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敬老養老 > 浙江省老年人組織法

浙江省老年人組織法

發布時間:2021-02-11 11:39:43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該法律是為了老年人的權益,制定的法律,其中明確了說明了老年人的劃分,為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1)浙江省老年人組織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Ⅱ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哪些具體的規定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專。新法從原來的6章50條擴展到屬9章85條,於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許多新的亮點:一是規定了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年節。二是首次創設規定老年監護制度。三是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四是規定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五是明確政府應當支持養老事業發展。六是完善計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七是對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 。八是新法首次增設宜居環境一章。九是明確老年人可以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十是充實完善有關法律責任規定 。
有了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維權就有了更硬的後台。新法不僅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而且還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國家還為老年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Ⅲ 有關老年人的組織有哪些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老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成立於1999年10月。現成員單位有:中組部、中宣部、中直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家計委、教育部、國家民委、民政部、勞動保障部、司法部、財政部、人事部、建設部、文化部、衛生部、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旅遊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計生委、總政治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共青團中央、中國老齡協會等25個單位。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定老齡事業發展戰略及重大政策,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實施老齡事業發展規劃。
2、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
3、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4、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老齡工作。
5、組織、協調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有關老齡事務在國內的重大活動。

各地政府按照此原則均設有地方老齡委。

民間的老年人組織就無法具體說了,太多,基本上都是以夕陽紅等名目出現的發揮余熱、興趣愛好方面藝術團等組織。
建議到此網站看看:http://www.cnca.org.cn/

Ⅳ 浙江省老年優待證優待什麼項目

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

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對老年人實行優待和照顧,是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行動。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進一步形成全社會敬老助老的良好社會風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凡具有本省常住戶口、年滿60周歲的公民,不分性別、職業、民族、宗教信仰,均屬優待對象,發給《浙江省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持《優待證》享受本規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開設老年病門診,並在掛號室、就診室、收費處、葯房、住院處等窗口設置「老年人優先」標志,對老年人優先照顧;醫院對行動不便的老人,免費提供擔架。推車和助步器等服務;基層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應為患有慢性病或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門服務;各地應創造條件辦好惠民醫院,對特困老人予以優惠或醫療費用減免。
三、70周歲以上老年人憑《優待證》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文化宮(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科技館和旅遊景點以及體育健身等公共場所,一律免購門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老年人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實行優待的場所由當地政府予以公告,並在場所設置明顯標志。
四、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應設置「老年人優先購票」的標志。候車(船)室及城市公交車上應設置一定數量的老年人專座。老年人在乘坐上述公共交通工具時,憑《優待證》優先進站、檢票、上下車(船兒70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含在市區內運行的民營公交車輛);對其他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等,各地可根據實際給予收費優惠或減免;在實行公交城鄉一體化的地區,老年人乘坐農村公共汽車的優惠政策,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實際自行規定。
五、商業、水電、燃氣、電信、通訊、郵政等行業和社區服務單位,應為老年人提供優質、優惠、優先的服務和照顧,提倡為有特殊困難的老年人上門服務,滿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六、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優先向老年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按照
《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對符合條件者優先給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務費。公證機構辦理扶養、助養、贍養老人的協議公證時,應根據老年人的經濟情況,酌情減免公證費用。他們免費體檢一次。
七、百歲以上老年人,由當地民政部門每人每月發給不低於200元的長壽保健補助金;當地衛生部門應組織定期巡診,每年為他們免費體檢一次。
八、在「老人節」(農歷重陽節)期間,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為老年人辦實事、做好事、送溫暖活動,並注意幫助解決高齡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難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九、各級政府和餐有關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把老年人社會優待和服務工作落到實處。
十、各地可在上述優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實際,增加優待內容,提高優待水平,降低享受優惠的年齡。
十一、《優待證》分紅、綠兩種卡,其中紅卡發放對象為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綠卡發放對象為60周歲以上J70周歲以下的老年人。《優待證》由省老齡辦統一監制,由各市、縣(市、區)老齡辦負責製作,免費向老年人發放,製作經費由各級財政承擔。《優待證》發放以後,各地不再另行發放其他優待證,已經發放的使用至有效期滿止。各地要加強對《優待證》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發放對象應上網公布。
十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老年人,持有當地政府或老齡工作機構發放的老年人優待證或身份證及其他合法身份證明,來浙觀光旅遊、探親訪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優惠待遇。
十三、對不按本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拒絕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由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提請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Ⅳ 哪些機構可以組織大量老年人

老年大學、街道辦公室、官方的夕陽紅退休管理單位、各個地方的養老院等等

Ⅵ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加強組織領導

(一)科學統籌規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依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深入分析研究當地老年人口數量、結構及發展趨勢和養老服務需求,著眼統籌城鄉、統籌居家和機構養老服務,科學制訂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年度養老服務建設項目應及時納入當地的年度用地計劃。
(二)落實工作責任。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今後一個時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項重點任務,事關千家萬戶的安寧和幸福,事關全社會的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務必高度重視,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列入政府和相關部門年度重點目標任務考核范圍,明確責任,狠抓落實。為加強對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省政府成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市、縣(市、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協調職責,做好整體謀劃、管理指導、標准制訂、監督檢查等工作。各有關部門也要充分履行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共同推動這項工作。
(三)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採取多種形式,深入宣傳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法規政策,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大力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要認真總結經驗,樹立典型,大力開展養老服務示範活動。要加強照護文化建設,切實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廣泛開展為老志願服務,在全社會大力營造敬老愛老助老的良好風尚。
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6〕84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政發〔2008〕72號)自行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Ⅶ 怎樣辦理浙江省老年人優待證在那裡辦

浙江省辦理優待證只需提供身份證明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市民卡、駕駛證均可)復印件和近期的一寸彩照(底色不限)。辦理地點為各地的民政部門,可以本人或委託他人直接到即辦即領網點辦理。

根據《關於擴大老年優待憑證加快老年優待證辦理的通知 》第二條 提高《優待證》辦理效率。老年優待憑證擴大後,原《優待證》仍然有效。《優待證》辦理業務,包括首次辦證、補證、換證,實施以下改革:

(一)簡化辦證材料。辦理優待證只需提供身份證明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市民卡、駕駛證均可)復印件和近期的一寸彩照(底色不限)。

(二)縮短辦證時間。各縣(市、區)全面配備現場制證工具,開展優待證「即辦即領」業務,民政(老齡)部門最長辦理時間不超過2個工作日。縣(市、區)人口多、區域面積大的,要分片建立即辦即領網點。因特殊原因確實難以當場領取的,應當通過快遞及時送達。

(三)拓展辦證形式。老年人可以將辦證材料按原來的渠道,通過村(社區)、鄉鎮逐級遞交到縣民政局,也可以本人或委託他人直接到即辦即領網點辦理。有條件的地方,應開通網上受理。

(7)浙江省老年人組織法擴展閱讀:

《關於擴大老年優待憑證加快老年優待證辦理的通知 》第一條 擴大老年優待有效憑證。鑒於《浙江省優待老年人規定》要求「凡本省常住人口、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公民,不分性別、職業、民族和宗教信仰,均屬優待對象」,以及老年人要求減少隨身攜帶證件的實際情況。

決定將我省老年人享受老年優待政策的有效憑證從《浙江省老年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擴大至身份證、優待證、戶口本、市民卡、駕駛證等能夠證明年齡的合法證件。凡是持有其中一項證件的,都可享受優待。外地老年人來浙觀光旅遊、探親,持有優待證或身份證及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享受與本省老年人同等的優惠待遇。

Ⅷ 關於老年人法律條文

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除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這部專門性的法律外,在《憲法》、《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均有關於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國家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對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國家進行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條 國家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對老年人給予照顧。
第三十條 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護理需求。
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應當優先照顧符合條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
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農村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塗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
第三十四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
第三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體育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發揚鄰里互助的傳統,提倡鄰里間關心、幫助有困難的老年人。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倡導老年人互助服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務需求,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
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質量和養老服務職業等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准,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四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十五條 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並依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依法規范用工,促進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合理增長,發展專職、兼職和志願者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隊伍。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設置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權益。
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將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納入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鼓勵為老年人提供保健、護理、臨終關懷等服務。
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務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加強老年醫學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老年病的預防、治療、科研水平,促進老年病的早期發現、診斷和治療。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各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第五十一條 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老齡產業,將老齡產業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扶持和引導企業開發、生產、經營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關的服務。
第五章 社會優待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和享受其他物質幫助提供條件。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關系變更、戶口遷移等涉及老年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就辦理事項是否為老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詢問,並依法優先辦理。
第五十五條 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五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對老年人就醫予以優先。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開展巡迴醫療、護理、康復、免費體檢等服務。
提倡為老年人義診。
第五十七條 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鐵路、水路和航空客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和照顧。
第五十八條 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應當對老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五十九條 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第六章 宜居環境
第六十條 國家採取措施,推進宜居環境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六十二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國家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新建、改建和擴建道路、公共交通設施、建築物、居住區等,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推動老年宜居社區建設,引導、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開發,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七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五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和優良品德,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
第六十六條 老年人可以通過老年人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八條 國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
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艱苦奮斗等優良傳統教育;
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提供咨詢服務;
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
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參加志願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參加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十九條 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七十條 老年人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
國家發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各級人民政府對老年教育應當加強領導,統一規劃,加大投入。
第七十一條 國家和社會採取措施,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七十三條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家庭成員盜竊、詐騙、搶奪、侵佔、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侮辱、誹謗老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養老機構條件的,依法補辦相關手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責令停辦並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對養老機構負有管理和監督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不按規定履行優待老年人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十二條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無障礙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養老機構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限期整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1]

閱讀全文

與浙江省老年人組織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嫁女給男方父母買什麼禮物好 瀏覽:838
一般老年公寓有幾個區 瀏覽:369
事業單位中人退休金2024年後 瀏覽:719
子女有什麼理由可以脫離父母 瀏覽:404
老人過世怎麼在朋友圈通知 瀏覽:405
社會養老怎麼填寫的 瀏覽:416
南京頤和養老院 瀏覽:914
高州祈福養老院 瀏覽:25
血壓偏高入職體檢前吃什麼葯降壓 瀏覽:784
福安康中老年人 瀏覽:414
棄養老人需要什麼證據 瀏覽:247
50歲漂亮老媽 瀏覽:791
公婆父母沒有退休金 瀏覽:650
北京高端養老院北京最好的養 瀏覽:468
父母問你工資怎麼處理 瀏覽:668
退休和97年破產時的工資掛鉤不 瀏覽:139
道縣樂福堂鄉養老院 瀏覽:985
男自拍50歲 瀏覽:560
養老保險刷臉初始化是什麼意思 瀏覽:682
77年女多少歲退休年齡 瀏覽: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