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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老人養老院

發布時間:2021-02-01 00:38:00

1. 送老人去養老院會被虐待嗎

去那些政府開的養老院或者有保障五星好評的吧 寧願花多點錢 如果您個人有時間就多陪陪老人 這樣會更好

2. 聽說現在的養老院都有虐待老人的現象椿萱茂養老院有沒有這樣的事兒

樓主說抄的情況我也在新聞上有見襲過,所以當初我在對養老院的選擇上也十分謹慎,椿萱茂養老院也是在熟人的介紹下才去的。我們家老人對他們服務評價很好,說裡面的護工都很細心,對照顧生活無法自理的也很有耐心。他們都是正規院校畢業的,而且都是年輕化活力的小姑娘小夥子,很有愛心和正規的,像新聞播報的那種虐待老人的現象是不可能出現在椿萱茂的。

3. 老人在養老院被虐待,這件事你怎麼看

隨著時代的發展,中國的經濟水平也飛速提升,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但是隨著中國老齡化的嚴重,現在中國有許多老人養老問題已經成為了一個非常大的難題。當代的許多年輕人因為常常忙於工作,而沒有時間去照顧自己家的長輩。會有很許多人選擇把自己的長輩送到養老院,通過養老院來幫助自己撫養老人,自己只需要付錢就可以了。你說是一個非常方便的事情。大家都希望自己家的長輩在養老院能夠生活得很好,畢竟自己付了錢的。

但是近幾年新聞報道出來,有許多老人在老養老院受到虐待,讓老人感受飛人般的折磨,你說是讓人嗤之以鼻的,那麼這件事我們應該如何去看待呢?請·聽我說說我的個人意見。

所以我認為盡量不要將老人送到養老院,許多老人在養老院並不能與親人團聚,所以說老人會更加孤單。希望現在的年輕人不要將自己的長輩送往養老院,而是將安置在家中,讓他安享晚年。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4. 養老院虐待老人構成什麼罪

《憲法》第四十九條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據悉,養老機構如果出現歧視、虐待、遺棄老人的情況,會被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式,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犯罪行為。
虐待罪的特點:1.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親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公婆、兒媳、兄弟姊妹等。2.必須是加害人故意的虐待行為。虐待方式主要有:肉體折磨,如捆綁、毆打、凍餓;精神摧殘,如侮辱、漫啜、譏諷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禁閉等。3.虐待行為是惡劣的、長期的、一貫的。如果只是偶爾打罵、吵罵,或者態度粗暴等不能視為虐待行為,不構成虐待罪,但也應予以批評教育,向老人賠禮道歉。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沒有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才處理;引起重傷、死亡的,則由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5. 虐待老人老人該如何維權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該予以勸阻,調節。

對遺棄家庭成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等判決

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想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具體的我再查查
虐待罪

一、概念
虐待罪(刑法第260條),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由於虐待行為所採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家庭成員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員構成:
1、由婚姻關系的形成而出現的最初的家庭成員,即丈夫和妻子。夫妻關系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是最初的家庭關系,它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產生的前提和基礎。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系,如果形成一種收養關系,則就成為家庭關系,它實質既為因收養關系而發生在家庭關系,也為因婚姻而發生的家庭關系。
2、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一,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3、由收養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這是一種擬制血親關系。
4、在現實生活中,還經常出現一種既區別於收養關系、血親關系,又區別於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無著落,乙丙夫婦見狀而將甲領回去,自願試行一種決非法律意義上的贍養義務。一經同意贍養,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個家庭成員。
只有基於上述血緣關系、婚姻關系、收養關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員的身份,方能成為虐待罪之侵害對象,這也是此種犯罪行為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經常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1、要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給治療、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但構成本罪,不可能是純粹的不作為。單純的不給飯吃、不給衣穿或有病不給治療,構成犯罪應是遺棄罪。就內容前言,既包括肉體的摧殘,如凍餓、禁閉、有病不給治療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諷刺、謾罵、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論其內容如何,也不論具方式怎樣,是交替穿插進行,還是單獨連續進行,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2、行為必須具有經常性、一貫性。這是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凍餓、趕出家門,不能認定為虐待行為。
3、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所渭「情節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婦等。對於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不構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員,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或者扶養關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養義務,在經濟上或者家庭地位中佔一定優勢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故意地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至於虐待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不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定罪,但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三、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立法規定和實踐經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虐待罪與非罪的界限:
1、從情節是否惡劣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主要標志。根據本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虐待行為一般,情節較輕的,如一、兩次的打罵,偶爾的不給飯吃、禁閉等,不應作為虐待罪論處。
虐待情節是否惡劣,應當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1)虐待行為持續的時間。虐待時間的長短,在相當程度上決定對被害人身心損害的大小。虐待持續的時間長,比如幾個月、幾年,往往會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較為嚴重的損害。相反,因家庭瑣事出於一時氣憤而對家庭成員實施了短時間的虐待行為,一般也不會造成什麼嚴重後果。
(2)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後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嬰後的一個月內,先後毒打妻子10餘次;有的兒女對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餘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實踐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殘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門外受凍;丈夫用烙鐵、煙頭等燙妻子的陰部、乳房;兒女慘無人道地毒打年邁的父母等。使用這些殘忍手段,極易造成被害人傷殘和死亡,應以情節惡劣論處。至於打耳光、擰耳朵等虐待行為,便不能認為是手段殘忍,一般不能認定為情節惡劣。
(4)虐待的後果是否嚴重。虐待行為一般都會程度不同地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體上的痛苦和損害,其中有的後果嚴重,例如,由於虐待行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婦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癱瘓、肢體傷殘;將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殺等等。凡發生了上述嚴重後果的,都應以情節惡劣論處,
當然,判斷是否「情節惡劣」,可以根據上述諸方面進行綜合分析,也可以根據其中的一個方面加以分析認定,
2、從犯罪的對象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系和扶養關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員的,不構成虐待罪(但如果因虐待行為直接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社會危害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其他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為的手段,有時與故意殺人的手段十分相似,並且,虐待行為有時在客觀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所以,虐待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較容易混淆。我們認為,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某一行為是構成虐待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時,應當從主觀故意上區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三)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為往往會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的後果。所以,虐待罪容易與故意傷害罪混淆。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主要從主觀故意上區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出於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和折磨的故意,在實施虐待行為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並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則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
(四)依本條第三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告訴的才處理
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本條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虐待案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被虐待者不希望親屬關系破裂,更不希望訴諸司法機關對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慮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機關就不要主動干預,這樣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但根據本法第98條之規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民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虐待者的其他近親屬也可以控告,有關單位和組織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干涉,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後提起公訴。犯本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本條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范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6. 外公在養老院被虐待

你外公的臉都被打來青腫了就是證據,源你應該控告這家養老院,控告那個叫老夏的
尋求律師跟法律的幫助~光是你外公受傷就是養老院沒有完全盡到護理的職責,打人者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當然,養老院也要受到些法律的判定,作為養老院,沒有完全進到養老院的職責就是養老院的問題。

7. 老人住養老院會受到虐待嗎北京的

不會,養老機構服務的主要對象是老年人他們的服務宗旨是安排、照料、護理好老人,讓老年人滿意、子女親屬放心,為政府和社會分憂。絕不能只追求經濟利益,而不顧老人的安危、冷暖和利益,這樣的機構將會招致社會輿論的譴責和政府的制裁。我國《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2001)要求各養老機構在建院之初都必須明確其服務宗旨,並嚴格按照所設定的服務宗旨開展養老服務工作。當然,養老機構服務宗旨在具體宣傳、表述方式上可以存在差別。目前國內較為普遍採用的描述語言有:"尊老、敬老、愛老、熱情、周到、服務"、"關愛、真誠、溝通、服務"、" 勤懇、熱誠為入住老人服務"、"老人至上、服務第一"、"讓老人滿意,讓親屬放心"和"替兒女盡孝,為政府分憂"等。

8. 養老院會虐待老人嗎

聽說有此案例!有待於進一步查實!

9. 養老院虐待老人的事情多嗎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養老院有好有差,關鍵在於兒女,低端的可能有這種情況,但是現在人還是很好的,那種私人的規模小的可能,還是要選擇正規的養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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