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院的規章制度與章程
國家對興辦養老院,須具備的條件和政策:
1、固定的服務場所;
2、服務場所符合國家建築設計、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國家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的生活和活動場所的建築設計有特殊規定的,還須根據服務對象的不同,分別符合相應的規定;
3、床位數量為30張以上;
4、有與服務項目相適應的宿舍、餐廳、衛生間、浴室、活動場所及供暖設備;
5、開辦經費按床位計算,每張床位不低於2000元;
6、每一名從業人員平均服務的生活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6人,平均服務的生活不能夠自理的服務對象不得多於3人;
7、護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8、機構的名稱、章程和
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9、擬任的法定代表人無拐賣人口、虐待、遺棄、詐騙、強奸以及其他嚴重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犯罪記錄和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記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2、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申請書;
3、服務場所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4、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5、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6、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7、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證明;
8、法律、法規等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關於民辦養老院享受哪些國家優惠政策,您可以查詢國辦發(2000)19號文件《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或咨詢
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辦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制定優惠政策如下:
(一)各地要將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及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在基本建設規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用地,採用行政劃撥
或有償方式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屬於出讓土地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准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和測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有關規定給予減免。
(三)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將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兒童福利設施及公益事業的服務設施納入公共設施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盡可能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便於服務和發展的區域給予安排。社會福利項目編制、設施建設工程的收費,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酌情減免。
(四)對民政部門批准設置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在辦理法人注冊登記時應優先辦理。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費代養人員的收費標准,既要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要照顧投資者的回報。
(六)按照現行國家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投資興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療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護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務、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在稅收上給予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公益事業設施建設貸款的支持力度。
(八)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捐款支持社會福利事業的,其捐款在規定限額以內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准予扣除。
(九)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用電按當地最優惠價收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收費;對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生活用車等免徵養路費;對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業務、郵政業務、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在社區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養、寄養的就讀於小學、初中的孤兒(含查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各種費用;對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錄取的孤兒,免收學費(培養費)、住宿費;高等學校錄取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以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資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法解決。
(十一)衛生等部門要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老年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勵並扶持社會力量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為服務對象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已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根據勞動保障部下發的《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82號)的規定,經審查合格後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險定點范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人員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具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採取積極措施,優先推薦就業,並免費給予上崗前的培訓。對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重視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及社會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抓好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規定的落實工作。
Ⅱ 協會章程的具體作用 謝謝
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它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作用。
1.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
這是章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每個組織都有自己的性質、宗旨、指導思想、基本任務,它的成員必須就這些內容達成共識,才能保證這個組織的思想統一性。
2.建立組織的管理機制
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以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
3.保障成員權利
參加任何一個組織、團體,都要承擔這個組織交給的工作和義務,但同時也都享有這個組織所規定的權力。章程必須明確其成員的權力和義務,並對其成員的權力起到保障作用。
4.規定組織紀律
章程還要對成員的行為提出種種規范,凡違背章程中規定的組織紀律,都應受到處理或制裁 。
Ⅲ 社區團體章程業務范圍有哪些
請參考: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合稱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客觀需要,全面加強城區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理順和規范社區自治組織的工作,增強廣大社區成員的社區意識、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辦、國辦轉發的《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是在區、街的指導和社區黨總支(支部)的領導下,在社區居民大會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下,由社區居委會具體組織管理的區域性社會生活實體。
第三條:本章程提及的社區是在街道管轄區域內,依據居住人口、自然資源、地緣關系及居民認同感等構成要素,經過社區體制改革後作了規模調整的居民委員會轄區。社區戶數一般在1000—3000戶左右。
第四條:社區自治的內容和宗旨是:通過由社區居民民主選舉產生的社區自治組織機構管理本社區事務,實現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從而增強社區組織的凝聚力,帶領社區居民發展各項事業,努力創建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現代化社區。
第五條:社區自治組織監督管理機構包括: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因工作需要,相關社區可設立社區事務協商委員會或社區共建委員會。
第六條:本章程是全體社區成員的行為規范,每個社區成員都應認真學習,嚴格執行、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
第七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代表社區全體居民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社區中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自治管理、實行民主監督,體現社區自治權的基本形式。
第八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本社區內年滿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社區居民代表及駐轄區單位選派代表組成。居民代表由每個居民小組或樓院民主推選2-3人參加。社區成員代表由駐社區單位推薦或選派,一般每個單位1-2人。社區居民代表任期與社區居委會任期一致,每屆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社區代表,不論是社區居民代表或社區單位代表,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有相同的職責,要從社區發展的共同利益出發,緊密團結,真誠合作,共同完成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各項工作,宣傳貫徹代表會議的各項決議,共同傾聽並反映社區居民、社區單位的意見和呼聲,關心和維護社區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區單位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實現社區資源共享,營造共建社區的良好氛圍,形成共處一域,共同管理,共促繁榮,共建文明,共同發展的局面。
第九條:社區居民代表和社區成員代表(以下簡稱社區代表)在任期內如有特殊原因出現缺額或其它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當予以補選和撤換,可從原居民小組或原駐社區單位中補選。
第十條:社區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表決權。在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加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可對某項議題進行表決;到會代表贊同票超過二分之一,可視為此項議題形成決議。社區代表可以行使選舉權選舉產生本社區辦事機構社區居委會;推選產生本社區事務協商委員會或文明社區共建委員會。
2、罷免權。社區代表對不稱職和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社區居委會成員有權提出罷免或撤換動議。罷免事項必須召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罷免動議必須經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被罷免和撤換人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3、審議權。審議和通過本社區發展規劃、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變更或者撤銷居委會不適當的決定;聽取並通過社區居委會的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對社區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審議(修改)、通過社區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
4、監督權。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對社區居委會和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實行民主監督,並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社區居委會及職能部門應及時予以解答和說明。
5、調查權。經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授權和委託,社區代表有權對社區居委會某項工作進行調查,調查時無論是社區居民還是涉及到的社區單位、團體等,都應為其調查提供必要條件,並積極配合。
6、提出議案權。社區居民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提出議案並報送社區居委會,社區居委會應給予及時研究,並在妥善處理後向社區代表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報告。
Ⅳ 老年協會會長的任期是多久
一般來說,協會是五年一換屆,在協會的章程里會有說明,你可以翻翻你說回的這個協答會的章程看看,不過換屆是可以連任的,所以也不一定是只能做五年的會長;像商協互聯之前采訪過的有些會長就已經是做了好多年的會長了,為協會貢獻不少。
另外,協會是屬於社會組織,達康書記應該不管這個hhhhh
Ⅳ 中國老年保健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老年保健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lder Health Care Association (簡稱:CEH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老年保健的各方面專家、學者,熱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識之士,保健品的生產及經營企業、科研機構,老年疾病防治機構,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多學科、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推動老年保健事業的發展。發揮協會優勢,團結和組織專家、學者、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本協會在衛生部和民政部領導下,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全社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務,努力創造老有所為社會環境。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家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學術研究、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咨詢服務、會議展覽、醫療保健、健康教育、項目推廣、興辦實體。
一、組織和動員各種力量向社會進行老年保健、疾病防治的科普宣傳。
二、組織醫療保健專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機構。為老年人和保健機構提供技術和咨詢服務,同時開展老年保健養生、老年病研究。
三、開展各種培訓活動,提高老年保健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增強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識和保健能力。
四、開展國內、國際老年保健領域的學術交流,與國內外老年保健生產企業、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取得廣泛聯系,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網路平台,為全社會老年事業服務。
五、開展國際合作,與國際相關機構建立聯系,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考察和交流,廣泛開展合作推薦我國傳統養生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及用品。
六、開發為滿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場而興辦相關實體。
七、接受政府委託和政府主管部門支持的項目,並在其指導下,將其從局部向全社會推廣,使其受惠老年群眾更加廣泛。
八、整合社會資源,創辦具有中國傳統養生保健及醫特色療的專門機構,為老年人醫療康復服務。
九、承辦會議及展覽,總結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協助老齡產業開展推廣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團體會員應是與老年保健事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願意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均可申請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協會應是本協會當然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理事如一年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會議和活動,常務理事如半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或連續二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應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國家政策許可范圍內,可在境外聘請榮譽副會長和榮譽理事;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的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
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提名副會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處理本協會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包括本協會辦事機構幹部的獎懲、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7月1日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已在社團整頓期間報民政部核准,2001年3月17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暨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統一設計、製作會員證、會徽。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Ⅵ 一個縣有養老服務協會還可以成立關於老年的協會么
為什麼不可以?都是服務群眾,民間組織罷了。老人家這么多,以後會更多。多幾個協會更好。去民政注冊成立機構,有章程,有人員,有制度。便可以。
Ⅶ 老年人體育協會章程
辦事機構
辦事機構 電 話 地 址
廣州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 83178697 西湖路99號
越秀區民政局 83300175 惠福東路483號2樓
海珠區民政局 34289845 海聯路160號4樓
荔灣區民政局 83177876 逢源路逢源北街26號2樓
天河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38622075 黃埔大道中258號恆安大廈
白雲區民政局 86389519 廣園中路238號4樓402室
黃埔區民政局 82378617 大沙東路333號
花都區民政局 36897638 花都區公益路35號
番禺區民政局 84693492 市橋鎮清河東路319號東副樓2樓
南沙區民政局
蘿崗區民政局 82112105 開發區志誠大道管委會大樓東座404室
從化市民政局 87968422 街口鎮新城市廣場D5區15-16幢
增城市民政局 82629197 荔城鎮荔鄉路民生街
社會團體登記
政策依據
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8〕第250號)
二、《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民政部民社發[1996]10號)
三、《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2001〕第23號)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提交材料
社會團體依法成立,應當經過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登記兩個階段。
一、申請籌備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主要發起人或發起單位簽名蓋章的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籌備申請的文件(原件);
(三)驗資證明;
(四)社會團體住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加具審核意見並蓋章的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社會團體擬發展的會員名單(個人會員須50個以上,團體會員須30個以上,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混合的須50個以上);
(七)按《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草擬的章程草案;
(八)填寫《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二、申請成立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原件);
(三)驗資報告;
(四)社會團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組成名單;
(五)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
(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紀要;
(七)會員名單;
(八)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審批同意的文件;
(九)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十)填寫《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機構印章備案表》、《社會團體帳戶備案表》。
三、申請變更登記須提交的材料:
(一)社會團體辦理業務主管單位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4、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二)社會團體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名稱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文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和印章。
(三)社會團體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對原法定代表人的財務審計報告;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和《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後者須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同意並蓋章);
7、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四)社會團體辦理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變更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3、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4、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社會團體辦理住所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l、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3、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含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有償或無償使用);
4、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原《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六)社會團體辦理活動資金變更登記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文件(原件);
3、蓋有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4、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5、領取填寫並交回《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
6、交回《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七)社會團體辦理章程核准須提交以下材料:
1、蓋有會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申請書;
2、蓋有會章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章程時的會議紀要;
3、蓋有會章的章程修改說明;
4、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原件);
5、領取填寫並交回章程核准表2份;
6、蓋有會章的新章程1份。
四、社會團體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須提交以下村科:
(一)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申請書,內容包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理由、名稱以及業務范圍等;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四)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五)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程序
一、申請籌備
(一)申請籌備社團的發起人或發起單位首先應按照其業務范圍向相應的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三)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二、申請成立
(一)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以電話或書面的形式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有關登記事項的變更程序
一、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應取得原業務主管單位和新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同意;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批復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名稱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社會審計機構對原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四)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四、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五、住所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O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六、活動資金變更登記:
(一)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審議;
(二)在審議通過後交由社會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驗資證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四)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七、章程的修改:
(一)修改後的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
(三)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一、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二、清算組織的成員構成應由以下人員構成:業務主管單位的代表;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及財務人員;社會團體的會員代表。
三、清算組織主要有以下職權:
(1)清算社會團體的財產,編制有關清算的會計報表和清算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社會團體未結業務;
(4)清理社會團體的債權和債務;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社會團體章程明確的原則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社會團體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7)清算結束時,製作清算報告書。
清算活動結束後,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時限為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
四、申請注銷登記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申請書並附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決定注銷登記的會議紀要;
(2)提交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原件);
(3)提交清算報告書(原件);
(4)領取並填寫注銷登記表;
(5)收繳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正本、副本)、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的年檢
一、年檢的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情況;
(二)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三)開展經營活動情況;
(四)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
(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設置情況;
(六)負責人變化情況;
(七)在編及聘用工作人員情況;
(八)其它有關情況。
二、年檢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三)《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一式三份);
(四)《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副本;
(五)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三、年檢的程序:
社會團體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到登記管理機關接受上一年度的年度檢查,具體程序如下:
(一)領取《社會團體年檢報告書》,並如實填寫;
(二)按要求准備材料並於每年3月31日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登記管理機關按年檢內容進行檢查並審核有關材料;
(四)登記管理機關做出年檢結論。
申請開辦社會福利機構
政策依據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9〕第19號)
申辦條件
一、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注冊資金按開辦床位計算,不低於每張床位3000元;
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相應的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比例為1:4-7,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殘疾人的比例為1:1.5-3;
四、必須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場所,並符合國家建築設計、安全防火和衛生防疫等要求;有相適應的宿舍、餐廳、醫療室和一定的醫療康復設備,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13平方米。
申請辦理程序及承諾
一、凡有意開辦民辦福利機構的人士,可先向廣州市社會福利服務協會索取有關資料詳細閱讀(地址:西湖路99號6樓)。
二、已決定申辦民辦福利機構者,向市民政局社會福利救濟處遞交申請(50張床位以下的,在開辦機構所在區、縣級市民政局申請),並提供以下文件:
(一)籌辦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
(二)申辦組織和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三)機構章程;
(四)服務場所的場地使用合法證明或經公證處公證、租賃期八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書;
(五)建築規劃、設計圖紙和建築平面圖;
(六)資金狀況證明;
(七)其他必須出具的證明。如合股辦的,須有經公證的合夥協議書;申辦者是華僑組織或個人的,須經居住國公證機關或公證人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證明,內容包括申辦人的身份、政治背景及宗教信仰、資信(產)情況及有無犯罪記錄等。
三、民政部門收到申請報告後,對上述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相約前往實地察看場所及周圍環境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符合條件在30天內發給《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申辦人在收到批准書後,方可進入籌建工作。籌建期間,要按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進行有關衛生設施的施工以及領取《衛生防疫許可證》,同時,還須到公安消防部門辦理消防安全登記。
四、籌建竣工後,申辦人向原申辦的民政部門提出開業申請,填寫《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申請表》,並遞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申請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審查意見書;
(四)托養機構、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五)擬訂收費項目和標准;
(六)擬開辦社會福利機構的日常活動時間表。
對符合要求的,民政部門在30天之內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五、申辦人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還須到機構所在區的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如果該機構章程明確規定該機構為非營利性服務機構,並經民政部門同意為其主管單位的,則到同級民政部門的民間組織管理處辦理登記,領取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六、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提交外事部門簽署的有關證明文件,由市民政局審核後報省民政廳審批。
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年度檢查的程序
當年登記注冊的民辦社會福利機構,自下一年起參加年度檢查。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在每年3月3 1日前,向原辦理登記的市或區、縣級市民政局報送年度檢查材料。市、區、縣級市民政局應當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檢查工作。
一、年度檢查的基本程序:
(一)民辦社會福利機構向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如下年度檢查材料:
1、《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副本;
2、年度檢查報告書;
3、年度財務報表;
4、其他有關材料。
(二)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受理,核查年度檢查材料。
(三)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到民辦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
1、《廣州市民辦社會福利事業機構管理辦法》執行情況;
2、民政部《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執行情況;
3、《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執行情況;
4、《老年人建築設計基本規范》執行情況;
5、其他需要檢查事項。
(四)審核年度檢查情況,對年檢合格的,加蓋年度檢查戳記,發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副本;對年檢不合格的,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五)原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對年檢不合格經整改後的民辦福利機構進行復核,如確已改進,給予辦理年度檢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停止服務活動,直至吊銷其《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Ⅷ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中國老齡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Silver In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SIA。
第二條 性質
本團體是由從事老齡產業的生產、開發、流通、服務以及與老齡產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培訓、保險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行業的專家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社會建設為中心,以改善民生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服務,依法維護會員權益,培育、促進老齡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二、參與制定國家老齡產業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
三、受政府委託,參與老齡產業重大投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協調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四、經政府部門批准,在相關部門業務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⒈參與制定、修訂、評定涉老服務機構、生產企業的相關標准,參與行業服務和質量的管理監督工作;
⒉組織實施老齡產業服務項目和產品的評估、推廣;
⒊組織實施老齡產業調查和行業指標統計,開發、應用調查統計成果,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⒋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為老服務相關職業技能的鑒定考核;
⒌組織行業內有關評選表彰活動。
五、建立老齡產業信息網路,按照規定編輯發行行業刊物;組織開展產業論壇和經濟技術、經營管理、市場信息交流。
六、根據市場需求,引導、組織會員研發老年產品;引進、推介國外優秀同類產品。
七、組織開展從業單位、社會組織間的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借鑒、推廣國外為老服務、福利機構的先進經營模式及管理經驗。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
九、組織開展涉老行業從業人員的各類培訓。
十、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老齡產業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並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確認;
三、由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辦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單位會員按年度向本團體報送單位開展工作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等資料;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審定本團體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本團體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重要事項。重大事項須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召開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30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