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項目中「BT」模式和「BOT」模式是怎樣的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承建某些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投資方式。BT是Build(建設)和Transfer(轉讓)兩個英文單詞的縮寫,其含義是:政府通過合同約定,將擬建設的某個基礎設施項目授予企業法人投資,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企業法人負責該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建設期滿,政府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企業法人協議收購的商業活動。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這種方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將基礎設施的經營權有期限的抵押以獲得項目融資,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在這種模式下,首先由項目發起人通過投標從委託人手中獲取對某個項目的特許權,隨後組成項目公司並負責進行項目的融資,組織項目的建設;
管理項目的運營,在特許期內通過對項目的開發運營以及當地ZF給予的其他優惠來回收資金以還貸,並取得合理的利潤。特許期結束後,應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ZF。在BOT模式下,投資者一般要求ZF保證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許期內無法達到該標准,ZF應給予特別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 、建設--經營--轉讓(BOT) 、建設—擁有--經營(BOO) 、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
『貳』 大陸首條PPP民營高鐵,跟台灣的BOT模式有何不同
PPP模式,是公共部來門與私自營部門合作提供公共服務,在實現公共服務的同時為私營部門帶來的利益的一種合作模式。這種模式由於私營部門分擔了公共部門的初期投入,可以減少政府的負債。
BOT模式,是一種公共建設的運用模式,為將政府所規劃的工程交由民間投資興建,並且在經營一段時間後,再轉移由政府經營。
『叄』 什麼是bot合作方式和TOT
先給你看BOT,因為TOT是BOT衍生出來的。 含義: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 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 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 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 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 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 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 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 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 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 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 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 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BOO(Build-Own-Operate),BLT( Build-Lease-Operate)和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 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 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 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 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 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 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 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3 BOT的特點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 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 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 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 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 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 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 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 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 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 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 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 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 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 是否採用BOT方式。 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 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 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 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 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 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 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 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 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 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 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 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 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 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 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 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 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 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 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 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 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 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 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 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 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 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 即便協商成功, 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 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 ,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 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 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 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 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 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 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 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 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 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 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 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 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 所以BOT的風險較大。 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 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 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 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 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 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 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 ,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 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 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 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 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 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 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 ,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 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 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 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 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 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 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 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 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 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 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 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 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 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 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 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 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 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 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 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 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 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 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 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 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 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 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 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 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 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 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 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 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 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 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 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 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 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 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 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 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 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 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 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 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 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 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 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再來說TOT,這個就不說那麼詳細了。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 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 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它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 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 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 ,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 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
『肆』 BOT模式的參與者
1、項目發起人
項目發起人擁有股東大會的投票權,以及特許協議中列出的資產轉讓條款所表明的權力,即當政府有意轉讓資產時,股東擁有除債權人之外的第二優先權,從而保證項目公司不被懷有敵意的人控制,保護項目發起人的利益。
2、購買商服務者
在項目規劃階段,項目發起人或項目公司就應與產品購買商簽訂長期的產品購買合同。
3、債權人
債權人應提供項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貸款,並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方式支付。當政府計劃轉讓資產或進行資產抵押時,債權人擁有獲取資產和抵押權的第一優先權;項目公司若想舉新債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應獲得合理的利息。
4、建築發起人
BOT項目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
5、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對項目中各個角色不願承擔的風險進行保險,包括建築商風險、業務中斷風險、整體責任風險、政治風險(戰爭、財產充公等)等等。
6、供應商
供應商負責供應項目公司所需的設備、燃料、原材料等。
7、運營商
運營商負責項目建成後的運營管理,為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連續性,項目公司與運營商應簽訂長期合同,期限至少應等於還款期。
8、政府
政府是BOT項目成功與否的最關鍵角色之一,政府對於BOT的態度以及在BOT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的支持將直接影響項目的成敗。

(4)台灣養老機構bot模式擴展閱讀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1、從權力轉移看:政府只是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合同),將公共建設項目的經營權交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則在經營一定的時期後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
2、從責任范圍來看:政府依據簽訂的協議(合同),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將設計、融資、建設、經營、維護公共設施的責任轉移給項目公司。
3、從項目的資金來看:採用BOT融資的項目所需要的資金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或國內投資者通過融資、貸款解決。政府不提供擔保資金,但可適當貸款或參股,共同投資。
4、從參與主體來看:政府與項目公司作為主要主體通過合同達成合作意向,項目公司分別通過貸款合同、經營合同、建築合同、設計合同與銀行、經營承包商、建築商、工程設計機構達成有關貸款、經營、建設、設計方面的合作意向。
『伍』 請問在台灣BOT案是什麼案件
興建、營運、轉移
是指一種模式,不是指案件
『陸』 什麼是BOT,TOT投資模式
含義: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3 BOT的特點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再來說TOT,這個就不說那麼詳細了。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 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
『柒』 什麼叫BOT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BOT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中文名:BOT模式
外文名:Build-Operate-Transfer
直譯:建設-經營-轉讓
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
定義: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經營

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Transfer)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
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各種形式只是涉及到BOT操作方式的不同,但其基本特點是一致的,即項目公司必須得到有關部門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BOT項目的建築發起人必須擁有很強的建設隊伍和先進的技術,按照協議規定的期限完成建設任務。為了充分保證建設進度,要求總發起人必須具有較好的工作業績,並應有強有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項目建設竣工後要進行驗收和性能測試,以檢測建設是否滿足設計指標。一旦總發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完成任務,或者完成任務未能通過竣工驗收,項目公司將予以罰款。