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個共和國和
蕭克將軍雖然排名在上將的頭一名,其實以蕭克的資歷和職位來講,這個安排還是有點委曲了。雖然在大將評銜時林彪曾致信毛澤東希望突出井崗山在我軍歷史上的地位,而從最終的結果來看也確實有四位大將(粟裕,黃克誠,譚政,羅瑞卿)是從井崗山上下來的,可大將裡面原有的分配給紅二方面軍的名額卻沒給最有代表性的上過井崗山的紅六軍團的軍團長蕭克而給了臨時突擊提拔的許光達。許光達讓帥時也曾提了兩個人名,一個是蕭克,二是王震,可都沒被通過,授銜時明著看軍功,資歷,職位,暗著看以往的政治表現,軍功,資歷,職位上蕭克都沒問題,由此可見蕭克是在最後一點上吃虧了。同理,很多四方面軍出身的將領也因為張國燾的原因軍銜被人為的壓低了。
蕭克上將是個老革命,和林彪一樣出身於黃埔四期。蕭上將十六歲就加入了國民革命軍並參加了北伐,後在葉挺部效力,並於一九二七年入黨,在南昌起義失敗後一路敗退上了井崗山並在整編後的紅四軍任職。從這點看按說蕭克該算是主席的井崗嫡系了,可從蕭克個人的回憶錄來看,蕭克對毛主席一直是有保留的支持的,在朱德,和毛澤東在關於前委和軍委的爭論中,蕭克也傾向於朱德一邊,而正是在這場爭論中,林彪撈到了政治上的第一桶金。不過蕭克還是憑戰功於24歲當上了紅八軍的軍長,雖然比不上林彪的24歲軍團長,也算是當時有代表性的年輕將領之一了。
當然單單支持了朱德這還不是主席不喜歡蕭克的主要原因。在五次反圍剿失敗後,蕭克受命擔任紅六軍團的軍團長做為中央紅軍長征的先遣隊西征尋求和賀龍部會師。從此蕭克作為賀龍的副手開始了和賀龍長達十年的不算太愉快的合作。說起來蕭克和賀龍的第一次誤會還是因為某次戰斗中蕭克,王震所部擅自撤退,使賀龍部受到了很大損失。
在西征會師後,蕭克賀龍聯軍所部一路損失巨大,僅蕭克一部就從出發時的近萬人減員到了不足四千。賀龍,而這時蕭克所部真正的救命草卻是當時在川康黔大出風頭的張國燾。張國燾當年手下全勝時有八萬之眾,別看張國燾看別人都從上向下看,對賀龍橫豎不順眼,可對蕭克就挺客氣,從蕭克的回憶錄來看,蕭克對紅四方面軍很有好感,對張國燾本人也沒甚麼微詞,而張國燾本人在回憶錄中也對蕭克表示贊賞。蕭克並對一方面軍突然離開四方面軍北上表示了不解,據蕭克稱這也代表了當時紅二方面軍大多數將士的態度。等張國燾另立中央後,蕭還在張國燾手下做了軍長,而這時賀龍,蕭的政委王震都是支持毛澤東的,以後,毛澤東對蕭克有些成見也就不奇怪了。另外還有蕭克在紅六軍團時的後台老闆任弼時,當年在蘇區也曾激烈的反對過毛澤東,毛澤東對這支由弼時,蕭克統帶的隊伍有所偏見也就在所難免了。
等到張國燾徹底失敗後,蕭克也回到延安,進了軍政大學。抗戰時期再次和賀龍搭檔做了120師的副師長,蕭克這個人說起來還是挺戈的,給賀龍當副手時還向中央告了賀龍一狀,說賀在120師搞土匪作風,提拔鄉族親信,這事報到毛主席處中央又給打回到賀龍手裡了,和蕭克一起告賀龍的王震馬上做了檢查過了關,當然賀龍那時還打不倒蕭克,不過以後賀龍對蕭克這個120師的二把手也就沒了好臉色。抗戰後期蕭克還當過晉察冀軍區副司令,冀熱遼軍區司令員。蕭克在晚年寫了本小說《浴血羅霄》,還得了矛盾文學獎,書中人物一個個鮮活鮮活得,說的就是這段時光的事。
等到解放戰爭打響,賀龍是晉綏軍區的司令員,蕭克就當了個軍政大學的副校長,仗仗掛個名,可臨陣指揮決策卻沒了份,有點可有可無。到了1949年蕭克算是終於解放被分配到四野當了個參謀長,可這時全國都解放的差不多了,連劉亞樓都從參謀長轉到兵團司令了去過打仗的癮了。蕭克不過是燒了個冷灶。雖然趕上了衡寶等戰役,但命令都是林彪親自下的,蕭克能獨擋一面的機會怕是微乎其微。
一晃時光到了開國後,蕭克這個土地革命時期的軍團長,抗戰時期的副師長,革命半輩子到頭來就混了個上將中的狀元,看看抗戰時期八路軍的三個主力師,師長都是元帥,旅長里當大將的有兩個,副師長里聶榮臻是元帥,紅一方面軍其它的幾個軍團長級幹部除了死了的和轉民職的剩下的則都是元帥,就算是在解放戰爭時期,蕭克的職位也高於黃克誠,羅瑞卿等,更別提解放初才是省軍區副司令的許光達了。說到底就是用許光達把蕭克的位子硬給擠下去了。真不知道蕭克這個叱奼風雲曾和賀龍聶榮臻平起平坐的紅六軍團軍團長120師的副師長當初戴上這上將肩章時是甚麼滋味。
授銜以後,在擔任作訓部副部長和國防部副部長的日子裡,蕭克又因軍事條例正規化的問題和上司彭德懷頂上了,蕭克本人曾給國防部彭德懷寫了封信,為軍事科學院喊冤,又說學習蘇聯條例堅持正規化是必要的。蕭克然後又在作訓部開會批判彭總的親信張宗遜上將,結果蕭克的這些舉動就被主席點名了,一句話;「蕭克這個人在歷史上一貫不正派。」這之後就輪到黃克誠代表彭總整蕭克了。蕭克這人還挺硬氣,整他他也不服軟,氣的黃克誠就說:「要多開幾個會,深入討論下」。批判完畢,蕭克下放被迫離開軍隊到農墾部當副部長,屬於有待遇有車有房就是沒權的閑差一類。
過了一年,彭總也倒了,據說挺後悔整蕭克的,叫人遞話過去讓蕭克別放在心上,蕭克晚年在回憶錄里對整張宗遜也表示了悔意。這不整來整去誰也沒撈到好。
等到文革開始,本來就靠邊站的蕭上將又靠的更邊了,估計將來蕭上將死後悼詞里不會有甚麼和林彪四人幫一夥進行堅決斗爭類的詞,因為蕭上將這個台下的早,那時候怎麼也輪不到他和林彪,四人幫去火線斗爭,其實,蕭上將在回憶錄里也提到自己在1959年後曾覺的林彪的一些提法不妥,可自己沒勇氣去說,以蕭克對毛主席一貫的態度來看,這大約還是可信的。
文革後,蕭克再次出山,72年做了軍政大學校長,之後是一屆軍事科學院的院長,誰都知道這些地方就是給高乾的養老院。算是榮譽退休。回頭看看蕭克的老政委搭子王震,同是上將,這風光就不能同日而語了,王震文革時都沒倒掉,中央委員照做,文革後憑著和小平的關系,不但政治局進去了,出來後又去人大當了陣副委員長,以後到中顧委做了副主任,這立場可不是一般的正確。比起來,蕭上將雖然沒有以上的光圈,最後還戴了頂個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委的榮譽虛銜,總也算是聊勝於無了。
蕭克將軍退休後喜歡寫傳記文學,和軍史研究。以後還但任了八路軍系列從書的編輯工作,蕭克的名言:「歷史就是歷史,不能人為地歪曲事實。真理只有一個,是不能以某種『政治上的需要』來改變的。有些同誌喜歡錦上添花,或落井下石,甚至製造材料,歪曲事實。這不是唯物主義的態度」,研究歷史要「不唯上,不唯親,不唯權勢。」
當然蕭上將還有比別的位都高明的地方那就是能活,這顯然是和他樂觀霍達的人生態度顯然分不開。到現在,能稱的上是紅軍時期我軍高級將領的就剩下98歲的蕭上將一個了,僅從這點上講,蕭上將已經跨過了所有同時代的人。
⑵ 專業技術軍官轉業後確定公務員職級問題
9級對應公務員為副處。
一般降一格安排,應該是正科。
還要看當地和用人單位的用意。可了解一下之前當地、本系統轉業的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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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文件
中發〔19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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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做好一九九八年和軍隊裁減員額期間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1985年人民解放軍裁減員額100萬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各級黨委和政府把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工作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全國共安置了93萬余名軍隊轉業於部,有力地促進了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促進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黨的十五大提出,人民解放軍在八十年代裁減員額100萬的基礎上,將在今後3年內再裁減員額93萬。這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走有中國特色精兵之路的重大戰略決策。按照黨中央的這一決策,近3年內軍隊將有一批幹部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其中1998年有5萬人,明後兩年的數量更多一些。妥善安置這批軍隊轉業於部,對於保證黨中央戰略決策的順利實現,推進軍隊的改革和建設,維護穩定團結的社會政治局面,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這批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是在國家深化改革和軍隊體制編制調整精簡、裁減員額的新形勢下進行的。黨的十五大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跨世紀發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目標和任務。國家行政機關正在進一步精簡機構和人員,國有企業將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新的形勢和任務對軍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置任務十分艱巨。中央認為,軍隊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寶貴財富。軍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堅持軍轉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和為軍隊建設服務的指導思想,把安置軍隊轉業幹部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到重要議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實。妥善安置這批軍隊轉業幹部,是保證裁減軍隊員額50萬順利實現的關鍵所在,是鞏固軍政軍民團結,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實際行動。各級黨委、政府要認真執行各項安置政策,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把每一個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訓好、使用好,使軍隊轉業幹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為了確保1998年和軍隊裁減員額期間轉業幹部安置任務的圓滿完成,推動軍轉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這批軍隊轉業幹部原則上仍由其原籍或人伍時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安置。到非原籍或非入伍地安置的接收條件,仍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現行的規定執行。對夫婦同為軍隊幹部的轉業問題,要統籌考慮。雙方同時轉業的,可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留隊一方以後轉業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這批軍隊轉業幹部採取指令性計劃分配的辦法進行安排。需要加強和充實人員的政法、安全和有關執法監管等部門,要優先接收安排軍隊轉業於部。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採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和優惠政策,鼓勵轉業幹部到企業去工作。凡有增員計劃的部門和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數量不得少於其增員計劃的15%。各級行政機關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所需編制,一般應在本單位編制員額中解決;編制滿員或超編的,所需編制仍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會議情況報告的通知)(國發〔1986〕98號)的規定。對於安排進人國家行政機關的轉業幹部,接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進行必要的考試、考核,擇優選調。
所有黨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接收安置轉業幹部,各級黨政機關要帶頭完成安置轉業幹部任務。中央國家機關在各地的直屬單位,要加強同當地軍轉安置部門的配合,積極完成轉業幹部分配計劃。中央國家機關要支持在各地的直屬單位認真完成安置任務。
(三)對於這批軍隊轉業幹部,應根據本人德才條件和地方工作需要,根據其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進行安排。要重點安置好師、團職轉業幹部。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師職轉業幹部,一般要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少數接收數量較多的地區,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也可安排與其原軍隊職務相對應的非領導職務。對任現領導職務滿4年的團職轉業於部,仍按照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總政治部《關於做好團職轉業幹部職務安排工作的通知》( 〔1990〕國轉聯字 3號)的規定安排。
各地區、各部門按規定增加的行政編制,要優先用於安排師、團職轉業幹部;接收師、團職轉業幹部較多的地區和部門,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經省(部)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可適當增加首次任命的相應的非領導職務職數。師、團職轉業幹部未安排相應職務的,分別享受當地市(地)、縣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對自願到國家規定的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和獲二等功以上獎勵、因戰因公致殘、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及從事飛行和艦艇等工作的轉業幹部,除按現行規定給予優待外,應在職務和工作安排上給予照顧。
對在西藏服現役滿15年的師、團職轉業幹部的職務安排,可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加強西藏幹部隊伍、領導班子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94〕120號)中關於安排西藏內調幹部的規定執行。
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盡量按其專業對口安排。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有關資格考試合格並獲得相應資格證書的,或經軍隊各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並按規定任命的專業技術職務幹部,按照原在軍隊的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優先聘任。事業單位因職數限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確有困難的,可報經省(部)級職改部門核准,適當增加專業技術職務數額。
實行勞動合同制、聘任制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參照其原軍隊職務,聘任到領導和管理人員工作崗位上,並給予2至3年的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隨意解聘、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轉業幹部按自願原則,可以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或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仍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確定軍隊轉業幹部工資待遇的見知》(國發〔1998〕19號)的規定執行。在確定轉業幹部工資待遇時,應按照轉業幹部轉業時軍隊的職務(含技術等級)和工資,根據國發〔1995〕19號文件的規定進行套改。
原在軍隊擔任中等學校教員或護土工作,轉業後繼續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教齡或護齡應連續計算,並享受同類人員的有關待遇。
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所任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原軍隊職務等級的,按照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幹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待遇。
軍隊轉業幹部享受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職級幹部的醫療待遇。軍隊幹部轉業後,按照當地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與其軍隊職務等級對應的地方同級幹部的醫療保險待遇。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作時間,享受所在單位同等人員的同等待遇。
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軍隊轉業幹部參加養老保險時,其軍齡應視為繳費年限。軍人保險制度建立後,轉業幹部在服役期間的保險基金,轉移到接收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
(五)軍隊轉業幹部在上崗前要進行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安排,按專業編班,採取適當集中、條塊結合的辦法進行,時間不少於三個月。培訓要堅持以轉業幹部上崗後急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主要內容,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的原則。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轉業幹部培訓作為開發人才資源的重要途徑,納入本地區、本部門幹部教育規劃。要積極支持和鼓勵轉業幹部參加各類成人教育和培訓。有關院校和培訓機構,要積極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任務。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要堅持為培訓轉業幹部服務的方向,軍轉部門要加強和培訓中心的領導和管理。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入,主要用於彌補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
1998年中央財政和軍隊(含武警部隊)分別按每名轉業幹部570元和330元的標准撥發培訓經費,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助。軍隊轉業幹部在培訓期間,享受本單位在職人員的同等福利待遇。
(六)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繼續貫徹「以地方解決為主,中央財政補助為輔」的方針。為了保證三年軍隊裁減員額期間轉業幹部安置任務的順利完成,國家要增加對建房經費的投入。1998年中央財政按全遷戶轉業幹部每人3500元,其餘轉業幹部每人3000元的標准撥付建房補助費。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增加解決轉業幹部住房經費的投入。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的建房經費應落實到接收轉業幹部的部門和單位。轉業幹部自己解決住房的,建房補助費可以發給本人。
各地區應根據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結合實際,切實解決好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對轉業幹部中的全遷戶,應採取各種形式在報到前落實他們的住房。要把轉業幹部住房納入當地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劃,優先加以解決。接收單位向職工分配或出售住房時,對軍隊轉業幹部應優先安排。凡現任職務低於原在部隊職務的,應參照原在部隊時的職務享受所在單位相應職級幹部的住房標准和優惠政策。要繼續抓好解決轉業幹部住房試點工作。為轉業幹部集資建房的,按《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總政治部〈關於做好一九九三年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3〕36號)的規定享受有關政策,所需建房用地由各級政府採取行政劃撥的辦法給予解決。
住軍隊營房的轉業幹部,在地方未解決住房前,軍隊應當允許其居住。地方已解決住房的轉業幹部,應當及時搬出軍隊營房。
(七)各級政府對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與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地方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轉業幹部隨調家屬,要做好其養老保險檔案和基金的轉移工作。
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偶及未參加工作的子女隨同轉業幹部調遷,當地政府應予落戶。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接收安排轉業幹部(含因工作需要經軍轉部門批準的)及其隨調隨遷的配偶子女,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軍隊轉業於部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當地教育部門負責安排,任何單位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
(八)1998年分配到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轉業幹部9月至12月的行政事業費,由軍隊(含武警部隊)按照轉業幹部分配計劃數的60%和財政部規定的各地標准,在本通知下發後一次撥給國務院軍轉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由該辦公室轉撥各地;1999年的行政事業費從當年1月起,由財政部門按轉業幹部分配計劃數的60%撥發。
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各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級審計、財政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加強監督、審計。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於1998年7月底以前,做好今年轉業幹部的分配工作並發完報到通知,整個安置工作於8月底基本結束。
(十)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當積極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當地政府下達的分配計劃和要求,積極完成安置任務。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拒絕接收轉業幹部。各地區要在結合實際,認真落實各項安置政策規定的同時,積極研究探索軍轉安置工作的改革。各級組織、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軍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廉政勤政,恪盡職守,切實保證安置任務的完成。部隊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要切實加強對轉業於部的管理教育,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廣大軍隊轉業幹部要保持和發揚人民解放軍的優良傳統,顧全大局,服從組織安排,在新的工作崗位上,為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做出新的貢獻。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八日
⑶ 社保是老年保嗎,能多解釋一些嗎。
社會保險
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共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項目。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主要是全體勞動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補償收入減少的性質。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政府給予資助並承擔最終責任。社會保險實行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勞動者只有履行了繳費義務,才能獲得相應的收入補償權利。
社會救濟
國家和社會對貧困者提供最低水平生活需求的物質援助,並增強他們適應社會生存能力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又稱社會救助。
西方社會救濟的歷史發展 社會救濟源於中世紀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業。15~16世紀之交,西歐國家的政府有的開始藉助教會和私人的慈善事業來主辦濟貧工作,並予以立法干預。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貧富懸殊的社會矛盾日益嚴重,勞工領袖們極力促使政府幹預社會貧窮問題。在德國和英國,工人階級開始在福利的立法方面顯示政治力量,要求實施社會保險和公共救助的廣泛規劃。1897~1930年間,大多數歐洲國家都採取社會保障措施,社會救濟已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內,成為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對象是沒有勞動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維持法定的最低生活標准(貧困線)的家庭。救濟金額常隨救濟對象的家庭人口和貧困程度(有的國家包括病殘、老齡、孀居或被遺棄等情況)而定。這種社會救濟以法律為依據,符合法律規定者,經過申請和核實,就有權享受救濟。
中國歷史上的社會救濟 中國歷史上的賑窮、恤貧,含有恩賜、憐憫的意思。主要項目有:①撫恤鰥、寡、孤、獨。漢代劉邦、唐代李世民、宋代趙匡胤、明代朱元璋得天下後,都曾採用遣使巡行四方等方式,賑濟鰥、寡、孤、獨和窮民。②假民田苑。將公有山林、陂池或荒地分給貧苦勞動人民耕種、漁獵,並減免租賦,有時還貸種貸食。③賑貸。包括無償的賑濟和無息有償的借貸。④工賑,即以工代賑。主要是興修農田水利及其他公共工程,計工給值。⑤平糶。豐年穀賤,朝廷則增價糴(買入),以免谷賤傷農;荒年穀貴則減價糶(賣出),以周貧民之急。此外,還進行移民就粟,或調粟就民。⑥施粥。古人認為救飢如救溺,施粥為最便捷、最有效的應急辦法,歷代多採用。此外,還有為救貧設置的收容機構,史稱居養。宋代設有福田院、安濟坊、居養院,金朝有普濟院,元、明兩代有養濟院、濟眾院,清代有棲流所、養濟院、習藝所。太平天國在其所轄境內也設有老人館、能人館,為其軍民養老、養傷、治病之所。中華民國時期,類似的機構有3類:官辦的救濟院,下設養老、殘廢、孤兒、育嬰等所,普遍設於各省、市、縣政府所在地;民間救助性和互濟性的組織;宗教團體辦的慈善事業,多為收養孤兒、棄嬰等的機構。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戰爭時期,對社會救濟工作採取了一些適應當時情況的措施。提出以救濟失業、調節糧食、賑濟災荒作為改良人民生活的重要措施。邊區政府採取了救濟災荒、扶養老弱貧困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人民政府承擔了大量的社會救濟工作。從1954年起歷次憲法都有關於社會救濟的規定。國家的社會救濟工作,主要是依靠群眾和集體,開展生產自救,實行鄰里相助,國家輔之以必要的救濟。
中國現行的社會救濟工作,分為城市社會救濟和農村社會救濟兩種。城市社會救濟的對象包括:①城市中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定期定量救濟對象),無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居民(臨時救濟對象)。②1961~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簡退職的1957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弱殘職工。③原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被寬大釋放的原國民黨的黨、政、軍、特人員中無家可歸者,生活困難的台灣同胞、去台人員親屬,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下鄉知識青年,計劃生育醫療事故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生活困難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屬,生活困難的歸國華僑和僑眷等。城市困難戶救濟標准,以保證救濟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原則,項目包括國家供應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一些必需品,以及一定數量的必要的生活費用。救濟標准由各地區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規定,並隨著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適當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農村社會救濟主要由政府負責;農業集體化以後,主要由集體經濟負擔。8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救濟的任務是:①對農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依無靠的老人、殘疾人和孤兒,採取依靠集體供養、輔之以國家必要救濟的辦法,實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保證他們的生活達到當地一般群眾的生活水平。供養的形式有集中供養(見敬老院)和分散供養。②對農村中全家收入維持不了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貧困戶,發給救濟費。
隨著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發展,中國的社會救濟正在逐步由低層次向高層次過渡。經濟不發達地區,已由單純維持貧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發展為以扶優、扶貧為重心,解決貧困人民溫飽問題,開始由救濟型向福利型轉變;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社會救濟原有的社會功能逐步由社會保險所代替。
一、服務對象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志願兵、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職工;縣雙擁領導小組、駐洞頭各部隊。
二、服務內容
1、承辦烈士稱號和評定傷殘等級的調查、審核、上報工作。
2、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3、負責兵役義務費的管理和使用,指導群眾開展優待工作,監督檢查各地優待金落實情況。
4、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全縣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工作人員、民兵、民工參戰傷亡撫恤工作。
5、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市退伍安置工作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我縣安置政策,保證退伍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負責接收安置復員軍人、轉業志願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
7、貫徹落實全國和省、市、縣雙擁領導小組有關雙擁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全縣雙擁工作規劃、目標,指導全縣軍地開展雙擁工作。
8、組織協調軍地雙方為支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互辦實事,雙向奉獻,倡導各級黨委、政府和全社會為駐軍官兵和優撫對象排憂解難。
9、管理指導全縣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單位和「擁軍杯」競賽活動。
10、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八一」、元旦、春節等全縣性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重大活動。
11、協調處理軍地歷史遺留問題和新發生的軍地軍民糾紛,不斷加強軍政軍民團結。
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願和非營利的特徵,其資金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和成員自願交費,政府往往從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社會互助主要形式包括: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組織的群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等。
⑷ 韓國是軍政府統治嗎
不是軍政府統治。
韓國憲法與政體
憲法史
大韓民國的第一部憲法於1948年7月17日通過。 憲法由法律學家按照兩院制的議會原則起草,旨在建立以總統制為基本形式的政體。此後,大韓民國憲法先後經9次修改,最後一次修憲於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憲被稱為「混合修憲」,因為它是綜合執政黨與反對黨分別提出的修憲議案而進行的修改。這次修憲通過了總統直選法和實行兩院制。
1954年11月,憲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許只有大韓民國的首任總統可以無限期擔任總統。其結果導致1960年3月15日大韓民國首任總統李承晚尋求第4任總統。
第三次修憲是要建立議會體制。 第四次修憲是為懲辦那些在李承晚當政時有劣跡的官員鋪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後繼政府沒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導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發動了軍事政變。朴正熙政變成功後進行了第五次修憲。修憲由一個名為國家再建最高會議的特別委員會起草。修憲通過了司法護憲復查、立法與憲法一致性的美國式的總統體制。
為競選第三任總統開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訂了第三共和國的憲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憲在「韓國式民主」的旗號下產生了強權總統制體。朴正熙的「復興改革」政權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後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過渡政府和被稱為「漢城之春」的爭取民主的艱苦鬥爭也因軍事政變而告終。政變領導人全斗煥成為大韓民國第11屆總統。全三。煥政府進行了第八次修憲,修憲的主要內容是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選舉產生,只能擔任一屆總統,任期為7年。
根據新憲法,全斗煥重新當選總統,下次總統選舉定於1987年舉行。第九次修憲經執政黨和反對黨合作由全民公決通過,修改內容見諸現行的憲法之中。
大韓民國第六共和國憲法恢復了總統直選制和總統任期5年而不得連任的規定,並為保護人權而設立了憲法法院。這部憲法至今仍在沿用,並已連續有兩屆政府和平地進行了政權移交。特別在1997年韓國總統大選中,反對黨總統候選人金大中獲勝,政權和平地移交給一個反對黨,這在韓國憲法史上還是第一次。
憲法
現行的憲法代表了大韓民國向全面民主化方向邁出了第一步。除了修憲的立法程序外,許多實質性的變化也令世人矚目,其中包括削弱總統的權力,加強國會權力和進一步保護人權等。特別是創立了新的獨立的憲法法院及其成功的運作,在促使韓國成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大韓民國憲法由序言,130項條款和6條補充規定組成,共分為十章:總綱、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國會、行政、法院、憲法法院、選舉管理、地方政府、經濟和修憲。
大韓民國憲法的基本准則包括:國民主權、分權、實現南北韓和平民主統一、追求國際和平與合作、以法治國和國家有提高國民福利的責任等。
憲法規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僅闡明大韓民國的目的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自由與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權力分散和以法治國制度憲法涉及到政體的重要兩點是:第一,憲法採用了由議會原則補充的總統制;第二,憲法為各政黨提供了特別的權力和保護,同時規定它們不得危害自由與民主政治秩序的義務」。
憲法第十條指出「憲法確保所有公民作為人的價值和尊嚴,以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有責任確認和確保個人擁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權」。根據這一基本條款,憲法賦予了個人以公民、政治和社會權利,這也是最文明國家的准則。
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個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審判的權利,遷徙自由,擇業自由,隱私權,宗教信仰自由,言論和結社自由,享有諸如選舉權和擔任公職在內的從政權。
此外,國家還保證國民享有各種各樣的社會權利,如受教育權利、擇業權利、工人獨立結社權利、工人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環境權。
所有這些權利不可能毫無遺漏地寫入憲法。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不能因憲法沒有詳盡列出而被忽視。憲法第37條規定,此種權利只能在必須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眾福利之時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權利的本質不得侵犯。
憲法還明確規定了所有公民應履行的基本義務,即納稅義務,工作義務和法律規定條件下的國防義務。
現行憲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設立了憲法法院,用以保護憲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一獨立機構的司法權共分5個方面:裁定對總統、總理和法官的彈劾;決定解散政黨;審查立法與憲法的一致性;解決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政府之間或地方政府之間的許可權糾紛;裁定有關憲法的伸訴。
憲法通過國家確保個人財產權,鼓勵企業與個人在經濟領域里的創造性和享有自由來實現自由市場經濟。它還規定,國家可以調整和協調經濟,保持國民經濟穩定和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民主化。
修憲需要有區別於其它立法的特別程序,只有總統或國會的大多數議員可以提議修改憲法。總統必須公開修憲方案。只有在國會與全民公決一致通過的情況下,修憲才生效。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贊成,全民公決須在半數以上的合法選民中有超過半數的投票贊成才算有效。
總統
大韓民國的總統是行政最高長官,是國家元首,在外交事務中代表國家。總統由全國范圍內的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任期為5年,不得連任。總統不得連任的法律規定確保避免任何個人長期執掌國家的權力。根據憲法規定,當出現總統傷殘或死亡的情況時,總理或國務會議成員將臨時代理總統之職。
總統掌握著國家行政最高權力。根據現行政體,總統扮演著6個主要角色。
首先,總統是國家元首,在行政和對外關系中是整個國家的代表和象徵,負責接見外國的外交官;頒發嘉獎令和授勛;主持特赦儀式令。總統有義務維護叫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此外,總統的特殊使命是為韓國的和平統一而奮斗。
其次,總統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責任推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各項法律,並通過發布命令和訓令來使法律得以實施。總統全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顧問機構和行政部門。總統有權任命大韓民國的官員,包括總理和行政部門的長官。
第三,總統是全國武裝力碌總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訂軍事政策的權力,包括宣戰權。
第四,總統是具有全國性組織的主要政黨的領袖,可根據本黨派的薦舉,指派行政部門的高級官員。
第五,總統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決策者。總統有權簽訂條約和任命、接見和派遣外交使節,與外國簽訂和平協議。
最後,總統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訂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而國會卻可根據憲法利用彈劾程序使總統最終對憲法負責。
國家行政機構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並由其主持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總統單獨負責決定政府的各項重要政策。
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作為總統的主要行政助手,國務總理在總統的領導下監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國務調整室的工作。國務總理有權參與制訂重要的國家政策,並出席國會舉行的各種會議。國務總理有權在總統授意下代表總統處理事務,並以其本人名義頒布法令。總理有權向總統建議任免國務會議成員。
國務會議成員由總統根據國務總理的推薦任命。國務會議成員有權領導和監督自己的行政部門,籌劃重要的國務,代表總統山席國會會議並說明自己的觀點。國務會議成員集體和個人僅對總統負責。
除國務會議外,總統還有兩個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門制訂和推行國家政策,這便是監查院和國家情報院。這兩個部門的領導人由總統任命,但總統對監查院院長的任命要經國會同意。
監查院於1963年成立,負責審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和有關組織的帳目。 監查院還有權調查政府部門濫用職權和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盡管監查院僅對總統負責,但調查結果向總統報告時也要向國會匯報。
國家情報院於1961年6月成立,最初為韓國中央情報局(KClA)。它負責搜集國內外的戰略情報,策劃並協調政府的情報和安全活動,從事反共活動。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執政後,新政府一直大膽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組建行政體系,用以在下一世紀滿足國民的需要,以及通過將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給民間組織和地方政府的辦法,建立一個小而精乾的政府。
根據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計將在全國裁減87,500名政府部門雇員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員。此外,地方的國營企業也要縮減人員的規模,屆時約有數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屬經濟實體將被關閉。
作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將部級長官的職位由33個減到27個,次官的職位由67個誠至63個。
按照企劃預算處制訂的規劃,到2002年,韓國將對政府投資興辦的19個大企業的55個下屬公司中的40個下屬公司實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組計劃的韓國屯信公司的下屬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計劃完成時,韓國政府將只經營13家母公司(現為24家)和8家子公司(現為75家)。
各個領域里的改革正在認真進行。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組、國家養老金公司私有化、裁減人員和政府組織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國會是一院制的立法機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的任期為4年的議員273人。
國民投票選出的議員占國會議員總人數的六分之五,剩餘的議員席位則在直接選舉中贏得5個或5個以上席位的政黨中按比例分配。這些政黨任命的國會議員在議會中代表全國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們被稱為「全國選區的議員。
議員候選人必須年滿25歲。每一選區以多數票選出一位候選人。目前,國會有國民投票選出得議員席位227席,政黨間按比例分配的議員席位46席。
作為國家的立法人員,國會議員享有慣常的特權。議員在國會以外對其在國會內發表的言論和在國會內所投的票不負責任。在國會召開期間,除乇—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未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國會議員。
議員如在國會召開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惡昭彰的犯罪行為外,在國會的要求下,必須將其釋放。
除享有上述特權外,議員也受到一些制約。議員不能同時擔任法律所禁止的職務,也不允許濫用其地位和特權。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一些活動外,議員q以在國會外從事有酬勞的活動。但任何時候,議員都必須保持高度的誠實和正直。
國會分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應總統要求和國會四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召開。定期會議的會期不超過100天,特別會議的會期不超過30天。如總統要求國會召開特別會議,則必須明確會期和說明要求開會的理由。
除憲法和法律另有明確規定外,必須有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會議及所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議員投票同意,國會方能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若投票結果出現平局,該議案應視為被國會所拒絕。立法會議須向公眾公開,但經半數以上與會議員同意,或議長考慮到國家安全利益認為有必要時,該規定可不予考慮。
憲法賦予國會的很多職能,但其主要職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職能包括批准國家預算、外交政策事務、對外宣戰、向國外派遣軍隊、外國軍隊在國內駐軍、監查國事、調查特別國事和彈劾。
彈劾動議必須經國會三分之一『以上議員同意提出。必須有多數議員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彈劾動議。而彈劾總統的動議須經全體議員之多數同意提出,壯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方能成立。
國會設議長1人,副議長2人,任期兩年。議長負責主持全體會議、代表立法機構,爿:負責監督國會的行政。副議長是議長的助手,並布議長缺席時代理議長職務。
常設委員會
國會有下述16個常沒委員會:國會指導委員會,立法與司法委員會,國家政策委員會,財經委員會,統一與外交通商委員會,國防委員會,行政與自治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科學委員會,技術、信息與通信委員會,文化觀光委員會,農業、山林、海洋與漁業委員會,產業資源委員會、保健福祉委員會,環境與勞動委員會,建設交通委員會和情報委員會。
國會常設委員會主席從各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委員會成員人數按國會規定配置。
委員會主席負責掌握程序,維持秩序並代表該委員會。各種議案和請求須交由常設委員會審查。這些委員會是執政黨和在野黨之間商討不同見解的主要論壇。
按現行的國會法,擁有20名議員以上的政治團體,可以組成協商團,在國會黨派協商中充當協商單位。
無黨派議員如人數超過20人可以組成單獨的協商團。各協商團指定自己的領袖和組織秘書,負責與其它協商團談判和磋商。
協商團領袖開會研究有關國會的工作事宜、全會與委員會的會議計劃和會議日程。
司法
韓國的法院共分三級,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別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內的地方法院。各級法院負責有關民事、刑事、行政、選舉和其他法律事務的裁決,同時監督有關不動產注冊、人口昔查登記、保證金和司法公證等方面的事務。
設在漢城的大法院對行政法令、規定和處置的合法性有最終裁決權。作為最高法庭,大法院審理關於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軍事法庭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
大法官由總統任命,但須經國會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薦,總統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連任,年滿70歲必須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規定可連選連任,但65歲必須退位。
高等法院通過行使中級上訴裁判權,審理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決的上訴案,並行使初審權受理法律規定的特殊案件。
專利法院作為一個中級受理上訴案件的司法機構審查專利局所作出的決定。大法院是裁決專利糾紛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初判。漢城和以下12個城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濟州。
家庭法院審理有關婚煙、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關行政案件。
除漢城以外的地方法院還在本地區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除上述各類法院外,還有軍事法院。軍事法院審理武裝部隊成員及其文職雇員犯罪的案件。
憲法法院
憲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發起了一次民主運動後,根據現行憲法於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憲法的制訂者按歐洲的模式建立一個獨立的專門法院,以充分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權力。
憲法法院確定法律與憲法的一致性,裁決政府實體之間的許可權糾紛,判定個人提出的有關憲法的申訴,對彈劾作出最終決定,以及對解散政黨進行裁決。
憲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為6年,可連任。
該法院在漢城市內一所5層的圓頂大鋒內辦公,這所大樓曾榮獲韓國建築獎。
到1998年7月31日,該法院共審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與憲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內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為違憲。上述數字表明,該法院一直在積極地捍衛憲法。
地方政府
大韓民國憲法第117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管理財產,並可在法律和法規的范圍內制訂有關當地自治的規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過以來,經歷了數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軍事政變解散所有地方議會前,曾進行過3次地方選舉。
70和80年代的地方經濟飛速發展使許多地方政府的稅收增加,與此同時要求增加行政部門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有效地滿足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開始鼓勵開展可行性研究,並計劃恢復地方自治。自1985年開始,韓國舉行了多次公開聽證會和研討會,有關此一議題的文章和書籍也開始出現。
中央政府於1988年宣布修訂地方自治法。根據新法,漢城特別市、5個直轄市和9個道被定為高級地方政府。漢城市和直轄市的區,以及郡被指定為低級地方政府。
地方社區領導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職能包括:中央政府委託的職能;管理公共財產和設施;評估和徵收地方稅;管理各種收費、服務、商品和地方社區的其他行政事務。各級地方政府都有一個教育委員人處理與各社區的教育和文化有關的事務。
1991年3月韓國舉行了第一次地方議會選舉,選出小行政單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區)的地方議會。1991年6月選舉了大行政單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議會。修改後的法律授權地方議會檢查和審計地方政府,提高了這些新機構的權力。
在1995年第一次舉行地方選舉的3年後,第二次廣泛的地方選舉於1998年6月舉行。自1998年開始,地方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目前韓國共有16個道級政府和232個低級地方政府(市級政府)。
道政府介於中央政府與市政府之間,其行政機構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機構。
市政府通過行政區機構向居民提供服務。每個市政府下轄數個區政府。區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處理選民的需求。區政府主要負責日常簡單的行政和社會服務工作。
特殊和復雜的事務由市政府直接處理。諸如有關公共安全、道路標志、防火、公立學校、訴訟和懲治等一些重大問題由中央或道政府通過其派出機構直接解決。
⑸ 貪婪有著怎樣的危害
1、每個人都有慾望,當慾望過於膨脹就會變成貪婪。古往今來,因貪婪成性而內身敗名裂,甚至招來容殺身之鍋的人不勝枚舉。
2、貪婪的人會因貪得無厭變得思想歪曲,往往有些人已經控制不住自己的貪念,甚至觸犯法律,對他人、社會構成危害。
3、貪婪會使人變得自私自利。為了滿足個人的慾望,常常會與朋友、親人大聲吵鬧,不妥協、不讓步,會造成友誼破裂,家庭破碎。
4、慾望太多,就越沒有幸福感。貪婪的人或許以為擁有了財富就能幸福,殊不知當擁有的時候,還想要更多,有貪婪心理的人,內心永遠得不到滿足。
(5)軍政養老院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用道德規范約束要求。
2、每天自省過失及時糾正。
3、貪得到的只是一時,不是有朝永久失去,是無數案例得出的一個真理。
4、手莫伸,無論是在公司企業還是公職部門,手不伸心不煩,記住得過且過有得有失。
5、是對事情非得到不可,否則心不甘情不願,甚至千方百計採取一些手段得到,往往容易走極端。
⑹ 軍政多大的官多少歲可以進干休所退休啊啊估計干休所對他們沒有實質性的意義
一般是團級別以上軍級別以下,進干休所也要取決你之前的部隊是不是願意出錢給你們這些退休的老軍人蓋房子,如果不蓋,沒有特別情況下都不接收的,進了干休所就沒有軍職軍籍了,一般部隊的保衛員什麼都沒有了,也沒有公車可用,但是養老什麼的比部隊有保障,而且還能弄套房子,也不用花錢!
⑺ 巴爾干戰役德國指揮官是誰
利斯特(1880-1971)
陸軍元帥。1898年開始服役。1912年畢業於巴伐利亞軍事學院。第版一次世界大戰時服役於權巴伐利亞第2軍。戰後歷任德累斯頓步兵學校校長、師長和軍長。1935年任第4軍區司令升步兵將軍。對國家社會主義持中立態度。1938年任侵佔奧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蘇台德區的德軍集群司令。1939年指揮新建的第14集團軍,參加入侵波蘭。次年任第12集團軍司令,參加進攻法國,晉升元帥。1941年率軍入侵南斯拉夫和希臘,繼而任巴爾干佔領軍司令。1942年6月調往蘇德戰場,任進攻高加索的A集團軍群司令。同年9月,因與希特勒意見分歧被解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被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判處無期徒刑。1952年被美國當局因病釋放,定居聯邦德國。
⑻ 趁安史之亂導致楊貴妃香消玉殞的人,後來是何結局
唐朝的皇宮內,曾經發生了兩場可歌可泣的愛情悲劇,一個是唐高宗李治,娶了自己的小媽武則天,從而讓唐朝的歷史宕了次機,另一個是唐玄宗李隆基,強娶了自己的兒媳楊貴妃,結果不光差點丟了大唐的江山,還被人逼著賜死了自己的女人。他們兩對的愛情故事,已經家喻戶曉,駱駝就不再多說,今天駱駝主要來聊一個問題,是誰那麼牛,敢逼著一國之君賜死自己的女人,這些膽肥的人,最後又都怎麼樣了呢?
在李輔國身亡後,當年逼迫李隆基殺楊貴妃的元兇,算是全部去世了。可是回過頭來細想想,總感覺還是有些疑問。李隆基是開創了"開元盛世"的一代雄主,他為什麼會被一幫手下,逼得賜死了自己心愛的女人呢?
⑼ 請求提供:中發[1998]7號文件
你好,你能提供中發1998,七號文件復印件嗎
⑽ 抗戰中的國軍將領
張自忠 抗日中犧牲的國軍最高將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