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老年人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1996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貳』 請問法律定義的孤寡老人
對,你的理解很正確。
孤寡老人是指無配偶,無子女,沒人照顧的人,年紀超過60周歲,散失勞動能力的人。
『叄』 老年人法律的名詞解釋
老年人法律:是國家對老年人的見益規定的老年人見法。老年人見法包括見見法、婚姻法、民法通見等法律等等。專為老年人規定的法律叫老年人法律。
『肆』 老人的監護人法律是怎麼定的
首先,目前抄的民法通則並沒有對除精神襲病人、痴獃人以外的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其次,10月1日施行的民法總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進行了規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伍』 我國法律上稱的老人是指多少歲以上的公民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老年人的年齡起點標準是60周歲。即凡年滿60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屬於老年人。
我國將老年人的年齡起點標准規定為60周歲有以下幾點原因。
(1)人的生理狀況的原因。人的一生分為嬰兒、幼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這幾個階段,這幾個階段代表了人從出生、成長到衰老的過程。劃分老年人的標准主要是以人的生理機能開始衰老為依據。我國目前人口乎均壽命為70歲,但60歲後,體質已發生明顯的變化,一般不再承擔繁重的工作和重體力勞動。所以,60歲作為老年人的起點年齡,符合我國大多數人的身體狀況。
(2)參考了國際通用標准。國際上發達國家老年人年齡起點標准為65歲,發展中國家的標准為6O歲,我國屬於發展中國家,因此採用60歲作為標准較為適宜。
(3)同退休年齡相銜接。我國一般規定男60歲、女55歲為退休年齡,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雖然較早,但還不能稱為老年人。為了與多數人的退休年齡相銜接,將60歲作為老年人年齡起點與我國目前情況是相適應的
『陸』 《老年法》規定,老年人享有哪些合法權益
《老年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柒』 有關老年人的法律保護條例有哪些
法律及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開展國際老內年人年活容動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關於成立中國老年人體育協會的報告的通知;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濟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2001年修正)、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的決定(2009)》、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地方性政府規章:陝西省老年人優待服務辦法、吉林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烏魯木齊市優待老年人規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的決定、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
部門規章: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批准發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准》的通知、國家體育總局、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老年人體育協會關於舉辦2010年全國老年人健身活動展示大會及健身秧歌交流活動的通知;全國老齡化工作委員會關於開展失能老年人基本狀況調查的通知、建設部公告第746號——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的公告;等等還有一些國際行的及澳門的規定及規范性文件
『捌』 贍養老人在法律上是如何定義的
法律上並沒有定義贍養的具體內容,贍養是一個道德問題,作為子女,無論是養子女還是親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具體贍養的內容,肯定是至少保證老人能夠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也要為老人穿衣、居住等提供便利。
『玖』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有哪些規定
從老年人的權利解讀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老年法》第三條第一款的第一句話就講: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里包括國家幫助和社會幫助兩個方面。
國家的幫助:
五是33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如政府發放公交車IC卡、對60 周歲老年人發80元/人的基礎養老金;對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分別發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齡補貼;對實行計劃生育後的老人發放計劃生育扶助金等。如獨生子女父母到60周歲後,生男的補貼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補1200元。34條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社會的幫助:
一是35條規定:國家鼓勵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老年人提供物質幫助,如各級慈善總會發放困難補助金等;
二是36條第二款規定:負有撫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享受遺贈後,應該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
2、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兩章自37條至59條共23條都講這個權利。這兩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內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等多種形式服務(37條)。
第二,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如老人協會活動室、日照站、康復中心等服務設施納入配套設施規劃,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鼓勵單位和個人增加投入,省里決定要建立6000個農村養老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