法證明或經公證處公證、租賃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書;
(五)建築規劃、設計圖紙和建築平面圖;
(六)資金狀況證明;
(七)其他必須出具的證明。如合股辦的,須有經公證的合夥協議書;申辦者是華僑組織或個人的,須經居住國公證機關或公證人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證明,內容包括申辦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資信(產)情況及有無犯罪記錄等。
三、民政部門收到申請報告後,對上述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相約前往實地察看場所及周圍環境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符合條件在30天內發給《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申辦人在收到批准書後,方可進入籌建工作。籌建期間,要按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進行有關衛生設施的施工以及領取《衛生防疫許可證》,同時,還須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消防安全登記。
四、籌建竣工後,申辦人向原申辦的民政部門提出開業申請,填寫《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申請表》,並遞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書;
(四)托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五)擬訂收費項目和標准;
(六)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日常活動時間表。
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門在30天之內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五、申辦人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還須到機構所在區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如果該機構章程明確規定該機構為非營利性服務機構,並經民政部門同意為其主管單位的,則到同級民政部門的民間組織管理處辦理登記,領取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六、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外事部門簽署的有關證明文件,由市民政局審核後報省民政廳審批。

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年度檢查的程序

當年登記注冊的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自下一年起參加年度檢查。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在每年3月3 1日前,向原辦理登記的市或區、縣級市民政局報送年度檢查材料。市、區、縣級市民政局應當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檢查工作。
一、年度檢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向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如下年度檢查材料:
1、《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副本;
2、年度檢查報告書;
3、年度財務報表;
4、其他有關材料。
(二)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受理,核查年度檢查材料。
(三)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到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
1、《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管理辦法》執行情況;
2、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情況;
3、《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執行情況;
4、《老年人建築設計基本規范》執行情況;
5、其他需要檢查事項。
(四)審核年度檢查情況,對年檢合格的,加蓋年度檢查戳記,發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副本;對年檢不合格的,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五)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對年檢不合格經整改後的民辦福利機構進行復核,如確已改進,給予辦理年度檢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停止服務活動,直至吊銷其《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④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老齡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ilver In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SIA。
第二條 性質
本團體是由從事老齡產業的生產、開發、流通、服務以及與老齡產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培訓、保險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行業的專家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社會建設為中心,以改善民生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服務,依法維護會員權益,培育、促進老齡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二、參與制定國家老齡產業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
三、受政府委託,參與老齡產業重大投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協調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四、經政府部門批准,在相關部門業務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⒈參與制定、修訂、評定涉老服務機構、生產企業的相關標准,參與行業服務和質量的管理監督工作;
⒉組織實施老齡產業服務項目和產品的評估、推廣;
⒊組織實施老齡產業調查和行業指標統計,開發、應用調查統計成果,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為老服務相關職業技能的鑒定考核;
⒌組織行業內有關評選表彰活動。
五、建立老齡產業信息網路,按照規定編輯發行行業刊物;組織開展產業論壇和經濟技術、經營管理、市場信息交流。
六、根據市場需求,引導、組織會員研發老年產品;引進、推介國外優秀同類產品。
七、組織開展從業單位、社會組織間的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借鑒、推廣國外為老服務、福利機構的先進經營模式及管理經驗。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
九、組織開展涉老行業從業人員的各類培訓。
十、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老齡產業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並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確認;
三、由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辦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單位會員按年度向本團體報送單位開展工作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等資料;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定本團體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重要事項。重大事項須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召開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30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⑤ 成立協會有什麼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同時,要「整合優勢資源,使大家共贏」就存在盈利性活動,根據工商行政法規的規定,還必須進行法人登記,辦理《營業執照》,繳納管理費和稅務登記繳納稅款。

民政部門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籌備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依據《社團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

(5)老年人協會章程擴展閱讀

協會是指由個人、單個組織為達到某種目標,通過簽署協議,自願組成的團體或組織。協會常指包括職業、僱主、行業、學術和科學等方面為達成某種目標而成立的組織。

中文中「協會」一詞蘊涵英文Association與Cooperative之義,在日文與韓文中,皆分別用組合和協同組合表示。協會和 工會組織的概念不同。工會多指 被僱用者為確保自身 權益特別是經濟利益而成立的組織,多集中於僱傭者和被僱傭者的關系。

⑥ 如何在北京注冊一個老年康復協會

注冊協會的機構是北京市民政局;另外,在注冊之前,最好有30家以上的企業會員或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具體需要以下資料:
1、登記申請表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康復有醫療行為,所以還是需要主管部門的批准)
3、場所使用權證明(應提供產權證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教育類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可不提交場所使用權證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開辦資金要符合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
5、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表(提交北京市居民身份證或一年期以上暫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6、章程草案;
7、安全責任制度;
8、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人員情況表;
9、民辦非企業單位三年發展規劃;
10、舉辦者或舉辦單位資質證、照;
11、董(理)事會成員基本情況表;
12、監事或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表;
13、理事會決議(內容包含推選董事長或理事長、通過章程);

資料准備齊全後,到北京市民政局注冊大廳辦理,初審通過後,發注冊受理通知書,60天內,完成協會會員的吸納和召開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後,再正式注冊

⑦ 中國老年保健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老年保健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簡稱:CEH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專家、學者,熱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識之士,保健品的生產及經營企業、科研機構,老年疾病防治機構,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多學科、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推動老年保健事業的發展。發揮協會優勢,團結和組織專家、學者、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本協會在衛生部和民政部領導下,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全社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務,努力創造老有所為社會環境。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家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學術研究、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咨詢服務、會議展覽、醫療保健、健康教育、項目推廣、興辦實體。
一、組織和動員各種力量向社會進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傳。
二、組織醫療保健專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機構。為老年人和保健機構提供技術和咨詢服務,同時開展老年保健養生、老年病研究。
三、開展各種培訓活動,提高老年保健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增強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識和保健能力。
四、開展國內、國際老年保健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國內外老年保健生產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取得廣泛聯系,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網路平台,為全社會老年事業服務。
五、開展國際合作,與國際相關機構建立聯系,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考察和交流,廣泛開展合作推薦我國傳統養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
六、開發為滿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場而興辦相關實體。
七、接受政府委託和政府主管部門支持的項目,並在其指導下,將其從局部向全社會推廣,使其受惠老年群眾更加廣泛。
八、整合社會資源,創辦具有中國傳統養生保健及醫特色療的專門機構,為老年人醫療康復服務。
九、承辦會議及展覽,總結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協助老齡產業開展推廣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應是與老年保健事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均可申請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協會應是本協會當然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理事如一年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會議和活動,常務理事如半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或連續二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應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國家政策許可范圍內,可在境外聘請榮譽副會長和榮譽理事;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的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
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提名副會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處理本協會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包括本協會辦事機構幹部的獎懲、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7月1日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已在社團整頓期間報民政部核准,2001年3月1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統一設計、製作會員證、會徽。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⑧ 老年協會需要工商登記嗎

不知道你成立老年協會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是非常正式的那種,肯定需要登記、而且需要審批,因為正式那種在法律上屬於社會團體法人。如果是單純為了促進相近老年人的交流、加強老年人之間的活動,那麼沒有必要成立正式的老年協會,只需要大家相互之間達成默契和共識就行,當然可以內部出一些文件來約束大家,但是這個約束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果需要成立證實的老年協會那麼就是成立社會團體法人,而成立社會團體法人需要以下步驟:
第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老年協會應該是在民政局申請);
第二、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 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 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三、需要申請登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籌備申請書;
(二)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 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 章程草案。

⑨ 民間成立老人協會要報批嗎

必須到民抄政局登記才是合法的。
國務襲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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