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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監護的案例

發布時間:2021-02-04 10:31:03

『壹』 法律規定老年人多大需監護人

老人如果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會需要監護人,與年齡大小無關。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法律規定的是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法定監護人。

《民法總則》里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1)老年人監護的案例擴展閱讀

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在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如意識昏迷時,有權為被監護人選擇看護機構、養老院、護工等事宜,也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治療、康復方案、醫葯方案、出入院手續辦理等事務。

而為了保證被監護人利益,對監護人也有明確的許可權限制,如監督人將監督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使用,監護人不得擅自提款、挪用。

2017年實施的《民法總則》把原屬於60歲以上老年人的意定監護擴展到18歲以上的所有成年人。所以,不只是老人,如果你一個人在外身邊沒有親人,有信得過的朋友也是可以簽訂協議,幫忙照料,提前預防。

『貳』 老年人的監護人

理所當然的需要了!!
首先,大部分老年人的身體素質較差,外出時很可能再體力方面需要幫助,譬如說,上下樓梯,對於年輕人是很簡單的事情,但對於老年人則會顯得比較困難!!
其次,老年人通常都患有高血壓等常見病,若在無人陪同的情況下獨自外出,當老年人自身遇到病發時,很難想像其後果的。
作為兒女來講,我們應該抽出時間陪老年人外出,也算是盡一份孝道吧!

『叄』 根據民法總則 老年人的監護制度是怎樣的 並談談其必要性

老年人的監護很有必要,隨著年齡的變大,身體上心理上生活上都有太多不便,需要成年專子女在身邊屬守護。不在身邊的子女法律也規定了每年抽出一定時間看望,打電話等,對老年人是一種國家制度層面的保護,增加老年人的幸福感。

『肆』 求老年人成功的案例說明,就是說年輕時很平凡,不放棄老了也是可以的那種勵志的

《無法碰觸》一個剛從監獄出來的年輕人和高位截癱的貴族之間的故事 《追夢赤子心》 真實故事改編,追求夢想的故事

『伍』 關於贍養的一個案例

老人沒有盡撫養兒子的義務,並且有虐待兒子的情況,情節嚴重。現在也就喪失回了受贍養的權利!況且要求答還賭債也是不合法的!賭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在沒有完全充分的理由下要求孫子的撫養權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不會答應!

『陸』 民事案例,關於監護人的。懸賞50!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就本案而言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民法通則意見》 17.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18.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就本案來說,爭議的焦點就在於甲方傷人時誰是甲的監護人。 根據上述以上條款:甲的哥哥在村民委員會指定其為監護人時未提出異議,而是本案發生後才向法院提出訴訟的因此,本案的承擔賠償責任就應由甲方的哥哥來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撤銷原村委員會的指定,並同時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監護人,應當是在甲的哥哥承擔賠償責任後才生效的.

『柒』 關於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案件

案例:
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後一直與大兒子住在一起,後來兒媳單位增配一間住房,兒媳為了住得更寬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識丁,讓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換協議上簽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過去後,環境不適應,生活不方便,沒過多久就又搬了回來。沒想到兒媳竟以老太違反協議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氣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鄰居看不過去,紛紛聯名到法院要求公正處理。法院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認定房屋交換協議無效,依法維護了潘老太的合法權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靜舒適的老房子里了。
評析: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拖延。"本案就是一個法院處理得較好的案件。初看起來,是潘老太違背了協議,不應該搬回原來的住處,事實上是兒媳以欺騙手段讓潘老太簽訂了協議,妄圖侵佔老太的房屋。應該說,法院的工作是細致的,處理得及時、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切實履行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老太沒有當上被告,而房屋被兒媳侵佔,這樣的事又有誰來管?難道僅僅靠鄰居們的聯名信,就能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尊老、敬老的美德嗎?
顯然不是如此。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可見,老年人工作機構在這方面應切實發揮作用,履行職責,更好地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由於老年人具有年老體衰等生理心理特徵,合法權益受侵害,一旦被侵害又不知如何是好,往往不願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怕丟面子,傷感情。法院的訴訟程序對於他們來說,也有點力不從心。因此更需要通過老齡委等工作機構來加強監督和管理,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老年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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